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票据法
我国票据丧失之救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九章第二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票据法》第九章第二节讲义我国票据丧失之救济我国《票据法》规定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诉讼三种补救方法。
这种立法例是开放式的,将国际上现存的主要救济措施一并引入,其立法宗旨就是为失票人提供更多的救济措施,以利于失票人作出自主选择。
一、挂失止付(一)概念挂失止付是我国传统商事习惯上对票据丧失的一种补救方法。
所谓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于票据丧失后将失票情形告知付款人,并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失票上记载的金额,付款人基于失票人的请求依法暂停付款的制度。
我国《票据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从性质上讲,挂失止付仅仅是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因为通知人是否真正丧失票据尚未得到确切判断,票据并不因挂失止付而无效,失票人的票据责任并不因此而免除,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也并不能通过挂失止付的方法得到最终恢复。
我们认为,挂失止付的行为逻辑是挂失人丧失票据、付款人化解风险。
挂失人的风险交由付款人担当,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有牵强附会之嫌。
这或许就是西方主要国家和地区未将其作为票据丧失后的法定补救措施之原因。
而我国票据法律将挂失止付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法定补救措施,完全是出于防止所失票据被他人冒领的道德考虑。
(二)条件1.止付请求人票据权利人,如收款人或持票人。
2.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挂失止付并非适用所有的票据。
从我国现行票据法律法规来看,《票据法》规定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可挂失止付。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写“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写“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8.28【实施日期】2004.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汇票第一节出票第二节背书第三节承兑第四节保证第五节付款第六节追索权第三章本票第四章支票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基本原则】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代理】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盖章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票据签章】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经济法课件第九章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三)背书连续 形式连续
四、承兑
1、承兑的概念只要承兑就必须承担付款义务 2、承兑程序 (1)提示承兑: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期前提示
见票后定日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提示 (2)承兑成立——承兑格式
第一,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承兑日期并签章 第二,承兑不得附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一、票据
票据 基本 分类
种类一: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 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
确支票定 票 存的是款金出业种额票务类给人的收签银二据款发行:人的或本或,其持委他票票托 金人办融的理机票支构
本在在票见见给是票票收出无无款票条条人人件件或签支支持发付付票的确确人,定定的承的的票诺金金据自额额己给
▪ 1、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 人和收款人
▪ 2、是委付证券 ▪ 3、是见票即付和指定到期日付款的票据
▪汇票的种类
1按出票人: 银行汇票
▪
▪
商业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
(按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
2、按付款日期分 (到期日)
1.定日付款(2016年5月20日付款) 2.出票后定期付款(出票后2个月付款) 3.见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20天付款) 4.见票即付: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未按期
提示付款,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权。
二、支票
▪ (一)概述
▪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 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 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见票即付、付款人只能是银行。
五、保证
自考《商法二》第九章 票据法

7、一般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依民法规定产生的与票据有关的权利义务关 系。包括票据发生、转让的原因关系;出票 人与付款人间的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 系。是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关系一经成立 即与基础关系分离。
1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 共30分)2012.1 1P272
39.简述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区 别。
支票=现金?
有这样一个故事: 一个人去世,他的三个朋友去参加葬礼。一个朋友提
议:送死者一些钱,以备他使用。其他二人表示同 意。第一个人丢进坟墓100美圆。第二个人虽然心 疼钱,也只好丢进坟墓100美圆。第三个人当然也 心疼钱,想了一下,丢进坟墓一张300美圆的支票, 将那200美圆找回来。说:我也给100美圆,但是, 没有零钱,只好给一张支票。所以说,支票与现金 是有区别的。
本票,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 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特征:本票是一种自付证券;在我国见票即 付,不能约定到期日。 种类:根据出票人身份不同分为银行本票、 商业本票。我国仅限于银行本票。
支票,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 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 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特征:支票是一种委付证券;付款人只能是经批准 可以办理支票(即活期)存款业务的银行或金融机 构;我国支票见票即付。 种类:根据付款方式不同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 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即可用于现金也可转账。
D
30.票据关系中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 【 】 2011.10 1P271
A.出票人
B.背书人
D
18.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 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 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属于( )2011.1 1P269
第九章CPA经济法票据法记忆口诀

第九章CPA经济法票据法记忆口诀
CPA经济法第九章票据法,这一章的客观题大都比较简单,但有时候也会考一种讨厌的题型,就是时间性规定和票据记载事项。
如果你觉得记忆三种票据的区别实在很痛苦,可以记住以下三句口诀:
1、票据提示付款期限:
知是笨儿会衣会食(知道他是笨蛋儿子,但自己会穿衣服会吃饭)
知(支)是(10):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
笨(本)儿(2):本票自出票日起2月内
会(汇)衣(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会(汇)食(10):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10日内。
2、票据权利的时效:知了本会饿(知了本来就会饿)
知(支)了(6):支票出票日起6个月
本(本票)会(汇票)饿(2):本票/见票即付汇票出票日起2年,远期汇票到期日起2年
3、票据记载事项:
收本支付两汇票(收回本金去支付两张汇票)
收(收款人)本(本票):本票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
支(支票)付(付款人):支票必须记载付款人名称
两(两者,指收款人和付款人)汇票:汇票必须同时记载收款人名称和付款人名称。
票据法第九章汇票2-3

第三节 背书
一、概念、特征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 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粘单上的记载
事项与汇票上的记载事项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粘单上第一记载人没有在粘接处 签章的,粘单上记载的事项无效。 、
特征:1.附属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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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①表明“汇票”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委托;③确 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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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对应记载事项
