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培训(2019012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释的一部司法文书。
本文主要围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的阐述,旨在为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提供参考和指导。
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合同形式的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实际行为来确定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在多数情况下,合同关系的建立应当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其他方式确认合同关系的存在。
如果双方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行为有争议,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和交易习惯来进行判断,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变更和解除问题,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变更和解除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特别是在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应当明确变更的方式、时间、内容和费用等具体事项,以免造成争议和损失。
在解除合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是否可以采取其他修复措施,以保障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在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方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了合同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质量要求。
如果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法院应当根据相关的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来进行判断。
在判断施工质量问题时,应当注重考虑工艺和技术要求、安全规范、结构设计等相关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施工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给予相应的损害赔偿和补救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还涉及到合同价款和支付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价款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
如果出现支付争议,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履行过程来确定是否存在付款违约行为,以及违约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范适用范围本司法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第二条定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项目业主或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
第三条施工期限延长当施工单位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任务时,可以申请施工期限延长。
1. 若施工单位提出施工期限延长申请,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应在收到施工单位的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合理时间内给予答复。
如需延长施工期限,应及时与施工单位协商达成一致。
第四条施工合同价款支付1. 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施工合同价款。
2.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工程进度和验收标准完成施工任务,方可申请支付施工合同价款。
3. 若发生争议,应及时通知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双方应协商解决争议,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或裁决。
第五条施工质量责任1.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 若发生工程质量问题,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可以提出整改要求。
施工单位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责任。
3. 若施工单位不能按照要求进行整改,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不可抗力1. 若施工单位因不可抗力原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继续施工,可以申请中止施工或解除合同。
2. 施工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业主或委托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若不可抗力情况持续时间较长,双方应重新协商签订合同或终止合同。
4. 若不可抗力情况解除后,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工程进度和合同履行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1. 若项目业主或委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施工单位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若施工单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无法按时完成施工任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甲方(以下简称“业主”):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以下简称“施工方”):
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甲方为进行建设工程,需要乙方提供施工服务,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述
1.1工程名称:__________
1.2工程地点:__________
1.3工程内容: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
乙方(施工方):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签字:__________
第五条合同价款及支付
5.1双方确认工程预算为合同价款,业主分期支付。
5.2业主支付预付款____%,剩余款项在验收合格后支付。
5.3施工方完成施工任务且验收合格后,业主支付尾款。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施工方未按照约定完成施工任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业主损失。
6.2业主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款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滞纳金。
3.1业主应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施工方施工款项。
3.2业主应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资料、设备等,并确保施工场地符合施工要求。
3.3业主应协助施工方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提供必要证方约定的时间表完成施工任务。
4.2工程验收合格后,业主应支付尾款。
4.3施工方应在验收合格后按照约定进行保修。
第七条争议解决
7.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约定
8.1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8.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止。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二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施工合同是指为进行工程建设、修缮或拆除的,承揽人和发包人之间达成的法律关系。
为了准确解读施工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对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进行详细描述和解析。
一、合同的成立施工合同的成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双方当事人的达成意思表示、合同条款的确定、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等。
在合同成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愿、平等地达成合同意思,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二、合同的内容施工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主要包括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期要求、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并按照工期要求完成工程。
三、合同的履行施工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工程的施工和验收、工程款项的支付、工程的保险及担保、工程变更和索赔等。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及时解决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主要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终止。
变更合同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并经过书面形式确认。
解除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
五、合同的违约责任施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主要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根据违约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违约金的支付、损失赔偿及解除合同等形式。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维权,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合理的赔偿。
六、合同的争议解决施工合同中的争议解决主要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应当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达成协议。
常见的解决方式包括友好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并尊重对方的意见,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结: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对施工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解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解读摘要1、以中标合同为准,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可被确认无效2、起诉前补办审批手续的,合同有效。
