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
2024年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

2024年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引言:近年来,我国教育领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现象愈发普遍。
这种现象既扰乱了正常的教育秩序,也影响了学生的公平受教育权益。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24年中学针对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以期营造更公正的教育环境。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些规定的背景、原因和实施的意义。
一、背景近年来,教育界普遍存在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现象。
一方面,这是由于学生和家长对于教育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他们往往认为通过有偿家教可以提高学习成绩。
另一方面,从事有偿家教可以帮助教师增加收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他们的经济压力。
然而,这种现象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教学秩序,还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
首先,有偿家教导致教育资源不公平分配,富有资源的学生能够得到更多的辅导,而贫困学生则往往无法承担高额的家教费用。
其次,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容易导致教育资源流失,他们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了家教上,而忽视了正式的备课和教学工作。
因此,针对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现象,制定一系列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二、原因制定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有以下几个主要原因:1.保障公平受教育权益教育是一项公共事业,应该保障每个学生接受平等的教育机会。
然而,在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情况下,资源分配不平衡,富有资源的学生得到更多的辅导,而贫困学生被边缘化。
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可以减少资源的不平等分配,保障学生的公平受教育权益。
2.提高教育质量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往往会分散他们的精力,时间和精力都无法充分投入到正式的备课和教学工作中,这势必会影响教育质量的提高。
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可以使教师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正式的教学工作中,提高教育质量。
3.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作为教育工作者,教师不仅仅是一个知识传授者,更是一个道德榜样和引导者。
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教育的公平原则,也有可能导致一些不正当的行为出现,如收取高额的家教费用等。
中学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模版

中学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学教育质量管理,确保教育资源公平分配,提高学生成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学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学,是指中等教育阶段的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在职教师,是指在中学正式注册的教师。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有偿家教,是指教师在在职期间以一定报酬进行的课外辅导或补习活动。
第五条中学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进行限制,旨在防止有偿家教活动对教师本职工作的干扰,确保教育资源公平分配,提高教育质量。
第六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应当遵循教育公平、诚信、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中学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加强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有偿家教的限制第八条在职教师不得利用其在校内教学活动以及校内资源,进行有偿家教活动。
第九条在职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威胁或者利诱学生参加其有偿家教活动。
第十条在职教师不得利用校内教研或课堂活动给有偿家教活动招生做广告宣传。
第十一条在职教师不得违反校内课程安排,通过改变课程内容或时间影响学生参加有偿家教。
第十二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刻意教授与中学教育无关的内容。
第十三条在职教师不得接受学生或家长的礼品、礼金或其他财物,以换取有偿家教的机会。
第十四条中学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在职教师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职、降职、解聘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中学应当建立健全对有偿家教行为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建立相应的制度。
第十六条中学应当加强对在职教师进行宣传教育,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
第十七条中学应当定期组织对在职教师进行有偿家教行为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学生和家长可以通过校园举报、投诉渠道向中学反映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
第十九条中学应当对举报和投诉内容进行认真核实,及时处理并给予反馈。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在职教师若从事有偿家教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本

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本第一章立法背景一、教育现状及问题针对我国教育体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特别是有偿家教现象的普遍存在以及对教育公平的不利影响,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引入获得推动和重视。
二、规定立意及目的为了维护教育公平原则,保护学生的权益,促进教育公平发展,制定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旨在规范教师的行为,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有效减少有偿家教现象对教育公平的不利影响。
第二章规定内容一、定义与范围有偿家教指在职在岗教师以任课教师身份外出为学生提供补课、家庭作业辅导等有偿服务行为。
二、禁止从事有偿家教的职业教职工范围在职在岗中学教师,包括专职教师、兼职教师。
三、禁止的有偿家教行为(一)在学校外与本校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服务;(二)在校内与本校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服务,除非学校明确需要教师为学生提供有偿辅导的特殊情况。
四、纪律处分标准对于违反禁止从事有偿家教规定的教师,将根据违规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引入全员考核、考评等制度,将教师职业道德与绩效考核挂钩,严重违反者可予以开除。
第三章实施办法与措施一、成立管理委员会各中学将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规范教师的行为,监督和管理有偿家教工作。
二、建立投诉渠道学生、家长和其他人员如发现有偿家教行为,可通过学校设立的投诉渠道进行举报。
三、加大宣传力度学校应加大对有偿家教的宣传力度,普及教师有偿家教行为对教育公平的不利影响。
第四章政策关联与落实一、教师培训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教育教学水平和辅导能力,从而减少因教师补课能力不足导致的有偿家教需求。
二、严格考核与督导学校应引入全员考核和督导机制,将教师的职业道德及有偿家教行为纳入考核内容,对存在问题的教师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大资源投入学校应加大资源投入,推动提高教育公平的措施和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提供更优质的教育资源,减少有偿家教需求。
第五章法律责任对有偿家教行为进行举报或发现后,学校将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偿家教教师进行处理,并通报相关部门。
教育部对中小学和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严格禁令

