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的中国行政法
行政法的发展历程

1.旧中国行政法的历史简况2.新中国的行政法建国后,我国开始了行政法的新的历史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初创阶段(1949---- 1957) 1949 年的《共同纲领》和1954 年宪法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基。
第二阶段:停滞、破坏时期(1957---- 1978)第三阶段:重建和发展时期(1978---- 1989)一是恢复原有法制,解决行政领域无法可依的问题。
二是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三是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四是确立行政立法制度,健全行政法制。
五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公正行政第四阶段:发展和向新模式转化阶段(1989----至今)所谓向新模式转化,是指行政法由原来的主要适应计划经济的模式向适应市场经济的模式转化。
一是在行政管理领域确立依法行政原则。
二是制定行政诉讼法,建立行政诉讼制度。
三是制定《国家赔偿法》建立行政赔偿制度四是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建立公务员制度五是制定了《行政监察法》、完善行政法制监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行政法的形式法源(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五)其他法律渊源 1.国际条约和协定 2.法律解释二、行政法的实质法源(一)判例法(二)法的普通原则第一,法律体系不同。
大陆法系行政法构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其行政法的内容广泛,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活动法、行政监督控制法,自成体系。
而英美法系无公法私法之分,行政法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其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是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以控制行政权的滥用和越权为核心,有关行政组织方面的问题普通不作为行政法的内容。
第二,合用法律规则不同。
在处理和解决行政案件上,大陆法系国家以合用行政法为原则,而合用普通法律规则为补充和例外。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以合用普通法律规则为原则,以合用行政法规则为补充和例外。
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的中国行政法

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的中国行政法十六大报告将民主法制纳入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框架之中,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理论作了新发展、新概括,非常明确地将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大目标。
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总结我国行政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就和经验,明确今后一段时期行政法制建设的主要目标,这对于大力推进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乃至于全面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我国行政法制建设成就显著过去13年来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成就显著,这已得到了十六大报告的充分肯定。
行政法制建设成就,集中体现为初步建立起符合民主政治要求、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相适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
不过,由于行政法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不仅包括行政法律制度体系、行政执法、权利救济与行政权监督,还要包括行政法制理念、意识、行政法制宣传教育等。
13年来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方方面面的成就。
1、行政法的立法工作卓有成效,回应社会发展需求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初具规模,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历程,并非纯粹的制度创制过程,而是一个通过不断的制度试错,大范围地以新制度替代旧制度的过程。
由于制度变迁要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尤其是要损及传统的行政权力以及其他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因此每一项制度变迁都要克服重重阻力。
尽管如此,在短短的20余年特别是近10来年中,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还是完成了外国通常需要几百年才能完成的艰巨的立法任务,不仅从无到有地制定颁布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基本法,而且还制定了一大批部门性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发展、完善了治安、工商、质量、金融、药品、食品卫生、土地、教育、林业等具体执法领域的部门行政法,基本上形成一个囊括不同执法层次、不同执法领域的行政法律规范体系。
中国行政法发展三阶段

中国行政法发展三阶段同在众多大陆法系国家一样,行政法在当代中国被看作是有别于民法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然而,权力不分、行政权居于主导地位的中国政治、法制传统不利于这种带有控权特征的部门法在中国产生和发展。
在古代中国,县令既是行政官又是法官,承担着税收、治安、邮政、教育、公共工程、灾民救济和司法等多项职能。
如今,在历史与现实的双重作用下,行政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依然占据主导地位。
在过去的30年间,作为部门法,中国行政法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分别服务于法律规则国家、法律国家和法治国家三个不同历史时期。
一、法律规则国家时期的“以法行政”(1978-1989)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法律应当是其行为的工具还是活动的准绳?对于这个问题,中国学者今天会异口同声地回答:行政机关虽然负责实施法律,但其行为应当受法律的约束,应当与法律规定相一致。
然而,30年前,面对同一提问,人们很难做出同样的回答。