但发包人恶意不办理审批手续,企图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3、合同无效后,损失赔偿的举证责任在请求赔偿方,具体金额参照合同实质性约定、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综合判定4、出借资质方与借用资质方承担因出借资质造成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5、开工日期确定:原则以开工通知为准,但最终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准。
实在无法认定,综合考量以具备开工条件日为准。
6、顺延工期一般以发包人或监理人签证为准,但承包人可举证已申请顺延且顺延合理的,应予以支持。
但合同另有约定申请顺延具体内容除外。
7、承包人提起合同纠纷案件,发包人提起以质量问题提起合理损失反诉的,可以合并审理。
8、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有约定从约定期限满;未约定,从竣工验收之日满两年计算;因发包人原因未竣工验收的,分两种情况,有约定期限的,从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到约定期限届满,没约定期限的,从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两年。
质保金返还后,承包人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保修义务仍在。
9、非必须招标合同招标的,还是以中标合同为准。
后续变更的合同除非存在合理理由,具有不可预见性才予以支持。
10、招标文件材料为结算工程价款的第一依据。
11、存在多份无效合同,但质量合同的,可以以实际履行合同结算。
实际履行合同难以确定的,可以以最后签订合同为准。
12、诉讼前对结算达成协议的,诉讼中不再支持进行造价鉴定13、诉讼前的造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不予认可申请鉴定的,法院予以支持。
14、负有举证方因鉴定出现举证不能,自行承担责任。
二审中申请鉴定的,如属于涉及事实不清,应撤销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予以改判。
15、准许鉴定后,应组织对存在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16、鉴定意见可质证,鉴定意见依据的有意见且未经质证的鉴定依据材料也可质证。
未通过质证的,不予采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司法解释。
本解释旨在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法合规进行司法指引。
第一章合同的订立和效力第一条合同的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双方当事人应当签署合同,并盖有公章。
第二条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署合同并盖有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合同的履行第三条签约及履行保证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应当明确约定履行保证,如履行保证金、履行保函等。
第四条施工规范施工合同应当明确规定施工方法、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等要求,确保施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第三章合同变更和解除第五条合同变更双方当事人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应当经过书面协商并签署变更协议。
第六条合同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除,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发生重大违约等。
第四章合同的争议解决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可以选择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但当事人应当事先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仲裁机构。
第八条仲裁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仲裁解决的,应当按照仲裁机构的规定进行仲裁程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约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履行特定义务等。
第十条违法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地规定,旨在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各相关当事人应当遵守本司法解释,合法合规地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本文档旨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释,以便于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够明确合同条款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一、合同的定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工程建设的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作和权利义务达成的书面协议。
二、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形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签订并加盖公章。
2.合同要件:合同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范围、工程造价、工期、质量要求、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3.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补充协议。
4.合同的解除:根据合同解除情况不同,解除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合同的终止:合同终止分为正常履行终止和异常终止,异常终止包括双方协商解除、法院判决解除等情况。
三、合同的履行1.工期和质量要求:合同应明确工程建设的工期和质量要求,承包人要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履行。
2.变更和索赔:工程建设期间,如需变更合同条款或申请索赔,应及时提交变更或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支付方式:合同应规定工程建设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节点,双方应按时支付或收取款项。
4.违约责任:合同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经济赔偿、履行强制要求等。
四、纠纷的解决1.调解和仲裁:当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进行友好协商、调解,如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解决。
2.法院诉讼:当争议仍未得到解决时,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附件:1.合同样本:附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样本供参考。
2.合同执行报告:附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报告样本,记录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
法律名词及注释:1.委托人:指工程建设的业主或出资方。
2.承包人:指接受委托人委托,承担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或个人。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和价款支付第四条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第五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和支付金额应当明确约定。
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经催告后,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等费用,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价格计算。
合同中未约定的,按照市场价格计算。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解除手续。
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八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也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七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 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 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本条是关于发包人如何提起反诉的规定。实践中,承包 人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往往以工程质量不合 格提出抗辩,请求少付甚至不付工程款。抗辩只能在本诉原 告的诉请范围内要求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责任,发包人如果 认为工程质量不合格,可以提出违约金请求或者赔偿修理、 返工、改建费用等损失主张,但发包人主张并不能直接减轻 或者免除其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发包人以抗辩的方式 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请求少付或者不付工程款时,人民法院 需释明其应提出反诉或者另行起诉。如果发包人提出反诉的, 人民法院可以和承包人的本诉请求合并审理。如果发包人坚 持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抗辩主张。 总而言之,发包人作为被告可以反诉形式要求承包人承 担责任。具体责任方式依据施工合同是否有效而不同:施工
启示: 严格依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若另行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实质内容与中标文件不一致, 须得以中标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 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 民法院不予准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鉴定 申请的,人民法院需要就鉴定事项对证明待证事实有无意义, 即鉴定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若当事人已经就工程价款结算达 成了协议,表明当事人已自愿达成结算方面的合同,根据诚 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得反悔。结算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 有约束力,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又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的,相当于违背了双方已经达成的结算协议。此时,当事人 提出的鉴定申请已无意义,人民法院应按照当事人达成的结 算协议认定工程价款。 总言之,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意味着双 方已对结算金额或者结算方式等事项予以确认。如果当事人 诉讼中再就此申请鉴定,则意味着当事人对之前结算反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年1月3日 施行时间:2019年2月1日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 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明确内容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标准 • “四证”不齐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无效合同下损失赔偿如何确定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主体和范围 • 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路径
