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北京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DB1130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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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标,DB11 890-2012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

ICS13.060.30Z68备案号: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890—2012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treatment plants2012-05-28发布2012-07-01实施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与定义 (2)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5 污染物监测要求 (6)6 标准实施与监督 (8)参考文献 (9)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DB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12年 5月 28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共同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星海、潘涛、马世豪、李霞、罗孜。
II引言为控制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加强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控制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IIIDB11/ 890—2012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B11/307-2013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

ICS13.060Z60备案号: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307—2013代替 DB11/307-2005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2013-12-20发布2014-01-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3)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5 污染物监测要求 (11)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6)参考文献 (17)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对DB 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标准名称修改为《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术语和定义;--增加了总钒、总钴、二氯甲烷、异丙苯、苯乙烯、氯乙烯、水合肼、吡啶、硼、二氧化氯、肼、一甲基肼、偏二甲基肼、三乙胺、二乙烯三胺、总余氯、粪大肠菌群、急性毒性、2,4,6-三硝基甲苯(梯恩梯TNT)、二硝基甲苯(地恩梯DNT)、环三亚甲基三硝胺(黑索今RDX)、硝化甘油、硝基酚类、叠氮化钠、硫氰酸盐、氯化物、硫酸盐、总铁28项污染物控制指标;删去了有机磷农药、元素磷2项污染物控制指标。
--调整了排放限值:表1中A排放限值加严37项,B排放限值加严26项;单独制订了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排放限值表2;表3加严34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 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下相应标准:DB 11/890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除上述污染源外,其他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北京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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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307 2013 GB/T 13896 +a LM .L GB/T 13897 +a 9:;< N;-OPE L GB/T 13900 +a /0Q L GB/T 13901 +a ( LM .L GB/T 13902 +a (23 LM .L GB/T 14204 +a R ,_-.L GB/T 14375 +a S S L GB/T 14376 +a .=:8 L GB/T 14377 +a T4# L GB/T 14378 +a +US L GB/T 14470.2-2002 VWB+ ABF" GB/T 14672 +a ,_-.L GB/T 14673 +a
DB11/307-2013

