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借新还旧贷款存在的风险与防范
关于借新还旧的效力分析及风险防范发展与协调

关于借新还旧的效力分析及风险防范发展与协调借新还旧是一种常见的金融手段,一般指债务人通过借新的方式来偿还旧债务,以延长债务的期限或减少债务的负担。
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债务人的经济压力,但也存在效力分析和风险防范发展与协调的问题。
首先,借新还旧的效力分析。
借新还旧在短期内可以有效解决债务人的资金周转问题,减缓其经济压力。
通过新的借款来还清旧债务,可以降低债务人的还款压力,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其信用评级。
此外,借新还旧还可以延长债务的期限,使得债务人在更长的时间内还款,降低了还款的紧迫性。
因此,借新还旧在短期内可以有效缓解债务人的财务压力。
然而,借新还旧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借新还旧只是暂时性的解决方案,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债务问题。
如果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新借款,就会陷入新的债务危机。
此外,借新还旧可能导致债务人陷入债务循环之中,不断借新债来偿还旧债,陷入无限循环。
这种借新还旧的行为可能使债务人陷入激增的利息和费用中,导致债务的进一步增加。
为了防范借新还旧的风险并实现发展与协调,有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债务人应该合理规划自己的财务状况,避免过度依赖借新还旧的方式。
适当降低个人消费水平,储蓄积累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是更为稳妥的方式。
其次,债务人应该合理评估所能负担的借贷额度,避免过度借贷导致无法偿还。
另外,金融机构也应该加强对借新还旧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加强对借款申请人的信用审查,确保其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
同时,金融机构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和合理的利率机制,以降低债务人借新还旧的风险。
最后,政府也应该加强对借新还旧的监管和引导。
建立健全的债务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借新还旧行为中的风险和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干预。
同时,政府还应加大对金融教育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借贷行为的风险意识和理财能力。
综上所述,借新还旧是一种常见的金融手段,可以在短期内缓解债务人的经济压力。
然而,借新还旧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债务人、金融机构和政府共同努力来加强风险防范和发展与协调。
借新还旧的风险规避

风险规避:
借新还旧涉及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如何避免或防止担保人免责。
1、针对保证人的借新还旧
对于新贷与旧贷不是同一保证人或没有保证人而新贷有保证人的,贷款合同中贷款用途应该明确表述为”借新还旧“或”用于偿还XX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罚金“等。
在独立的保证合同中亦应如此,以确保保证人对借款用途的知晓。
2、针对抵押人(出质人)的借新还旧
如果抵押人(出质人)与旧贷并非同一人,或旧贷没有抵押(质押),而新贷设立的,应当保证抵押人(出质人)对借新还旧事实的知道。
如旧贷有物的担保的,银行应就新贷与提供无的担保人重新签订担保合同并重新办理抵押(质押)登记。
债务置换风险点(3篇)

第1篇一、引言债务置换作为一种常见的金融工具,旨在降低债务成本、优化债务结构,提高债务风险抵御能力。
然而,在债务置换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点,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本文将从债务置换的背景、风险点及其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债务置换背景1. 降低债务成本: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债务置换成为企业降低融资成本、优化债务结构的重要手段。
通过置换高成本债务为低成本债务,企业可以降低财务费用,提高盈利能力。
2. 优化债务结构:债务置换有助于企业调整债务期限结构,降低短期债务占比,降低流动性风险。
3. 提高债务风险抵御能力:债务置换有助于企业分散债务风险,提高债务风险抵御能力。
三、债务置换风险点1. 市场风险(1)利率风险:在债务置换过程中,若市场利率波动较大,可能导致置换后的债务成本高于预期,从而增加企业财务风险。
(2)汇率风险:对于外币债务置换,汇率波动可能导致企业债务成本增加,甚至引发债务违约。
2. 操作风险(1)信息不对称:在债务置换过程中,若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企业对市场情况、债务成本等了解不足,从而做出错误决策。
(2)操作失误:债务置换涉及多个环节,如审批、融资、还款等,若操作失误,可能导致债务置换失败,甚至引发债务风险。
3. 政策风险(1)政策调整:债务置换政策可能受到政策调整的影响,如利率、信贷政策等,从而影响债务置换效果。
(2)税收政策:税收政策调整可能导致企业债务成本增加,降低债务置换效果。
4. 法律风险(1)合同风险:债务置换合同中可能存在漏洞,导致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面临法律纠纷。
(2)合规风险:债务置换过程中,若企业未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导致债务置换失败,甚至引发法律风险。
5. 宏观经济风险(1)经济增长放缓:经济增长放缓可能导致企业盈利能力下降,进而影响债务偿还能力。
(2)通货膨胀:通货膨胀可能导致企业债务成本增加,降低债务置换效果。
四、风险点影响1. 增加企业财务风险:债务置换风险可能导致企业债务成本增加,降低盈利能力,增加财务风险。
借新还旧_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借款行为是常见的融资方式。
然而,在借款过程中,有时借款人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或满足短期资金需求,会选择借新还旧的方式来偿还旧债务。
