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的问题及修改重点
公司法修改议案

公司法修改议案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在“双创”大潮和全球化背景下,公司法的修改也愈加重要。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促进公司制度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制定了《公司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文将对公司法修改议案进行探讨,分析其中的亮点和改进之处。
一、修改内容与亮点1. 公司类型的调整根据草案,公司类型将被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四种,调整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四种。
该修改旨在将个人独资企业纳入公司法的统一规范,促进经营单位类型和合同关系之间的规范化和统一化。
2. 股东权利的保护草案提出,公司应当尊重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分红权等基本权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保护。
同时,草案还增加了“承诺及提示”一章,明确了公司和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归属关系。
3. 外籍投资者的投资和退出草案规定外籍投资者可以采用货币或实物财产、知识产权、劳务和其他非货币贡献的方式认缴出资。
同时,草案还规定外籍投资人可以通过二级市场或其他合法方式转让股份,和国内投资者享有相同的退出权利。
二、需要改进和注意的问题1. 注册资本的缩减草案取消了现有企业必须以一次性全部认缴的方式注资,统一改为分期认缴,并对注册资本缩减进行了明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注册资本缩减可能对信用状况评级、融资和经营局面产生影响。
合理控制注册资本缩减的幅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2. 外籍投资者的投资范围限制草案规定外籍投资者可以认缴出资,但并不代表其在经营场所及其他领域的权利同国内投资者平等。
为促进国际间的投资和国内经济的发展,应该对外籍投资者的投资范围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3. 信息披露政策的完善草案对于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较为笼统。
在日常经营中,一些公司存在对财务、生产、销售等关键信息披露不够及时、详尽,不利于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了解企业真实情况。
应加强对信息披露政策的管控,完善信息披露要求,加强对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管。
我国《公司法》的最新修改及评析

<公司法>的后续修订对其进行有效的弥合,反之则可通过
‘证券法>或<期货法>特别法的优先适用,对<公司法>出 现的问题进行法律调整范围内修正。 (三)商法的国际趋同性要求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商法的国际化趋势是其 必然性的要求哺】。自由市场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是强政府 的创造物帕】。在国际化市场的进程中,法律制度的影响因 素日益扩大,制度资本将逐步取代物质、金融、人力要素, 成为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未来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或 将上升至法律制度优劣的竞争。美国1969年于<示范公 司法>中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制,随后各州的立法也群 起效仿废除或大幅减缩注册资本要求。日本2005年于 <公司法>中取消了对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注 册资本要求,1日元办公司创业获得了法律制度上的支 持【l】。荷兰近期对公司法的修改拟删改多余的法律条款, 以求达到简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的宗旨,最低注册资本 限额的取消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一J。韩国2012年于<公司 法>中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为5千万 及2千万韩币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在资本缴纳制度方 面,传统英美法系多采用。授权资本制”模式,允许公司分 期发行资本并可分期缴纳资本。此后,英美法系国家改采 “申明资本制”,公司申明实际发行的资本实情,并自主决 定发行事宜。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分别于1980年、1998 年、2006年进行了申明资本制度的改革。
纳,解决了传统法律对注册资本“一刀切”所带来资本闲置
的阃题。再次,公司注册登记的改革是我国政府“减政放 权”,践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成果, 有助于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最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 后,必将通过系统的配套辅助制度,如财务会计制度、社会 信用制度及监管调控制度等,维持市场交易的安全及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引。特别是通过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 和进一步完善,加大对违背市场信用的处罚力度和成本, 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将助力我国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经营意 识的形成,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 (二)消极影响 我国资本制度的改革不仅需要法律制度问的协调融
完善我国公司法建议论文

浅析完善我国公司法的若干思考与建议摘要我国经发展的速度持续加快,经济发展规模相应增加,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与支柱,经济发展规模增加,导致公司商业纠纷的案件增加,影响了我国公司与企业的稳定运营与发展,对公司长远发展带来了障碍。
我国公司法的传统解决思路,是针对传统经济环境制定的,现阶段必须保持全新的观点与视觉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样才能较好的提出新《公司法》的改善思索。
本文中针对新《公司法》与旧的《公司法》做出适当对比与分析,着重研究公司法的完善思路,并根据作者自身的经验,提出一些拙见,以供各位学者参考,提出宝贵意见。
关键词完善公司法革新思考建议一、修改公司法必须注重三个关系第一、公司法修改注重处理强制性的规范与任意性规范之间的关系,注重对现有《公司法》不足的分析,现阶段公司法中强制性的规范太多,新的《公司法》应该注意减少强制性规范内容和条款,增加任意性的规范条例,要确保纠正倾向的公平。