教育部对中小学和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严格禁令引言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坚决纠正一些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维护教育公平,教育部特制定本禁令。
一、禁令内容1. 禁止各级各类中小学组织或变相组织有偿补课。
2. 禁止在职教师进行有偿补课,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课余时间、周末、寒暑假等时间进行有偿辅导。
3. 禁止学校、教师以任何形式推荐或默认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4. 禁止学校、教师以任何名义收受补课机构给予的财物。
二、违规处理1. 对违反禁令的学校,教育部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减少招生计划等措施。
2. 对违反禁令的在职教师,教育部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教师资格等措施。
3. 对违反禁令的学生,学校应予以批评教育,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警告、记过等措施。
三、监督检查1.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排查制度。
2. 鼓励家长和社会各界对违反禁令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3. 教育部将对违反禁令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
四、组织实施1.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禁令得到有效执行。
2. 各级各类中小学要切实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确保教师熟知禁令内容,自觉遵守禁令。
3. 广大教师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自觉抵制有偿补课,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五、总结教育部对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禁令,旨在维护教育公平,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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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文(3篇)

中学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中学在职教师的行为,促进师德师风建设,维护中学教育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行为管理。
第三章基本原则1. 不得利用教师职务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2. 不得利用教师职务谋取私利。
3. 不得牵涉学生个人利益进行有偿家教活动。
4. 不得在学校教学时间和学校教育教学任务完成期间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第四章禁止范围1. 在职教师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为学生提供一对一或小范围有偿辅导、培训等服务,并以此谋取经济利益。
2. 在职教师不得利用学校的名义进行有偿家教活动。
不得将学校资源、学校教材、学校名声等用于有偿家教目的,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3. 在职教师不得以学生的学习情况作为有偿家教的前提条件,不得与学生家长商讨有关学生学习情况,并以此为基础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第五章处理措施1. 如果发现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学校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 进行调查核实,了解具体情况。
(2) 如果发现确有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行为,将给予相关教师适当的警告、停职、解聘等纪律处分。
(3) 对已与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活动的在职教师,将从经济收入中追缴违规所得,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暂停其教师资格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第六章宣传教育学校将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在职教师有关有偿家教活动的宣传教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 在职教师会议上加强对有偿家教的禁止性、危害性和后果的讲解和宣传,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素质。
2. 制作宣传材料,包括宣传海报、宣传册、宣传视频等,对有偿家教活动进行宣传教育。
第七章监督检查学校将建立健全有偿家教活动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督力度,确保规定的贯彻执行。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 加强对学校教师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防止有偿家教行为的举报渠道和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教师涉嫌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核实。
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文(4篇)