借新还旧,顾名思义,即借款人用新借来的资金偿还旧债务。
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风险,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和实务分析两方面对借新还旧进行探讨。
二、借新还旧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资金,贷款人按照约定的用途、期限和利率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新还旧行为涉及新借款合同和旧借款合同,因此,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借新还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借新还旧行为可能涉及担保合同,因此,担保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借新还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财产的保管人保管抵押财产,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
”借新还旧行为可能涉及抵押权,因此,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借新还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公司不得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借新还旧行为可能涉及公司担保,因此,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借新还旧。
三、借新还旧的实务分析1. 借新还旧的法律风险(1)违反合同约定:借款合同中通常规定借款用途,借新还旧可能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效。
(2)增加债务风险:借新还旧可能导致借款人债务累积,增加还款压力。
(3)涉嫌欺诈:借新还旧可能涉嫌欺诈,损害债权人利益。
2. 借新还旧的实务应对(1)明确借款用途: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明确借款用途,避免借新还旧行为。
(2)加强合同审查: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3)完善担保措施:在借新还旧过程中,完善担保措施,降低债务风险。
(4)提高法律意识:借款人应提高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规定,避免违法行为。
债务置换风险(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地方政府债务规模逐年扩大,债务置换成为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重要手段。
然而,债务置换并非完美无缺,其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
本文将对债务置换风险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策略。
一、债务置换风险分析1. 风险一:债务置换规模过大,引发通货膨胀风险债务置换过程中,政府通过发行新债偿还旧债,若置换规模过大,可能导致市场流动性过剩,进而引发通货膨胀。
通货膨胀将削弱货币的实际购买力,降低居民生活水平,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2. 风险二:债务置换期限过长,加重地方政府偿债压力债务置换过程中,若新债期限过长,可能导致地方政府在未来较长时间内面临较高的利息支出,加重偿债压力。
此外,长期债务可能导致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过度依赖,降低其自主发展的能力。
3. 风险三:债务置换过程中,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债务置换过程中,地方政府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即政府为降低偿债压力,通过置换债务的方式逃避债务责任,进而引发系统性风险。
4. 风险四:债务置换可能导致金融机构风险上升在债务置换过程中,金融机构可能面临风险上升的压力。
一方面,金融机构在债务置换过程中可能面临资产质量下降的风险;另一方面,若债务置换规模过大,金融机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
5. 风险五:债务置换对金融市场产生冲击债务置换过程中,大量新债的发行可能导致金融市场流动性紧张,进而引发股市、债市等金融市场的波动。
二、防范策略1. 合理控制债务置换规模,防范通货膨胀风险政府应合理控制债务置换规模,避免过度发行新债,引发通货膨胀。
同时,加强宏观经济政策调控,保持物价稳定。
2. 优化债务结构,降低偿债压力政府应优化债务结构,降低长期债务比例,缩短债务期限,减轻地方政府偿债压力。
此外,加强债务风险管理,提高债务使用效率。
3. 加强道德风险防范,完善债务置换机制政府应加强道德风险防范,完善债务置换机制,确保地方政府在债务置换过程中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管,防止其逃避债务责任。
借新还旧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金融市场中,借新还旧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特别是在短期资金周转困难或者长期债务到期需要续贷时。
然而,这种做法在法律层面存在一定的风险和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借新还旧的行为及其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一、借新还旧的概述借新还旧,顾名思义,是指借款人在原有债务尚未偿还的情况下,通过再次借款的方式来偿还之前的债务。
这种做法在短期内可以缓解资金压力,但长期来看,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二、借新还旧的法律风险1. 违反合同约定许多借款合同中都有关于债务偿还的具体规定,包括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
如果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债务,而是选择借新还旧,就可能构成违约。
2. 增加债务负担借新还旧意味着借款人需要承担新的债务,这无疑会增加其负债压力。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新债务,可能会陷入更深的债务困境。