1978年,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之后,以邓小平为首的新一届党和国家领导人深刻意识到政治官员、行政官员遵守法律的重要性。
随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人治”与“法治”的大讨论。
十年浩劫给人们留下的巨大创伤使这次讨论在痛定思痛、以史为鉴的认识下深入进行。
最终,“法治”战胜了“人治”。
中国从此坚定不移地走上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之路。
这一时期,我国制定了大量的行政组织法律、法规,如1979年7月1日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年10月10日的《国务院组织法》等。
在行政活动领域,1986年9月5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用显著。
从党的政策到国家法律,行政活动依据的政治色彩被逐步淡化。
但是这一时期的行政法律规范,由于主要规定行政相对人的义务而鲜有提及行政机关的职责,而往往被看作是实现行政管理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管理社会事务、管理行政相对人。
与文革期间的法律虚无主义相比,“以法行政”无疑代表着一种进步。
因为,运用法律治理社会暗含着对行政恣意的否定和抵制。
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发展

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发展一作为一个重要的部门法,中国行政法与新中国同龄。
50年代曾产生了一大批行政法。
据统计,1949年至1956年,颁布的行政法规范总数达870件。
但1957年以后,这个数字直线下降。
1958年为147件,1960年为50件,1966年仅6件。
此后的20年间,行政法几乎是空白。
50年代行政法的发展,曾一度引起对行政法学的研究。
当时北京的法律院校曾开设苏维埃行政法课程,一批苏联行政法著作被介绍过来,对中国行政法产生了相当的影响。
但这一进程至50年代末就中断了。
二(一)中国行政法的迅速发展,以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契机。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迫切要求加强行政法制建设。
这构成了我国行政法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
1978年以后,行政立法迅速增加。
就内容而言,一方面仍以经济行政法为重点,同时也注意到法制的总体平衡,广泛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
包括政府机构、民政、司法、公安、军事、民族、财政、税务、外资、海关、农林、水利、土地、城建、环保、交通、邮政、劳动人事、商标、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统计等领域,都制定了一些法律。
另一方面,还将相当的注意力集中于建立一些重要的、基本的、关系到全局的行政法律制度。
这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
其中,对今后行政法发展起重要作用的是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87年1月1日生效的新修改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的行政案件可以向法院起诉,遵循民事诉讼程序;新修改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1957年旧条例规定对治安处罚不得起诉改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治安处罚案件数量多,涉及面广,作为被告的公安机关是政府内最有权威的机构;治安行政诉讼的特殊性使民事诉讼程序难以适应,所有这些都为行政法中最重要的立法-行政诉讼法的诞生创造了条件。
(二)从1978年到1989年,与行政法发展相适应,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也逐步发展起来。
中国行政法的回顾与展望读后感

中国行政法的回顾与展望读后感
中国行政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分支之一,它规范了政府机关的行为和职权,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阅读中国行政法的相关文献后,我对其历史发展和未来展望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思考。
首先,回顾中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可以看出它经历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历史原因和政治环境的限制,中国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受到了很大的阻碍。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中国行政法得到了迅速发展。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行政法的重要进步。
此后,中国行政法不断完善和发展,包括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为中国行政法的建设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展望中国行政法的未来发展,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一是加强行政法的实施和执行。
虽然中国行政法的制定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在实施和执行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二是完善行政法的制度体系。
中国行政法的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以适应新时代的需要。
三是加强行政法的教育和宣传。
只有加强行政法的教育和宣传,才能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中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和未来展望,需要我们不断地加强学习和研究,不
断完善和发展,以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和人民的需要。
关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

关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陈斯喜改革开放30周年。
30年来,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同经济建设一样,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伴随着一这历史进程,我国行政法也从无到有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值得认真总结。
一、30年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建国以来,我国在法治建设上走过了一个“之”字形的曲折道路,行政法治建设也一样。
