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管理规定
商标管理制度(六篇)

商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商标是全体员工辛勤劳动的智能成果,是公司的无形资产,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受国家法律保护。
自觉维护商标信誉,对企业的整体形象和经济利益有很大影响,为维护公司自身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商标管理工作在总经理领导下,由商标管理小组归口管理。
第三条商标管理小组的管理职能为:1)办理公司国内、外的商标注册工作;2)办理注册商标的变更、续展、转让、许可使用;3)负责注册商标纠纷的办理;4)指导相关客商定牌生产的商标管理工作;5)指导检查各部门正确使用商标;6)管理公司商标档案。
第二章商标设计档案第四条商标的设计任务由总经办委托的广告公司完成。
商标设计主要通过电脑完成、电子数据等形式传送。
委托广告公司设计的商标一经被公司录用,则最终所有权(含财产)归公司所有。
第五条主商标原则上不变动或不予重新设计。
如果确因发展需要进行变动或重新设计,需将公司董事会确认的主商标报商标管理员办理注册。
经注册后方可投产使用。
第六条新品图案(品名)商标的设计,应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
第三章商标使用管理第七条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原则上不准使用。
第八条注册商标的使用,其比例、尺寸等应严格等同于商标注册证的样稿,不得随意自选改变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使用注册商标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九条公司接受国内外厂家定牌生产时,应要求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商标证书或许可使用该商标且未超出许可范围的使用证明。
在定制其注册商标标识或未注册商标标识的,公司有关部门应向商标管理小组提供资料,经核准后才可使用。
第四章商标的印刷、存放与核销第十条商标的印刷、存放与核销由采购部统一管理,有商标管理小组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商标的印刷主要包括小包装、外包装、外箱上的商标印刷,宣传品上的商标印刷等。
第十二条涉及商标的外加工印刷或制作时,应在外加工合同中订立严密的商标管理条款;在合同签订之前,这些商标条款须商标管理小组审核。
公司商标管理办法

公司商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商标管理,保护公司商标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商标的注册、使用、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公司商标管理工作遵循依法保护、合理使用、注重效益、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商标注册第四条公司申请商标注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申请商标注册应充分考虑商标的显著性、独创性和适应性,确保商标能够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易于识别和区分。
第六条公司申请商标注册前应进行商标查询,确保商标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第七条公司申请商标注册应提交完整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设计图样及相关材料,并按期办理商标注册手续。
第三章商标使用第八条公司应合理使用已注册商标,确保商标在产品或服务上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第九条公司使用商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第十条公司使用商标应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商标声誉,不得将商标用于虚假宣传或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四章商标保护第十一条公司应关注商标侵权行为,对侵犯公司商标权益的行为,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维权。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商标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更新商标注册信息,确保商标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公司应加强商标法律意识,定期组织商标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对商标法律保护的认识。
第五章商标管理组织第十四条公司应设立商标管理组织,负责公司商标的管理和维权工作。
第十五条商标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和实施公司商标战略和策略。
2. 管理和维护公司商标注册信息。
3. 监督和规范公司商标使用行为。
4. 处理商标侵权事宜,维护公司商标权益。
5. 定期向公司领导报告商标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商标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标使用行为,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商标使用行为。
第三条商标使用人应当依法使用商标,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得利用商标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商标使用的监督管理,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标使用监督管理。
第二章商标注册及使用条件第五条商标注册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提供真实、准确的商标注册申请材料;(三)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四)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属于禁止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
第六条商标注册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商标注册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三)商标图样;(四)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清单;(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颁发商标注册证书。
第八条商标注册人取得商标注册后,可以依照规定使用该商标。
第九条商标使用人应当使用注册商标,并在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标记。
第十条商标使用人使用注册商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商标注册人合法持有商标注册证书;(二)商标使用人具有合法的商标使用权;(三)商标使用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商标注册证书上记载的商品或者服务一致;(四)商标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等要素。