3. 影响信用记录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对其未来的融资活动具有重要影响。
如果频繁借新还旧,可能会导致信用记录恶化,从而在未来的贷款申请中受到限制。
4. 法律诉讼风险当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能会采取法律手段追讨债务。
借新还旧可能会被视为逃避债务的行为,从而增加法律诉讼的风险。
三、借新还旧的法律后果1. 合同解除如果借款人违反了借款合同中的还款约定,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2. 支付违约金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违约金条款,如果借款人违约,需要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3. 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借新还旧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失,借款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信用记录受损如前所述,借新还旧会影响到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这可能会在未来的贷款申请中受到不利影响。
5. 法律诉讼如果债权人认为借款人借新还旧的行为构成欺诈或者故意逃避债务,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承担法律责任。
四、防范借新还旧的法律风险1. 谨慎签订合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了解还款责任和违约后果。
2. 合理安排资金借款人应合理安排资金,避免过度依赖借新还旧。
关于防范及化解银行信贷实务中借新还旧贷款的思考

金融天地275关于防范及化解银行信贷实务中借新还旧贷款的思考巫卓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人北支行摘要:当前经济环境下,部分企业的银行贷款到期后不能正常偿还,银企双方通过办理借新还旧来调整原贷款期限。
一方面企业借助借新还旧来维持经营周转,另一方面银行通过为企业办理借新还旧,给予自身一定的周期来逐步压缩贷款余额,达到风险化解的目的。
然而在信贷实务中,如果没有合理防范及控制借新还旧,将会造成这一信贷手段滥用,导致不良贷款剧增。
笔者从借新还旧概念出发,分析了信贷实务中借新还旧贷款的形成原因及影响,并提出如何在信贷实务中防范及化解借新还旧贷款的思考。
关键词:信贷管理;借新还旧;风险化解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275-02一、借新还旧贷款的形成原因借新还旧,是指到期后不能偿付贷款本金,通过发放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方式,使得原贷款生命周期得以反复延续的一种信贷操作手段。
由于信贷资金长期占用,因此行业内赋予了该类贷款一个形象的比喻,称之为“常青藤贷款”。
从实际操作方式来看,也可以称之为“以贷还贷”、“转贷”、“倒贷”。
借新还旧原因有很多,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借款人出于自身发展的需求。
我国企业依靠自身实现资本累积的能力受到效率、税赋及自身管理等因素的制约,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贷款成为了促进和维持企业发展的主要原动力。
不少长期依靠银行贷款生产经营的企业,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及经济周期的影响,逐渐陷入了经营困境,需要通过办理借新还旧来继续经营,主要表现在:1、借款人还款意愿强烈,由于当期现金流不足以全部偿还到期贷款的本金及利息,从而申请办理借新还旧,因此存在时间上的不匹配;2、借款人擅自变更了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挪用信贷资金,致使贷款不能按期归还,从而申请办理借新还旧;3、借款人为降低财务成本,通过申请对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办理借新还旧,致使信贷资金不断沉淀下来,成为企业铺地性质的“资本化”借款,达到短贷长用的目的。
“借新还旧类”贷款的几种形式、主要风险及对策

“借新还旧类”贷款的几种形式、主要风险及对策“借新还旧”作为一种特殊的贷款形式,其本意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借贷行为。
随着银行业务的发展,近几年又逐渐出现了几种与之类似的贷款品种,其共同点是企业使用银行贷款来偿还原有债务(包括银行债务和非银行债务),不妨统称为“借新还旧类”贷款。
在当前银根趋紧的形势下,该类贷款在银行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现象。
一、“借新还旧类”贷款的两大类别以企业借款的目的进行归类,不妨将“借新还旧类”贷款分为以下两类。
(一)被动续贷清偿类。
此类贷款的核心是,企业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无力归还贷款,而重新贷款用于归还原贷款的借贷行为。
如下文所说的“借新还旧模式”、“变相续贷模式”等。
(二)主动置换周转类。
此类贷款的核心是,企业出于置换前期项目周转贷款、盘活抵押资产、调整企业负债、获取更大授信额度等原因,使用银行贷款归还原有债务的借贷行为。
如下文所说的“置换贷款模式”、“归还借款模式”等。
二、“借新还旧类”贷款的几种表现形式(一)“借新还旧模式”。
该模式也即“借新还旧”的基础形式。
其基本操作模式是甲公司在A银行贷款到期时,A银行向该公司重新发放1笔贷款用于归还或部分归还前期贷款,一般只涉及1家银行和1家企业。
目前,该模式主要存在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在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此种操作模式已较为少见。
(二)“变相续贷模式”。
该模式可以视为“借新还旧模式”的一种变形。
其基本操作模式是,甲公司在A银行贷款到期时,向乙公司借入资金用于归还在A银行的贷款,贷款归还后,A银行再向甲公司发放1笔同等金额的贷款,甲公司再将贷款用于归还向乙公司拆借的资金。
拆借资金的企业绝大多数是借款企业的关联公司,或者是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其他准金融机构。
该模式主要存在于流动资金贷款中,一般涉及1家银行和2家企业。
(三)“置换贷款模式”。
