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办理规定
天津建筑施工合同备案流程

天津建筑施工合同备案流程一、背景及意义建筑施工合同备案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前,将合同相关信息提交给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这一制度有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顺利进行。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流程1. 网上申报首先,承包人需要登录天津市政务服务网(/)或当地政府门户网站,进入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合同备案网上申报。
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内容在对应的合同备案表中填写相关信息,打印出带条型码的合同备案表。
2. 办理备案手续合同当事人携带以下相关资料到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1)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2)建设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发包人支付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4)外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提供单项备案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5)其他相关材料。
3. 正式签发合同备案表备案机构审核合同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正式签发合同备案表。
三、注意事项1. 备案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
2. 备案地点: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 备案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不备案的合同仍可以是有效的合同。
但备案有助于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工程进展。
4. 合同当事人应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合同内容负责。
5. 如有合同重大变更,发包单位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备案机构。
四、结语天津建筑施工合同备案流程旨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合同当事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建筑市场环境。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25•【字号】津建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区经建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建委制定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7月25日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以下资料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一)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利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市政道桥、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依法承担相应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六条本市鼓励在建设工程中采用先进施工安全技术,创建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程,推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管理,全面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要求的工艺、设备、材料等淘汰目录,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章施工安全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给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于开工前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其使用实施监督。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施工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管线、设施的倾斜、沉降、开裂及损坏情况进行现状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在施工过程中委托工程监测单位进行监测。
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办理规定

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办理规定一、为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增加工作透明度,使监督工作制度化、程序化,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制定本制度;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或监督机构)进行施工安全措施备案,行政管理部门(或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通知书的活动。
三、天津港港区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运、房建和市政等工程均应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手续。
四、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前,应向监督站提交《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表》(附件1)(一式两份),办理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1. 《参建单位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登记审查表》(附件2)说明:填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名单、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2.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地下设施情况(附图);说明:由建设单位负责出具,盖章。
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说明:由施工单位负责出具,盖章。
4.临时围挡图示及说明;说明:由施工单位负责出具,盖章。
5.施工措施费用计划及措施费交款凭证;说明:由施工单位负责出具,盖章。
6.建设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理凭证;说明:由施工单位负责出具原件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红章,保险内容中必须指明投保人名称、建筑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等相关内容。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外电防护、配电线路敷设情况;说明:由施工单位负责出具,盖章。
8.安全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说明:方案必须经过监理审批。
9.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说明:由施工单位负责出具,盖章。
10.监理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方案的批复、安全监理规划(或实施细则);1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监理人员上岗证书;说明:备案施工单位企业负责人应具备三类人员 A级安全证书,项目经理应具备三类人员 B级安全证书,现场安全员应具备三类人员 C级安全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要加盖公司公章,B证和C证要求核验原件。
施工安全措施监督备案制度

施工安全措施监督备案制度在建筑施工行业中,施工安全是一项极其重要的事情。
为了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并有效预防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施工安全措施监督备案制度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施工安全措施监督备案制度,分别是:1.立法背景及意义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所有建筑施工单位都必须建立施工安全措施监督备案制度。
这项规定的出台,主要是为了加强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降低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发生率,在施工期间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并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置。
2.监管部门及职责施工安全措施监督备案制度的实施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与监管。
建设部门负责监管工程建设相关的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建设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如消防部门、公安部门)对施工安全措施的实施监管,并及时报告安全事故和安全事件。
3.重点内容施工安全措施监督备案制度需要包括以下内容:3.1 安全生产方针:施工单位应该制定明确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安全生产的目标和任务,并将安全生产方针进行公开。
3.2 安全生产组织架构:施工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生产岗位职责、管理层次和信息反馈渠道等。
3.3 危险源辨识:施工单位应该对工程中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分析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防范措施。
3.4 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应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如防护措施、预警措施等。
3.5 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应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场地安全生产。
3.6 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应该建立应急预案、与应急部门协调配合,及时掌握安全事件信息和第一时间采取应对措施。
4.实施效果施工安全措施监督备案制度的实施,可以使施工单位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机制,规范施工行为,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掌控,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保障。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怎么备案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备案的主要依据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根据该条例,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二、备案的条件1. 开工报告已获得批复;2. 项目法人已成立并报备;3. 施工现场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
三、备案的材料1.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5.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安全措施或制度;6.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7.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管理人员名单;8.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管理人员名单;9.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明;10.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11.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情况;12.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章记录;13.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事故处理情况;14.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奖惩情况。
1. 网上申报:承包人登陆政府门户网站,然后在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合同备案网上申报,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内容在对应的合同备案表中填写相关信息,打印出带条型码的合同备案表。
2. 办理备案手续:合同当事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3. 正式签发合同备案表:备案机构审核合同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五、备案的意义1. 保障施工安全:通过备案,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
2. 提高工程质量:备案过程中,相关部门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有助于提高工程质量。
3. 维护合法权益:备案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了各方合法权益。
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办理规定模板

