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处罚名称为擅自养犬(杭西综执罚决字〔2021〕第04-0396号)

处罚名称为擅自养犬(杭西综执罚决字〔2021〕第04-0396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杭西综执罚决字〔2021〕第04-0396号
【处罚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70000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170000
【处罚日期】2021.11.01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西湖区
【处罚对象】沈慧芳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32:45
2021年8月,当事人沈慧芳在未取得《杭州市养犬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杭州市西湖
区友谊新村9幢1单元304室养犬。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七
条的规定。
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七条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处罚名称为擅自养犬(杭拱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316号)

处罚名称为擅自养犬(杭拱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316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杭拱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316号
【处罚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70000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170000
【处罚日期】2021.11.03
【处罚机关类型】城管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拱墅区
【处罚对象】王丽玲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26:23
案件名称:王丽玲擅自养犬案被处罚对象名称:王丽玲违法事实和违则:2021年10月31
日11时06分,我局祥符中队执法队员接110联动投诉后到达拱墅区桥市大厦2幢111,发现当事人有擅自养犬的行为,执法队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对现在进
行检查,当事人所饲养的是壹只黑色法斗杂交犬,且未能出示该犬只的养犬许可证,当
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七条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杭州推行“最严养犬令”

杭州推行“最严养犬令”作者:来源:《课堂内外·创新作文高中版》2019年第01期2018年11月15日,浙江杭州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违规养犬和不规范遛犬行为的专项治理,向不办狗证、不牵犬绳遛犬和随地便溺不清理等行为说“不”。
这一规定也被杭州市民称为“最严养犬令”。
按照规定:早7点至晚7点禁止遛狗,遛狗不牵绳最高可罚1000元,无证养狗最高可罚10000元……杭州为什么要启动文明养犬大整治?这不禁让人想起最近一段时间,杭州发生的几起因狗而起的恶性事件:9月9日,杭州一位陈姓女子遛狗不拴绳,导致一头法国斗牛犬猛地扑向一名孕妇。
之后,孕妇的老公用脚踢了一下狗。
看到爱犬受委屈,陈姓女子开始辱骂孕妇,最终上升到肢体冲突,造成已经怀孕八个多月的孕妇出现流产征兆。
11月3日晚,杭州的徐女士因用脚驱赶一只没拴绳而追逐其儿子的哈巴狗,遭遛狗男子殴打致手指骨折,全身多处挫伤。
而在全国范围内,因狗而起的恶性事件并不少见。
成都、武汉等地也因此相继出台了养狗新规。
管狗要从管人做起“狗的问题,源头是人的问题。
”管狗,要从管人做起,重点要管住两类人,一是养狗的人,二是管狗主人的人。
狗可以不懂事,人必须明事理。
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是每个养犬人的义务。
可现在有一些养狗人只图自己开心方便,无视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
如此一来,势必将自己的爱犬置于矛盾的焦点,不仅是对爱犬的不负责任,也会影响所有爱狗人士的形象。
文明来自长期的习惯养成。
各类文明养犬规定的贯彻执行,贵在持之以恒。
管理不文明養犬,应该像查酒驾一样严格才能取得效果。
要让“养狗必办证”“遛狗必拴绳”的观念像“喝酒不开车”一样深入人心,成为习惯。
对不文明养犬行为,须严格依法依规管理,让违法违规养犬的处罚落到实处,才能画定文明养犬的底线。
同时,还应对养狗管理者加强监督与考核,对失职渎职者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犬患的形成,与相关管理部门长期的懈怠甚至失职不无关系。
因此,管理部门必须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才能营造人与宠物和谐共处的文明城市。
处罚名称为擅自养犬(杭余综执罚决字〔2021〕第22-0267号)

