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
2024年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

2024年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引言:近年来,我国教育领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现象愈发普遍。
这种现象既扰乱了正常的教育秩序,也影响了学生的公平受教育权益。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24年中学针对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以期营造更公正的教育环境。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些规定的背景、原因和实施的意义。
一、背景近年来,教育界普遍存在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现象。
一方面,这是由于学生和家长对于教育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他们往往认为通过有偿家教可以提高学习成绩。
另一方面,从事有偿家教可以帮助教师增加收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他们的经济压力。
然而,这种现象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教学秩序,还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
首先,有偿家教导致教育资源不公平分配,富有资源的学生能够得到更多的辅导,而贫困学生则往往无法承担高额的家教费用。
其次,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容易导致教育资源流失,他们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了家教上,而忽视了正式的备课和教学工作。
因此,针对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现象,制定一系列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二、原因制定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有以下几个主要原因:1.保障公平受教育权益教育是一项公共事业,应该保障每个学生接受平等的教育机会。
然而,在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情况下,资源分配不平衡,富有资源的学生得到更多的辅导,而贫困学生被边缘化。
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可以减少资源的不平等分配,保障学生的公平受教育权益。
2.提高教育质量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往往会分散他们的精力,时间和精力都无法充分投入到正式的备课和教学工作中,这势必会影响教育质量的提高。
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可以使教师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正式的教学工作中,提高教育质量。
3.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作为教育工作者,教师不仅仅是一个知识传授者,更是一个道德榜样和引导者。
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教育的公平原则,也有可能导致一些不正当的行为出现,如收取高额的家教费用等。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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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小 组 , 具体 负责 评估 工作 。 “ 十二 五 ” 教 育改 革和 发 展规 划 中期评估 _ 丁作 涉及
省教 育厅成 立 “ 十二 五 ” 教 育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中 期
处、 职 成处 、 高教 处 、 民教处 、 人事 处 、 财务处 、 师范处 、
估 ,完成专 题评 估报 告并报 厅 中期 评估 领 导小 组办 公
室 。6月底 前 , 省教 育厅 向省 政府 发展 规划 办公 室报 送 中期评 估 总报 告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送 审稿 ) 。7月 中 旬 前 , 省 教 育厅 向省 政府 发展 规划办 公 室报送 评估 报 告正 式文件 。
八、 组织领 导
外事处 、 体卫艺处 、 中小 学 思 政 处 、 高校思政处 、 督 导 室、 学工 办 、 校产处、 项 目办 、 电教馆 、 实 图 中心 、 考 试 管 理 中心 、 教研 室 、 教科所 、 信 息 中心 、 编译 中心 等 处室 主 要 负 责 人 为 成 员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设 在 省 教 育 厅 发 展 规划处 , 具 体负 责方 案 制 定 、 安 排 部署 、 组 织 协调 等 工
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 青 海省 人 民政府 办 公厅转 发省教 育 厅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中小 学 校 管 理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的 若 干规 定 》 ( 青政 办 [ 2 0 1 0] 6 7号 ) , 省 教 育 厅 决 定 对 全 省
教育部对中小学和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严格禁令

教育部对中小学和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严格禁令引言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坚决纠正一些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维护教育公平,教育部特制定本禁令。
一、禁令内容1. 禁止各级各类中小学组织或变相组织有偿补课。
2. 禁止在职教师进行有偿补课,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课余时间、周末、寒暑假等时间进行有偿辅导。
3. 禁止学校、教师以任何形式推荐或默认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4. 禁止学校、教师以任何名义收受补课机构给予的财物。
二、违规处理1. 对违反禁令的学校,教育部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减少招生计划等措施。
2. 对违反禁令的在职教师,教育部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教师资格等措施。
3. 对违反禁令的学生,学校应予以批评教育,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警告、记过等措施。
三、监督检查1.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排查制度。
2. 鼓励家长和社会各界对违反禁令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3. 教育部将对违反禁令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
四、组织实施1.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禁令得到有效执行。
2. 各级各类中小学要切实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确保教师熟知禁令内容,自觉遵守禁令。
3. 广大教师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自觉抵制有偿补课,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五、总结教育部对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禁令,旨在维护教育公平,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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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文(3篇)