该模式也可以称之为“借此还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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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贷款存在的风险与防范借新还旧贷款的操作方式,有利于商业银行盘活不良贷款,克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并有可能要求借款人完善或加强担保,弱化了即期贷款风险。
但也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推迟了信贷风险的暴露时间,沉淀并累积了信贷风险。
同时在办理新贷款的手续上,还存在着相当的法律风险。
一、保证项下借新还旧的风险及防范《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三十九条中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因此对借新还旧贷款的保证责任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在旧贷与新贷均有保证人,且保证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由于借款人用新贷款偿还了旧贷款,从而免除了保证人对旧贷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就只是针对新贷款的,较之债务人按照实际贷款用途使用新贷款产生对保证人的风险和责任要小。
比如,债务人按照实际贷款用途使用新贷款,而不是借新还旧,如资金不能收回,则旧债未了又出新债,保证人要承担对旧贷和新贷两笔贷款的保证责任。
由此,改变贷款用途借新还旧的,即使保证人不知道贷款用途是借新还旧,由于新贷款合同没有加重保证人的负担,不构成对保证人的利益的损害,保证合同合法有效。
因而,保证人无论是否知晓债权人与债务人借新还旧,均应承担对后一份贷款的保证责任。
从公平的角度看,对保证人也不会有什么不公平的结果。
2、在旧贷没有担保或旧贷与新贷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新贷的保证人如果不知道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借新还旧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的借新还旧,不仅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实际变更主合同的贷款用途未征得保证人的同意,而且保证人承担保证的可能是一笔呆(坏)帐。
原本就不能收回的贷款,还让保证人保证,明显对保证人不公平,让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下还要承担保证责任,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3、新贷的保证人知道该笔贷款是用于偿还旧贷款的,如贷款合同中贷款用途一栏明确写明是“借新还旧”,或者有证据证明保证人提供保证时已经知晓该笔贷款的真实用途。
由于不存在对保证人的欺诈,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保证人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在诉讼或仲裁中,保证人主张不知道主合同双方借新还旧的,应就此负举证责任。
保证人的举证就是举主合同这个书证,因为主合同没有写明借新还旧,因而应认定为保证人不知借新还旧。
如果商业银行或借款人主张保证人知道借新还旧的情况并提供保证的,应当有商业银行或借款人举证,如不能举证应认定保证人不知主合同借新还旧的事实。
4、商业银行不直接贷款给原借款人,而是通过贷款给第三人,第三人又将款项周转给原借款人用以清偿贷款。
这种情况不能因为款项周转给原借款人用以清偿贷款,就推断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因为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适用的是新旧贷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同一情况:贷款人监督借款人贷款使用是权利而不是义务或职责,不能让贷款人为贷款资金流向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然,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商业银行、新借款人、原借款人串通起来,欺骗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比如存在贷款资金始终在商业银行控制下,新借款人没有真实的得到资金等情况。
在借新还旧的保证担保中,保证人是否知道贷款用途是借新还旧是关键,如果在借款合同的贷款用途中已注明了借新还旧,保证人已签字的应承担保证责任。
相反如果只是口头告知而在借款合同中没有注明款项的真实用途,而写作其他,例如流转资金等,则新的保证人将可能不承担担保责任。
商业银行在借新还旧时,应该坚持城实信用的原则,应该告知保证人真实情况,在主合同的贷款用途条款中注明是借新还旧或者流动资金贷款,不应该虚构贷款用途,防止欺诈的嫌疑。
二、抵押担保项下借新还旧的风险及其防范借款合同当事人协议借新还旧,因为合同的标的作为债的要素已经发生变化,构成债的更改,发生旧债的消灭和新债关系产生的效果。
即原有的贷款债权消灭,抵押权也同时消灭。
所以应防范下列风险:l、不重新办理抵押登记风险借新还旧时仍然把原来的抵押合同作为借新还旧贷款合同的抵押合同,而不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更不重新办理登记的做法,导致新贷款无第二还款来源保障,而成为信用贷款。
因此,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必须重新办理抵押手续。
2、恶意抵押风险借新还旧时变更抵押物或是以前没有抵押而在借新还旧时新设立了抵押。
为了保全资产各行在办理借新还旧时,对以前没有抵押的或担保物不足的,重新设立了抵押。
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在此规定中,由于对“恶意串通”没有作进一步的解释、“部分财产”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财产的多大比重也没有具体的标准,这就在客观上给法院处理纠纷留下很大的空问,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认识了。
鉴于这一实际情况,要防止构成“恶意抵押”。
对新贷款将旧贷款的第三人保证更换为借款人自身财产设定抵押的,务必注意借款企业其他债务的到期情况和担保方式,避免构成《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所规定的“恶意抵押”,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撤销而变成“信用贷款”。