第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 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 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 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 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 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 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 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 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本条强调当事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而另行签订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时,无论该合同是用于备案或者实际履行所需, 结算时仍须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为依据。实 践中,就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招投标文 件及中标通知书、中标合同、备案合同、实际履行的合同等 四份文本。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属于当事人订立合同过 程中的原始文件,且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招标 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 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故如果就合同实 质性内容存在多份合同文本时,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 标通知书作为结算依据。 总言之,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另行签订的施工 合同在实质性内容方面不同时,应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标准
案例一:发包方甲高校与承包方乙公司在签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甲乙双方又签订了一份 《捐赠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捐献400多万;纠纷 发生后,法院认为:乙方作为中标人,在履行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且甲高校尚欠其工程款的情况下,向建设 方甲高校进行巨额捐款,与正常的捐资助学有着本质 的区别,名为捐赠,实为让利,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 同的实质性内容,是无效的。
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 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 所有权人的除外。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 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主体和范围
• 本条是关于出借资质的单位和借用资质的主体对发包人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在建筑市场中,实际施工人借 用他人资质承包工程的情形普遍存在,即挂靠经营。在挂 靠关系下,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普遍做法。 • 连带赔偿责任加重了相关人负担,应当严格限制,故将 连带赔偿责任限定在仅针对出借资质造成的建设工程质量 不合格等损失的范围内。这里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既包 括达不到法定标准,也包括达不到约定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标准
• 第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 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 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 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 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 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无效合同下损失赔偿如何确定
•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无效合同下损失赔偿请求成立的构成 要件的规定。对于无效合同项下,因工程质量、工期延误、 停工窝工等原因导致的损失,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有权向对 方主张赔偿,但需一方就对方的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 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损失大小如何确定的规定。
“四证”不齐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启示: 发包人应当根据约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否则发包人 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将无效;若具备办理相关审批手 续的条件,发包人故意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则法院将认 定施工合同有效。
无效合同下损失赔偿如何确定
•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 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 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 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 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 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标准
• 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工程价款共同构成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条款,任一要素的变化都会对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如果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合同 背离了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而其中一方当事人要求按 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简言之:多份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应以中标 合同为准,其他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合同无效。
启示: 挂靠资质的,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以对建设工 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法院予以支持; 若发包人明知存在出借资质行为仍与对方签订合同, 则发包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发包人应当在知道出借资质后, 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扩大,合同尚未 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的,一般应当采取措施终止履行;合 同已经履行的,应当采取合理的清算措施;发包人订立合 同后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未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 扩大的,发包人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但该种情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主体和范围
• 只有与业主方(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建 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 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 优先受偿的,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发包人不是该建 筑物所有权人的除外。 • 工程质量合格是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无关。 •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只要质量合格,承包人也可就其承建 部分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优先受偿权担保的范围不包括利息、损害赔偿等。 •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从应给付工程价款之 日开始计算。 • 放弃或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约定原则上有效 ,除非该约定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启示:招标人与中标人为变相降低工程价款而另行签订 的合同无效,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该合同背离招标文件实 质性内容主张无效。
“四证”不齐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第二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 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
启示: 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后,谨慎就工程价款达成 结算协议,否则若在诉讼中申请鉴定,法院将不予准许。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主体和范围
第十七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 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 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 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