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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事故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电梯事故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居民李某在乘坐小区电梯时,电梯突然失控,从5楼坠落至地面,造成李某重伤。

经调查,该电梯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未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事故发生后,李某家属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和电梯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分析(一)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1. 物业管理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与李某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保证小区公共设施的安全,包括电梯的安全使用。

2. 电梯生产厂家与李某之间的产品责任关系:电梯生产厂家作为电梯的生产者,对电梯产品承担产品责任。

若电梯存在缺陷导致事故发生,生产厂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与李某之间的合同关系: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关系。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义务对电梯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下列义务:(一)保证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二)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三)协助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治安秩序;(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保证电梯安全的义务,导致李某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电梯生产厂家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电梯生产厂家生产的电梯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未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存在缺陷,导致李某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产品缺陷由维护保养单位造成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定期维护保养义务,导致电梯存在缺陷,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电梯安全事故案例4篇

电梯安全事故案例4篇

电梯安全事故案例4篇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篇一:电梯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电梯事故典型案例分析一.电梯井坠落事故1. 2005年8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的狮山大酒店发生了一幕惨剧:一名21岁的女孩在坐电梯的时候,电梯出现了故障,她竟然强行扒开电梯门逃生,结果掉到了10多米深的电梯管道内,当场死亡。

电梯里的摄像头拍下了她生命的最后8分钟。

在酒店的电梯监控室可以看到,女孩在当天傍晚的6点34分走进电梯后,电梯便出现故障,停在半空中。

女孩先是打手机求助,但似乎没有打通。

随后她重重的敲了一下电梯门,并连续按电梯上的按钮。

这时女孩开始用手扳门,她艰难的把电梯门扳开,发现面前是一堵墙。

接下来,她开始第二次扳门,这次她发现脚下还有一道电梯门,并把这道门也打开了。

她伸进头去间隙处看了看,但很显然她并没有看到下面是一个长长的黑洞。

她迟疑了一会儿,开始第三次扳门,这次她很熟练的打开了两道门,并做出了一个令人不可思议的动作——钻进去。

虽然有一道门在她的腰上夹了一下,但这并没有阻止她做完这个动作。

最后,电梯门关上了,这个女孩也消失在我们的视野中。

这时的时间是6点42分,离她进电梯只有8 分钟。

2.郑州市航海路与郑密路交叉口附近一男子从电梯中坠入电梯坑道,下坠高度有近10层楼高。

该男子最终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当时两人一起乘坐电梯上楼,在7楼和8楼中间电梯出现故障被困,当时电梯里没有信号,小灵通打不出去。

将近半个小时后,王某求生心切,将电梯门撬开往外爬,一失手就坠了下去。

3.女工在四楼一脚踏空、2005年9月25日,义乌市义南工业区一家工厂的一位工人,在搭乘货运电梯时,一脚踏空,从四楼电梯口一直摔到一楼,当场死亡。

该企业一位姓付的负责人先生介绍,当天下午5点左右,这名女工在四楼包装好货物后,就把货物推到货运电梯口,而此时货运电梯停在一楼。

女工可能觉得走楼梯麻烦,打算人货一起搭乘电梯下来,经过电梯门口时,发现电梯门开着,没往下看就一脚踏进去,结果一脚踏空,从四楼电梯口一直摔到一楼,人当场就不行了,在送到医院后,抢救不治而亡。

历年电梯火灾事故案例分析

历年电梯火灾事故案例分析

历年电梯火灾事故案例分析电梯作为一种常见的交通工具,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电梯内部包含许多电气设备和运行机械,一旦发生故障或者电气故障,就会造成电梯火灾事故,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极大的危害。

这篇文章将通过历年的电梯火灾事故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为今后的电梯安全运行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案例一:2014年北京一电梯着火造成3人死亡2014年5月,北京市某小区内的一部电梯突然发生火灾,导致3人死亡。

