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完整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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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本

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本

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本第一章立法背景一、教育现状及问题针对我国教育体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特别是有偿家教现象的普遍存在以及对教育公平的不利影响,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引入获得推动和重视。

二、规定立意及目的为了维护教育公平原则,保护学生的权益,促进教育公平发展,制定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旨在规范教师的行为,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有效减少有偿家教现象对教育公平的不利影响。

第二章规定内容一、定义与范围有偿家教指在职在岗教师以任课教师身份外出为学生提供补课、家庭作业辅导等有偿服务行为。

二、禁止从事有偿家教的职业教职工范围在职在岗中学教师,包括专职教师、兼职教师。

三、禁止的有偿家教行为(一)在学校外与本校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服务;(二)在校内与本校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服务,除非学校明确需要教师为学生提供有偿辅导的特殊情况。

四、纪律处分标准对于违反禁止从事有偿家教规定的教师,将根据违规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引入全员考核、考评等制度,将教师职业道德与绩效考核挂钩,严重违反者可予以开除。

第三章实施办法与措施一、成立管理委员会各中学将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规范教师的行为,监督和管理有偿家教工作。

二、建立投诉渠道学生、家长和其他人员如发现有偿家教行为,可通过学校设立的投诉渠道进行举报。

三、加大宣传力度学校应加大对有偿家教的宣传力度,普及教师有偿家教行为对教育公平的不利影响。

第四章政策关联与落实一、教师培训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教育教学水平和辅导能力,从而减少因教师补课能力不足导致的有偿家教需求。

二、严格考核与督导学校应引入全员考核和督导机制,将教师的职业道德及有偿家教行为纳入考核内容,对存在问题的教师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大资源投入学校应加大资源投入,推动提高教育公平的措施和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提供更优质的教育资源,减少有偿家教需求。

第五章法律责任对有偿家教行为进行举报或发现后,学校将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偿家教教师进行处理,并通报相关部门。

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教师为本市范围内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在职教师。

前款所称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有偿补课界定本办法所指有偿补课包括:1、教师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的有偿补课;2、教师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及各种形式校外补习班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3、教师利用职务之便相互介绍、提供补课生源或为其他教师、校外办学机构介绍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取利益;4、教师其他违规有偿补课行为。

第四条处理原则1、预防为主:建章立制,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增强广大教师拒绝有偿补课的政治自觉、行为自觉。

2、规范执纪:统一处理尺度和处理程序,实现对有偿补课行为处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3、严肃纪律:对极少数藐视纪律、顶风违纪、不思悔改的从严从重处理。

4、强化震慑:有案必查,违纪必究,以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震慑一片。

第五条处理措施1、对从事有偿补课的在职教师,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

2、对涉及有偿补课的学生,应当及时向家长告知情况,并根据家长意愿进行妥善处理。

3、对涉及有偿补课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4、对知情不报、包庇纵容有偿补课行为的学校领导、教师,应当从重处理。

5、对拒绝参加有偿补课的教师,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实施与监督1、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举报、查处、反馈等机制。

2、学校应当承担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主体责任,工作责任不落实者,给予校长及相关责任人处理。

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违规处理办法范本

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违规处理办法范本

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违规处理办法范本假设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违规处理办法范本如下:一、背景和目的教师有偿补课是违背教育规范的行为,对学校教育秩序、学生学业和家长权益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规范教师有偿补课行为,保护学生权益和家长利益,制定以下处理办法。

二、违规行为的定义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私自与学生或家长约定进行有偿补课的行为。

三、违规行为的惩罚1. 第一次违规:口头警告,并进行书面记录,同时向所在学校领导汇报,由学校领导进行谈话。

2. 第二次违规:暂停有偿补课活动一个月,并进行书面警告,向所在学校领导汇报,由学校领导对教师进行严肃批评。

3. 第三次违规:暂停有偿补课活动三个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学校领导,由学校领导决定是否给予教师相应的处分。

4. 第四次违规:撤销教师的有偿补课资格,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向所在学校和相关主管部门汇报。

四、申诉和投诉渠道教师在被处罚之后,若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所在学校领导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学校领导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家长在发现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后,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将组织调查,对于证实有违规行为的教师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向家长进行反馈。

五、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学校将建立健全有偿补课行为监督和检查机制,定期对教师进行监督和检查。

同时,加强家校联系,鼓励家长对教师的有偿补课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向学校进行反馈。

六、教师有偿补课的替代措施为了满足学生和家长的需求,学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提供充足的教学资源和学习辅导,减少学生对有偿补课的需求。

2. 实施弹性作息制度,为学生提供更多的自主学习时间,缓解学生和家长对有偿补课的依赖。

3. 鼓励学生参加学校举办的兴趣活动和社会实践,丰富学生课余生活,提高学习动力。

七、总结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违规处理办法是保障正常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和家长权益的重要举措。

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一直是教育行业的一大难题,不仅影响了
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也容易引发一系列问题。

针对这一情况,各地
教育部门和学校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处理办法,以规范教师的有偿补课
行为。

