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0.20•【字号】洪府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南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评审程序第五章表彰奖励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南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大力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示范带动各类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赣发〔2018〕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昌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奖励、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是南昌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南昌市具有法人资格,已经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头作用,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质量效益的组织(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组织)和为质量强市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评审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国家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好中择优,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原则。
第六条市长质量奖每2年评审1次,每届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各不超过2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市质量强市与名牌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一、目的和依据为提高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县长质量奖在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县长质量奖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的设立为依据。
二、评审委员会的组成1.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行业协会代表等组成。
2.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主任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
三、评审委员会的职责1. 组织制定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制度和评审标准,确保评审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2. 组织评审专家团队,对申报的县长质量奖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进行筛选。
3. 审核评审专家团队的组成,以确保评审人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4. 对评审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并按规定向县政府报告,并提出奖励和奖金分配建议。
5. 发布评审结果,并组织对获奖企业进行宣传、表彰。
四、评审流程1. 获奖企业提出申报材料,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终审。
3. 终审由评审专家团队进行,评审团成员从不同的领域和行业中选取,实施专业化评审。
4. 客观、公正地评估获奖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创新、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综合实力。
5.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专家团队的评审结果,对获奖企业进行评定并提出奖励和奖金分配建议。
6. 评审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对获奖企业予以公示并进行宣传、表彰。
五、保密和公正原则1. 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团队及相关人员需绝对保守评审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
2. 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工作时,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原则,严禁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奖励与纪律1. 获奖企业依据评审结果享有相应的奖励和奖金。
2. 对于评审过程中有明显违纪行为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及评审专家团队成员,将依法进行纪律处理。
七、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进行修订,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德阳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四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德阳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德阳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德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市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生产型或服务型企业或组织,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资格审查、材料审核、现场评审、评定委员会集体审议、社会公示、市政府审批六个评定程序,以政府推动、政策引导、社会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市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和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鼓励支持德阳市辖区内大型央企及在国内行业居领先地位的生产企业积极争创“全国质量奖”、“四川省政府质量管理奖”。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7•【字号】邢政[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邢政〔2012〕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邢台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8日市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1月17日邢台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表彰本市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引导并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高总体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和《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邢台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分设组织奖和个人奖。
组织奖授予在邢台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工程或服务)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有广泛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工业企业、施工单位和服务单位,非紧密型企业集团除外。
个人奖授予在质量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以推广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为基础,以促进企业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坚持自愿申请、严格标准、好中选优以及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每年度组织评选一次,一般当年全市获奖单位不超过五家,奖项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五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不得向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总局令第167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5.09.14【实施日期】2015.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总局令(第167号)《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5年9月14日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家质量奖励制度,规范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质量奖是国家在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荣誉。
第三条中国质量奖分为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数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中国质量奖的评选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质检总局)负责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质检总局设立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称评选表彰委员会),负责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具体实施。
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中国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和监督工作。