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办理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确保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职工的生命资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环境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备案办理事项。
第三条定义1.天津港:指位于天津市境内的港口建设工程,包含港口码头、堆场、仓库、设施等。
2.施工安全措施:指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中所采取的防备和应急措施,包含安全生产措施、劳动保护措施等。
3.备案办理:指依据相关要求,提交相关料子并获得备案证明文件的办理过程。
第二章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办理程序第四条料子准备1.施工单位应依照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办理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和文件。
2.包含但不限于施工方案、安全管理制度、劳动保护措施规程、应急预案、安全设备设施清单等。
第五条提交备案申请1.施工单位应将备案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提交给天津港管理机构。
2.备案申请书应包含施工单位基本情况、工程概况、施工方案概述等内容。
第六条审核审批1.天津港管理机构对提交的备案申请进行审核。
2.审核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施工方案合理性、安全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完整性等。
3.审核通过后,天津港管理机构将发放施工安全措施备案证明文件。
第七条备案公示1.天津港管理机构应将备案信息进行公示,并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2.公示内容应包含备案单位名称、施工地方、施工范围、备案有效期等。
第八条对备案料子的追溯与核查1.天津港管理机构有权随时对备案料子进行追溯与核查。
2.施工单位应予以搭配,并供应相关料子和信息。
第九条监督检查1.天津港管理机构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施工单位应搭配检查,按要求改正安全隐患。
第十条更改与更新备案1.施工单位如需更改备案内容,应提前申请更改,并供应更改理由及相应的料子。
2.备案更改应经天津港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3.备案有效期届满前,施工单位应提前办理备案更新手续。
天津市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天津市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天津市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已于2011年4月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二○一一年四月十日天津市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的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安全,规范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是指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国家安全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安全控制区域,是指为保护重要国家机关和要害单位的安全,在其周边划出一定距离的建设控制地带。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控制区域由市国家安全机关在进行安全评估的基础上,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调整国家安全控制区域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条本市国家安全机关主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和已建成投入使用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建设、文化广播影视、公安、工商、旅游、国防工业、保密等部门以及驻津部队,协助、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做好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组织前款规定的相关部门建立有关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及时通报国家安全控制区域范围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情况,推动相关管理工作的协调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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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办理规定
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
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办理规定
一、为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增加工作透明度,使监督工作制度化、程序化,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制定本制度;
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或监督机构)进行施工安全措施备案,行政管理部门(或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通知书的活动。
三、天津港港区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运、房建和市政等工程均应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手续。
四、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前,应向监督站提交《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表》(附件1)(一式两份),办理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参建单位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登记审查表》(附件2)
说明:填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名单、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2.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地下设施情况(附图);
说明:由建设单位负责出具,盖章。
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说明:由施工单位负责出具,盖章。
4.临时围挡图示及说明;
说明:由施工单位负责出具,盖章。
5.施工措施费用计划及措施费交款凭证;
说明:由施工单位负责出具,盖章。
6.建设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理凭证;
说明:由施工单位负责出具原件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红章,保险内容中必须指明投保人名称、建筑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等相关内容。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外电防护、配电线路敷设情况;
说明:由施工单位负责出具,盖章。
8.安全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
说明:方案必须经过监理审批。
9.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说明:由施工单位负责出具,盖章。
10.监理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方案的批复、安全监理规划(或实施细则);
1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监理人员上岗证书;
说明:备案施工单位企业负责人应具备“三类人员”A级安全证书,项目经理应具备“三类人员”B级安全证书,现场安全员应具备“三类人员”C级安全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要加盖公司公章,B证和C证要求核验原件。
12.施工单位雇用农民工工资卡办理凭证及支付承诺书;
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总分包单位安全协议书。
五、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上报虚假材料,由申报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六、在确认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材料满足备案要求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备案手续,向建设单位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