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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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附解释全文)(二)2024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附解释全文)(二)2024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附解释全文)(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一章总则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规范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有序发展和建设工程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司法机关的权力和职责,制定本解释。

第二章施工单位第一节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作出以下解释:一、施工单位在承担工程建设任务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控和质量控制。

如果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导致建设工程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受损主体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工程验收。

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部分,受损主体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对于因施工单位施工不当或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的安全事故,受损主体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要求依法追究施工单位的刑事责任。

第二节完工结算根据《建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完工结算问题作出以下解释:一、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后,应当及时向建设工程参与主体提交完工结算报告。

完工结算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建设工程参与主体应当在收到完工结算报告后,及时进行审核确认。

如果发现有虚报、弄虚作假等行为,可以要求施工单位重新提供材料,并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三、建设工程参与主体对完工结算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审核确认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鉴定。

第三节索赔和计价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建设工程索赔和计价问题作出以下解释:一、建设工程参与主体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因施工单位的过错或工程质量问题等原因,遭受经济损失的,可以向施工单位主张索赔。

二、索赔的具体计算方式应当参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同时考虑实际情况和双方协商的结果。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附解释全文)(一)2024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附解释全文)(一)2024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附解释全文)(一)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来了! (附解释全文)(一)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建设工程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各种纠纷和争议。

为了维护建设工程的正常进行和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法律系统不断完善建设工程相关的司法解释。

近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已经发布,为涉及建设工程纠纷的当事人和法院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进行全文解读。

一、总体解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制定旨在解决建设工程中常见的争议和纠纷,明确相关法规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

该解释包括了对建设工程造价争议、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等方面的解释。

二、建设工程造价争议的解释建设工程造价争议是指在建设工程的投资过程中,由于各方的不同观点和理解导致项目造价计算和支付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建设工程造价争议的解释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建设工程造价确认和支付程序的规定;2.建设工程造价计算和调整的原则和依据;3.建设工程造价争议的司法裁判原则和准则。

三、施工合同纠纷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建设工程的基础合同,经常会涉及到各种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施工合同纠纷的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认定;2.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3.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程序。

四、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解释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是指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所引发的纠纷。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对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设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的标准和程序;2.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退换货和索赔程序;3.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司法鉴定和赔偿准则。

五、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意义和作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发布对于建设工程纠纷的解决和预防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它为相关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各方更加清晰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了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甲方(以下简称“业主”):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以下简称“施工方”):
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甲方为进行建设工程,需要乙方提供施工服务,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述
1.1工程名称:__________
1.2工程地点:__________
1.3工程内容: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
乙方(施工方):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签字:__________
第五条合同价款及支付
5.1双方确认工程预算为合同价款,业主分期支付。
5.2业主支付预付款____%,剩余款项在验收合格后支付。
5.3施工方完成施工任务且验收合格后,业主支付尾款。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施工方未按照约定完成施工任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业主损失。
6.2业主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款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滞纳金。
3.1业主应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施工方施工款项。
3.2业主应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资料、设备等,并确保施工场地符合施工要求。
3.3业主应协助施工方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提供必要证方约定的时间表完成施工任务。
4.2工程验收合格后,业主应支付尾款。
4.3施工方应在验收合格后按照约定进行保修。
第七条争议解决
7.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约定
8.1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8.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止。

建设工程新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新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新司法解释二简介建设工程新司法解释二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项关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司法解释。

该解释对涉及建设工程的争议案件进行了具体的裁判标准和指导意见,旨在促进建设工程领域的合规发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扩大,建设工程领域涉及的纠纷和争议案件也日益增多。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司法解释和裁判标准,导致相关案件处理存在一定困难和不确定性。

为了提高审判质量、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建设工程新司法解释二》。

主要内容1. 建筑合同纠纷针对建筑合同纠纷,新司法解释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委托人变更:规定委托人变更时应当经过承包人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工期延误:对于工期延误的责任划分,新司法解释明确了承包人和建设单位的责任。

•施工质量: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材料,并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 工程款支付纠纷针对工程款支付纠纷,新司法解释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工程款支付义务: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明确了逾期未付的法律后果。

•工程款支付证明:要求承包人提供完整的工程款支付证明材料,以便建设单位核实。

•工程款冻结: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冻结相关账户中的工程款,以保护各方利益。

3. 施工合同纠纷针对施工合同纠纷,新司法解释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合同解除与赔偿:规定双方违约时可以解除合同,并就违约责任进行赔偿。