经过调查,事故原因系电梯内部电线老化着火,燃烧产生大量的有毒烟雾,导致3名乘客在电梯内窒息死亡。

而在电梯内没有设置灭火器,也没有应急疏散通道,导致乘客无法及时逃生。

这一事故暴露了电梯内部设备老化和安全设施不完善的问题,给电梯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

案例二:2017年上海一商业大厦电梯发生火灾2017年2月,上海市一商业大厦内的一部电梯突然发生火灾,导致10多名乘客被困,幸好最终被成功解救。

经过调查,事故原因系电梯内部电线短路引发火灾,烟雾弥漫导致乘客无法自行逃生。

与此同时,商业大厦内部的消防设施和应急疏散通道也存在不足,没有及时发挥作用。

这一事故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对电梯安全的担忧。

案例三:2020年广州一高层建筑电梯发生火灾2020年8月,广州市某高层住宅楼内的一部电梯发生火灾,导致多名乘客被困,其中一名女性因吸入大量烟雾丧生。

经过调查,事故原因系电梯内部电气设备故障引发火灾,电梯内部没有设置灭火器和烟雾报警器,导致乘客无法及时获得救援。

同时,高层建筑内部的消防设施和逃生通道也存在不足,没有有效发挥作用。

这一事故引发了公众对电梯安全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以上三起案例反映了电梯火灾事故的常见原因和救援困难。

首先,电梯内部的电气设备老化和故障是引发火灾的主要原因之一。

其次,电梯内部缺乏有效的火灾报警器和灭火器,导致火灾发生后乘客无法及时获得救援。

再次,建筑内部的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也存在不足,使得乘客在火灾发生后难以安全逃生。

电梯安全事故案例4篇

电梯安全事故案例4篇

电梯平安事故案例4篇一:电梯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电梯事故典型案例分析一.电梯井坠落事故1.2005年8月5日,贵州省遵义市的狮山大酒店发生了一幕惨剧:一名21岁的女孩在坐电梯的时候,电梯出现了故障,她竟然强行扒开电梯门逃生,结果掉到了10多米深的电梯管道内,当场死亡。

电梯里的摄像头拍下了她生命的最后8分钟。

在酒店的电梯监控室可以看到,女孩在当天黄昏的6点34分走进电梯后,电梯便出现故障,停在半空中。

女孩先是打求助,但似乎没有打通。

随后她重重的敲了一下电梯门,并连续按电梯上的按钮。

这时女孩开始用手扳门,她艰难的把电梯门扳开,发现面前是一堵墙。

接下来,她开始第二次扳门,这次她发现脚下还有一道电梯门,并把这道门也翻开了。

她伸进头去间隙处看了看,但很显然她并没有看到下面是一个长长的黑洞。

她迟疑了一会儿,开始第三次扳门,这次她很熟练的翻开了两道门,并做出了一个令人不可思议的动作一一钻进去。

虽然有一道门在她的腰上夹了一下,但这并没有阻止她做完这个动作。

最后,电梯门关上了,这个女孩也消失在我们的视野中。

这时的时间是6点42分,离她进电梯只有8分钟。

2.郑州市航海路与郑密路交叉口附近一男子从电梯中坠入电梯坑道,下坠高度有近1 0层楼高。

该男子最终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当时两人一起乘坐电梯上楼,在7楼和8楼中间电梯出现故障被困,当时电梯里没有信号,小灵通打不出去。

将近半个小时后,王某求生心切,将电梯门撬开往外爬,一失手就坠了下去。

3.女工在四楼一脚踏空、2005年9月25日,义乌市义南工业区一家工厂的一位工人,在搭乘货运电梯时,一脚踏空,从四楼电梯口一直摔到一楼,当场死亡。

该企业一位姓付的负责人先生介绍,当天下午5点左右,这名女工在四楼包装好货物后,就把货物推到货运电梯口,而此时货运电梯停在一楼。

女工可能觉得走楼梯麻烦,打算人货一起搭乘电梯下来,经过电梯门口时,发现电梯门开着,没往下看就一脚踏进去,结果一脚踏空,从四楼电梯口一直摔到一楼,人当场就不行了,在送到医院后, 抢救不治而亡。