第三章商标使用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商标使用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擅自转让商标注册;(二)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商标;(三)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四)不得利用商标进行虚假宣传;(五)不得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益。
第十二条商标使用人应当使用注册商标,并在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标记。
企业商标管理规定(3篇)

企业商标管理规定是指国家对企业商标的注册、使用、保护等方面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条例。
1. 商标注册规定:企业商标必须经过国家商标局注册,符合商标法律法规的要求方可获得注册资格。
2. 商标使用规定:企业商标使用需符合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涉及欺骗消费者、仿冒他人商标等违法行为。
3. 商标保护规定:企业商标享有法律保护,国家对商标的侵权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企业商标在商标冲突、侵权投诉等问题上具备合法维权的权利,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其商标权益。
4. 商标管理规定:企业应定期对商标进行管理,包括商标续展、商标转让、商标使用监管等工作,确保商标的合法、稳定、有效使用和保护。
5. 商标使用标准规定:商标使用必须符合商标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不能损害公共利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道德。
6. 商标变更规定:企业在商标所有人、商标名称、商标地址等变更情况下,需要按照规定办理商标变更手续,保证商标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7. 商标权转让规定:企业有权将自己拥有的商标进行转让,但需要按照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商标权转让手续。
以上是企业商标管理规定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和修改。
企业在商标管理过程中,应遵守相关规定,妥善管理和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企业商标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商标的管理行为,保护商标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对商标进行注册、申请、使用、维护、变更、许可、转让、终止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企业商标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商标权益,促进企业的商标品牌建设和创新发展。
第四条商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商标的指导、监督和服务,提供注册咨询、审查、评估等支持服务,为企业提供便利、高效的商标管理服务。
第五条企业应当合理运用商标作为重要的市场竞争手段,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加强商标保护意识,积极维护自身商标权益。
商标使用管理条例

商标使用管理条例1.1 为了加强对商标的管理,规范商标的使用行为,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条例。
1.2 本管理条例适用于在本公司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
第二条商标的使用2.1 商标注册人应按照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内容使用商标,不得自行改变商标的样式、颜色、名称等。
2.2 商标注册人应保证产品质量,不得使用商标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2.3 商标注册人应主动维护商标形象,及时处理商标在使用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商标的声誉不受损害。
第三条商标的许可3.1 商标注册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许可方式包括独占许可和非独占许可。
3.2 许可使用商标的被许可人应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商标,不得超出许可范围。
3.3 商标注册人应监督被许可人的使用行为,确保被许可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第四条商标的转让4.1 商标注册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转让应通过签订商标转让协议进行。
4.2 商标转让协议应包括转让的商标名称、图样、注册号、商品或服务类别等内容。
4.3 商标注册人应在转让协议生效后,将商标注册证正本交受让方或受让方的代理人。
第五条商标的续展5.1 商标注册人应在商标注册期满前申请商标续展。
5.2 商标注册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商标续展费用。
5.3 商标注册人未申请续展或未缴纳续展费用的,商标将被注销。
第六条商标侵权的处理6.1 商标注册人发现有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6.2 商标注册人可以向侵权方发出警告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6.3 侵权行为给商标注册人造成损失的,商标注册人可以要求侵权方赔偿损失。
7.1 本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2 本管理条例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附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本示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特殊应用场合及增加条款:1.场合:商标许可给关联公司使用•7.3 关联公司使用商标的,应提交关联关系证明文件。
企业商标管理制度(5篇)

企业商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第二条本企业的商标管理由商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商标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为:商标管理领导小组主管日常事务和广告宣传,销售科主管商标流通过程中商标管理,技术科制定质量标准,工艺纺织操作规程,品质科负责出厂的检验工作。
第三章商标管理第三条按商标法的规定,依法办理注册申请、续展、变更、使用许可等手续,以取得商标专用权。
第四条企业目前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名称为:类别:核准使用的商品:使用商标必须符合注册规定合法使用,不得滥用和乱用商标,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仿冒、复制和销售,或采取手段损害企业商标信誉,否则视为侵犯我厂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凡需增添注册商标,必须由商标管理领导小组决定,经审定商标全部内容后,即可申请注册。