ICS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11/ 307—2013代替 DB 11/307-2005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2013-12-20发布2014-01-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3)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5 污染物监测要求 (11)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6)参考文献 (17)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对DB 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标准名称修改为《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术语和定义;--增加了总钒、总钴、二氯甲烷、异丙苯、苯乙烯、氯乙烯、水合肼、吡啶、硼、二氧化氯、肼、一甲基肼、偏二甲基肼、三乙胺、二乙烯三胺、总余氯、粪大肠菌群、急性毒性、2,4,6-三硝基甲苯(梯恩梯TNT)、二硝基甲苯(地恩梯DNT)、环三亚甲基三硝胺(黑索今RDX)、硝化甘油、硝基酚类、叠氮化钠、硫氰酸盐、氯化物、硫酸盐、总铁28项污染物控制指标;删去了有机磷农药、元素磷2项污染物控制指标。
--调整了排放限值:表1中A排放限值加严37项,B排放限值加严26项;单独制订了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排放限值表2;表3加严34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 11/307-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下相应标准:DB 11/890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除上述污染源外,其他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一、为控制水污染物的排放,防治水质污染,保护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一切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
三、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对地表水体的分类,排入本市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划分为三级。
1、各类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第一类水体主要包括:潮白河向阳闸以上,永定河三家店拦河闸以上,京密引水>,永定河引水>,南旱河,拒马河;第二类水体主要包括:潮白河向阳闸以下,永定河三家店拦河闸以下,长河、温榆河、清河、坝河、护城河、洵河、错河、大石河马各庄桥以上,市区其他风景观赏水体;第三类水体主要包括:凉水河大红门闸以下,凤港碱河、港沟河、北运河、大石河马各庄桥以下,小清河、天堂河、龙河。
2、各类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第一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内,向《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级保护区和>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一级标准;向一、>级保护区外的其他第一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政级标准。
向第二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和向通惠河、莲花河、凉水河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政级标准。
向第三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三级标准。
3、标准值排入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毫克/升)(PH色度、水温除外)序│├─────┬───────────┬───────────│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 级标准│三级标准号││一级标准├─────┬─────┼─────┬─────│││原有单位│新建单位│原有单位│新建单位──┼────────┼─────┼─────┼─────┼─────┼─────1│汞及其无机化合物│0.001│0.005│0.002│0.01│0.002──┼────────┼─────┼─────┼─────┼─────┼─────2│镉及其无机化合物│0.01│0.03│0.02│0.05│0.02──┼────────┼─────┼─────┼─────┼─────┼─────3│六价铬化合物│0.05│0.3│0.2│0.5│0.2──┼────────┼─────┼─────┼─────┼─────┼─────4│三价铬化合物│0.5│1.5│1.0│2.0│1.05│砷及其无机化合物│0.04│0.2│0.1│0.2│0.1──┼────────┼─────┼─────┼─────┼─────┼─────6│铅及其无机化合物│0.1│0.2│0.1│0.5│0.1──┼────────┼─────┼─────┼─────┼─────┼─────7│铜及其无机化合物│0.1│0.5│0.5│1.0│1.0──┼────────┼─────┼─────┼─────┼─────┼─────8│镍及其无机化合物│0.5│0.5│0.5│1.0│0.5──┼────────┼─────┼─────┼─────┼─────┼─────9│锌及其无机化合物│1.0│3.0│3.0│5.0│3.0──┴────────┴─────┴─────┴─────┴─────┴─────(续表)──┬────────┬─────────────────────────────││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毫克/升)(PH色度、水温除外)序│├─────┬───────────┬───────────│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 级标准│三级标准号││一级标准├─────┬─────┼─────┬─────│││原有单位│新建单位│原有单位│新建单位──┼────────┼─────┼─────┼─────┼─────┼─────10│PH值│6.5~│6.0~│6.0~│6.0~│6.0~││8.5│8.5│8.5│8.5│8.5──┼────────┼─────┼─────┼─────┼─────┼─────11│悬浮物│30│70│50│100│80│││││150*│100*│││││300**│200**──┼────────┼─────┼─────┼─────┼─────┼─────12│色度(倍)│10│50│50│80│80──┼────────┼─────┼─────┼─────┼─────┼─────13│水温(℃)│30│35│35│35│35──┼────────┼─────┼─────┼─────┼─────┼─────14│生化需氧量│5│40│20│60│60│(BOD5)│││││──┼────────┼─────┼─────┼─────┼─────┼─────15│化学耗氧量│15│80│60│100│100│(COD)││││200*│160*──┼────────┼─────┼─────┼─────┼─────┼─────16│硫化物│0.01│0.3│0.2│1│0.517│挥发性酚│0.01│0.5│0.2│1│0.5──┼────────┼─────┼─────┼─────┼─────┼─────18│氰化物│0.05│0.4│0.2│0.5│0.5──┴────────┴─────┴─────┴─────┴─────┴─────(续表)──┬────────┬─────────────────────────────││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毫克/升)(PH色度、水温除外)序│├─────┬───────────┬───────────│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 级标准│三级标准号││一级标准├─────┬─────┼─────┬─────│││原有单位│新建单位│原有单位│新建单位──┼────────┼─────┼─────┼─────┼─────┼─────19│总磷│0.1(乐│0.5│0.3│0.5│0.3││果0.08)│││──┼────────┼─────┼─────┼─────┼─────┼─────20│矿物油│0.3│5│4│10│8──┼────────┼─────┼─────┼─────┼─────┼─────21│甲醛│0.5│1│0.5│2│1.5──┼────────┼─────┼─────┼─────┼─────┼─────22│硝基苯类│0.5│1│0.5│3│1──┼────────┼─────┼─────┼─────┼─────┼─────23│苯胺类│0.1│0.5│0.4│1.5│1──┼────────┼─────┼─────┼─────┼─────┼─────24│氯苯│0.02│0.1│0.05│0.2│0.1──┼────────┼─────┼─────┼─────┼─────┼─────25│苯系物│2.5│3│2.5│3│2.5──┼────────┼─────┼─────┼─────┼─────┼─────26│氟化物│1│3│2│8│4──┼────────┼─────┼─────┼─────┼─────┼─────27│显影剂│0.2***2***│1.5***4***│2***│(TSSCD-2││││││CD-3)│││││──┴────────┴─────┴─────┴─────┴─────┴─────(续表)──┬────────┬─────────────────────────────││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毫克/升)(PH色度、水温除外)序│├─────┬───────────┬───────────│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 级标准│三级标准号││一级标准├─────┬─────┼─────┬─────│││原有单位│新建单位│原有单位│新建单位──┼────────┼─────┼─────┼─────┼─────┼─────28│可溶性固体总量│500│900│800│1,200│1,000──┴────────┴─────┴─────┴─────┴─────┴─────*为造纸制浆、纸板、制革、纤维板热压水排水执行的标准。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_307-2005)