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承担评选表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彰、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申报、核实和受理第八条申报中国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二)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三)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实现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
第九条申报中国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对中国质量发展事业做出突出贡献;(二)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绍政发[20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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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绍政发〔200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绍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绍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引导企业树立科学发展观,实施“以质取胜”战略,追求卓越绩效,全面提升企业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43号),结合绍兴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绍兴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在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服务等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和宁缺毋滥的原则,在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每年组织评审一次,获奖企业数每年不超过3家。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管理专家和质量专家组成。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制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方针政策,批准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决定拟奖企业名单,处理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协调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2.受理企业申报资料并进行资格审查;3.组建行业评审组对企业进行评审,并监督考核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4.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企业名单;5.承担获得市长质量奖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
关于天津市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

关于天津市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天津市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项设置§1 优秀企业奖§2 创新企业奖§3 守信企业奖§4 贡献企业奖第三章奖项评选§1 评选条件§2 评选程序§3 评选标准第四章奖项申报与评审§1 申报条件§2 申报材料§3 评审流程第五章奖项授予与表彰§1 奖项授予§2 表彰方式第六章奖项管理§1 奖项有效期§2 奖项档案第七章附则§1 法律责任§2 附加细则第一章总则本文旨在规范天津市质量管理奖的管理办法,并鼓励和激励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优秀成绩,推动天津市质量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奖项设置§1 优秀企业奖优秀企业奖旨在表彰在质量管理领域具有出色成绩的企业,推动全市质量管理的提升。
§2 创新企业奖创新企业奖旨在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具有创新思维和实践的企业,鼓励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持续创新。
§3 守信企业奖守信企业奖旨在表彰在质量管理过程中始终遵守承诺、信守诺言的企业,营造诚信经营的良好环境。
§4 贡献企业奖贡献企业奖旨在表彰在全市经济建设和质量提升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鼓励企业持续为天津市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章奖项评选§1 评选条件评选优秀企业奖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机构的审核;- 在过去一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问题;- 在质量管理指标上表现突出。
§2 评选程序奖项评选的程序如下:- 企业自愿申请参评,填写申报表;- 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估;- 组织实地考察,深入了解企业的质量管理情况;- 进行综合评审,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考察结果确定获奖企业。
§3 评选标准评选标准主要包括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指标达标情况、质量改进和创新情况等。
质量管理奖惩制度

质量管理奖惩制度
一、宗旨
本制度旨在通过科学、公正、公平的奖励机制,激励质量管理人员积极参与质量管理,搞活质量管理,从而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提高质量管理工作效率,促进企业发展和增强企业竞争力。
二、质量管理奖励
1、重大成就奖:对集团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成就进行表彰,如改善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研究新技术等。
2、优秀质量管理团队奖:对质量管理工作获得突出成绩的团队进行表彰,奖励一次性奖金和优秀团队称号。
3、优秀质量管理个人奖:对质量管理工作获得突出成绩的成员进行表彰,奖励一次性奖金和优秀个人称号。
4、其它:其它的物理奖励。
三、质量管理处罚
1、行政处罚:对有质量问题的质量管理人员,依据企业有关规定可以予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罚。
2、经济处罚:对有质量问题的质量管理人员,对造成的损失可以进行经济赔偿;
3、其它:其它措施。
四、奖惩办法
1、对于表现优良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及时发放一次性奖金或其它形式的奖励;
2、对于表现不佳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及时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3、所有质量管理奖惩,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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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业,引导和激励企业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提高企业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用户、推进质量振兴事业;特设立全国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质量管理奖)。
第二条质量管理奖是对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并取得显着的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授予的在质量方面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为了科学、公正、客观地开展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质量管理奖评审遵循为企业服务的宗旨。
坚持“高标准、少而精’和“优中选优”的原则,根据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对企业进行实事求是的评审。
第五条质量管理奖每年评审一次。
由中国质量质量协会(以个简称中国质协)按照评审原则、当年质量管理实际水平,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植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二章评审范围第六条质量管理奖评审范围为:工业(含国防工业)、工程建筑、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及商业、贸易、旅游等行业的国有、股份、集体、私营和中外合资及独资企业。
第七条非紧密型企业集团不在评审范围之内。
第三章组织机构、职责第八条质量管理奖评审机构由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和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两级机构组成,工作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由政府、行业、地区主管质量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有权威的质量专家组成。
负责研究、确定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批准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审定获奖企业名单。
第十条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由具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质量管理专家、质量工作者和评审人员组成。
负责实施质量管理奖评审,并向审定委员会提出获奖企业推荐名单。
第十一条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质协,其主要工作是:拟订、修改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培训、评聘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组织实施质量管理奖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对获奖企业进行监督和帮促。
第四章评审人员第十二条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2、教育水平:具有大学或大学以上文化程度;3、培训: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4、经历:具有五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5、能力: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可通过评审专业培训获得),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以及善于与人交往并具备自身独立性的能力。