处罚名称为擅自养犬(杭余综执罚决字〔2021〕第22-0267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杭余综执罚决字〔2021〕第22-0267号
【处罚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70000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170000
【处罚日期】2021.10.27
【处罚机关类型】城管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余杭区
【处罚对象】罗月林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47:59
案件名称:罗月林擅自养犬案被处罚人名称:罗月林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擅自在杭州
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金家渡社区8组中苑47号处饲养中华田园犬(土狗)1条,执法人员通过信访于2021年10月15日21时15分在余杭区良渚街道朱家路206号杭州余杭区良
渚街道罗家饭店处发现,该犬只性别为雌性,毛色为土黄色,年龄为6岁,经现场测量犬
只体长约52厘米,体高约36厘米,未办理养犬许可。
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没收犬只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杭州市作为国内著名的旅游城市和风景名胜之一,有着很高的人口密度和相对有限的土地资源。
为了保护市民的安全和公共环境的整洁,杭州市政府制定了限制养犬的规定。
首先,根据规定,市民在养犬前必须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和取得养犬许可证。
这样可以对养犬人数进行控制,避免无序繁殖和过度拥有。
养犬许可证的申请需要提供养犬者的身份证明、社保证明、住房证明等相关材料,以确保养犬者有良好的经济条件和住房条件来照顾犬只。
其次,规定要求养犬者需要支付一定的养犬税。
这个税收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养犬者更加负责地养犬,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和环境给犬只。
养犬者需要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每年缴纳一定的养犬税,如果没有缴纳,将会收回养犬许可证并取消犬只的所有权。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养犬的品种和数量的限制。
根据不同的居住区域和公共空间,对不同品种的犬只进行了分类和限制。
例如,在一些人口高密度的居住区域,禁止饲养体型较大的犬只,以防止发生攻击和伤害事件。
在市区的公共场所,禁止饲养任何形式的凶猛犬,以确保市民的人身安全。
最后,规定还对养犬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
养犬者需要确保犬只在公共场所保持安全和文明,避免狗咬人、乱拉乱尿等不良行为发生。
同时,养犬者还需要定期带犬只进行免疫和体检,并且在公共场所必须使用狗链,控制犬只的活动范围。
总的来说,杭州市的限制养犬规定旨在保护市民的安全和公共环境的整洁。
通过规范养犬者的行为和限制犬只的品种和数量,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养犬带来的问题和风险。
同时,通过养犬税的征收,也能够鼓励养犬者更加负责地养犬,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和环境给犬只。
这些限制养犬的规定为杭州市的安全和公共卫生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
处罚名称为擅自养犬(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081号)

处罚名称为擅自养犬(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081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081号【处罚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70000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170000【处罚日期】2021.06.09【处罚机关类型】城管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余杭区【处罚对象】包秀珍【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25:45案件名称:包秀珍擅自养犬案被处罚人名称:包秀珍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4月29日,我局临平中队接举报发现,当事人包秀珍在余杭区临平街道赞城檀府2幢2单元2802室擅自养犬,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查实,当事人养的是壹只拉布拉多犬,四个月大,毛色为白色,性别为雄性;该犬只长约40厘米,高约35厘米。
现场当事人无法出示相关养犬许可证。
执法队员现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21】第3084123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5月10日15时15分前改正并接受复查。
2021年5月9日10时57分复查时,当事人仍未办理出养犬许可证,据调查得知,当事人所养的拉布拉多犬已送离新颜社区,执法人员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21】第3084909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5月12日11时02分前改正并接受复查。
2021年5月31日,余杭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科出具抄告函意见“1、经犬证系统查询,截止2021年5月31日,该犬只未办理养犬许可证。
2、拉布拉多不在禁养名录中,目前可以办理犬证”。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2002)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
规定》的决定(2002)
【发文字号】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2.01.14
【实施日期】2002.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02年1月14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从事犬类养殖、销售的,须经犬类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发《犬类养殖许可证》、《犬类销售许可证》。
依法开办犬类诊所的,应报犬类主管部门备案。
”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处罚名称为擅自养犬(杭拱综执罚决字〔2021〕第18-0069号)