由于历史发展原因,我国现行《公司法》之中存在着传统思想,由于《公司法》设立初期受到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很多条例都含有一定的传统思想,与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不能互相吻合,难以实现有效的衔接,无法针对的解决现代化公司之间的纠纷与矛盾,因此《公司法》必须要做出改进和适当的调整,对于已经滞后的条款就要适当的摒弃和删除,对于一些适应现代化发展的条款必须要创新和纠正。
但是,如果仅以强制性规范的减少和任意性规范的增加作为修法的目标追求,则可能矫枉过正。
要正确处理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关系,必须准确界定公司法的地位,揭示公司法的特质。
公司法作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与民法一起形成了私法的二元结构,但同时它又有着区别于民法的显著特征,这就是商法的公法性。
其次必须要处理好法律规制与公司本身存在关系的一种判定方式,法律规制与公司自治之间存在一些强制性的规定,也存在一些任意规定,公司自治不一定是任意或者强制,传统《公司法》偏向于强制性的做法并不能适应现代化企业的发展步伐,需要做出革新。
2023年份公务员行测备考公司法考点

2023年份公务员行测备考公司法考点公务员考试重点是关注考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很多时候通过选项的比较,问题的设问就能够锁定正确答案了。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公务员行测备考公司法考点,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公务员行测备考公司法考点一、理论考点1.2023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二题单选1.公司因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________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2024年新《公司法》重点解读--下精选全文

股份公司之股份取得的财务资助规则
董监高赔偿责任-双重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会/董事会瑕疵决议的救济路径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撤销
股东会/董事会瑕疵决议的不成立
关联交易的管制规则
董监高谋取商业机会的禁止与例外
公司治理-ESG责任
《公司法》特别规定的适用-“国家出资公司”
新《公司法》项下的“国家出资公司”
公司的法定“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信息的公示事项
股东知情权规则的完善-查阅范围的扩展
股东知情权规则的完善-查阅程序的完善
B层.董事会层面-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完善
B1层.法定代表人-职权&责任
B2层.审计委员会对监事会的职能替代-单层架构
小规模公司治理架构的简易化
公司治理-公司的内部人士vs外部人士
股东/控股股东的连带责任及赔偿责任
2024年新《公司法》 重点解读
一 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 二 公司股东的出资责任 三 股权交易规则的完善 四 公司治理制度的优化 五 国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六 一人公司管制的放松 七 公司法其他重要调整
公司的三会一层治理架构
A层.股东会层面-股份公司会议规则的优化
股份公司类别股东的双重表决
发行类别股份的司章程的额外要求
国资监管规则中的“国家出资企业”
新《公司法》项下“国家出资公司”的治理架构
公司形式的扩充-股份公司也可
股东类型的多元化-非法人股东未禁止
新《公司法》项下对一人公司特别管制的松绑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责任承担
股份公司设立时的成立大会
公司债券融资监管规则的优化
公司登记程序的便利化
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

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10月27号,十届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新修订的《公司法》总结了我们《公司法》实行十年来的一些经验,借鉴了国外公司管理制度这些年来的最新成果,《公司法》的修订和颁布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关注.今天我就《公司法》的修改以及《公司法》修改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做个介绍,大致分为几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我主要向大家介绍一下《公司法》修改的背景、修改的指导思想和修改的简单过程;第二部分向大家介绍一下这次《公司法》修改的几项主要制度,包括公司的设立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债权人的保护,还有《公司法》新修订加入的司法介入机制等等。
第一章《公司法》的修改第一节修改的背景下面我讲解第一个问题,先给大家介绍这次《公司法》修改的背景。
《公司法》93年颁布,94年实施以后,经过了10年,现在我们认识到《公司法》在制订之初有一些先天的不足性。
主要是当时我们国家严格的讲没有比较成形的、公司现代化的法人治理结构、治理模式,所以说当时《公司法》的起草和制订基本上是我们对于国外一些现成模式的借鉴和学习。
《公司法》起草之初就缺了一条腿,这条腿就是现代公司运行的模式,通过这十几年的研究,我们感觉《公司法》的理论在当时还是比较粗浅的。
这十几年来我们有了一套完整的公司运作实践,而且国外公司制度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
特别是近些年来,美国安然事件出现以后,各国公司制度都在进行一些创新和改造,所以说这十年来,我们对公司制度,国外的公司制度进行了比较和研究.同时,在十年前起草《公司法》的时候,我们对于企业改革目标、任务的认识还有一定的局限性,还有,十年前企业主体立法的概念还不是很清晰。
现在企业主体整体立法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还是比较混乱的,我们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企业条例》等等,大多是以所有权作为划分企业的形式,《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第一次确立了以责任形式划分企业的理念。
公司法复习重点
公司法复习重点:公司法的资本三原则公司清算的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资本维持原则的体现。
股东(大)会决议的瑕疵(无效和可撤销)公司合并、分立的形式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的特殊规定有哪些?公司的设立方式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和清算公司僵局的法律规定及要件。