0.2
57 邻-二甲苯
0.1
0.2
58 对-二甲苯
0.1
0.2
59 氯苯
0.02
0.05
60 邻-二氯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61 对-二氯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62 1,2,4-三氯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63 对-硝基氯苯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DB11/ 307—2005
二级限值
0.5
0.5 5.0 0.4 0.5 5.0 0.5 2.0 2.0 1.0 3.0 0.1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表1 排入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凡注明者除外)
类序 别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一级限值
A
B
二级限值
三级限值
1 总汞
0.001
0.002
0.002
0.002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3 总镉
0.01
0.02
0.02
0.02
4 总铬
0.1
0.5
1.0
1.5
5 六价铬
15
50
20
30
60
100
二 20 石油类
0.3
2.0
4.0
8.0
类 21 动植物油
1.0
5.0
10
15
22 挥发酚
0.01
0.2
0.2
0.5
23 总氰化物
0.05
0.2
0.2
0.5
24 硫化物
北京《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工艺方案 - 教育文库

北京《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0-2024)污水处理工艺方案教育文库我们得了解一下背景。
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其水环境质量至关重要。
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0-2024)的出台,正是为了进一步改善北京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那么,我们的任务就是针对这个标准,设计一套切实可行的污水处理工艺方案。
一、方案概述这个方案的核心目标是实现污水的深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我们将采用先进的生物处理技术、物理化学处理技术以及深度处理技术,确保污水处理效果达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0-2024)的要求。
二、工艺流程设计1.进水预处理:通过粗格栅、细格栅、旋流沉砂池等设施,对污水进行初步处理,去除污水中的悬浮物和颗粒物。
2.生物处理:采用A2/O工艺,将污水中的有机物降解为无机物,同时去除氮、磷等污染物。
A2/O工艺具有处理效果好、耐冲击负荷能力强、运行稳定等特点。
3.物理化学处理:通过活性炭吸附、膜分离等技术,进一步去除污水中的难降解有机物和重金属离子。
4.深度处理:采用反渗透、电渗析等技术,对污水进行深度处理,实现污水的净化和资源化利用。
5.污泥处理:对污泥进行浓缩、脱水,然后进行资源化利用或安全处置。
三、关键设备选型1.粗格栅:选用自动清污式粗格栅,便于操作和维护。
2.细格栅:选用振动式细格栅,提高格栅的过滤效果。
3.旋流沉砂池:选用高效旋流沉砂池,减少污水的悬浮物含量。
4.A2/O池:选用高效A2/O池,提高脱氮除磷效果。
5.活性炭吸附塔:选用高效活性炭吸附塔,提高有机物的去除效果。
6.膜分离设备:选用高性能膜分离设备,提高污水净化效果。
7.反渗透设备:选用高效反渗透设备,实现污水的深度处理。
四、运行管理与维护1.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况,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定期清洗过滤设施,保证过滤效果。
3.定期检测水质,确保污水处理效果达标。
4.加强污泥处理设施的管理,确保污泥安全处置。
5.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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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五日发布)
一、为控制水污染物的排放,防治水质污染,保护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一切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
三、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对地表水体的分类,排入本市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划分为三级。
1.各类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
第一类水体主要包括:潮白河向阳闸以上,永定河三家店拦河闸以上,京密引水渠,永定河引水渠,南旱河,拒马河;
第二类水体主要包括:潮白河向阳闸以下,永定河三家店拦河闸以下,长河,温榆河,清河,坝河,护城河,河,错河,大石河马各庄桥以上,市区其他风景观赏水体;
第三类水体主要包括:凉水河大红门闸以下,凤港碱河,港沟河,北运河,大石河马各庄桥以下,小清河,天堂河,龙河。
2.各类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第一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内,向《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一级标准;向一、二级保护区外的其它第一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二级标准。
向第二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和向通惠河、莲花河、凉水河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二级标准。
向第三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三级标准。
3.标准值
排入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造纸制浆、纸板、制革、纤维板热压水排水执行的标准。
**为水力冲灰和尾矿水排水执行的标准。
***为电影洗印每次1,000米35毫米胶片平均用水量为5吨时排放的浓度。
四、排入城市下水道(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下水道)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
(1)下水道最终出口排出的污水不能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执行A标准。
(2)下水道最终出口排出的污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指已建成运转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执行B标准。
2.标准值
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造纸制浆、制革、洗涤剂、纤维板热压水排水执行的标准。
**为电影洗印每次1,000米35毫米胶片,平均用水量为5吨时排放的浓度。
***为印染排水执行的标准。
五、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执行国家《放射防护规定》。
医院、疗养院、其他医疗卫生单位排放的污水,执行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
六、凡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应保证其正常运转,发挥应有效益。
对污水转由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其原处理设施的停用或拆除,应经市环境保护局批准。
七、监测办法:
1.本标准的监测分析方法,按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编制的《北京市工业废水统一监测方法》执行。
2.本标准表列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序号一至八项污染物,在生产车间或车间处理设备排出口监测;其他污染物,在单位或单位处理设备排出口监测。
八、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执行。
九、本标准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十、本标准自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