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补课规定
教师补课管理规定

教师补课管理规定一、背景在教学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教师可能需要进行一些补课活动。
为了保证补课活动的有序进行,提高补课效果,学校需要制定一些管理规定。
二、补课类型补课可以分为集中补课和个别补课两种类型。
集中补课通常是在特定时间段内,由多位教师共同组织进行的,主要针对课程整体进度比较滞后的情况。
个别补课则是由具体的任课教师根据学生的个别需求和时间安排进行的,一般用于解决学生在某一特定知识点上的难点。
三、补课原则在进行补课活动时,有几个原则需要遵守。
首先,补课应当与正式课程相衔接,不能超前或者落后太多。
其次,补课的内容和形式应当根据学生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整,避免形式主义。
最后,补课应当注重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自主性,让学生参与其中,发挥主体作用。
四、补课安排在补课活动的安排上,应当充分考虑到教师和学生的实际情况。
教师在进行补课时,需要选择适当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学生的参与和集中注意力。
此外,应当尽量避免与其他正式教学活动冲突,确保补课活动的顺利进行。
五、补课教材补课教材的选择应当根据教学进度和学生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对于集中补课活动,可以选择与正式课程相同的教材或者其他补充教材。
对于个别补课活动,可以根据学生的需求选择相关教材,提供更有针对性的辅导。
六、补课方式补课方式包括面授和在线授课两种形式。
面授补课通常由教师亲自进行,可以提供更多互动和讨论的机会。
在线授课则可以使得补课活动更加灵活,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进行学习。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补课方式。
七、补课效果评估补课活动结束后,应当进行补课效果的评估。
评估可以包括学生对补课内容的掌握情况、学生对补课活动的满意度等方面。
通过评估结果可以了解到教师的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学习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改进补课活动。
八、补课管理机制为了保证补课活动的有序进行,学校需要建立补课管理机制。
应当设立专门的补课管理部门或者委员会,负责补课活动的组织、安排和监管。
严禁中小学校教师有偿补课规定

严禁中小学校教师有偿补课规定一、背景及意义近年来,随着教育竞争的日益激烈,中小学校教师有偿补课现象逐渐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一些教师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有偿补课,不仅加重了学生的学业负担,也损害了教育公平。
为了规范教师职业行为,维护教育公平,我国政府及教育部门多次出台严禁中小学校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3.《教育部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三、具体规定1.严禁中小学校组织和安排教师进行有偿补课。
2.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有偿补课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有偿补课。
3.严禁中小学校教师以介绍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为由,向补课机构索取好处费。
4.严禁中小学校教师在课堂内外,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推荐或诱导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5.严禁中小学校教师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等时间进行有偿补课。
四、违规处理1.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学校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开除等处分。
3.对涉及有偿补课的学生,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批评教育。
五、落实与监督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严禁中小学校教师有偿补课规定的宣传和解读,提高师生及家长的认知度。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校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渠道,鼓励广大师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举报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严肃处理。
严禁中小学校教师有偿补课规定,如同一道坚实的屏障,守护着教育公平的领土。
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妥协的余地,也没有退让的空间。
政策的制定,不仅仅是为了解决现有的问题,更是为了预防潜在的隐患,让教育这片净土,不被利益的浊流所侵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明确了严禁中小学校教师有偿补课的四大具体规定,每一条都如同利剑,斩断利益链条,守护教育公平。
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偿补课的严格规定

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偿补课的严格规定
一、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规范教育秩序的政策精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保障学生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有偿补课界定
本规定所称有偿补课,是指中小学校及其教师在法定教学时间之外,以盈利为目的,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行为。
三、禁止行为
1. 中小学校禁止行为
1.1 中小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教师在法定教学时间之外为学生补课,并收取费用。
1.2 中小学校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参加校外的有偿补课。
2. 教师禁止行为
2.1 教师不得在法定教学时间之外,以任何形式为学生提供有偿补课服务。
2.2 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学生推荐或者介绍校外有偿补课机构。
四、违规处理
1. 对中小学校的处理
1.1 对违规组织有偿补课的中小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
1.2 对违规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 对教师的处理
2.1 对违规从事有偿补课的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
2.2 对违规教师,学校应当依法依规解除或者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举报和查处
5.1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有偿补课行为进行举报。
5.2 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受理举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XXX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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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违规补课管理制度

