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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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环境污染的防治、自然资源的保护、环境监管和环境应急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推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二章环境保护措施第四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污染源的建设和改扩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审批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严格控制工业废气排放,并对超标排放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推动水污染管理和水环境保护。

第七条强化固体废物管理,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加强废弃物处理和处置,鼓励资源化利用和循环经济。

第八条健全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控,推动农村环境整治。

第九条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十条推动绿色发展,加快绿色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和应用,促进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绿色转型。

第三章监督与执法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提高监测质量和覆盖面,及时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评估。

第十二条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建立环境执法队伍,加强执法力量和手段,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建立环境信用档案,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信用约束和惩戒。

第十四条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完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环境监管协作,推动跨部门、跨地区的环境问题协调解决。

附件: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指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通过系统的方法预测、评价和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促进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2.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对大气污染源进行防治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大气环境。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环境标准管理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对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等方面制定的规范和要求。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促进环境保护、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环境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环境标准的制定。

环境标准的制定是环境管理的基础,它直接关系到环境质量的改善和环境保护的效果。

环境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科学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充分考虑环境质量、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人类健康的保护。

在制定环境标准的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专家意见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确保环境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二、环境标准的实施。

环境标准的实施是环境管理的关键环节。

在实施环境标准时,需要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和评估体系,及时监测和评估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确保环境标准的执行情况。

同时,还需要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和激励机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环境保护行为给予奖励,促进环境标准的全面实施。

三、环境标准的监督。

环境标准的监督是环境管理的重要环节。

监督环境标准的执行情况,需要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污染情况。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环境管理部门和环境标准制定机构的监督,确保他们依法行使职责,保障环境标准的严格执行。

四、环境标准的修订。

环境标准的修订是环境管理的动态过程。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环境标准也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在修订环境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最新要求和科学研究的最新成果,确保环境标准与时俱进,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总之,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监督和修订,对于促进环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加强环境标准管理,才能有效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高度重视环境标准管理,共同努力,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更大的贡献。

我国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与环境保护标准

我国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与环境保护标准



环境标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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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保护标准的性质、特点和作用
环保标准是指为保护人体健康、生态环境及社会物质财 富,由法定机关对环境保护领域中需要规范的事物所作的统 一的技术规定。环保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而 特殊的组成部分。
环保标准具有公益性、强制性、技术性和科学性四个方面的特点 环境质量标准体现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基本要求,对于建设生态 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以环境优化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其他各类环境保护标准贯穿于环境保护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的各个领域、 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为推动环保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实现依法行政提供 了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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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4-2001 )
环境标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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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主要移动源排放标准
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GB 18352.1-2001) 2.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 》(GB 18352.2-2001) 3. 《农用运输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322-2002) 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 (GB 14621-2002) 5.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146222002) 6. 《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 量方法》( GB 14762-2002)
环境标准研究所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12.15•【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17号《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2020年12月15日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实施、备案和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标准,是指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要求。

第四条生态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国家生态环境基础标准和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在全国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其他生态环境标准。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在发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

有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应当依法优先执行地方标准。

第五条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其他生态环境标准,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发布。

法律法规未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以推荐性标准的形式发布。

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必须执行。

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或者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引用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被引用的内容必须执行,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本身的法律效力不变。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办[2010]86号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和国家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在相关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管理办法二○一○年六月七日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以下简称“标准计划”)管理工作,包括确定年度标准制修订项目、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确定项目总经费和年度项目经费、编制计划草案、下达年度计划等。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纳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标准计划工作程序和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并与部门预算工作协调、衔接。

第三条标准计划由部科技标准司负责组织编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计划编制工作。

第四条标准计划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必要性与可行性相结合;(二)区分轻重缓急,保证重点工作需要;(三)保证预算和计划项目的执行;(四)保证标准体系的协调和完整;(五)量力而行,有保有压。

第五条列入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环保部门依法管理社会事务和从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需要;(二)具备制修订标准相关的科研基础和管理工作实践经验;(三)实施标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部制定的中长期环保标准规划是计划工作的主要依据;国务院领导指示、部领导批示、部务会议、部常务会议和部长专题会议决定制定标准的,应作为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