处罚名称为擅自养犬(杭拱综执罚决字〔2021〕第18-0069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杭拱综执罚决字〔2021〕第18-0069号
【处罚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4修正)16838038170000
【处罚日期】2021.10.25
【处罚机关类型】城管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拱墅区
【处罚对象】闻时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33:53
2021年8月19日9 时54分,我局东新中队执法队员沈坚,姚建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当事人携带一条黑色贵宾犬在世嘉君座 4 幢旁遛犬。
经进一步调查查明,该犬的犬主
为闻时,当事人未为该犬只办理《杭州市养犬许可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限
制养犬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根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七条,结合《杭州市城
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本金。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杭州市养犬管理条例(1995年7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8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1995年10月10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犬类的饲养、养殖、销售、诊疗等许可证的审批、核发,违章养犬的处理和狂犬、野犬的捕杀。
公安部门负责烈性犬、大型犬饲养的初审工作,处理犬类管理中的治安事件。
农业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只的防疫、检疫,犬类免疫证的核发,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犬类诊疗所的监管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监测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和学生中开展宣传教育,自觉遵守本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限制养犬工作。
对非法养犬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犬类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条市区的城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简称重点限养区),市区的农村为一般限制养犬地区(简称一般限养区)。
重点限养区与一般限养区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八条重点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类的养殖、销售活动。
重点安全保卫单位或科研单位因护卫、科研需要确需养犬的,须凭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区市容环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有本市常住户口、独户居室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重点限养区内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在一般限养区内需要养犬的,须凭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市容环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犬类主管部门批准。
在本市居住的境外人员需要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应向犬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犬类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从境外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许可饲养的小型观赏犬的品种和大小,由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经批准个人养犬的户只准养一只。
第九条犬类主管部门应自接到养犬申请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养的决定。
对符合准养条件的,发给《犬类准购证明》。
申请人按规定购犬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凭有效的《犬类免疫证》携犬到犬类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验审手续。
犬类主管部门在7日内核发《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在本规定实施前饲养的犬只,必须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按前款规定办理登记、注册验审手续。
逾期不办理登记、注册验审手续的,按非法养犬处理。
《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1次。
第十条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登记费和注册验审费。
在重点限养区内饲养小型观赏犬,每只登记费为5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1000元。
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1000元。
重点安全保卫单位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每只登记费为2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500元。
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500元。
一般限养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每只登记费为3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500元;护家犬每只登记费为1000元,以后每年注册验审费为200元。
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500元。
医疗、科研单位经批准饲养实验用犬的,免收登记费、注册验审费。
第十一条准许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一)根据犬类主管部门的通告或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牌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二)在准养犬颈部系挂由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三)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大型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四)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五)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人力三轮车除外);(六)允许推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6时。
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七)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八)犬只宰杀、死亡、失踪的,应当向犬类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九)不得私自繁衍犬只。
第十二条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以及开办犬类诊疗所的,须经犬类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发《犬类养殖许可证》、《犬类销售许可证》、《犬类诊疗许可证》。
第十三条销售的犬只,必须具有有效的狂犬病等疾病的检疫、免疫证明。
从外地引进的犬只,须有当地有效的检疫、免疫证明,并经本市农业部门复核认可换发本市《犬类免疫证》后,方可销售。
第十四条销售者不得向本市无《犬类准购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犬只。
第十五条重点限养区内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
一般限养区内经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开办的犬类养殖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饮用水水源的距离在1000米以上,与居民居住点距离在500米以上;(二)场舍结构牢固,外墙高度在3米以上;(三)具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四)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的兽医人员。
第十六条开办犬类诊疗所,必须远离公共场所和居民聚居区,拥有一定的场地,具有兽医师以上职称并有从业许可证的兽医人员和必要的诊疗设施。
第十七条犬只伤人或致人患病的,养犬人应当将被伤者送至卫生防疫部门诊治,依法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并由犬类主管部门捕杀或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对养犬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没收或者捕杀犬只,对单位养犬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养犬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暂扣犬只,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一)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二)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三)养犬侵扰他人正常生活经教育不改的;(四)不按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五)不按期注册验审,或者私自繁衍犬只的;(六)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七)重点限养区内,养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未及时清除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从事犬类养殖、销售、诊疗的,由市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和犬只,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拒绝、阻挠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遗弃、走失和被没收的犬只,由市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处理。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按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犬类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收取的登记费、注册验审费、罚没款按规定上交市财政。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军人、武警和公安部门公务用军犬、警犬以及动物园饲养的犬只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的犬类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犬类管理大队积极整改落实重点岗位评议反馈意见2012年,犬类管理大队参加全市重点岗位评议,得到了86.142分,列全市第116位。
通过大队全体队员的共同努力,得分和名次均有明显提高。
根据市局下发的《关于对2012年全市行风评议和重点岗位评议反馈意见进行整改落实的通知》的要求,犬管大队开展多项举措,积极落实整改。
1、加强队伍建设,发挥基层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对党员教育的长期性、连续性,时刻保持党员先进性,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调动队员工作的主观能动性,促进全面工作。
继续坚持每周一集中学习制度。
认真组织全体人员集中学习上级有关指示精神,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及本局有关规定等。
2、要求犬管大队的队员在日常管理中亲民执法,规范执法,高效执法。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程序处理问题的同时,要尊重管理对象、理解养犬者,以维护干净、整洁的城市环境为出发点,按照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达到执法目的。
实现由粗暴执法向文明执法,由简单捕捉为主向宣传教育为主,由突击应付管理向超前介入长效管理的转变。
要求队员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做到用语文明、热情服务、礼貌待人;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做到“以理服人、以诚待人、以情感人”,主动为养犬户排忧解难,融洽与有证养犬户的关系。
3、在加强犬类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犬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大造声势,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犬类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将犬类管理的触角延伸至小区。
积极与社区联手物业管理部门合作,通过在市区各小区张贴文明养犬宣传海报、设置温馨提示牌、与犬主签订《文明养犬公约》等手段,努力依托社区、物业管理部门的力量,扩大犬管覆盖范围。
5、通过发放联系卡等形式,公开举报电话,继续欢迎广大市民对犬管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想群众之所虑,急群众之所难,谋群众之所求,切实解决好市民反映各类犬管问题。
6、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犬只免疫登记处严格按照工作规程办理相关事宜,捕犬队严格按照有关规章捕捉、收容、处置无证犬和流浪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