建国初期,我国行政法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从1949年至1956年,国家制定颁布了一大批行政组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工作原则、工作程序以及对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权限、管理方式等。
但1957年以后,随着国家政治生活越来越不正常,民主法治建设也不断遭受破坏,直至“文化大革命”完全无法无天,行政法的命运自然也无能幸免。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逐步得到恢复并迅速发展,行政法也随之得到复兴和发展。
回顾30年来我国行政法发展所走过的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79年到1988年以重建行政权立法为重点阶段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刚刚从“文化大革命”的恶梦中醒来,国家满目疮夷,百废待兴,法治的王国更是一片荒芜的沙漠。
为了使被破坏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尽快恢复运转,使混乱的社会秩序尽快恢复稳定,国家在立法方面需要优先考虑的是制定出一系列有关国家政权组织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急需的法律,而首要任务是根据新的形势制定一部适应新时期需要的新宪法。
因此,在这一时期,对行政法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立法:一是1982年新宪法的颁布实施,二是制定了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
同时,也制定了一批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
在这一阶段,我国的行政立法主要是有关行政机关组织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侧重行政机关的重建和对行政机关权力以及相对人权利的确认与维护。
这一阶段行政法发展的主要成果是:恢复了行政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任制;建立了民主集中制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确立了领导人任期制和限任制;建立了审计制度;恢复了行政监察制度,等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

行政法南公共行政法转变, 逐步从单项行政程序立法向行政程序法典化发展, 行政程序法典化终将得到实现。
【 关键词】 改革开放; 行政法; 发展历程; 展望 【 中图分类号】 D 2 70 【 文献标识码】 A
D e eo v l pm e t a o p c n i ’ Ad i sr t e La i e t f r n p n n 一 p Po i y n nd Pr s e t o Ch na s m nit a i w snc he Re o m a d O e i g-u l v c L n we I Ho g i
一
行政法也从无到有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 ,取得了可喜成 绩, 值得认真总结。
一
、
改革开放 以来我国行政 法的发展历程
法律制度的确立 , 一反我国过去只能“ 官管民” 民不 而“
能告官” 的历史传统 , 表明我 国法治建设开始转向以人为 本, 使法治建设流贯着一股鲜活的人文精神。允许“ 民告 官”对于培养公 民的主体意识 、 , 权利意识 、 法治意识 , 具 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 实践证明, 法律规定只有成为公民的 自 觉行动 , 成为公民的一种生活习惯 , 法治才有ee p rm s g mns av r eueeia o m nsa v r eue oe r i wtp bi o ,n vl o nl a iirte od r l s tnt a ii t e o d d. av l o cn d of i ed ti p c g li o d r ti p c r c
h g h n e a d t et e r d ra r a t r u h I t r e e o me t te a mi it t e l w w l c a g o n t n l d n s u e c a g , n o yma eg e t e k h o g . nf u ed v lp n , h h b u h d n s ai a i h e f m ai a a mii- r v l n r o
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概要

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概要�~回顾历史可以发现,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兴起与发展,始终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
有关行政法学的真正研究应该说始于八十年代初期。
11983年出版的《行政法概要》是建国以来第一本全国性的行政法学统编教材。
该书的出版可以视为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逐渐步入正轨。
其后1989年第二本较为系统的全国性统编行政法学教材出版。
2该书的体系、结构与内容较之第一本统编教材有所变化和更新。
这期间,有关行政法的著述和论文的数量不断增加。
有关行政法的专门论著和教材、论文相继出版和发表。
行政法学作为中国法学的一门年轻学科正在崛起与蓬勃发展。
现在中国形成了以大学教师与研究人员为主体,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有志之士共同组成的行政法研究队伍,而且这支队伍还在不断扩展、壮大。
以下,笔者仅就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作一简要介绍与述评。
一、新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背景分析笔者认为,新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与背景。
以下主要从经济、政治及思想渊源等方面试图对新中国行政法学产生的背景作一扼要分析。
1、经济背景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到八十年代初期开始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使得建国后三十多年来形成的经济体制的深层次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传统意义上的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日益凸显。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这里首先是指国有企业或者国营企业)的关系。
强调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的分离(所谓政企分开或政企分离)。
八十年代以前,政府主要是以行政命令与行政计划为手段对企业进行管理,政府是企业的管理者和直接经营者,企业则是政府的“附属品”。
改革要求政府对企业经济的管理应当是间接的宏观经济调控。
这样就要求彻底改变政府过去的“管理者或统制者”角色。