这些事项未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 a.付款日期;b.付款地;c.出票地
票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 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 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 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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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得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p148 • a.禁止背书文句; • b.担当付款人(代理付款人)条款 • (四)非法定记载事项(无效记载事项) • 这是指记载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记载事项, 是票据法规定以外的事项,例如汇票签发的 原因、用途、交易合同号码、有关单证号码、 开户银行等。依国际上通行作法当事人可记 载于汇票上,但不具有汇票上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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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非转让背书。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等为目的的 背书为非转让背书。
•
• • •
(1)委任(托)背书,是持票人将权利委托授予他人 代为行使为目的的特殊背书。(载明“委托收款”字样)
(此背书要求持票人在背书时委托收款、委托行使追索权、委托提起 诉讼等意旨,在票据背面要有同义的文字记载和签章。)
经济法 第九章 票据法 笔记

第九章票据法第一节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1、票据的概念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广义的票据包括凡是能够财产证券化并具有支付功能的所有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仓单、保函等;狭义的票据专指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的特征⑴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内容,完全依票据上所载文义而定,而不能进行任意解释或根据票据以外的其他文件确定。
⑵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做成格式和记载事项都由法律严格规定,未按法律规定做成票据或不按法律规定记载事项,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造成票据无效。
⑶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只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这种支付关系的原因或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均可不问。
⑷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是指其权利与票据的占有不可分离,票据上权利的发生、转移、行使,均须依票据才能进行。
二、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1日施行。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三、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1、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也称为票据上的关系。
票据上的关系中权利即票据权利。
因此,所谓票据关系是指持有票据的债权人与在票据上签名的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2、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的基础关系,是指票据的当事人之间交付票据的理由,包括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因支付货物价款及其他合同的给付事宜和票据本身的转让的起因。
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就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九章 票据法09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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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类 依背书的目的不同 1、转让背书 记名背书(我国) (1)记名背书(我国) (2)空白背书 2、非转让背书(P139) 非转让背书(P139) 委托背书:授权被背书人代理自己行权。 (1)委托背书:授权被背书人代理自己行权。 设质背书:以票据作为质物。 (2)设质背书:以票据作为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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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C 15 D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概述 二、出票 三、承兑 四、背书 五、保证 六、付款 七、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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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票概述 (一)概念 出票人签名的, 出票人签名的,委托付款人于见票时或指 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 票人的票据。 票人的票据。 (二)分类 按汇票上记载的到期日不同, 1、按汇票上记载的到期日不同,分为即期 汇票与远期汇票。 汇票与远期汇票。 按汇票上对收款人记载方式不同, 2、按汇票上对收款人记载方式不同,分为 记名汇票、不记名汇票、指示汇票。 记名汇票、不记名汇票、指示汇票。 根据发票人不同,分为银行汇票、 3、根据发票人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商业 汇票。 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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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 (1)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 票即付。 票即付。 (2)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付款人营业 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 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出票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 (3)出票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出票人营业 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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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票据法第一节票据概述一、票据法概述1、票据:依法发行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的特征:有价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
票据的无因性: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仅以持有票据为必要。
文义证券:该证券的义务人只按证券上所指明的金额和条件对权利人履行义务。
3、票据能力:任何民事主体都有票据权利能力,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票据法没有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4、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票据上的关系):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规定的,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
票据返还关系、利益返还关系、损害赔偿关系。
二者的区别:权利产生的原因、权利内容、权利行使的依据不同。
5、票据上的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出票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6、票据的基础关系原因关系:依票据转让的原因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预约关系:票据授受的当事人之间,在发行票据之前,对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等票据事项所达成的合意,或在背书之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产生的法律关系。
资金关系: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的资金基础关系。
二、票据行为1、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能够发生票据债务的法律行为。
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
出票行为是主票据行为或基本票据行为。
其他的是附属票据行为。
2、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也叫发票行为或发行行为。