第六条合资企业使用本厂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需履行相关手续。
经向厂部提出书面申请,同意批准后,由商标管理小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手续。
第七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依法报国家商标局备案,报市工商局存查。
第八条商标被许可人不能将使用许可的商标再许可他人使用。
第九条商标注册获准后,即由商标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商标档案,管理其设计件、印刷件和注册证件,接受商标查询,积累商标资料,监督和维护商标信誉,负责检查商标使用情况,及时向领导部门汇报,并处理报废商标等事宜。
第十条任何人员未征得商标管理领导小组____同意,不得向外订购,制版注册商标的图形和字样及包装装潢和广告(包括礼品袋纸盒、包装箱、吊牌、合格证等印刷及装饰性商标图案和字样)。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复印、偷盗、倒卖商标,一经发现,按《商标法》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产品出厂由品质科按质量标准检验,严格出厂程序,对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准出厂。
第十二条商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商标统计及各类包装物的管理,负责按计划产量限额发放,严格领付手续,做好收付记录。
后处理车间必须有专职或兼职保管人员负责商标和各类材料的发放、使用和保管。
商标管理制度规定
商标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商标管理行为,保护企业商标权益,提升企业商标价值,促进企业商标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系统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商标管理工作,包括商标注册、使用、保护、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公司商标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规章及公司内部管理规定。
第四条全体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维护公司商标权益,保护公司商标形象。
第二章商标注册管理第五条公司商标注册应当遵循国家商标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商标注册申请,获得商标注册证书。
第六条公司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充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遵循商标注册原则,确保商标注册顺利进行。
第七条公司商标注册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司商标进行审核,及时了解商标注册情况,做好商标注册保护工作。
第八条公司不得擅自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益。
第九条公司应当及时了解商标注册变更情况,及时更新商标注册信息。
第十条公司商标注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商标注册档案,及时归档商标注册证书和相关文件。
第三章商标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商标使用应当符合商标注册证书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变更商标使用范围及使用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商标使用应当保持商标原始形象,不得滥用商标,不得变相使用商标。
第十三条公司商标使用应当遵循商标使用规范,不得损害他人商标权益。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商标使用违规行为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公司依法使用商标的产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商标注册证书载明的领域。
第十六条公司商标使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商标使用台账,及时了解商标使用情况。
第四章商标保护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商标保护应当遵循国家商标保护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商标权益。
第十八条公司商标保护应当及时了解商标侵权行为,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维护。
第十九条公司商标保护应当定期对商标保护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商标侵权行为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商标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商标侵权案件台账,及时跟踪处理商标侵权案件。
商标注册管理规定
商标注册管理规定概述:商标是企业识别和区分自身产品或服务的重要标志,商标的注册管理对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各国制定了相应的商标注册管理规定,以规范商标注册程序、限制商标的使用范围,保障商标权的行使和保护。
一、商标的定义和范围商标是指具有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颜色、声音、标志组合等。
商标注册管理规定明确商标的范围和保护对象,以防止滥用商标权对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1.1 商标的范围商标的范围涵盖了所有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标志。
这些标志需具有区别性,不得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相似。
1.2 商标的保护对象商标注册管理规定明确商标权的保护对象是商标所有人,商标所有人享有在登记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商标的权利。
二、商标注册的要求和程序为了维护商标权的合法性,商标注册管理规定具体规定了商标注册的要求和程序,以确保商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1 商标注册的要求商标注册管理规定要求商标必须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容易识别和辨认,且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商标还必须与要注册的商品或服务有直接的联系。
2.2 商标注册程序商标注册管理规定包括商标的申请、审查、公告和注册等程序。
申请人需在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商标局将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并公告符合要求的商标。
经审查通过后,商标局将为合格的商标颁发注册证明。