企业作为经济利益的主体开始强调自己独立的利益,强调不断增强企业内部活力,企业也更加关注保障自身的利益与职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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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的中国行政法十六大报告将民主法制纳入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框架之中,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理论作了新发展、新概括,非常明确地将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大目标。
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总结我国行政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就和经验,明确今后一段时期行政法制建设的主要目标,这对于大力推进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乃至于全面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我国行政法制建设成就显著过去13年来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成就显著,这已得到了十六大报告的充分肯定。
行政法制建设成就,集中体现为初步建立起符合民主政治要求、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相适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
不过,由于行政法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不仅包括行政法律制度体系、行政执法、权利救济与行政权监督,还要包括行政法制理念、意识、行政法制宣传教育等。
13年来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方方面面的成就。
1、行政法的立法工作卓有成效,回应社会发展需求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初具规模,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历程,并非纯粹的制度创制过程,而是一个通过不断的制度试错,大范围地以新制度替代旧制度的过程。
由于制度变迁要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尤其是要损及传统的行政权力以及其他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因此每一项制度变迁都要克服重重阻力。
尽管如此,在短短的20余年特别是近10来年中,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还是完成了外国通常需要几百年才能完成的艰巨的立法任务,不仅从无到有地制定颁布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基本法,而且还制定了一大批部门性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发展、完善了治安、工商、质量、金融、药品、食品卫生、土地、教育、林业等具体执法领域的部门行政法,基本上形成一个囊括不同执法层次、不同执法领域的行政法律规范体系。
值得强调的是,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我国自1999年11月开始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行政政策措施进行梳理,即进行“立、改、废”。
这项工作现已基本完成。
通过清理,现行的行政法律规范体系具有较强的透明度,非歧视和法制统一等原则得到较好的体现。
我国行政法立法工作所取得的成就,不仅仅表现在静态的行政法律规范上,还表现为:立法方法更加科学,立法技术日趋娴熟,立法过程更加开放,立法听证逐步得以确立,公众参与越来越普遍,比较成功地兼顾起立法的高速度与高质量。
正由于立法过程民主性与科学性的与日俱增,行政立法意识的越来越强,解决行政法律实践问题的能力越来越强,这就确保了所立法之法绝大部分都能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具有较高的法律实效。
2、行政执法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依法行政基本得以全面普及,既维护起正常的行政法律秩序,又保障了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过去13年,是我国社会转型以加速度方式进行的时期,我国经历了持续不断的大规模社会结构调整。
社会转型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社会关系不太稳定,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比较突出;再加上行政机构改革导致政府管理权限的全面调整,这就很有可能因出现管理真空而造成社会无序。
但是,在各级政府以及广大执法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在社会大众的积极配合下,我国这些年的社会秩序在总体上是良好的,经济体制平稳转轨,社会结构平稳调整,社会转型波澜不惊。
行政执法之所以比较成功,除却公众守法意识普遍增强、行政执法有法可依之外,还存在以下几个主要原因:一是执法人员的素质(尤其是法律素质)得到普遍的提高、依法行政意识普遍增强。
二是政府职能定位比较准确,“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应该通过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规范、公正的中介机构能够解决的问题,应通过中介机构自律去解决;即使是市场机制、中介机构自律解决不了,需要政府加以管理的问题,也应考虑通过事后监督去解决。
”在总体上减少行政管制的同时,强化对容易出现市场失灵领域的市场监管;在还权于市场的同时加强市场监管,防止市场主体滥用经济自由;在让权于社会中介组织的同时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防止其滥用自治权;在放权与基层或下级行政主体的同时,强化了对基层或下级的领导与业务指导,确保法制统一、政令畅通。
三是行政管理方式的多样化,强制性行政与非强制性行政并行不悖,对于继续使用的强制性行政管理方式,严格加以规范,附以听证、公开、说明理由等程序;与此同时,广泛采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新型行政管理方式,甚至还引进市场机制来实现行政目标;兼顾事前引导、事中监管、事后惩罚。
四是相对方利用听证以及其他各种方式,参与行政过程的范围越来越广,参与程度也越来越深。
最后,公民权利救济与行政权监督机制得以建立与健全,也是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
3、公民权利救济与行政权监督机制基本上得以建立健全,较好地兼顾保障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与维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可以这么说,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这些年,基本上就是中国行政法制建设中公民权利救济与行政权监督机制从无到有地建立、健全起来的13年。