计划工作应与国家和环境保护部重点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环境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环境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2 标准制修订的必要性分析
空气颗粒物中砷、硒、铋、锑测定方法较多[1-8],也有相应的国家环境标准,但采用氢化 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法测定空气颗粒物中的砷、硒、铋、锑,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方法, 原子荧光光谱法具有操作简便、灵敏度高、干扰少、检出限低、选择性好、线性范围宽、仪 器价格低廉等特点,因此开展此项目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标准的制订有利于规范该项 目的标准监测分析方法,可为我国环境监测分析方法环境空气颗粒物气中砷、硒、铋、锑测 定提供统一的、规范化的技术准则和依据,确保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推动我国环境 监测工作的不断发展。砷、硒、铋、锑是当今重要大气污染物,也是环境监测的重要分析项 目。因此,尽快建立本标准分析方法也显得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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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 原子 荧光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1 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2008 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下达了《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砷、汞、锑、锡的
测定 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法或氢化物吸收原子荧光光谱法》项目制订计划,项目统一 编号:88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了该标准的编制工作。兵团站于 2010 年 完成了标准的开题论证,经原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批准,该标准的制订工作于 2015 年移 交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由总站承担并完成方法研究、组织验证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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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定 原子荧光法》;并注意与已有标准的衔接。 2015 年 12 月至 2016 年 8 月,标准编制组对方法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发现用原子荧
光方法测试锡元素,其信号响应极不稳定,导致方法检出限高、精密度差、准确度低,因此, 2016 年 9 月组织专家研讨,经讨论,形成以下意见:原方法中锡不适合采用原子荧光方法, 建议删除本方法中目标元素锡,增加了元素汞;注意采样与前处理方法与现有标准的衔接, 标准名称确定为《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与现 有的原子荧光相关标准中的目标物保持了一致。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环境保护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条件之一。

尽管各国在环境保护领域进行了各种尝试,但全球环境问题仍然严峻,地球的生态平衡面临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环境保护法规。

我国《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是我国新时期环境保护法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对《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进行详细介绍。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是我国颁布的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强化环境保护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法规之一。

它颁布之后,取代了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其本质上是一部重要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包含了环境质量标准和限值,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处理程序和环境监测等内容。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的基本作用。

它主要被视为一种管理环境的工具,实现环境保护工作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平衡。

此外,该法规还具有优化管理模式和加强管理实效的目的。

它覆盖了环境的方方面面,如水、空气、土壤和生态系统等,可以让政府和企业在环境保护领域更有效地合作。

其次,《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有许多重要的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是环境质量标准和限值,它们规定了污染物的排放标准、监测要求和管理方法。