3、背书: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4、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只有汇票才有承兑制度。
定期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未按照规定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5、保证: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特定的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票据行为。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保证人对汇票承担的保证责任。
被保证人可以是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等。
保证的效力: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实质上有效存在时,保证人的责任在种类、数量、时效、性质上与被保证人完全相同。
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实质上归于无效时,保证人应负保证责任。
但如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的利益偿还请求权,保证人不负保证责任。
三、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主票据权利,须满足的条件:(1)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
(2)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付款人须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
(3)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如果发现该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况的,有权向持票人请求返还所给付的金额。
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取得方式(1)原始取得:出票人在其开出的票据上填写的收款人取得票据的行为。
(2)继受取得:第三人自收款人手中取得的票据行为,包括通过背书转让、贴现、质押、继承、赠与、付款、公司合并或分立、清算等方式取得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行使(1)提示承兑: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提示付款:其中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4、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消灭所进行的行为。
如提示提示票据、作成拒绝证明、起诉等。
5、票据权利的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6、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票据的伪造: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而是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票据行为的。
票据的变造:没有更改的权利而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的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认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票据被变造之前签章。
案例:某银行接受某公司的委托签发了一张金额为8600元人民币的银行本票,收款人为某电脑公司的经理李某。
李某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某商店,商店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某供销社。
当该供销社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时,付款银行以票据有瑕疵为由退票。
问:王某改写票据金额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属于什么行为?如果最后的持票人向前手行使追索权,各位前手应承担怎样的票据责任?7、票据的更改更改票据上记载事项的行为。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事项可以更改。
不得更改的事项更改了,更改的票据无效。
8、票据抗辩票据抗辩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物的抗辩: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发生的事由所作的抗辩。
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2)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3)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4)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5)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人的抗辩:由于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
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法院应予支持:(1)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3)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4)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9、票据的补救(1)挂失止付(2)公示催告及诉讼四、票据的丧失及其补救第二节汇票一、汇票的概念及出票1、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2、汇票的种类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3、汇票出票的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任意记载事项:主要有“不得转让”4、出票的效力(1)对出票人的效力(2)对收款人的效力——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3)对付款人的效力二、背书1、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背书是转让杜撰权利的一种方法,也是票据得以流通的基础。
2、背书的效力(1)权利的转让的效力。
权利由背书人转让给被背书人。
(2)担保效力。
背书人对包括被背书人在内的一切后手担保该票据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
(3)证明效力。
3、背书的种类: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委托背书和设质背书)4、背书的连续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背书必须是连续的,如果不是连续的,不能享受票据上的权利。
以背书转让的,背书应当连续。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5、背书的禁止1)绝对禁止: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2)相对禁止: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三、汇票的承兑1、承兑的概念及意义(1)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
三种票据种类中只有汇票才有承兑制度。
(2)出票是一种票据行为,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须先有出票,然后才有承兑,并且,要以汇票原件为行为对象,持票人须凭票提示承兑,付款人须在该票正面签章准予承兑。
2、提示承兑(1)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承兑的时效,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承兑的例外,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承兑,付款人不得以该汇票未经承兑而拒绝立即付款,否则就构成拒绝付款,并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财产责任。
3、付款人的承兑程序(1)付款人对向其承兑的汇票,应当在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票据法第41条规定,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注明提示承兑的日期并签章。
(2)承兑的记载事项,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3)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
四、汇票的保证五、汇票的付款1、错误付款和付款损失承担(1)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
(2)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1)未对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以及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履行审查义务而错误付款的;(2)公示催告期间对公示催告的票据付款的;(3)收到法院止付通知后付款的;(4)其他以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
案例:某鲜花店因出售大量的花篮,得到一张收款人为该鲜花店、票面额为15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
该店背书转让了这张汇票。
经过几次背书后,这张汇票最后流通到某公司,当该公司持票请求付款时,付款银行拒绝付款,理由是:一是票据从出票日起已经过了一个月;二是票据上的背书不连续。
问:有效的转让背书必须记载哪些事项?汇票从出票日起超过一个月的话,能否得到票款?六、追索权行使条件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均称拒付。
另外,付款人逃匿、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持票人无法实现提示,也称拒付。
出现拒付,持票人有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