首先,对于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教育部门一般要求学校
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学校可以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规定教师不得在
校内或者校外从事有偿补课行为,违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同时,学校
也可以加强对教师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有偿补课行为的发生。

其次,教育部门还会对中小学在职教师进行教育培训。

通过开展各
类培训活动,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增强其教学能力和信心,减少有偿补课的需求。

教师在参加培训时也会深入学习有关政策
法规,增强法律意识,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除此之外,教育部门还会建立举报和投诉机制。

对于发现有偿补课
行为的学生、家长或者其他教师,可以通过举报渠道进行举报,教育
部门将对举报进行核实,并做出相应处理。

此举既可以有效打击有偿
补课行为,也可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主要包括建立管
理制度、加强教育培训和建立举报投诉机制等措施。

只有通过全社会
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规范教师的有偿补课行为,维护教育教学的正
常秩序,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

【本文总字数:247字】。

×××小学严禁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规定和处理办法

×××小学严禁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规定和处理办法

×××小学
严禁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规定和处理办法
一、严禁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1、严禁在职教师以各种名义租赁校内外房屋或在家进行有偿补课。

2、严禁在职教师利用工作之便,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

3、严禁在职教师故意留下课堂新课内容放到课外有偿家教。

4、严禁在职教师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课或辅导及介绍生源从中牟利。

5、严禁在职教师向学生推销或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资料和作业本等。

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处理办法
1、凡从事有偿补课或在社会培训机构进行有偿教学的在职教师,向学生收取的款项和报酬一律清退,无法清退的予以追缴,并由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

2、在职在编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经查实扣发当年绩效工资,取消三年内晋职晋级和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3、对违反规定的代课教师立即辞退,并登记备案,以后不再聘用、录用。

4、属于特级教师的,协调有关部门取消相应的荣誉称号和
经济待遇,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教师聘任合同。

5、严格实行校长“一把手”责任制,处分教师的同时给予学校校长处分,并取消学校相应荣誉称号。

6、因违规补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学生伤害事件,责任教师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受害学生的经济损失。

×××小学。

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教师〔2014〕1号)、《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育部教师〔201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偿补课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获取经济利益或额外报酬为目的,从事课外辅导、补习(含提供食宿)的有偿服务行为。

经教育部门或学校批准同意,在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农村学校少年宫等履行兼职工作以及学校竞赛辅导等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对违反本规定的在职教师受处分种类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

处分期间不得评优评先、晋升职称和提拔任用。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从事有偿补课:(一)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车库、地下室)等场所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有偿课外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二)未经批准组织、参与校外办学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进行学科类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三)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或为社会培训机构课外辅导补习班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利的;(四)以获利为目的,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的;(五)其他按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的行为。

第五条学校发现教师可能存在有偿补课行为的,应及时指出和制止。

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对经查实有偿补课行为的教师进行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有偿补课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经查实,教师有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清退违规所得,并给予以下处理:对于情节较轻的,由学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徐教规(2014)4 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教师为本市范围内幼儿园、特殊教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在职教师。

前款所称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有偿补课包括:1、教师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的有偿补课;2、教师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及各种形式校外补习班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3、教师利用职务之便相互介绍、提供补课生源或为其他教师、校外办学机构介绍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取利益;4、教师其他违规有偿补课行为。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从重处理:1、教师将正常教学时间内应教授的教学内容留到有偿补课活动中进行,并以此吸引、强迫学生参加其组织的有偿补课的;2、教师因学生不参加其组织或介绍的有偿补课而不公正对待学生的;3、教师组织有偿补课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第五条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个人或社会培训机构,供其举办以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课活动。

学校、教师不得参与各种有偿补课的宣传、组织活动。

学校不得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

第六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 、由所在学校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写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按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工资。

学校可根据情况将当事人调离教学岗位,或由学校申请、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将当事人调离原单位。

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有关部门三年内不得聘其担任中高考、学科质量检测的命题人和市、县(市、区)两级学科中心组成员,不得聘其担任市、县(市、区)两级名特优教师评选、学科竞赛、教科研活动评比、职称评定的评委。

关于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指导意见

关于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指导意见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指导意见当前,我国教育领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其中一项重要问题就是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题的日益严重化。

对于有偿补课这一行为的严厉打击是必然的,需要制定相关的管理政策和意见,加强在职教师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以确保在职教师理性、规范地进行工作并维护师德。

本文就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制定指导意见进行探讨。

一、对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进行规范有偿补课行为已成为当前教育中较为普遍的一种乱象。

教师利用业余时间进行有偿补课,既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更会分散自己的精力,降低教学质量。

要规范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首先应明确其有害性,通过宣传教育、打破既得利益等多种途径,使教师自觉抵制有偿补课,维护职业道德操守。

此外,建立专业的培训体系、完善教育管理体系、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等也是必要的手段。

二、加强管理,建立制度管理的原则就是应处乱者,严格管教应是应对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有效措施。

为此,应该加强制度建设,建立相应的管理规定,明确责任、任务和要求。

其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从严打击有偿补课现象的具体文件,对有偿补课行为进行处罚,通过检查、督促、批评、处罚等方式,维护教育工作的正常秩序。