为了防范借新还旧中补办抵押手续而出现的风险,银行在办理借新还旧抵押贷款时应从谨慎原则出发并在操作中注意如下问题。
(1)、认真分析抵押人资产负债表,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状况仔细研究,合理确定抵押物数额。
一般而言,拟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占借款人资产之比例是多少,则可以要求借款人按此比例提供相应的则产作抵押。
(2)、对抵押人到期债务进行审查。
在抵押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且这些债务不到期的情况下,抵押人将大部分资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并不违法,但在多个债权人存在且有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抵押行为就受到一定限制。
因此,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时银行应要求客户出具“到期债务清单”,一方面,在确定抵押则产时作为参考,即从抵押人的总资产中减去到期债务,其余份额的财产就可以设定抵押;另一方面,留作证据,以备今后发生纠纷时用以抗辩。
(3)、在抵押人设定抵押物时,应要求客户提供明确具体的抵押物品,在合同中尽可能地将抵押物的名称、规格、处所、质量、购置时问、价格等相关内容具体化,禁止使用如“全部财产”、“一座楼”之类的模糊性词语。
(4)、当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时,应在合同上注明此贷款的用途为“借新还旧”字样,使第三人知道借款的真实用途,防止第三人以“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欺骗第三人”为由提出抗辩。
3、抵押在后风险曾经有一企业先后与甲、乙两家银行发生信贷业务,均以同一财产抵押,甲银行存办理借新还旧时,因原借款抵押而向登记机关要求撤销登记,登记机关撤销后告诉甲行,由于该企业的此项财产已抵押给乙银行,不能重复抵押而不予以登记。
虽然登记机关不予以登记的做法不合法,但甲银行的做法是不可取的,首先,甲银行在企业没有担保的情况下要求撤销抵押,使贷款成为信用贷款。
其次,按照《担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同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到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甲银行借新还旧,将本在先的抵押权变更为在后的抵押权,从而使乙银行的债权优先受偿,企业一旦没有第一还款来源,甲银行只能待顺序存先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才能获得清偿。
因此,借新还旧一定要查清抵押物的抵押情况,在没有另外落实新贷担保的情况下,一定不能放弃旧贷的担保。
4、优先权风险优先权风险是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了一些权利优先于抵押权而使抵押权人而临的风险。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确立了税权优先的原则,即“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如果办理借新还旧时,借款人欠缴税款,则税权要优先于重新办理的抵押权。
商业银行在办理有关于手续前应该了解借款人的纳税情况,如果存在欠税情况,应当认真考虑是否借新还旧,不能办理借新还旧的,可给予借款人一定的还款宽限期或者寻求直接处置抵押物。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也确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原则,即“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借新还旧系用建设工程抵押的,应查明该建设工程是否拖欠建设工程价款以及与该建设工程相关的配套费用,如存在拖欠情况,计算抵押率时应予以考虑。
总之,如不能另行落实抵押手续的,就不应该办理借新还旧。
只要债权未获完全清偿,抵押权人就可以就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优先获得清偿。
“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政策落实急需解决八大问题——关于银行业机构贯彻执行宏观政策情况的调查与思考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挑战,推动我国经济健康平稳发展,日前,党中央国务院相续出台了“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系列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政策的有效落实,需要金融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这是无可置疑的。
但据笔者调查,目前基层银行业机构在贯彻执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增加信贷投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尚存在如下八个问题亟待解决。
(一)信贷责任追究管理制度急需调整。
实行责任追究,是有效防范信贷管理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各银行业机构都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要求,制定了较为严格的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但由于部分银行业机构的责任追究管理缺少细化的免责条款,责任追究过于严厉,脱离客观实际,极大地挫伤了基层银行信贷人员的放贷积极性。
如为防范信贷风险,某银行业机构上级管理部门明文规定“贷款实行终生责任追究制”,新增贷款到期必须100%回收,实现“零风险",否则采取包赔、下岗清收等强制措施,让基层银行信贷工作人员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大大降低,严重影响了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效果。
又如国有银行在改制上市期间,对剥离贷款责任进行全面的责任处理,不良贷款剥离额度较大的银行,几乎所有的信贷人员和管理人员都背上了处理决定,既给其干部任免和调整带来极大困难,也助长了其“贷款有风险,不放无风险”思想倾向,让宏观政策在基层的执行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