基于这些标准和限值,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从而控制各种污染物的排放。

此外,该法规还要求政府和涉及到环境污染的企业联合执行许可证制度,确保相关企业的生产和排放符合环境法规的要求。

如果企业未能达到环境保护标准,相关主管部门将受到懲罰。

再次,该法规还规定了环境监测的标准和程序。

它要求政府和相关企业实行24小时监测,并向公众公布监测结果。

同时,存在监测数据不合格的企业将受到罚款,或者被禁止生产和排放。

最后,该法规还于环境教育和科技创新提出了一些要求。

它鼓励政府和企业加强环境教育,推广环境友好技术和产品。

此外,相关企业和科研机构也被鼓励进行环保技术创新,以减轻对环境的污染。

总的来说,《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推进提供了重要支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工作的通知
格。 并予以通报批评 。 第五十七条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 国家
( 计划任务书( 二) 复印件 ) : ( ) 三 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 明:
( 标准送审稿和编制说 明: 四) ( ) 五 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 明:
污染物排放( 控制 ) 标准和其他国家环境保 护标准的封面 、 前言 、 内容格式见 附件十一 略、 附件十二略 , 正文部分应符合相应的 国 家环境保护标准编写格式要求 。
二、 要进一步突出重点 , 提高挂牌督办 的针对性。 通过挂牌督办, 集中查处或解决基
层政府出台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 土政策”
公布整治工作进展和最终的整治结果 , 充分
保障群众的知情权 、 监督权和参与权。
问题 , 群众反映强烈 、 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
合的方式进 行挂牌督办 , 限期解决 , 是加大 环境污染整治力度的 种有效形式。 实践证
件立案 、 下达通知、 、 公示 跟踪检查、 验收 、 结案
等各/ f 嘲 。 下齿百 知要有明确的整改要求、 措 施、 时限以 及责任单位。各级环保部门要及时 、
准确掌握挂牌督力企业的整改进展 情况, 、 定期 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环保部门上报督办
情况。整改结束后 , 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标
明 ,挂牌督 办可以提高当地政府 的重视程
度, 促进企业 污染治理 的步伐 , 深受人 民群
众的欢迎 , 有效促进督办问题 的解决 。各级
环保部 门要切实加强对挂牌督办工作 的领 导和管理 ,不断完善和规范挂牌督办 的办
准组织检查 、 验收 , 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
同级政府挂牌督办。下级环保部门对于案情 复杂、危害严重 、 遇到较大干扰和阻力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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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和《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是指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和其他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修订工作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下达计划、开题论证、征求意见、技术审查、行政审查、批准、发布、出版等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了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程序、内容、时限和其他要求。

标准制修订工作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与电磁辐射防护相关标准、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工作按《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制修订工作主管部门、技术支持单位、标准主编单位和标准出版单位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职责。

第二章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各方职责第六条标准制修订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规划为根据,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促进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二)有利于保护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三)有利于形成完整、协调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四)有利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五)与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相关方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具有科学性和可实施性,促进环境质量改善;(六)以科学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为依据,内容科学、合理、可行;(七)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可参照采用国外相关标准、技术法规;(八)制订过程和技术内容应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任何具备相应能力和资格的单位均可自愿申报承担标准制修订工作或就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标准管理部门根据申报单位的能力、业绩和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要求,择优确定承担单位,按程序批准。

地方省级环保部门可结合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订工作,推荐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单位。

承担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单位,应根据第六条确定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基本原则,结合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开展相关的调查、研究、咨询、论证、试验等工作。

在充分掌握与标准有关的基本情况后,编制标准。

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或捏造数据。

第八条标准制修订工作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编制年度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草案,并对项目计划草案征求意见、修改,必要时进行专题论证,形成项目计划;(二)向各项目承担单位下达年度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三)成立标准编制组,调研、咨询并编制标准制修订开题论证报告;(四)标准制修订项目开题论证,确定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案;(五)根据确定标准技术内容的需要,进行必要的验证实验。

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六)公布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或有关单位征求意见;(七)汇总处理意见,编制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八)对标准草案进行技术审查和格式审查;(九)编制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并将标准报批材料上报标准主管部门;(十)对标准进行行政审查;(十一)批准(注册编号)、发布标准;(十二)出版标准正式文本。

第九条科技标准司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职责为:(一)编制、报批、下达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二)主持标准开题论证活动;(三)审查、批准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填报的计划任务书和其他报表,办理项目经费拨付事宜;(四)检查、督促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五)审查标准的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及编制说明和相关材料;(六)办理标准征求意见事宜;(七)主持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八)委托标准技术支持单位对标准进行预审和格式、形式审查;(九)办理标准的行政审查、批准(注册编号)、发布、交付出版事宜;(十)受理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调整申请,审查项目调整方案;(十一)标准的重大协调工作;(十二)对标准制修订工作承担单位进行培训。

核安全管理司(辐射安全管理司)协助科技标准司管理放射性污染防治与电磁辐射防护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十条科技标准司根据实施标准制修订管理工作的需要,确定各类标准的技术支持单位,其职责为:(一)根据标准工作规划、标准体系和工作需要,向科技标准司提出对各类标准制修订计划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二)对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等标准草案进行预审、形式审查和程序审查;(三)协助科技标准司进行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向各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并向科技标准司报告;(四)标准的技术咨询工作;(五)协助科技标准司组织对标准进行函审。