电梯的事故案例分析

电梯的事故案例分析

电梯的事故案例分析【篇一:电梯的事故案例分析】(一)候(乘)梯时不要踢、撬、扒、倚层(厅)门。

乘客在候(乘)梯时踢、撬、扒、倚层(厅)门,有可能发生乘客坠入井道或被轿厢剪切等危险,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案例:2002年6月20日,杭州余杭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一乘客宋某由于身体疲劳,候梯时右手扶墙,左手倚靠电梯层(厅)门,身体向电梯门方向前倾呈休息状态,恰好给电梯层(厅)门施加了一定水平方向的外力,导致16楼层(厅)门非正常开启,宋某身体重心失去平衡,坠入井道死亡。

(二)使用单位不得将带故障或未检验合格的电梯投入使用。

使用单位在电梯未消除故障或未检验合格的情况下继续将电梯投入使用,极有可能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案例:2006年8月12日晚,浙江苍南某商城1号住宅楼因17级台风登陆带来暴雨,由于窗户未关,造成机房和井道大面积进水,电梯在长时间严重浸水的情况下发生故障而停止运行。

次日一早,在明知该电梯已经出现故障情况下,使用单位仍开启电梯投入运行。

不久,当一女住户推着婴儿车进入电梯轿厢时,电梯在开门状态下突然启动运行,导致女住户被夹在井道和轿厢之间,当场死亡。

(三)不要在未看清电梯轿厢的情况下盲目进入。

乘客在未看清电梯轿厢是否停靠在本层的情况下盲目进入,将导致人员坠落井道事故的发生。

案例:2002年5月2日17时左右,浙江某印染有限公司杂工吴某乘用载货电梯从一楼运送货物到四楼。

当他拉着车准备从四楼回一楼时,电梯轿厢实际已不在四楼,但他在未看清电梯轿厢的情况下盲目进入井道,造成连人带车从四楼坠落至一楼底坑而死亡。

(四)使用单位不得电梯三角钥匙交给无证人员使用。

非持证作业人员在未经过培训的情况下随意使用电梯三角钥匙打开厅门,有可能使人在电梯轿厢不在本层的情况下跨入井道,造成人员坠落事故。

案例:2003年5月13日夜,台州市黄岩某医院职工叶某欲到医院地下室取冰柜,因电梯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她去医院保卫科值班人员王某处取来层门三角钥匙。

电梯火灾事故案例分析题

电梯火灾事故案例分析题

电梯火灾事故案例分析题引言电梯作为现代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其安全性一直备受关注。

然而,不幸的是,电梯火灾事故时有发生。

电梯火灾事故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警惕。

本文将结合一个电梯火灾事故的案例来进行分析,并探讨在预防和应对电梯火灾事故中应该采取的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法。

一、案例介绍某高层居民楼的一台电梯发生了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的时间是晚上10点,当时电梯内有一名居民和两名维修保洁人员。

据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显示,当电梯行驶到8楼时,突然出现浓烟,并且火焰迅速蔓延。

居民和维修保洁人员发现电梯内烟雾弥漫,立即按下紧急按钮,但电梯却停止无法运行。

过了几分钟,当居民和维修保洁人员呼救无果时,他们开始在电梯内的监控摄像头中向楼内的其他居民求救。

另外几名居民看到监控画面后,立刻报警并组织了自救行动。

消防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电梯已经失去电力,无法从内部打开电梯门。

最终,消防人员通过楼梯井成功将电梯内的人员救出。

经查,电梯火灾事故的起因是电梯内部的电线发生短路引发火灾。

二、事故原因分析1. 电梯内部火灾的起因电梯内部火灾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电梯内部的电路短路所引起。