涉事教师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也应对涉事学生的教育进行反思,引导学生珍惜时间,学习规范,不再支持有偿补课行为。

三、加强教育,激发教师的工作热情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问提不仅给教育事业造成了损失,也对教师自身产生了坏影响。

要遏制这一现象,还需要在加强教育方面下功夫。

教育过程具有长期性和系统性,上级教育机构应加强对教师的职业精神教育和职业形象塑造,在对于教师开展艺术素质、德育教育、心理健康等多方面的培训时,加强权利和义务的教育,让教育工作者深刻认识到教育工作的企业。

同时,政府应加大投入,充分发扬师道尊严,促进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是当前教育中比较普遍的一种乱象。

要从政策、制度、教育等多个方面制定管理指导意见,加强教师职业素质建设,严厉惩处涉事教师的乱作为,从而维护教育工作正常秩序,提升教育质量及社会评价度。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有偿补课及收受礼品礼金等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强化学校师德建设主体责任,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文件,结合本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少年宫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单位的在职教师(以下统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及其所在单位(以下统称中小学幼儿园)。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甘于奉献、改革创新、廉洁从教。

不得有以下行为:(一)组织、推荐或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各种形式的有偿补课;(二)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含异地)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三)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四)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五)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六)其他有偿补课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有第三条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处分: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受警告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受记过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五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一)存在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中小学在职教职工违规补课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中小学在职教职工违规补课行为处理实施方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根据《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方法》和教育部《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违规补课行为是指在职教职工违规办班、带生及从事有偿家教(不含校内课后服务)。

本方法所指中小学教职工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研究等机构的在职人员(含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校长是治理违规补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是责任主体,应该全面有效落实相关管理责任。

各校应加强教职工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教育,引导教职工践行核心价值观,全面落实立德树人,自觉拒绝违规补课,对每名学生认真负责,为学困生答疑辅导,倡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

第四条建立教师义务辅导报备制度。

教师利用休息时间或节假日为亲友子弟、学困生辅导,本人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家长签名确认后报学校,学校对其进行审核, 在保证其完本钱职工作任务,并确保学生人身平安与身心健康的前提下,经学校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在学校公示,学校根据备案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对教师义务辅导进行检查。

第五条教师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补课:(一)擅自利用学校的教育教学场所、设施设备组织或参与带生办班的行为;(二)在本人住房或租借他人房屋等场所进行带生办班的行为;(三)以配偶、父母、子女、亲戚或朋友等名义办班,参与教学、辅导或管理等行为;(四)在社会培训机构、在线教育机构等参与教学、辅导或管理活动等行为;(五)教师之间相互介绍学生为对方提供有偿补课生源信息的;利用职务之便为社会人员(含退休教师)、社会办学机构介绍生源或提供信息的行为;(六)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活动的行为;(七)参与组织或聘用异地教师(含未就业大学生)举办各类有偿辅导班、特长班;(八)其他应当认定为违规补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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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
徐教规(2014)4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教师为本市范围内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在职教师。

前款所称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有偿补课包括:
1、教师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的有偿补课;
2、教师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及各种形式校外补习班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
3、教师利用职务之便相互介绍、提供补课生源或为其他教师、校外办学机构介绍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取利益;
4、教师其他违规有偿补课行为。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从重处理:
1、教师将正常教学时间内应教授的教学内容留到有偿补课活动中进行,并以此吸引、强迫学生参加其组织的有偿补课的;
2、教师因学生不参加其组织或介绍的有偿补课而不公正对待学生的;
3、教师组织有偿补课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第五条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个人或社会培训机构,供其举办以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课活动。

学校、教师不得参与各种有偿补课的宣传、组织活动。

学校不得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

第六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由所在学校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写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按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工资。

学校可根据情况将当事人调离教学岗位,或由学校申请、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将当事人调离原单位。

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有关部门三年内不得聘其担任中高考、学科质量检测的命题人和市、县(市、区)两级学科中心组成员,不得聘其担任市、县(市、区)两级名特优教师评选、学科竞赛、教科研活动评比、职称评定的评委。

2、依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从事有偿补课被查实一次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查实两次的,给予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的处分;查实三次的,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情节严重的,可直接给予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相关处理规定的,按有关程序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本规定第六条处理外,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给予免除职务处理。

特级教师、拔尖人才、名校长、名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及其他称号获得者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本规定第六条处理外,由学校报请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或有批准权限的相关部门取消其称号及待遇。

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条学校是治理教师有偿补课的责任主体,自接到教师有偿补课线索起,应立即进行调查,在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应按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学校做好教师有偿补课的查处工作。

公办学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拟给予第六条第二款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决定。

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拟给予以上处理的,由所在学校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对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监管不力、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被查实的学校,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对不认真查证教师有偿补课行为或不及时按规定处理有偿补课教师的学校,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取消学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综合督导不得定为优秀,校长及其他责任人员的绩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级,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

民办学校有以上行为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治理教师有偿补课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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