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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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1.0 1.5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表二》和本章的有
关规定确定。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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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
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 6 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
小于 5.5 米;但穿越宽度小于 16 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 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 4.6 米。
第十六条 《表二》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 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 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 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 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 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 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
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
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
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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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 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 连续一小时(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 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 0.5 倍,且其最 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 24 米,其他地区为 30 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 0.4 倍,且其最小值 为 24 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 高层建筑高度的 0.5 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 24 米,其他地区为 30 米。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不小于 24 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 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 0.3 倍,且其最小值为 20 米。 2、东西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 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 0.3 倍,且其最小值为 20 米。 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 16 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 筑控制。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不小于 20 米。

上海市城市规划:最新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最新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最新管理技术规定1. 引言本文档将介绍上海市最新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旨在提供对城市规划管理的全面了解,以帮助相关方面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2. 规划流程2.1 规划编制- 城市规划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规划编制需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等因素,确保规划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 规划编制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充分考虑各方利益。

2.2 规划审批- 城市规划的审批程序应严格遵守上海市有关规定,确保审批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 审批过程中需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3 规划实施- 规划的实施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

- 规划实施过程中需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规划的有效性和可持续发展。

3. 规划要求3.1 空间布局- 规划的空间布局应合理有序,充分考虑城市的整体发展和功能分区。

- 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和绿地空间。

3.2 环境保护- 规划必须充分考虑环境保护,采取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提高城市的品质和可持续性。

3.3 基础设施- 规划要求合理规划和建设城市的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水、电、气等。

- 基础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城市的未来发展需求,提高城市的便利性和竞争力。

4. 规划管理4.1 监督检查- 规划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规划的有效执行。

-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追究责任,保障规划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4.2 法律法规- 规划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规定行事。

- 相关部门应及时更新法律法规,确保规划管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3 公众参与- 规划管理应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提高规划决策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 公众可以通过公开渠道了解规划进展,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5. 结论上海市城市规划的最新管理技术规定旨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新版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新版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新版技术规定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新版技术规定。

该规定是为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城市规划与发展的协调一致而制定的。

本文档将重点介绍规定的主要内容和实施要求。

2. 规定内容新版技术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规划编制要求规定明确了城市规划编制的要求和程序。

包括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编制的范围和内容、编制的程序和流程等。

同时,规定还对城市规划编制中的数据采集、分析和决策进行了详细说明。

2.2 规划审批程序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审批程序和要求。

明确了各级城市规划审批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并规定了规划审批的时间限制和办理流程。

同时,规定还对规划审批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说明。

2.3 规划实施要求规定了城市规划实施的要求和措施。

包括规划实施的时间安排、责任分工、资金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规定还明确了规划实施中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以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2.4 规划调整和修编规定了城市规划调整和修编的程序和要求。

明确了规划调整和修编的时机和条件,并规定了相关的程序和流程。

同时,规定还对规划调整和修编中的公众参与和社会影响评价进行了详细说明。

3. 实施要求为了确保新版技术规定的有效实施,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规定的贯彻执行。

-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和审批机构要加强沟通协作,确保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新版技术规定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各方面人员的规划管理水平。

- 公众和社会组织要积极参与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意见和建议,促进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4. 结论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新版技术规定的制定对于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和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合作,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修编,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特定区域第九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海市最新版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海市最新版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海市最新版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上海市最新版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这些规定是为了指导和规范上海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的有序发展和可持续性。

2. 规划原则- 可持续性:城市规划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可持续性:城市规划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 人民利益优先:城市规划应以人民的需求和利益为出发点,提供良好的居住、工作和生活环境。

人民利益优先:城市规划应以人民的需求和利益为出发点,提供良好的居住、工作和生活环境。

- 综合协调:城市规划应综合考虑城市的社会、经济、文化和环境因素,实现城市发展的协调和平衡。

综合协调:城市规划应综合考虑城市的社会、经济、文化和环境因素,实现城市发展的协调和平衡。

3. 规划内容上海市最新版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包括以下内容:3.1 基础设施规划- 交通规划:规划交通网络,包括道路、铁路、公共交通等,确保交通畅通和便捷。

交通规划:规划交通网络,包括道路、铁路、公共交通等,确保交通畅通和便捷。

- 供水规划:规划供水系统,确保城市居民的正常用水需求。

供水规划:规划供水系统,确保城市居民的正常用水需求。

- 排水规划:规划排水系统,确保雨水和废水的有效排放和处理。

排水规划:规划排水系统,确保雨水和废水的有效排放和处理。

- 电力规划:规划电力供应系统,确保城市的正常用电需求。

电力规划:规划电力供应系统,确保城市的正常用电需求。

3.2 用地规划- 居住用地规划:规划合理的居住用地,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居住用地规划:规划合理的居住用地,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 商业用地规划:规划商业用地,促进商业发展和经济繁荣。

商业用地规划:规划商业用地,促进商业发展和经济繁荣。

- 工业用地规划:规划工业用地,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

工业用地规划:规划工业用地,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

- 公共设施规划:规划公共设施用地,包括学校、医院、公园等,满足人民的基本需求。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修改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修改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特定区域第九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上海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最新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最新规定
1. 简介
本文档旨在介绍上海市最新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提高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2. 规定内容
根据最新规定,上海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2.1 规划编制
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规划编制的范围、参与主体、编制程序和技术要求等。