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维护中学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教师从事正常教学工作的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学教师,包括在职在岗教师和兼职教师。
第三条有偿家教是指教师在教学工作之外,接受学生或家长的委托,以赚取报酬为目的,对学生进行教育辅导的行为。
第四条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应遵循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学校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规定的宣传教育,引导教师正确对待有偿家教行为,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
第二章禁止从事有偿家教的情形第六条严禁教师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即使是在教学工作之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利用自己在授课过程中获取到的学生个人信息,私自联系学生或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服务并收取费用;(二)利用学校教学资源、教材、试题等进行有偿教育辅导;(三)以任课教师的名义开设补习班、培训机构等,对学生进行有偿辅导。
第七条教师在任课教学环节中发现学生存在学习问题或需要辅导时,应及时向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和家长报告,由学校采取相应措施提供必要的辅导服务。
第八条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学习监督与反馈,设立学习辅导平台,为学生提供免费的学业辅导服务。
第九条学校建立有偿家教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学生、家长和教师对有偿家教行为进行监督并积极参与举报。
第三章监督与处罚第十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学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偿家教行为的,应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停止有偿家教行为。
第十一条对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属于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校应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诫勉、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第十二条对于严重违反有偿家教禁令、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教师,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处分,并将其情况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有偿家教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道德建设的教育培训,引导教师坚守职业道德底线,保障正常教学秩序。
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

关于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教师的从教行为,有效遏制有偿家教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有偿家教的界定有偿家教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在双休日、节假日和其它休息时间进行教学辅导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从事有偿家教:1.在住宅内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2.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3.在校外办学机构中从事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4.为个人或校外辅导班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5.在职教师利用工作之便自己或以亲属名义招收学生提供食宿,进行学习辅导,并收取费用的;6.其他有关情形。
二、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1.各中小学校的教室、课桌凳、器材等教学设备,不得租给或借给他人(包括本校教师),供其为学生收费补课。
2.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不得与校外办学机构合作,组织学生进行收费补课。
3.禁止教师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教室进行有偿家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家教,不得为校外办学机构或其他人员介绍家教学生。
三、处理办法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一经查实,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1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的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按照国家工资政策,两年内不予正常晋级。
处理后继续从事有偿家教的,予以解聘。
2.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上述办法处理外,同时给予行政处分;市、县级优秀教师和骨干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上述办法处理外,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取消其荣誉称号。
3.学校对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监管不力,发现有偿家教行为而未及时制止和处理的,校长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正副校长给予免职处理。
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告

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告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不仅影响了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且在社会上损害了教育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现就进一步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通告如下,请广大群众监督。
一、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
1、严禁任何学校或个人将学校场地、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租借给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从事中小学有偿家教。
2、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公办中小学校不得以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
3、严禁在职在岗教师利用寒暑假、节日、双休日及其它课余时间从事有偿家教活动和利用职务之便,强迫、动员、暗示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
4、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参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或其他个人组织的面向中小学生的有偿补课。
5、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利用补课讲新课及“课上不讲课下讲”的行为。
6、严禁各级教研人员从事有偿家教。
二、处理办法
1、学校对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得定为实绩
突出等级;是省、市级示范学校的,取消其称号。
同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建议调离校长岗位。
2、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和利用职务之便,为社会机构、个人介绍生源、在社会机构兼职的,一经查实,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4]1号,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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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修养,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不断深化我校行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有偿家教的界定
1、在家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含艺术类培训)获利的。
2、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含艺术类培训)获利的。
3、利用学校设施设备收带本校学生或外来学生获利的。
4、擅自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群团组织)中兼课获利的。
5、利用职务之便为退休教师或其他教师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二、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
1、公办中小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及个人,供其举办以普通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收费补课。
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公办中小学校不得以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
2、禁止在职教师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活动和利用职务之便,暗示、动员或强制学生参加有偿家教。
3、未经学校批准同意,在职教师不得擅自受聘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职代课。
三、处理办法
凡违反本规定,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学校对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的资格,综合督导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2、从事有偿家教的在职教师,当年不得参加各级学科性考试命题工作,不得参加各级学科性竞赛活动的组织工作或担任评委。
3、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首次,由所在学校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取消年终评优评先和晋职晋级资格;再次,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并给予待岗处理,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从事有偿家教,由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免除职务处理并调离岗位;特级教师、名教师、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从事有偿家教,由有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未满见习期的新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给予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四、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
学校要广泛宣传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文件精神,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要设立在职教师有偿家教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信访举报。
为确保本规定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