股东诉讼股东权利与义务公司出资形式及其要求公司解散的情形公司各种事项表决的程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重要的外商投资企业类型。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0年卷三单选第28题)A.合营各方可在章程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B.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并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C.合营者如欲转让其在合营企业中的股份,需经审批机构批准D.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答案】A【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析】选项A表述错误。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8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据此可知,合营各方只能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选项B表述正确。
《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选项C表述正确。
《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据此可知,合营者如欲转让其在合营企业中的股份,需经审批机构批准。
选项D表述正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云台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70%、25%、5%。
自2005年开始,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股东之间互不配合,不能做出任何有效的决议,甲提议通过股权转让摆脱困境被其他股东拒绝。
下列那一项是正确的?()A.只有控股股东甲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B.只有甲、乙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C.甲、乙、丙中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D.不应解散过公司,而应通过收购股权等方式解决问题2009年,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重点、难点学习问题解答
公司法重点、难点学习问题解答第一章概述(1)什么是公司?答:我国《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这一条规定只是强调了公司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依照《公司法》设立,而且是仅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特征:1、公司必须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2、公司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这是与企业的重要区别,凡是公司必须是法人,但法人不一定都是公司和以营利为目的;3、公司必须是企业法人。
所谓企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与公司相比较,合伙出资有什么特殊之处?答:如果全体合伙人同意,劳务也可作为出资,而公司则不允许劳务作为出资。
(3)什么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答:依公司之间的控制或从属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当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并足以将其控制的股份时,该公司即为母公司;当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所拥有,并因此受到该公司控制的公司即为子公司。
(4)什么是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人合公司是指公司信用的基础在于股东个人条件的公司。
人合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信用的基础在于公司资产数额的公司。
公司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
(5)什么是集团企业?答:集团企业或称企业集团,是伴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竞争的加剧、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和股份公司制的发展,由若干企业通过资本结合而形成的企业集合体。
从财务的角度看,集团企业最本质的特征就是组成集团的单个企业之间必须是以资本为联结的纽带,特别是以某一企业为核心的单向控股关系。
(6)什么是封闭型公司与开放型公司答:封闭型公司又称不上市公司或不公开公司。
其特点是法律对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的限制,公司的股份全部由该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所拥有,限制公司股份转让,禁止吸引公众购买其任何股份或任何债券。
公司法热点问题介绍
新公司法实施以来热点问题介绍新公司法颁布实施以来,出现了诸多热点问题或难点问题。
今天我借业务学习的机会,向大家介绍以下九个热点或难点问题以及如何解决或处理。
关于我所介绍的热点或难点问题如何解决或处理,主要是参考、引用有关专家、学者的观点以及法院判例。
一、关于股东未缴纳的出资是否构成公司财产的问题。
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交付的出资在实际交付或办理过户登记后即转移给公司,公司可以此开展经营活动并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然而,股东尚未交付的出资是否构成公司财产可能引发争议,股东未缴纳出资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分期缴纳出资情形下股东的缴纳期限尚未届至;二是瑕疵出资,即根据公司法和章程规定股东应当缴纳出资而未缴纳,具体包括出资不及时和出资不足额。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均有权请求股东完全缴纳出资,即公司对尚未缴纳出资的股东享有债权,虽然在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尚未届至情形下,公司尚不能请求股东交付出资,但这是债权履行问题,并不影响债权的成立。
因此,股东尚未交付的出资虽然财产权利并未转移,但是公司享有对股东的债权请求权,该种请求权构成公司财产的一部分,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公司法》第3条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并未将股东的责任仅限于股东已经缴纳的出资。
此外,虽然在缴纳期限尚未届至情形下,公司对股东享有的债权尚未届履行期,但是由于公司解散后必须了结各种法律关系并最终终止其存在,因此公司解散事由的出现应当视为期限届至,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进行清算。
”二、关于实际出资是否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决定性条件问题。
公司法修改当中的若干重要问题
公司法修改当中的若干重要问题主持人:周友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时间:2004年6月11日 18:30地点:贤进楼 501会议室主持人:同学们,晚上好,欢迎大家来到民商法前沿论坛。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请到了我院叶林老师,就公司法修改若干重大问题给我们做一个专题报告。