•违约金计算:确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以便于裁判员进行判断和决定。

•违约责任承担:明确了双方在违约责任承担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4. 保修期纠纷针对保修期纠纷,新司法解释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保修期起算:规定保修期应当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并对保修期的延长做出了明确规定。

•保修期内维修:要求承包人在保修期内负责对工程进行维修,并明确了建设单位的义务。

•保修期索赔:规定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并明确了索赔的程序和标准。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原意速读
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因非承包人原因,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原意速读
多份施工合同实质性容不一致时,应以中标合同为准,其他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合同无效。
第二条【发包人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与施工合同效力】
条文容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第二十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主价款优先受偿权】
条文容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意速读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只要质量合格,承包人也可就其承建部分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一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围】
条文容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围的规定确定。
原意速读
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经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自行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一审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付费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建设工程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建设工程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自2020年12月25日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解释(一)》的补充和完善,本次发布的《解释(二)》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对于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明确合同无效情形《解释(二)》首先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此外,《解释(二)》还明确了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二、关于工程价款的支付《解释(二)》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明确了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支持。

这有助于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三、关于工程质量问题《解释(二)》还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方式。

根据《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关于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责任《解释(二)》对于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明确了其无效性。

根据《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总之,《解释(二)》的发布和实施,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司法意义。

建设工程纠纷司法解释二全文

建设工程纠纷司法解释二全文

建设工程纠纷司法解释二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依法正确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定本解释。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

第三章确认建设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指的是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项目。

第四条由人民法院确认建设工程,应当参考下列证据:
(一)建设工程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四章纠纷处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纠纷应当依法处理,重视调解解决纠纷。

第六条建设工程纠纷中的鉴定问题,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鉴定。

第五章赔偿责任
第七条建设工程参与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包括合同履行责任、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对建设工程参与人的责任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并在纠纷解决中得到充分考虑。

第六章附则
第九条对于本解释中未涉及的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可予适当修订。

以上为《建设工程纠纷司法解释二》全文,力求准确透彻地解决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法律问题,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注意:本文内容系根据指定标题创作,属于原创文档,旨在解释具体法律问题,并无其他用途。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优先权的解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优先权的解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优先权的解读展开全文建设工程优先权部分解读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了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时也排除了其他主体能够请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本条严格遵循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合同相对性原则,规定承包人就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和发包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对发包人并不当然享有工程价款请求权,也就没有理由赋予其以工程价款为权利基础的优先受偿权。

此外,转包、违法分包均被法律明确禁止,如果再赋予实际施工人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可能对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产生负面导向作用。

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施工人以及次承包人和合法的分包人。

第十八条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解读:本条规定了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对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装饰装修的承包人对发包人欠付的工程价款就装饰装修工程对应的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对发包人概念的内涵予以限制,即该发包人应当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

装饰装修工程是附属于建筑物主体工程的,前者价值相对后者要小得多。

如果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说明建筑物所有权人不是欠付工程款的债务人,不可能通过对该建筑物进行折价或者拍卖来偿还债务,故此时不能认定承包人对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了无论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就能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在我国建筑市场中,无效合同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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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逐条原意解读
第一条【多份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第二条【发包人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与施工合同效力】
条文内容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
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意速读起诉前,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无效。

发包人拒不办理规划
审批手续的,不得以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

第三条【无效施工合同损害赔偿】
条文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
第十一条【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工程价款结算】
程质量合格,就可参照实际履行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如果无法认定实际履
行的是哪份合同,贝U以最后签订的合同为准。

第十二条【达成价款协议后一方主张鉴定】
条文内容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
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原意速读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意味着双方已对结算金额或者结算方
式等事项予以确认。

如果当事人诉讼中再就此申请鉴定,则意味着当事人
对之前结算反悔,此时,可以借鉴禁反言原则,不准许当事人事后工程造
价鉴定的申请。

第十三条【不认可咨询意见一方申请鉴定】
第十四条【诉讼中鉴定】
第十六条【鉴定意见的质证】
条文内容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
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
料进行质证。

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
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原意速读未经质证且有争议的证据被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组织质证,经
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相应的鉴定意见部分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
实的依据。

第十七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十八条【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条文内容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
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
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原意速读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
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所有权人的除外。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合格主张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主张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二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
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情形】
第二十五条【实际施工人代位诉讼】
第二十六条【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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