三、商标使用和维权商标注册管理规定还对商标的使用和维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商标权的行使和保护。
3.1 商标使用和使用范围商标注册管理规定要求商标所有人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正确使用商标,并对商标的使用范围进行限制。
商标的使用范围包括具体商品或服务的类别范围以及地理范围。
3.2 商标权的保护和维权商标注册管理规定充分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并对滥用商标权的行为进行惩罚。
商标所有人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追究法律责任。
四、商标监管和执法商标注册管理规定还对商标监管和执法进行了规范,以确保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国家商标管理 商标管理办法
国家商标管理商标管理办法国家商标管理商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规范商标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商标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商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确保其依法独立、公正、诚信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商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商标信息公示,为社会公众提供合法商标信息查询服务。
第六条商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商标监测和处置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商标违法行为。
第七条商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商标权评估和培训制度,提高商标管理水平。
第八条依法从事商标注册、代理等商标业务的机构、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商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独立、诚信地履行职责。
第十条商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商标服务行业。
第二章商标注册第十一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依法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提供必要的商标申请文件,并缴纳商标申请费。
第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保证其申请商标的真实和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商标注册审查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相应的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商标注册申请经核准后,应当及时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并公告注册商标。
第三章商标使用第十五条商标权人应当按照商标法的规定使用其商标,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商标。
第十六条商标权人应当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依法维护自己的商标权。
第十七条商标使用商品或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质量要求,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章商标管理第十八条商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商标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
第十九条商标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商标纠纷处理机制,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商标管理规定范文(3篇)
企业商标管理规定范文一、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企业商标管理,保护企业商标权益,提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注册商标的拥有者和使用者,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作社等。
三、商标注册管理1. 商标注册义务商标拥有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向商标管理机关申请商标注册,并履行相关手续。
2. 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商标拥有者应当按照商标管理机关的要求,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并提交必要的商标样品和证明材料。
3. 商标注册费用商标拥有者应当按照商标管理机关的规定,缴纳商标注册费用,完成商标注册手续。
4. 商标注册审查商标管理机关应当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判断商标是否符合注册条件。
5. 商标注册结果通知商标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将商标注册结果通知商标拥有者,并将商标注册信息公示。
四、商标使用管理1. 商标使用义务商标拥有者应当按照商标注册范围及规定的类别和商品范围,合法、合理地使用商标。
2. 商标使用方式商标拥有者在使用商标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商标标识清晰地标注在商品、包装、广告等相关物品上。
3. 商标使用期限商标拥有者应当及时维护商标的使用期限,如有需要,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延长商标使用期限,并更新商标注册信息。
4. 商标合作与许可商标拥有者可以与他人进行商标合作或许可使用,但应当与商标合作方或许可使用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五、商标保护管理1. 商标侵权行为对于商标权益受到侵权的行为,商标拥有者有权向商标管理机关提起投诉,并依法采取相应的维权措施。
2. 商标纠纷解决商标拥有者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商标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商标宣传和教育商标管理机关应当开展相关商标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商标权益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4. 商标监督检查商标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进行商标监督检查,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商标的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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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管理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商标管理制度第一章商标管理总则第一条商标管理的目标商标管理的目标是:通过正确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不断提高商标的信誉价值,争创驰名商标,利用驰名商标推动产品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提高企业效益。