电梯是一个由电动机驱动的机械装置,其中有大量的电气设备和电源线路。

如果电梯内部的电线出现老化、破损或者接触不良等情况,就有可能引发电路短路,从而引发火灾事故。

2. 电梯紧急救援系统失效在本次事故中,电梯内部的紧急按钮并没有起到效果,导致被困人员难以及时获得外界的救援。

这可能与电梯的紧急救援系统存在故障、设备损坏或者维护保养不到位等问题有关。

3. 电梯内部通风设备不足当电梯内部发生火灾时,通风不良会加剧火势的蔓延,并对被困人员造成更大的威胁。

因此,电梯内部应当装备有足够的通风设备,以保证在发生火灾时及时排除烟雾,降低火灾的危害程度。

三、电梯火灾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分析1. 被困人员自救在电梯火灾发生后,被困人员应该冷静应对,迅速进行自救。

电梯事故案例分析

电梯事故案例分析

电梯事故案例分析电梯事故是指因电梯设备故障或操作失误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由于电梯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应用,因此电梯事故对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本文将分析一起电梯事故案例,以期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为预防类似事故提供启示。

案例概述:大厦的一部电梯事故导致了3人死亡、5人受伤的惨剧。

据初步调查,这起事故是由电梯制动器故障引起的。

当时该部电梯内乘坐了10人,电梯突然失控并以很高的速度下坠,最终坠入地下室。

首先,造成电梯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电梯制动器故障。

电梯制动器是电梯的安全保护装置之一,其主要作用是保证电梯的乘客在停止状态下不受干扰。

而该起事故发生时,电梯制动器明显失效,导致电梯失去控制,最终坠落。

其次,电梯事故的发生也与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不到位有关。

根据调查发现,在该大厦的电梯维护保养计划中,并未对电梯制动器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这使得潜在的故障无法被及时发现和修复,最终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

再次,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也存在一定问题。

据目击者称,当电梯失控下坠时,事故现场的工作人员并未迅速采取措施,导致救援工作延误。

这对于在事故中受困的乘客来说,显然是不可接受的。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和教训:首先,电梯制动器的安全性至关重要。

在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中,应该将电梯制动器的检查作为重中之重,确保其正常运行。

一旦发现故障,应立即停用电梯并进行维修。

其次,建立健全的维护保养计划。

每部电梯都应有定期维护和巡检的计划,并且要对电梯各部件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以及时发现和排除潜在故障。

再次,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

一旦发生电梯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切实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最后,要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和监督。

有关部门应该加大对电梯安全管理的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电梯设备的安全性能和人员的安全出行。

综上所述,电梯事故是对人们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事件。

通过对一起电梯事故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电梯制动器故障、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以及应急处置不力等因素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电梯事故案例及其分析

电梯事故案例及其分析

电梯事故案例〔事故案例1〕某电机厂办公大楼有一台手开门电梯,有一天大楼办公室内部进行调整,使用该电梯搬运办公用具。

由于无专职驾驶员,电梯在运行时大家相传递使用同一把专用的“△”钥匙。

当某部门领导拿到“△”钥匙后,即去打开基站层门,一脚跨入,由于轿厢不在基站使他坠落底坑,造成股骨骨折。

△事故分析: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对电梯安全的重要性不重视,无专职管理,钥匙无专人负责;对门联锁的安全装置也没装上。

〔事故案例2〕某游乐厅于1995年上半年的一天夜里,从 6 楼的游乐厅出来一批游客,乘坐该楼进口电梯下到一楼,由于人数和重量超过了电梯的额定载重量,再加上轿厢内无司机。

当轿厢门关闭的瞬间,轿厢就以超快速度降落,幸好在三二层之间夹持在导轨上(安全钳起作用),电梯管理人员进不去,游客也出不来,最后电梯管理人员通过井道爬到轿厢顶打开安全窗后,才把一个个游客拉救出来。

△事故分析: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管理不善,特别是公共对外的娱乐场所,应当设有专职管理人员监护电梯的运行,即使是进口的自动电梯,在某种情况下某些机构或开关也会出现失灵状态。