教师违规补课管理制度为规范教师的补课行为,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文化,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补课范围和时间1. 教师应按照学校规定的课程安排进行上课,不得私自安排额外的补课时间。
2. 补课时间不得超过每周8课时,且不得安排在学生休息日、假期或晚间。
3. 教师须提前向学校管理部门申请补课,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补课内容和方式1. 补课内容应与正课内容相关,不得教授与学科不符的内容。
2. 补课方式可以是个性化指导、重点难点讲解、模拟考试等形式,以帮助学生提高学习成绩。
3. 补课应遵循学校课程标准和教学进度,不得为赚取额外费用而故意拖延课程。
三、补课管理1. 学校应建立完善的补课管理制度,明确教师的补课权限和责任。
2. 学校管理部门应定期监督教师的补课情况,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3. 对于违规补课的教师,学校可以给予警告、扣工资或停职等处理,必要时可以报警处理。
四、学生和家长权益保护1. 学生和家长有权拒绝接受教师的不合理补课安排,可以向学校投诉,学校应及时处理。
2. 学生和家长有权要求教师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课,学校应积极处理并保证补课质量。
3. 学校应建立学生投诉机制,确保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五、教师补课质量评估1. 学校可以组织对教师的补课质量进行评估,包括学生和家长的满意度等指标。
2. 对于补课效果不佳的教师,学校应加强培训和指导,提高其补课水平。
3. 学校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对教师进行激励或惩罚,以推动教师的补课工作不断提升。
六、结语教师的补课工作是帮助学生提高学业成绩的重要工作,但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能私自安排或违规操作。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严格监督和管理教师的补课行为,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希望各位教师自觉遵守规定,提高补课质量,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教育部对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严格规定

教育部对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严
格规定
教育部针对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制定了严格的规定,以
确保教育公平和教师职业道德。
以下是教育部对中小学及在职教师
有偿补课的主要规定:
1. 教育公平原则:教育部强调教育公平的重要性,禁止中小学
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对学生造成的不公平。
教育资源应当平等
地分配给所有学生,不应因有偿补课而导致学生之间的差距加大。
2. 在职教师补课限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应该遵守以下限制:
- 在职教师不得在本职学校内进行有偿补课活动;
- 在职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学生或其家长主动提供有偿
补课服务;
- 在职教师不得在校外机构、社会组织等地从事有偿补课活动;
- 在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3. 中小学补课管理: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补课管理制度,并加
强对补课行为的监管。
学校应当:
- 审查教师的补课行为,确保其符合教育部的有关规定;
- 加强对学生的管理,防止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 对发现的有偿补课行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4. 督导和检查:教育部将加强对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督导和检查力度。
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措施,以维护教育秩序和师德师风。
教育部对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严格规定旨在保障教育公平和提高教师职业道德。
全社会应共同努力,遵守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教师违规办班补课规章制度

教师违规办班补课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本制度所称违规办班补课,是指教师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以盈利为目的,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习教育活动。
第三条禁止行为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办班补课:(一)在课堂教育教学中,违反教学纪律,擅自停课、缺课、提前下课或者占用节假日、休息时间组织学生补课的;(二)在学校规定的时间之外,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习的;(三)在学校教学计划之外,单独或者伙同他人,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习的;(四)利用职务之便,强制、诱导或者暗示学生参加其举办或者参与的有偿补习班的;(五)其他违反教育教学规定,组织或者参与有偿补习的。
第四条处罚措施教师违规办班补课的,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以下处罚:(一)警告。
对首次违规的教师,给予警告处分,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二)罚款。
对再次违规的教师,处以其违规补习收入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取消评优资格。
在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审、职务晋升等方面,取消其当年及以后两年的评优资格。
(四)调离教学岗位。
对三次以上违规的教师,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将其调离教学岗位,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五)吊销教师资格证书。
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违规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其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监督举报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违规办班补课的监督举报制度,鼓励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
第六条责任追究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教师违规办班补课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查处不力、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八条解释权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教育行政部门。
中小学校及教师有偿补课禁止办法