中学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中学在职教师的行为,促进师德师风建设,维护中学教育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行为管理。
第三章基本原则1. 不得利用教师职务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2. 不得利用教师职务谋取私利。
3. 不得牵涉学生个人利益进行有偿家教活动。
4. 不得在学校教学时间和学校教育教学任务完成期间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第四章禁止范围1. 在职教师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为学生提供一对一或小范围有偿辅导、培训等服务,并以此谋取经济利益。
2. 在职教师不得利用学校的名义进行有偿家教活动。
不得将学校资源、学校教材、学校名声等用于有偿家教目的,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3. 在职教师不得以学生的学习情况作为有偿家教的前提条件,不得与学生家长商讨有关学生学习情况,并以此为基础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第五章处理措施1. 如果发现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 进行调查核实,了解具体情况。
(2) 如果发现确有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行为,将给予相关教师适当的警告、停职、解聘等纪律处分。
(3) 对已与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活动的在职教师,将从经济收入中追缴违规所得,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暂停其教师资格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第六章宣传教育学校将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在职教师有关有偿家教活动的宣传教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 在职教师会议上加强对有偿家教的禁止性、危害性和后果的讲解和宣传,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素质。
2. 制作宣传材料,包括宣传海报、宣传册、宣传视频等,对有偿家教活动进行宣传教育。
第七章监督检查学校将建立健全有偿家教活动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督力度,确保规定的贯彻执行。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 加强对学校教师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防止有偿家教行为的举报渠道和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教师涉嫌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
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

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一、关于有偿家教的界定1、在家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含艺术类培训)并从中获利的。
2、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含艺术类培训)并从中获利的。
3、利用学校教学设施招收本校学生或外来学生从事有偿教育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4、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群团组织)中兼课并从中获利的。
5、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或社会培训机构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二、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1、公办中小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及个人,供其举办以普通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收费补课。
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公办中小学校不得以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
2、禁止在职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家教。
不得相互介绍为对方提供家教生源,不得为社会培训机构或其他人员介绍家教学生;不得利用所教学科不同,组成班子,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教室进行集体家教。
三、处理办法凡违反本规定,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首次查实的,由所在学校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的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取消其当年评先表模资格。
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有偿家教的,区教育局将对当事人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当事人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三年内不能申报高一级职称,且按照国家工资政策,两年内不予正常晋级。
2、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区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从事有偿家教,由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免除职务处理并调离岗位;特级教师、名教师、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等人从事有偿家教的,将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给予解除聘用合同之处理。
3、学校对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一年内有两起以上(含两起)有偿家教事件发生的,由区教育局给予通报批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结果不得定为合格,校长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教育部对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严格规定

教育部对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严
格规定
一、背景
近年来,一些中小学和在职教师进行有偿补课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不仅加重了学生的学业负担,还损害了教育公平。
为了规范教育
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权益,教育部对中小学及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
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二、政策目标
1. 坚决杜绝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维护教育公平;
2. 规范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 强化师德师风建设,树立教师良好形象。
三、政策内容
1. 严禁中小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
- 中小学校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活动;
- 中小学校不得在正常教学时间之外安排补课,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补课。
2. 严禁在职教师进行有偿补课:
- 在职教师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活动;
- 在职教师不得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有偿家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诱导、推荐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3. 加强对有偿补课行为的监管:
-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监管,依法依规查处违规行为;
- 鼓励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对违规进行有偿补课的行为进行举报。
4. 强化师德师风建设:
- 加强师德师风教育,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 对违规进行有偿补课的教师,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四、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附则
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希望各中小学和在职教师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共同维护教育公平,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关于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处理办法