〔事故案例3〕某饮料厂利用厂休日加班,安装新购置的机床。

当机床和搬运工人进入电梯轿厢时,驾驶员见机床较重,就向主管人员提出怕运行超载。

可是主管人员认为作为起重设备的电梯,安全系数都比较大,不会出什么问题,可以运送。

因此驾驶员就起动按钮从一楼上行到四楼,轿门打开一随乘工人就先跨出轿厢,当一只脚刚踏上层站的瞬间,轿厢突然下坠,此工人的脚在轿厢与楼面之间被轧住,直至安全钳起作用后轿厢才掣停住,结果该工人当场死亡。

△事故分析: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主管人员安全意识太差,违反操作规程,明知可能超越也不作科学的估算,指使驾驶员冒超载之危险而运行。

同时驾驶员虽知可能超载,但没有坚持原则,按“十不开”要求。

再者该电梯是客梯,客货混载而造成事故。

〔事故案例4〕某食品厂有一台AZ 型电梯, 3 楼的层门电锁坏后未及时修理,而维修人员却贪图方便就用导线将电锁短接,这样电梯虽能运行,但极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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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案例分析电梯案例分析录入:admin 来源:沈阳市电梯安装维保技术协会时间:2012-7-10 【字体:大中小】电梯施工单位违法分包,施工人员受伤,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协会法律顾问:孙建国原告:张某,男,辽宁A电梯公司员工,与被告李某是雇佣关系,没有电梯安装资格证,被告:李某,男,辽宁A电梯公司员工,被告李某有电梯安装资格证,被告:沈阳B电梯有限公司,被告:海城A房地产开发商,2011年3月原告张某受雇于被告李某,到海城某小区安装电梯,此项电梯工程是海城A房地产开发商发包给被告沈阳B电梯有限公司,被告李某又从B公司承揽该业务,2011年5月24日原告张某在施工的过程中因公挤伤,受伤后原告在海城正骨医院治疗,原告认为其受雇于被告为其安装电梯,并在施工中受伤,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海城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沈阳B电梯安装公司作为发包方与分包方明知被告李某没有安装的资质,仍将工程分包给李某,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张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二次手术费、二次手术期间的务工、护理费、复查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复印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辩称,我和原告张某是朋友关系,我在辽宁A电梯有限公司工作,2010年左右,我介绍原告到我公司工作,我有电梯安装资格证,原告是否有我不清楚,2011年3月份,我与原告在辽宁A公司干活,后来A公司没有活干了,辽宁A公司经理推荐我联系一下沈阳B电梯公司,后来我和原告就到海城A房地产开发的小区安装电梯,同时我代表两个也是代表辽宁A电梯公司和沈阳B电梯公司签订的协议,2011年5月24日上午10点左右发生的事故,事故后我共支付原告张某110000元,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不同意赔偿,我只是介绍原告张某到辽宁A电梯公司工作,不是实际雇主,故我不应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另外张是小工,没有资质,原告的两位证人证言称我给工人开工资是不属实的,另称事故时电梯对重块超重也是不属实的。

综上所述,我是受雇于辽宁A电梯公司,是其员工,我有电梯安装资质证书,我们代表公司分班组干活,我是带队队长,工资发放形式是承包制的,均由队长代表公司发放下边工人工资,我只代表公司发工资给工人,原告张某受雇于辽宁A电梯公司,我只是介绍人,故我不应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被告沈阳B电梯公司辩称:被告李某与我公司经理是同学,辽宁A电梯公司称没有活,让原告张到沈阳B公司找点活,李某实际是代表辽宁A电梯公司与沈阳B电梯公司签订的协议,协议是被告李某签订的,故辽宁A电梯公司应当是被告,本案与我公司无关,安装电梯的大工应当有相关的资质,原告张是否有我不清楚,另被告李某与张某均是辽宁A电梯公司购买的保险,应当由辽宁A电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且我公司与辽宁A电梯公司也有签订协议。