在1989年之前,我国几乎不存在完全意义上的行政诉讼,监督制约行政权的法律机制存在着严重缺陷,更多地靠人大监督,靠群众监督,靠舆论监督,靠行政机关的自律,缺乏行之有效的、便于操作的外部监督与有效的内部监督。
直到1989年,随着具有转折里程碑意义的《行政诉讼法》的出台,我国才出现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并列的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的出台,不仅实现了相对方权利救济与行政权监督制约的法律化与制度化,还有力地推动着整个行政法律制度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10多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所受理的各类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2002年超过10万件,这对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确实维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随着《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我国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基本上实现了里应外合。
就此而言,现在看来,虽然《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的确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缺陷,亟待修改,但这些法律制度在维护公民权利、监督制约行政权、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等诸多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功不可没。
4、行政法制建设环境得到较大程度改善,为行政法制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在行政法制建设过程中,虽然立法者、执法者与司法者能否各司其职,会对行政法制建设产生重大影响。
但是,真正决定行政法制建设成败的,并非他们,而是广大的社会民众。
只有当行政法制建设充分地调动起最广泛的社会大众的积极性时,行政法制建设才有可能蓬勃发展,一往无前。
回首我国行政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就,不仅仅表现为在立法、执法与司法等法律实践方面所取得的巨大进步,更为重要的是营造了一种有利于行政法制建设顺利前进的法制环境。
制度建设固然重要,培育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更为重要。
这主要包括:一是行政法治信念逐步确立起来,为行政法治在中国的扎根、开花提供了肥沃的社会土壤。
弘扬和培育法治精神,是发展现代行政法制的一项基本要求。
就目前而言,无论是在政府官员中,还是在普通老百姓中,法律至上的法律权威基本上得以初步确立,人们开始逐步习惯于从属法治,并在宪政的范围内生活,现在恐怕很少有人敢于公然抵制行政法治、明目张胆地挑战法律权威。
二是全民法律素质普遍提高,权利意识日趋强化。
近几年来,人们通过各种方式接受法制教育、不断地增强法律素质,例如举国上下大规模的“二五”普法、“三五”普法教育以及正在进行当中的“四五”普法,方兴未艾的法律专业自学考试教育,欣欣向荣的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以及各新闻媒体的花样繁多的法制节目。
随着法律素质的普遍提高,公众对行政法律制度的理解与运用能力也随之提高;这不仅体现为守法意识普遍增强,而且权利意识之高也今非昔比;人们越来重视权利,越来越关注行政法的制度变迁,对于行政法制建设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三是行政法学理论研究日渐成熟,为中国行政法制建设提供了必要的理论支持。
这些年来,行政法学者较好地将理论研究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积极参与到行政法制建设过程当中,为行政法律制度创新献计献策。
行政法学研究硕果累累、人材辈出,无论是在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还是在应用研究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学体系初具规模。
毫无疑问,这些将为今后中国行政法制建设取得更大进步提供足够的智识支持。
可以这么说,经过多年的行政法制建设,中国行政法律文化之间的新旧交替进程日益加快,体现理性、正义、自由、平等、公正、公平、民主的新型行政法律文化正在茁壮成长,行政法制建设环境越来越宽松,行政法制建设的空间也越来越大,行政法制建设也越来充满着生机与活力。
二、中国未来二十年行政法制建设的主要目标十六大报告宣告,我国基本上达到了小康水平,已经全面进入小康社会。
在本世纪头二十年时间里,我们的主要任务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十六大报告将法制建设目标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四大目标之一,对其定位是:“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
”鉴于行政法制建设之于全面小康社会的重大意义,只有通过不断地推进行政法制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小康社会才有可能全面实现。
这就需要中国今后的行政法制建设要再接再厉,不断地推进行政法制的现代化,全面回应建设小康社会的现实需要。
1、顺应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与时俱进,通过持续不断的行政法律制度创新来回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
我们认为,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发展趋势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一是行政法制观念要进一步更新,尽快地全面确立法治观念、平等观念与平衡观念。
中国加入WTO,将有助于推动这些行政法制观念的确立。
二是要对行政法制价值定位加以适度调整,立足现状,实事求是地处理好公平与效率、公益与私益、秩序与自由等法律价值之间的关系。
三是循序渐进地对行政法加以结构调整,以便实现行政法权利(力)结构的结构性均衡。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与发展,市民社会的逐步发育成熟,就必须要对行政法的权利(力)结构作进一步调整,一方面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规范行政行为;另一方面,还应当普遍提升公民的法律地位,从总体上扩充公民权利自由的范围,赋予行政相对方更多、更充分的行政参与权,以推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更广泛、更深刻的合作,逐渐靠近行政法的权利(力)结构性均衡,各方的法律地位呈现平等。
四是行政管理方式应该更加多样化,行政主体在选择具体的行政管理方式时,应该作更多的成本-收益考量,应选择有利于体现对相对方主体性的尊重的行政管理方式,行政管理与行政服务应趋于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