叶老师很早就从事了公司法研究,而且一直穿梭于理论和实务之间,不管是从理论,还是从实务的角度来看,叶老师对公司法修改非常有发言权,下面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叶老师作报告。
(掌声)主讲人:主持人用了“穿梭”这个词,感觉挺好的。
这里面真的有一个问题,学术界在研究公司法的时候,包括国外的立法,包括我们所说的理论,包括我们所说的最传统民商事法律的基础上出发去研究一些问题,可是,这些立法、理论形成了制度也好,形成了规则也好,拿到我们中国来适用就会遇到问题。
为什么呢?我们所说的土生土长的中国人对于自己生活的环境很了解,对于所移植的东西天然地就有一种抗拒。
另外,由于我们移植的也不好,所以在抗拒的过程当中所发生的成本和代价就变得很高。
经过这十几年来公司法的实践,实践的问题确实是最多的,而实践的问题又是这次推定我们法律修改一个很重要的动因。
所以,从今年年初的时候,把公司法的修改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列入了国务院一类立法规划的过程当中,全国人大代表五百九十九个人写了议案,这是一件很罕见的事情。
甚至有一些企业家,比如用友财务软件的王文京据说他们就写了一部公司法草案作为提案交给了全国人大,我们可以想象的到,整个社会对于公司法修改关注的程度,在相当程度上是我们这几年立法当中可能最高的一个,民法典可能更多的是理论界最关注的,而公司法的修改在某种程度上是实务界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
这次全国人大把这个立法规划确定下来以后,在今年年初的时候修改工作正式启动。
启动的时候包括两个班子,一个是领导小组,主要是我们政府部门一些负责的同志,包括工商局和国务院发展委员会等一些部门领导;与此同时,还组成了一个专家小组,有十个不同地方的代表,清华是王保树老师和周新彦老师,社科院是王家福老师和陈甦老师,政法大学是江平老师和赵旭东老师,人大这边是我,然后最高法院有一位张勇健的同志,也是我们学校毕业的,是董安生老师的博士生,最后是中国电信和中国石油法律部的主任分别也是专家组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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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的问题及修改重点
一、我国公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司法与相关法律不协调。
第一,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不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而《公司法》第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这就导致了中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适用法律上的双轨制:其一,股东出资缴纳的原则不同。
中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照《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实行法定资本制,即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而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照《实施细则》第31条的规定实行授权资本制,即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其二,公司机关的设置不同。
中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第37条、45条和52条的规定,一般都要设置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而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合资企业法》第6条的规定,只设董事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二,公司法与证券法不协调。
造成公司法与证券法不协调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法颁行时还没有证券法。
所以,在制定公司法时,为规范证券的发行和交易,理应由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规范,只能规定在公司法里,如股票和公司债券发行审查制度、上市公司制度等。
另外,公司法与证券法对一些问题的规定也不尽一致。
如关于股份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交易批准机关的问题,关于股票溢价发行价格如何确定的问题等。
2.公司法自身存在的问题。
第一,有些规定存在错误。
如公司法第4条第3款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违反公司法理。
第二,有些没有明确规定。
公司法规定由其他法律、法规作出规定或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的条款就各有8处。
如公司法第135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的股票以外其他种类的股票,另行作出规定。
”就股票发行种类,公司法只规定了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两种,而其他种类的股票国务院至今没有作出过任何规定。
其他类似的缺乏明确规定的条款还有第71条、80条、155条等。
第三,有些规定不易操作。
如公司法第184条第3款关于公司合并的规定为:“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而对合并协议的具体内容、合并协议的效力以及发生问题如何处理等都没有
规定。
第四,不少规定欠完善。
如公司法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关于股东权的保护、以及关于债权人的适度保护等问题的规定,都有待完善。
二、公司法修改的重点
1.关于公司的设立原则。
纵观各国公司法律,公司设立的原则,主要有许可设立和准则设立两种。
当今西方大多数国家,除对特殊公司的设立采取特许设立原则,一般均采用准则设立原则。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采用准则设立原则。
但该法又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这意味着,我国有些有限责任公司和全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是采取许可设立原则的。
公司设立采取许可设立原则,虽对防止公司滥设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却存在着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司设立干预过多、设立人意思自治难以体现等弊端。
而采取准则设立原则,国家行政机关只对公司设立是否具备法定条件进行审查。
因此,参照国外公司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公司实际情况,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不必一律采取许可设立原则,应对《公司法》规定的关于公司设立的条款进行修改,即删除第77
条,使其体现:公司设立基本采取准则设立原则,个别公司设立采取许可设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