中小学校及教师有偿补课禁止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校及教师的教育行为,维护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偿补课,是指中小学校及教师在法定教学时间之外,以营利为目的,对学生进行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及教师有偿补课的监督管理,坚决制止和查处有偿补课行为。
二、禁止行为第四条中小学校不得安排教师在法定教学时间之外进行有偿补课。
第五条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组织、推荐、诱导或者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第六条教师不得在法定教学时间之外,以有偿补课的名义,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第七条中小学校及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推广有偿补课服务。
第八条中小学校及教师不得以有偿补课的方式,获取经济利益。
三、监督管理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及教师有偿补课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一条教师应当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不得进行有偿补课。
第十二条学生及家长有权举报中小学校及教师的有偿补课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四、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负责解释。
中小学校及教师有偿补课禁止办法的补充内容对于有偿补课的界定,我们需要明确一点,那就是教育应该是一种公益行为,而不是一种商业行为。
教师作为教育的执行者,他们的职责是传授知识,引导学长,而不是追求经济利益。
因此,有偿补课不仅是违反教育规律的行为,更是对教育公平的破坏。
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组织、推荐、诱导或者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禁止补课相关规定

禁止补课相关规定
根据2023年10月15日起实施的新规定,全国范围内禁止补课。
违反这一规定的个人和机构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具体来说,禁止补课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教师不得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或进行有偿补课。
2.学校不得组织或允许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活动。
3.家长不得为孩子报名参加有偿补课班。
4.严禁在职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在课余时间为学生提供补课服务。
违反这些规定的个人和机构将面临以下可能的处罚:
1.对于教师:可能会受到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学校:可能会受到警告、通报批评、降低评价等级等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家长:可能会被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补课费用,并接受行政处罚。
4.对于培训机构:可能会被吊销营业执照,取消办学资格,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政府还将加大对违规补课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从而切实保障教育公平和学生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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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董艳春)在学校组织学生有偿补课,不行;在校外机构也不行,教师更不能动员、暗示所教班级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自7月15日至12月末,我省集中开展治理违规有偿补课行为专项行动。
昨天,省教育厅正式下发《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有偿补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并公布了举报电话。
不打招呼
教育行政部门查违规
此次专项行动的治理范围,包括全省公办和民办性质的小学、初中、高中学校,在职教师以及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各高等学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继续采取“不通知检查时间,不通知检查路线,不安排接待”等方式,对所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定期通报抽查情况。
教育纪检监察和行风部门将加大明察暗访力度,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始终保持对违规有偿补课行为高压严打的有力态势。
违规教师
严重者开除教师队伍
在治理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将严格追究。
其中,对违反规定的教师,责令改正,退还办班或授课所得,取消其三年内评选先进、晋级资格和各种奖励、奖金;情节严重的解除聘任合同,直到取消教师资格、开除教师队伍。
对违规教师所在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学校主要负责人各种评先选优资格,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管理权限,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学校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对各级各类学校将校舍和场地出租、出借给校内外机构、人员开展以中小学生为对象有偿补习行为的,没收违规所得,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省教育厅设立了专项行动举报电话:53638439、53642952。
举报电话
这10种行为都属碰“高压线”
■公办中小学校组织学生集体进行有偿补课或借助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家长委员会等名义参与组织的有偿补课行为;
■高等学校、公办中小学校将校舍和场地出租、出借给校内外机构人员开展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习行为;
■公办中小学校在职教师组织学生集体进行有偿补课或动员、诱导、暗示、强制所教班级学生参与有偿辅导行为;
■公办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为退休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员介绍学生进行有偿补课而从中获利行为;
■公办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以家属、亲友及其他人名义违规开办补习班或从事有偿家教行为;
■公办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参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或其他个人组织的面向中小学生的有偿补课行为;
■公办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利用职权之便,以在校辅导的名义进行变相补课收费及“课上不讲课下讲”的行为;
■公办中小学校在职教师组织不同学科教师联合办班,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场地进行集体有偿补课行为;
■公办中小学校及在职教师以读书教育活动等理由为名变相向学生收费行为;
■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及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聘用公办学校在职教师进行有偿辅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