海石湾第二小学
关于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处理办法
根据红教发【2015】91号文件精神,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人民满意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规范教师的廉洁从教行为,学校教职工大会中号召全体教师签定了《践行师德规范、拒绝有偿家教》的承诺书,全体教师应自觉履行自己的承诺,维护自己和学校的形象。
学校将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学校对不履行承诺的教师严肃查处,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教师校外有偿补课,学校制止后及时停止补课行为的,对当事人口头警告。
2.经学校教育仍无果的教师,情节较重的,在评优、晋级、申报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名教师等方面3年内实行一票否决;当年考核不合格,奖励性绩效工资停止发放,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情节严重者,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兰州市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严肃处理。
不服从处理者学校将移交上级主管部门,暂停教学工作,调离原单位。
4.有荣誉称号的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经调查核实,报区教育局审核后,上报有关部门批准,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
取消相关待遇。
5.学校各级各处室齐抓共管,落实领导(分管年级)责任制。
如有教师出现不履行承诺行为,教师所在的教研组长、分管领导如不予以教育制止并向学校领导报告的,将追究其连带责任,视违规教师的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教育部的规定:禁止中小学及其在职教育从业者有偿补课

教育部的规定:禁止中小学及其在职教育从业者有偿补课1. 背景近年来,有偿补课现象在中小学教育领域内逐渐兴起,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和争议。
一方面,有偿补课可能导致教育不公平,使得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学生能够获得更多的教育资源,而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学生则无法享受到同等的教育机会。
另一方面,有偿补课还可能给在职教育从业者带来一些不良影响,如影响其教学态度和教学质量,甚至可能导致一些从业者过分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学生的全面发展。
为了维护教育公平,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教育市场秩序,教育部于[[今天日期]]发布了《教育部的规定:禁止中小学及其在职教育从业者有偿补课》(以下简称《规定》),对中小学及其在职教育从业者的有偿补课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和规范。
2. 《规定》的主要内容2.1 禁止有偿补课的行为《规定》明确指出,中小学及其在职教育从业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有偿补课,包括但不限于线上和线下授课、辅导、咨询等方式。
此外,还禁止从业者以介绍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或者变相参与有偿补课的行为。
2.2 禁止发布虚假广告和夸大宣传《规定》要求,中小学及其在职教育从业者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者夸大宣传,误导学生和家长。
对于涉及教育服务的宣传,必须真实、准确、全面,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2.3 加强从业者的管理和培训《规定》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在职教育从业者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服务质量。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在职教育从业者,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2.4 鼓励举报和查处《规定》鼓励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维护教育公平和教育秩序。
3. 结语《教育部的规定:禁止中小学及其在职教育从业者有偿补课》的发布,对于维护教育公平,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教育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期待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教育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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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
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学校的办
学行为和教师的从教行为,有效遏制有偿家教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有偿家教的界定
有偿家教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在双休日、节假日和其它休息时间进行教学辅导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从事有偿家教:
1.在住宅内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2.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3.在校外办学机构中从事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4.为个人或校外辅导班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5.在职教师利用工作之便自己或以亲属名义招收学生提供食宿,进行学习辅导,并收取费用的;
6.其他有关情形。
二、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
1.各中小学校的教室、课桌凳、器材等教学设备,不得租给或借给他人(包括
本校教师),供其为学生收费补课。
2.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不得与校外办学机构合作,组织学生进行收费补课。
3.禁止教师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教室进行有偿家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家教,不得为校外办学机构或其他人员介绍家教学生。
三、处理办法
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一经查实,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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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的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按照国家工资政策,两年内不予正常晋级。
处理后继续从事有偿家教的,予以解聘。
2.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上述办法处理外,同时给予行政处分;市、县级优秀教师和骨干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上述办法处理外,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取消其荣誉称号。
3.学校对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监管不力,发现有偿家教行为而未及时制止和处理的,校长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正副校长给予免职处理。
四、健全禁止有偿家教的工作责任制
1.广大教师要加强学习,提高觉悟,充分认识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和崇高性,主动作出承诺,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以实际行动树立人民教师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淡泊名利、志存高远的良好形象。
2.各中小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树立正面典型,建立教育、预防和惩治
相结合的长效机制,要以“禁止有偿家教”为内容,强化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组织教师作出不从事有偿家教的书面承诺。
建立“禁止有偿家教”自查制度,学校领导班子要在业余时间,不定期调查、走访学生或家长,了解教师有无从事有偿家教行为,发现苗头及时进行阻止和处理。
监管和查处不力的,取消学校参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表彰奖励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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