第二条商标管理的策略建立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商标的显着性、独创性;确保商标国际国内注册的及时性;确保商标依法正确使用;确保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质量与创新;确保商品服务信誉;确保合理的广告投入;确保商标专用权不容侵犯及其价值的不断增值。
第二章商标管理职能第三条公司行政办是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1、负责制定公司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2、负责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评估、使用许可的审核;3、负责对印制前的商标标识物品的样板进行审批;4、指导或参与公司解决商标被侵权及纠纷案的工作;5、指导、监督下属企业、关联企业商标管理工作;6、负责商标的档案管理、信息处理;7、提供商标专业知识咨询服务及指导;8、负责与政府商标行政管理部门联络;9、负责有关商标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1、负有保护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义务;2、履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3、有权对商标专用权的特许使用、有偿许可使用提出建议;4、公司行政办行政秘书组对公司委托印制的商标标识负责;5、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本办法负有具体实施的责任。
第五条公司将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本办法第四条的履行情况纳入工作考评。
第三章商标在行政运作中的管理第六条产品开发部门在新产品开发初期,必须同时考虑新产品商标的使用,并应根据国家商标局对商标的审核周期提前向公司行政办申报商标注册。
第七条商标的申请、注册程序名称提出--检索--申请--受理--初审公告--核准时间约2年1、提出名称各相关部门、关联企业向公司行政办书面提出拟用商标名称、图案的申请报告。
2、检索申请单位按照商标检索要求,填写商标名称检索表格,公司行政办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商标局进行名称检索,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申请单位。
3、注册申请与核准注册申请单位应根据名称检索结果作出是否注册商标的决定。
对需要商标注册的文字、图形、组合文字图形按要求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并提交十一份图样(图样应在10×10-5×5范围内)。
在接到申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司行政办完成对申报文件进行初步核对及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公司行政办在接到国家商标局的商标受理通知书后,将在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商标注册申请单位。
第八条公司行政办应根据公司的经营战略需要,按国际商标注册的规则办理境外商标注册。
第九条为避免注册商标在相关类别被他人抢注,各商标设计部门应重视联合商标、防御性商标的设计与注册。
第十条商标设计日起至国家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发布初审公告之日止,为公司设定的商业秘密保护期。
第十一条关联企业需自行注册商标的,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办理商标注册手续。
商标核准注册后,报公司行政办备案。
第十二条商标的补正、修正、异议、复审、争议、变更、续展1、补正、修正对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商标注册申请,国家商标局将向公司发出《审查意见书》,公司行政办在接到意见书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反馈商标注册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按通知要求给予补正、修正。
2、异议异议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公司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与公司在同一类或类似的商品类别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不满三个月的,应及时向商标局递交《商标异议书》;二是他人对我公司申请并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将要求我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答辩。
公司行政办在收到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反馈商标注册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拟就答辩意见并送交公司行政办,公司行政办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递交国家商标局。
3、复审公司行政办在收到国家商标局驳回公司注册申请而发给的《驳回通知书》或者因异议而发给《异议裁定书》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反馈商标注册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如不服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意见,公司行政办在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或《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其他有关商标复审程序均依上一款规定执行。
4、争议公司注册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因相同或近似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且一方注册商标注册不满一年,公司行政办应按争议程序处理商标争议案件。
5、注册不当商标的处理公司认为他人注册商标不当的,由公司行政办组织辖内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意见,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对他人认为公司商标注册不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的,公司行政办将组织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
6、再复审公司应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驳回复审、争议、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等所作出的终局决定或裁定,在一年内依程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再复审。