2.2 规划咨询
规定了城市规划咨询的管理要求,包括咨询机构的资质要求、合同管理、咨询报告的编制和审查等。

2.3 规划审批
规定了城市规划审批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审批的范围、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的公示等。

2.4 规划实施
规定了城市规划实施的管理要求,包括规划实施的监督、评估
和调整等。

2.5 规划信息管理
规定了城市规划信息管理的要求,包括规划信息的收集、整理、存储和利用等。

3. 实施措施
为了有效实施上述规定,上海市将采取以下措施:
- 加强规划管理部门的组织和人员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 完善规划编制、咨询、审批和实施的相关制度和标准;
- 加强对规划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 推动信息技术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和透
明度;
-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城市规
划工作。

4. 未来展望
上海市将继续加强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推动城市规划工作向着更科学、更规范、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通过持续的努力,上海市将建设成为一个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以上为《上海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最新规定》的简要介绍,具体内容请参阅相关法规文件和官方公告。

上海市最新技术规定:城市规划管理

上海市最新技术规定:城市规划管理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规划管理在上海市的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控制城市发展,保护环境和资源,上海市最新发布了一系列技术规定,以指导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实施。

目标上海市最新技术规定的目标是实现城市发展和规划管理的协调与平衡,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同时保护和提升城市的环境质量。

主要内容1. 规划原则和目标:技术规定明确了城市规划的原则和目标,包括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等。

2. 城市规划审批程序:技术规定详细规定了城市规划审批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规划方案的提交、审批流程、评估标准等。

3. 建筑物高度和密度控制:为了保持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空间布局,技术规定对建筑物的高度和密度进行了限制和控制,以确保城市的建筑风貌和空间利用的合理性。

4. 生态保护和环境管理:技术规定强调了生态保护和环境管理的重要性,要求在城市规划中充分考虑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

5. 公共设施和交通规划:技术规定关注公共设施和交通规划的合理性和便利性,要求在城市规划中充分考虑市民的出行需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6. 市民参与和社会管理:技术规定鼓励市民参与城市规划管理的过程,要求在规划决策中充分听取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增加社会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意义与影响上海市最新的技术规定将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

它为城市规划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和环境的保护。

同时,技术规定还促进了市民的参与和社会管理的改善,增加了城市规划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结论上海市最新的技术规定对城市规划管理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它为城市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目标,促使城市规划与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的发展达到协调与平衡。

这将为上海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市民的生活质量提供更好的保障。

参考文献[1]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年份). 技术规定名称. 从URL中检索到的引用网页的标题.。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应用解释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应用解释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二OO七年六月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现行的有关规定有:《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5]37号)《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39号)《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上海市临时建设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沪规法[2001]857号)《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07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第三条第二款“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是指第四至第六章中除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九条第一款、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第(一)项、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外的条款。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十一条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规定,文化娱乐用地(C3)中包括影剧院用地(C35)(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和游乐用地(C36)(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本条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第19项“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在公共设施用地其中C3文化娱乐用地中,应属于“√ 允许设置”;而在C4体育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属于“×不允许设置”。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2目难以确定“主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可按照“较高建筑高度”计算。

(见图示)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2目按规定计算出的垂直布置的间距,如大于平行布置的间距的,在同等条件下,可按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见图示)第二十六条低层独立式住宅是指三面(两单元并联)或四面临空,带有独立使用庭院的住宅。

最新: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最新: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简介本文档是关于最新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概述。

这些规定是为了有效管理上海市的城市规划,并确保城市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相一致。

规划原则1. 可持续性:城市规划应优先考虑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生态平衡,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2. 公平公正:城市规划应公平合理分配城市资源,满足不同社会群体的需求,实现社会公正。

3. 综合协调:城市规划应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协调各项规划内容,确保城市的整体发展。

4. 开放包容:城市规划应充分考虑不同文化、社会群体的需求,保护和发展城市的多元文化。

规划范围1. 用地规划:对上海市土地资源进行分类、分区,明确土地的用途和开发限制。

2. 建筑规划:对上海市建筑物的布局、高度、容积率等进行规划和控制,确保城市建筑的合理布局和空间利用效率。

3. 交通规划:对上海市交通网络进行规划和优化,提高城市交通的效率和便利性。

4. 环境规划:对上海市环境资源进行保护和治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居住舒适度。

规划流程1. 规划编制:制定城市规划的总体框架和目标,明确规划的重点和方向。

2. 市民参与:促进市民对城市规划的了解和参与,充分听取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3. 规划审批:对城市规划进行审批和评估,确保规划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4. 规划实施:根据规划要求,进行土地开发、建筑建设等实施工作。

5. 规划监管: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和效果的落实。

规划效果评估1. 定期评估:对城市规划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2. 统计监测:建立城市规划实施的统计和监测体系,收集城市发展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3. 公开透明:及时向市民公开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评估结果,接受市民监督和评价。

总结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有效管理和规划上海市的城市发展,确保城市的可持续性和综合发展。

这些规定将促进上海市的经济繁荣、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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