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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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发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6.04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为适应银行保险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及统一银行业和保险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近日,银保监会发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银保监会令〔2020〕7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

《程序规定》对行政许可全流程涉及的主要程序问题作出了规定,主要着眼于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流程、提升行政审批工作科学性和规范性,同时保障申请人合法权利。

《程序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银监会令2006年第1号)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保监会令2014年第2号)同时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08•【文号】保监发[2008]57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08〕57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公司章程内容,促进保险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我会制定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七月八日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保险公司章程是规范保险公司组织和行为,规定保险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管理层等各方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是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基础。

为促进保险公司规范运作,加强对公司章程的监管,规范章程内容,明确章程制定、修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章程的基本内容保险公司章程应当对以下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

(一)基本事项章程所记载的下列公司基本事项应当与行政许可的内容完全一致。

1、名称和住所。

2、注册资本和经营期限。

3、经营范围。

4、法定代表人。

5、组织形式。

6、开业批准文件文号与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开业前提交核准的章程除外。

7、发起人。

保险公司章程应当编制发起人表,详细记载发起人情况,包括发起人全称、认购的股份数及持股比例。

发起人已全部转让所持股份的,发起人表应当保留其记录并予以注明。

8、股份结构。

保险公司章程应当编制股份结构表,详细记载股份情况,包括股份总数、股东全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股东转让股份的,应当在备注中注明历次股份转让情况,包括转让股份数量、交易对方、转让时间及中国保监会的批准文件文号或公司的报请备案文件文号。

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

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
1、保险公司分公司筹建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
2、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筹建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1、除设立营销服务部外,申请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应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申请书;
5、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上一年度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1、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2)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保险业发展战略;
1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核准
所在地保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分支机构的筹建机构
1、开业申请书;
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
4、拟设机构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关证明;计算机设备配置及网络建设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等。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1、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2、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
3、开业验收合格;
4、中国保监会规定具备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持核准文件及保险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17•【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8.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公布,根据2018年8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第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一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四)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在风险管理、资金管理、信贷管理、结算等关键岗位上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六)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5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七)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八)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九)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07•【文号】保监会令2004年第8号•【施行日期】2004.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有关内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3月28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28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有关内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5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5日)修订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8号)《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已经2004年6月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00四年七月七日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一、保险机构┏━━━━┯━━━━━┯━━━━━━━━━━━┯━━━━━━┯━━━━━━━━━┯━━━━━━━━━━━━━━┯━━━━━━━━━┯━━━━━━━━━┓┃项目│ 受理机关│法律依据│申请人│申报材料│审查原则及标准│审查期限│注意事项┃┠────┼─────┼───────────┼──────┼─────────┼──────────────┼─────────┼─────────┨┃1、保险│中国保监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主要发起人或│1、设立申请书;│1、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1、经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筹建││险法》;│拟设立保险公│2、可行性报告;│列原则:│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公司的,应在1年内┃┃审批││2、《保险公司管理规│司筹备组│3、筹建方案;│(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

││4、投资人股份认购│(2)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的书面决定。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谢德权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谢德权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谢德权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05.20
•【字号】川银保监函〔2021〕510号
•【施行日期】2021.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谢德权任职资格的批复
安润国际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谢德权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材料(安润发〔2021〕01号)收悉。

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谢德权安润国际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二、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批复后及时作出任命决定,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报告。

三、你公司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督促其持续学习、勤勉履职,不断增强其合规意识、风险意识和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2021年5月20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3.29•【文号】保监发改[2005]272号•【施行日期】2005.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试行)》的通知(2005年3月29日保监发改[2005]272号)各中资保险公司筹备组:为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根据《公司法》、《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试行)为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根据《公司法》、《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中资保险公司开业验收。

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开业验收可以参照执行。

二、开业验收总体要求保险公司开业时应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有符合《公司法》和《保险法》规定的章程和治理结构,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发展配套的其他设施。

三、开业申请材料保险公司申请开业,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一)开业申请书;(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三)公司章程;(四)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五)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六)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拟任精算师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拟任财务负责人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拟任统计责任人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七)公司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构成情况;(八)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稽核)制度等;(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十)公司3年经营规划、再保险计划和拟经营保险险种的计划书;(十一)计算机设备配置和网络建设情况的报告;(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设立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设立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设立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05.21
•【字号】川银保监复〔2021〕252号
•【施行日期】2021.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设立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的批复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成都中心支公司的开业申请材料(国任保险川报〔2021〕25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设立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准予开业。

二、该机构的营业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10号华润大厦1栋第三十层3单元。

三、该机构的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由你公司授权决定。

四、你公司持本批复到我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五、你公司应当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领取营业执照之前不得营业。

六、请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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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改建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
6、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审查期限
注意事项
6、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由其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后由省级分公司提出申请;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提出申请。
设立(筹建)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提出申请。
1、设立申请。
2、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3、保险。
4、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5、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7、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9、消防安全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10、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11、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
6、拟任高管人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7、申请人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8、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9、拟任人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
10、曾在四川省范围内从事保险工作的,应提交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出具的四川保险业从业人员从诚信记录查询结果。
8、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内控健全。
9、有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10、不得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之情形。
11、在川其他机构不得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之情形。
12、专业性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具备专业化特色,主业突出。
5、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在川省级分公司。
1、申请文件,包括申请撤销的原因或理由说明。
2、机构撤销后业务后续处理方案以及其他善后事宜的处理情况。
3、总公司意见书。
4、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8、保险机构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同级机构总经理的相关规定。
9、保险机构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0、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它经营管理职务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2、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3、筹建期间未经保监局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筹建负责人。
4、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2、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开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11、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1、不存在《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禁任情形。
2、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3、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4、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四川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经营存续期间,应当具有规范和稳定的营业场所。
四川保监局将根据审查需要,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10、不得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之情形。
11、在川其他机构不得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之情形。
12、专业性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具备专业化特色,主业突出。
四川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出筹建通知书或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1、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4、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5、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6、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
7、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
8、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9、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3、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B类,且省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C类。
4、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
5、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6、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的,当地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
7、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
5、《保险业反洗钱管理办法》。
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在川省级分公司提交开业验收报告。
1、开业验收报告。
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应说明筹建机构是否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分支机构开业标准。
3、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
5、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6、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的,当地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
7、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
8、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内控健全。
9、有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四川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
一、保险机构
项目
法律依据
申请人
申报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审查期限
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筹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5、《保险业反洗钱管理办法》。
4、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5、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6、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其任职条件中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减少2年。
7、保险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放宽条件应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13、改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14、对改建可能造成的影响已进行充分评估,并有可行的应对措施。
15、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营需要。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短于两年。
16、办公设备配置齐全,运行正常;
信息系统符合监管要求。
17、内控制度完善。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1、申请撤销理由充分。
2、善后事宜处理妥当。
四川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许可证自被撤销之日起自动失效,并应当于被批准撤销之日起15日内缴回。
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项目
法律依据
申请人
申报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11、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
2、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Ⅰ类。
3、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B类,且省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C类。
10、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11、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1、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营需要,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两年。
2、办公设备配置齐全,运行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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