7、变更公司如因经营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法律规定其它注册事项的,应由公司行政办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变更注册申请。
8、续展对需要续展的商标,在有效期满前的六个月内,由公司行政办向国家商标局办理续展手续。
本条所列各项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交办。
第十三条商标的信息处理公司行政办应经常与政府商标管理部门保持联系,接受专业指导,掌握商标政策法规,了解商标信息,提高商标管理水平。
定期查阅《商标公告》,及时发现与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申请商标并作出处理。
公司行政办将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适时公布相关的商标信息。
第十四条商标的转让与受让1、公司行政办应视需要办理注册商标评估手续。
对商标进行分类管理。
定期进行商标使用宣传。
并对长期闲置不用或较少使用的商标,可向公司提出商标转让建议,经批准后实施商标转让。
2、因经营需要受让他人注册商标的,由求购单位向公司提出申请,在对求购注册商标的使用价值进行充分的论证后,可以受让注册商标。
受让费用与商标专用权人应由公司与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单位协商明确。
3、受让商标,必须审核转让人持有该商标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确认该商标权利人没有因与第三人发生权利纠纷和质押,才办理受让手续。
4、商标转让、受让时应严格遵照《商标法》规定的程序、要求办理手续,避免不当转让、受让造成损失。
第四章商标在经营活动中的管理第十五条商标的使用要求1、使用公司核准注册后的商标,应在商品包装上标明注册商标及标记"R"。
2、在使用公司的注册商标前,应确认其使用是在核定的商品范围内。
如需在未注册类的商品上使用,则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3、使用公司的注册商标时,应以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为准,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六条商标的许可使用1、公司是公司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公司和其下属各事业部、非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是商标的当然使用人。
2、公司下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各分公司、各关联企业需使用公司注册商标时,应签订使用许可合同。
3、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及商标使用单位的性质、审核确认商标有偿或无偿使用的资格。
4、对拟使用公司注册商标的企业,按如下程序办理许可手续:(1)由拟许可使用公司商标的有关业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申请表格;(2)公司投资管理部对拟使用公司注册商标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核;(3)草拟后的合同应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会签,并应取得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书面意见;(4)由有关业务部门与符合条件的企业签订许可合同;(5)由被许可方在三个月内将合同送交其所在地工商局存查;(6)由公司行政办在三个月内将合同分别送交国家商标局备案和我方所在地工商局存查。
第十七条许可合同的经办及履行商标使用许可的经办部门负有如下职责:1、向公司行政办提出拟商标许可使用的申请,填写申请表格;2、草拟许可合同,按程序审核批复后签署合同;3、负责执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4、每年10月份向公司行政办书面报告合同的履行情况;5、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有义务及时向公司行政办报告,并配合处理纠纷;6、对违反本条上述规定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商标许可使用的监督公司行政办对被授权使用、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企业行使监督权。
其监督范围是:1、是否按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标记;2、是否使用在注册商标核定或双方约定的商品范围内;3、是否擅自改动注册商标文字、图形;4、单一产品在全国市场、省级市场的同类产品占有率。
第十九条商标在使用中的基础管理(一)凡使用公司注册商标的经营部门,应设兼职岗位做好下列基础管理的统计工作:1、使用商标的商品名称及开始使用的时间;2、使用商标的商品广告日期及广告媒体的名称;3、商标标识物品的制作时间、数量及制作单位名称;4、单一产品在全国市场、省级市场的同类产品占有率;5、该产品在市场的销售规模;6、该产品在市场的主要销售对象;7、该产品的价格变动记录、省级市场价格差异;8、该产品在全国市场、各省级市场的推广费用;该产品在国内外所获得的荣誉称号。
(二)统计工作周期为上年度11月1日至次年10月30日。
每年11月份将统计结果报送公司行政办。
第五章商标标识的印制第二十条公司行政办是承担商标标识印制的责任部门,其职能是:1、对各使用注册商标的部门、企业提出印制的商标标识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商标主管部门审批;2、负责审核承印单位的资质;3、负责配合执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部门监督商标标识的印制;4、与承印单位签订商标标识的印制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5、对商标标识的印制质量负有责任。
第二十一条需经审核方可印制的商标标识包括:内部发行刊物、礼品、对外宣传物品及需要标注注册商标标识的其它物品。
第二十二条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企业其商标标识印制由公司行政办行政秘书组负责。
确需由被许可方负责印制商标标识的,应在商标许可合同中明确规定印制商标标识的义务和责任。
授权使用注册商标的企业自行负责商标标识印制,承担标识印制的相应职责。
第二十三条凡许可使用、授权使用公司商标的企业,在每一种不同的标识印制前,其图样都必须取得公司许可。
标识印制后应将样板交公司行政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制应严格按照国家《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进行。
承印单位必须是持有国家工商部门核发的《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及《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章商标的档案管理第二十五条商标的档案管理应遵循维护资料的完整、真实、安全、统一存档、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商标的档案管理应按下列内容分类:商标名称的选择;注册资料;商标侵权案、纠纷案资料;广告;包装装潢(设计稿);商标标识物样本(实物版和电子版);相关费用单据;品牌在商业市场中的相关数据等。
第二十七条财务部门应在财务帐目中单列商标广告、品牌推广等用于商标宣传费用的子目录,并于每月25日前以电子文本或A4打印文件形式交付公司行政办商标管理员备案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