6、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十三条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人员,由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系统的质量管理奖评审专业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确认为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并由中国质协颁发证书。
对取得资格的评审人员,要根据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与实践的发展不断地进行再培训。
第五章评审标准第十四条全国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由领导、战略、以顾客和市场为中心,信息、分析和知识管理,以人为本,过程管理和经营结果七部分组成。
第十五条全国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重企业从领导作用、战略策划、顾客和市场调研、人力资源管理、过程管理、直至售后服务的全过程控制,更注重企业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和持续改进能力,以及外部环境变化时企业的应变能力扣发展潜能。
第十六条全国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和科学性,注意吸收和借鉴国外质量管理奖标准。
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是质量管理奖评审的基础,也是企业自我评价的依据。
第十七条为保证不问行业企业评审的一致性,制订统一、通用的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
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工业企业、工程建筑企业、运输、通信企业和商业、贸易、旅游及其它行业,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指南。
第十八条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
修订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六章企业申报条件第十九条企业应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并取得显着成效的前提下,对照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提出申报。
第二十条申报企业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生产及经营的企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认真贯彻实施ISO 9OOO族标准,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已获认证注册;对有强制性要求的产品已获认证注册;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2 近三年,有获得用户满意产品,并获全国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称号;3 认真贯彻实施ISO 14000族标准,建立、实施并保持环境管理体系;企业三废治理达标;4 企业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用户投诉;5 由所属行业或所在地区质协对申报企业进行推荐,提出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评价意见。
评审中将优先考虑行业和地区双推荐企业、外资或独资企业可以不经推荐,直接申报。
第七章评审程序第二十一条企业申报。
凡符合质量管理奖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全国质量管理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从所用方法、工作开展和实施结果三个万面对本企业质量管理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
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及必要的证实性材料一并寄送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资格审查。
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评价意见和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资料评审。
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资料评审。
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企业名单。
第二十四条经资料评审,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评审组将针对企业的优势和不足,提供资料评审反馈报告。
第二十五条现场评审。
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进行质量管理现场评审。
评审企业结合自身实际的规定要求和实施方法是否符合评审标准要求;企业是否按规定要求和实施方法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是否有实际成效。
评审组给出现场评审意见并提出存在的问题,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六条综合评价。
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对申报企业的《全国质量管理奖申报表》、现场评审报告等进行综合分析,择优推荐,提出获奖企业推荐名单。
第二十七条审定。
审定委员会听取评审工作报告,审定获奖企业。
第八章评审费用第二十八条申报企业需交纳:申报费 1000元资料评审费 3000元现场评审费 3000元/人*天数现场评审费由接受现场评审的企业按评审人天数交纳。
评审人天数根据企业规模、产品结构和生产复杂程度确定。
评审组成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接受现场评审的企业承担,其中,评审员交通费用按实际发生报销,评审人员食宿费用由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26O元/人*天标准统一收取,现场评审时评审人员的食宿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九章获奖企业的管理第二十九条获奖企业应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三十条条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对获奖企业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帮促。
第三十一条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三十二条获奖企业从获奖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三年后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
第三十三条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重新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和当年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对质量水平显着提高,并始终保持国内、行业先进、用户满意的企业,给予再次授奖。
第三十四条获奖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况之时;应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中国质协:1 发生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2 国家、行业、地区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不合格;3 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
股东、社会等相关方的重大投诉,质量水平明显下降。
第十章评审纪律第三十五条质量管理奖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政府、新闻界、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评审人员要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团结协作,讲求效率,工作认真,保守机密。
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评审人员资格的处分。
涉及法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申报、接受评审的企业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
对违反纪律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消申报、接受评审资格。
第三十八条建立评审和接受评审单位双向监督反馈制度。
接受评审企业要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做出评价,反馈给中国质协。
评审人员要对接受评审企业的守纪情况做出评价,反馈给中国质协。
第十一章奖励第三十九条对获奖企业,中国质协授于质量管理奖奖杯和证书,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布获奖企业名单,进行表彰;在全国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引导广大企业向先进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学习,推进质量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四十条获奖企业可以在企业的宣传广告、产品外包装上展示全国质量管理奖标识,并注明获奖时间。
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二O O二年起实行。
其解释权属中国质协。
注:质量管理奖每年评审一次,有效期为3年。
中国质量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马林介绍,全国质量管理奖采用卓越绩效模式标准,该模式源于美国国家质量奖———美国波多里奇质量奖的评定标准。
总分1000分。
具体包括领导(120分)、战略(80分)、以顾客和市场为中心(80分)、测量、分析和知识管理(80分)、以人为本(80分)、过程管理(160分)、经营结果(400分)。
评审程序包括:企业自愿申报,每年5月中旬以前报名,5月资格审查,6月资料评审,7月~8月进行现场评审,9月审定结果。
凡申报全国质量管理奖企业必须具备五大条件,首先,贯彻实施ISO9000系列标准,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已获认证注册;对有强制性要求的产品已获认证注册;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其次,近3年有获得用户满意产品,并获全国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称号;第三,贯彻实施ISO14000系列标准,企业“三废”治理达标;第四,企业连续3年无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及重大用户投诉;第五,由所属行业或所在地区质协对申报企业进行推荐。
外资或独资企业可以不经推荐,直接申报。
据了解,全国质量管理奖已连续评审4年,宝钢、海尔、联想、青啤等25家企业获奖。
清溢精密光电(深圳)有限公司是华南地区惟一获得全国质量管理奖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