被告海城A房产公司辩称,我公司于2011年1月30日将我公司开发的小区电梯安装工程发包给具有资质的沈阳B电梯公司,并签订安装设备合同,我公司与沈阳B公司是合同关系,其现场发生事故与我公司无关,该公司由于发生事故导致延期交付工程,我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均与我公司无关。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海城A房产公司是小区的开发商,被告沈阳B公司是小区电梯安装工程的承包商,具有电梯安装资质,原告是经被告李某介绍从事小区电梯安装的工人,且没有相关的电梯安装资质证书,被告李某与原告张某是朋友关系,李某是安装电梯部分工程队的队长,安装电梯的工资均由被告李某负责发给个人,原告每月工资3500元,李某亦无相关安装电梯的资质证书。

2011年5月24日上午10点左右原告在从事安装电梯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后被送到海城市正骨医院进行治疗。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在本案中原告张某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受伤,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沈阳B公司承包海城A房产公司开发的小区的电梯安装工程,被告李某是电梯安装工程队的队长,原告张某是电梯安装工人,每月工资3500元,其工资通过被告李某发到本人手中,故被告李某时该工程的实际分包方,原告张某受雇于李某且从事在从事雇佣中受伤,作为雇主应当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李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承担80%的责任,原告张某在明知自己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从事该工作,也应当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即20%的责任,另沈阳B电梯公司作为该工程承包方在明知原告张某在没有相关电梯安装资质证书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原告张某参与施工,属于管理失察,故在该起事故中被告沈阳B公司应与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被告方提出被告李某与原告张某是辽宁A电梯公司的的员工,被告李某是代表辽宁A电梯公司与沈阳B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应当由辽宁A电梯公司承当赔偿责任的辩解,因被告李某和沈阳B电梯公司均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主张,本院支持被告方的主张,原告主张被告海城A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因被告海城A房产公司将电梯安装工程承包给沈阳B公司没有任何过错,故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一、原告因伤经济损失486154.92元,(其中医药费139321.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00元;营复印费25元,护理费13944.06元,误工费21932.08元,残疾补助金124344元,鉴定费6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000元,交通费1500元,精神抚慰金43000元,被抚养总赔偿额33338.25元,长期护理费96000元,)由被告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该项数额的80%即388923.3元,扣除已给付的110000元,还应支付原告2789230.93元;二、被告沈阳B公司在被告李某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案件法律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分析:1、海城A房地产公司与沈阳A电梯公司是电梯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关系;2、沈阳B电梯公司与被告李某是电梯工程的分包关系;3、被告李某与原告张某是雇佣关系;4、被告李某与原告张某是辽宁A电梯公司员工,劳动合同关系,辽宁A电梯公司为被告李某与张某缴纳社会保险。

二、电梯安装、维修、改造等工程法律规范电梯工程合同是特种的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法将建设工程合同作为一项合同法律制度,虽具有一般合同制度的共性,但是根据自身的特点,即具有更多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因为建设工程属于百年大计,事关国计民生。

电梯工程则属于建设工程特种工程,如果质量出现瑕疵则会造成严重后果,给社会财产和人民生民造成损害,因此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1、电梯安装施工工程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且均为法人。

虽然合同法对电梯安装工程的主体资格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辽宁省电梯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包括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作业人员以及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第二款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电梯安装工程的主体只能是法人。

否则,因认定为主体不合格而导致电梯安装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承接分包工程的是李某为个人,不能成为电梯安装的主体,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合同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因此,沈阳A电梯公司的行为违违反了法律法规,应认定电梯安装合同合同无效。

2、电梯安装、维修、改造单位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是专业性。

技术性较强的作业,不同于一般工程作业,因此对施工的人员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辽宁省电梯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护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

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作业人员以及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六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想使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第三十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车辆的的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和管理工作。

国家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电梯安装、维修、改造等作业人员需要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从事电梯作业活动。

三、电梯工程承包、分包、转包的限制一、实行总分包的建设工程总包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

二,总承包单位进行工程分包须经建设单位的认可。

三,辽宁省电梯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施工时不得将承揽的业务进行分包或者转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提二款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的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合同法第272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因此电梯安装、维修、改造的工程是不可以再分包、转包的。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是雇佣(劳务)法律关系,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规定,个人之见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各自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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