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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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
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现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深入解决“四风”问题重要举措。

各省级教育部门是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标本兼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化的违规处理办法。

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

二、开展专项督查,严格责任追究。

我部将把治理有偿补课纳入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定期开展专项督查。

各省级教育部门要开展自查,将治理有偿补课纳入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对《规定》中所列举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和地方,要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三、强化宣传教育,注重正面引导。

各地教育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迅速将《规定》要求传达到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

将学习《规定》作为2015年师德教育的重点内容,记入教师培训学时。

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对每名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

选树并宣传优秀教师典型,充分展现当代教师无私奉献、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传播教育正能量。

四、严格教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教育部门要将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

教育部明确规定禁止中小学及其教职工进行有偿补课

教育部明确规定禁止中小学及其教职工进行有偿补课

教育部明确规定禁止中小学及其教职工进行有偿补课教育部最近发布了一项规定,明确禁止中小学及其教职工进行有偿补课。

这一规定旨在解决当前中小学生面临的过重课业负担和教育资源不均衡的问题,并促进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1. 禁止中小学及其教职工在课外时间以有偿形式提供补习课程。

此举旨在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进行自主学习和兴趣发展。

2. 禁止中小学校和教职工以任何形式在校内外组织有偿补课培训班。

这样可以防止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分配,避免给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学生增加额外的经济负担。

3. 禁止中小学及其教职工接受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培训机构的邀请。

这样可以避免学校和教师利用有偿补课培训机构谋取私利,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教育部对这一规定的出台有着明确的目标和意义。

首先,禁止有偿补课可以有效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进行自主学习和全面发展。

其次,禁止有偿补课可以促进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减少因经济差异而导致的教育不公平现象。

最后,禁止有偿补课可以遏制教育领域的不正之风,保障教育资源的公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对于中小学和教职工来说,遵守这一规定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教职工应当以教育公平和学生的全面发展为己任,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有偿补课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利用和教育质量的提升。

总之,教育部明确规定禁止中小学及其教职工进行有偿补课,是为了解决学生课业负担过重和教育资源不均衡的问题,推动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中小学和教职工应当严格遵守这一规定,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偿补课的严格规定

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偿补课的严格规定

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偿补课的严格规定
一、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规范教育秩序的政策精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保障学生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有偿补课界定
本规定所称有偿补课,是指中小学校及其教师在法定教学时间之外,以盈利为目的,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行为。

三、禁止行为
1. 中小学校禁止行为
1.1 中小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教师在法定教学时间之外为学生补课,并收取费用。

1.2 中小学校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参加校外的有偿补课。

2. 教师禁止行为
2.1 教师不得在法定教学时间之外,以任何形式为学生提供有偿补课服务。

2.2 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学生推荐或者介绍校外有偿补课机构。

四、违规处理
1. 对中小学校的处理
1.1 对违规组织有偿补课的中小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

1.2 对违规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 对教师的处理
2.1 对违规从事有偿补课的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

2.2 对违规教师,学校应当依法依规解除或者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举报和查处
5.1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有偿补课行为进行举报。

5.2 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受理举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XXX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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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育工作者有偿补课的规定

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育工作者有偿补课的规定

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育工
作者有偿补课的规定.txt
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育工作者有偿补课的规定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育工作者严禁进
行有偿补课。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生的权益,维护教育公平。

有偿补课指的是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育工作者利用自己的
职务便利,通过收取费用给学生提供额外的补课服务。

教育部认为,有偿补课不仅可能导致学校间、教育工作者间的不公平竞争,而且
容易加重学生的负担,使得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均。

教育部希望通过这一规定,促进公平的教育环境和均衡的教育
资源分配。

中小学校应严格执行该规定,不得允许教育工作者从事
有偿补课活动,确保学校教育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如果发现有违反该规定的行为,教育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学校和教育工作者应当自觉遵守这一规定,不仅为了避免违法行为,更为了给学生创造一个公平、健康的研究环境。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积极宣传和执行这一规定,共同努力营造一
个良好的教育氛围,让孩子们能够享受到公平、高质量的教育。

教育部明确规定禁止中小学及其教职工进行有偿补课

教育部明确规定禁止中小学及其教职工进行有偿补课

教育部明确规定禁止中小学及其教职工进行有偿补课1. 背景近年来,有偿补课现象在中小学教育领域逐渐兴起,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权益,教育部针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2. 规定内容根据教育部的要求,中小学及其教职工禁止进行有偿补课,具体内容包括:2.1 严禁中小学教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有偿补课中小学教职工应严格遵守教育教学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有偿补课。

对于违反规定的教职工,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2 严禁在学校场地进行有偿补课学校应为学生提供公平、公正的研究环境,不得允许在学校场地进行有偿补课。

学校应加强对校园场所的管理,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2.3 严禁中小学及其教职工参与有偿补课中小学及其教职工应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不得参与有偿补课。

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落实与监管为确保教育部规定的有效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加强对中小学及其教职工的监管,具体措施包括:3.1 加强对教职工的培训和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教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法规意识,确保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3.2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中小学及其教职工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3.3 鼓励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社会各界对中小学及其教职工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对举报线索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4. 结语教育部明确规定禁止中小学及其教职工进行有偿补课,旨在规范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权益。

希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及其教职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为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而努力。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12.03•【字号】鲁教师字〔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中等教育,基础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鲁教师字〔2015〕24号各市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过重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根据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加强学习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组织学习、新闻媒体和网络宣传等方式,迅速将《规定》传达到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

要将学习《规定》作为师德培训的重点内容,记入教师继续教育学分。

结合开展向李振华同志学习活动,广泛宣传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充分展现当代人民教师淡泊名利、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引导广大教师自觉遵循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对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

结合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教育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人师表,立德树人,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加强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严格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在我省开展“两规三禁”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制定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实施办法或细则,建立健全拒绝有偿补课的教育、宣传、考核、监督、惩处、检查等制度,并落实到教育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全过程。

要将贯彻《规定》作为教育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好顶层设计,形成适合本地、本校工作实际的长效机制,务求取得实效。

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8.07•【字号】教师〔2015〕619号•【施行日期】2015.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61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为切实加强我省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校要通过会议、广播、网络、手机报等形式,加强对《规定》的宣传,认真组织教师学习,并与每一位教师签订拒绝参与有偿补课承诺书,增强广大教师拒绝有偿补课的自觉性。

同时,要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禁止有偿补课的相关规定,让严禁有偿补课行为得到广大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育人观。

二、严格教师管理各地、各校要切实完善严禁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管理办法和考评机制,将在职中小学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

中小学校是禁止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主要责任单位,校长是第一责任人,要带头执行规定,坚决杜绝学校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并加强对教师从教行为的管理。

三、严肃责任追究各地、各校要建立健全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紧盯寒暑假、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开展专项治理,对《规定》中所列举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对于违反《规定》的学校,要严格追究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河南省教育厅2015年8月7日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现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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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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