第十一条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称: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一)编制开题论证报告;(二)根据制修订标准工作的需要,按计划任务书要求,按时开展相关的调研、咨询、研讨、实验、验证等工作,为标准制订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保证按期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三)按计划要求编制标准的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及编制说明和调查、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四)汇总、处理各有关方面对标准草案提出的意见;(五)负责标准开题论证会、标准审议会的筹备和会务组织工作;(六)负责协助标准出版单位,解决标准出版过程中的技术问题;(七)按标准档案管理要求,负责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有关文档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八)对本单位编制标准的技术咨询工作;(九)负责管理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保证其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科技标准司择优确定标准的出版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按标准格式、形式和时限要求,出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各类标准;(二)标准发布稿的排版、校对、印刷、发行及标准网络版的编辑、制作工作;(三)在标准编制单位的协助下,解决标准出版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第三章计划项目管理第十三条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依据,标准制修订工作应严格按照计划规范、有序地进行。

第十四条下列项目可列入标准制修订计划:(一)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需要的标准制修订项目;(二)为建立和完善标准体系,适应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标准制修订项目;(三)环境保护执法和管理工作需要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并且已经具备完善的执法和管理手段;(四)具备制修订标准的可靠的科学研究基础条件,可以在规定的标准工作周期内完成制修订工作;(五)有合适的项目承担单位。

标准制修订计划应与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相协调。

需要制订标准的事项,但基础条件较为薄弱的,应先进行科学研究、调查等工作,待具备相应的条件后,再制订标准。

第十五条标准制修订项目必须在具备必备条件的前提下方可列入制修订计划,标准的制修订计划项目工作周期一般为二年,个别重大标准项目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时间要求安排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承担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单位,应具有与制修订标准项目相关的科研、管理工作背景和技术能力,熟悉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的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承担过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单位及拟担任标准主编的人员,已按计划要求圆满完成了工作任务,没有出现在未办理项目变更、调整事宜的情况下,擅自拖延或中止项目,无故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标准主编(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承担单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现职工作人员。

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直接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通过中介单位下达;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本单位承担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再转包给其他单位承担。

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制修订项目原则上应由与污染源行业没有利害关系的机构作为承担单位,其他相关方面的单位可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十七条标准制修订项目经费额度,根据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有关管理规定、项目的难度和预算控制规模等因素确定。

标准制修订项目经费应按照国家财政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专用于标准制修订工作,不得挪作他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标准制修订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科技标准司拟订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修改后,向总局报批。

计划经批准后,科技标准司将下达计划的通知(计划格式见附件一)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任务书》(格式见附件二)、《环境保护经费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三)等有关报表发各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标准年度计划的内容,填写《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任务书》和《环境保护经费申请表》一式三份,在15个工作日内报科技标准司。

科技标准司对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任务书》和《环境保护经费申请表》进行审查。

经核准后,将一份报表返回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在工作中应遵守已核准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任务书》和《环境保护经费申请表》。

第二十条标准制修订工作应严格按年度项目计划进行,标准制修订计划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

在下列情况下,经批准可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一)经济、技术以及其他有关因素发生重大改变,原计划项目不能适应这些变化的,可对计划项目和内容进行调整;(二)在标准制订过程中,出现不宜制定和实施标准的情况,经批准后,可将计划项目撤销。

第二十一条对由于项目承担单位方面的原因造成项目无法按计划进行而需要调整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科技标准司,经专家论证、科技标准司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调整方案继续进行标准制修订工作或停止工作。

调整计划项目的申请未获批准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仍按原计划进行工作。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科技标准司发现与标准制订和实施的相关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经论证不宜按原计划制订标准时,可对原计划项目进行调整或撤消,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对标准的编制工作全面负责,有其他单位参加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协调。

第四章成立标准编制组和开题论证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后,应在二个月内成立(或召集各参加单位成立)标准编制组,由标准主编担任编制组组长。

标准编制组根据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要求,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讨论并编写开题论证报告。

开题论证报告应包括:(一)标准主要内容、法律地位与作用、国内外有关情况及发展趋势。

修订标准项目,应包括对现行标准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的分析;(二)制定标准拟采用的原则、方法和技术路线;(三)拟开展的主要工作;(四)拟提交的工作成果;(五)本单位与标准制修订相关的工作基础条件;(六)合作单位与任务分工;(七)经费使用方案及人员投入情况;(八)时间进度。

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开题报告还应包括:(一)标准的控制对象与范围,包括行业或污染源类别、污染物控制项目等;(二)行业背景情况、产业发展政策、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规划,本标准技术内容与国家有关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关系;(三)国外相关行业或污染源控制立法与执行情况;(四)需要讨论确定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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