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标准上层建筑高度
船舶基础知识

船舶基础知识水上运输不仅是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载运输总量中占有着绝对的比重,具有其它任何运输方式所无法替代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作为水上运输工具的船舶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得到了飞速的发展。
为此,从事船舶管理与驾驶的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船舶的有关性能、分类与特点,以便达到安全运营的目的。
第一节船舶的基本组成船舶由主船体(main hull)、上层建筑(superstructure)及其他各种配套设备(equipment)所组成。
1、主船体主船体是指上甲板(upper deck)及以下由船底(bottom)、舷侧(broadside)、甲板(deck)、首尾(fore and aft)与舱壁(bulkhead)等结构组成的水密空心结构,为船舶的主体部分。
主船体各组成部分的含义如下:1)、船底:为主船体的底部结构,有单层和双层两种结构形式。
其横向两侧以圆弧形式(称其为舭部)逐渐向上过度至舷侧。
2)、舷侧:为主船体两侧的直立部分。
其中,前部的线型弯曲部分称首舷,后部的线型弯曲部分称尾舷。
3)、甲板:为主船体垂向上成上下层并延船长方向水平布置的大型纵向连续板架。
4)、舱壁:为主船体内垂向方向上布置的结构,有横舱壁和纵舱壁两种。
2、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中位于首部的称为首楼。
位于尾部的称为尾楼。
用来布置驾驶室及船员居住与活动处所的上层建筑为桥楼。
3、舱室名称按照舱室用途的不同主要有1)、机舱:用于安装主机,辅机及其配套设备的舱室,为船舶的动力中心。
机舱一般位于桥楼正下部的主船体区域。
2)、货舱:用于载货的舱室。
3)、压载舱:指专用来压载的舱室。
如货舱下部的双层底舱,船舶的首、尾尖舱及边舱等。
4)、深舱:为双层底以外的压载舱、船用水舱、货油舱及按闭杯试验法闪点不低于60摄氏度的燃油舱等。
5)其他舱室如:燃油舱、滑油舱、淡水舱、污油水舱、隔离空舱等。
第二节船舶的主要标志船舶根据需要,在其船体外壳板上,烟囱及罗经甲板两侧均堪划着各种标志,现就一些主要标志简述如下:1.球鼻首和首侧推器标志球鼻首标志为球鼻型船舶的一种特有标志,主要用于表明在其设计水线以下首部前端有球鼻型突出体,并堪划于船首左右两舷重线水线以上的首部处。
浅谈载重线公约对船上门槛高度要求

浅谈载重线公约对船上门槛高度要求《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oad Lines,1966;LL1966)是社会为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关于国际航行船舶载重限额的统一原则和规则。
该公约又译作《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凡适用本公约的船舶,只有已按照本公约的规定进行检验和勘画标志,保证具有公约规定的最小干舷,并备有国际载重线证书,或者合乎本公约规定的条件,备有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方被允许从事国际航行,对按照本公约进行检验和勘划标志的船舶,应签发国际载重线证书。
在评判门槛高度之前,首先,我们需要认知两个概念“位置1”和“位置2”。
Position 1 - Upon exposed freeboard and raised quarter decks, and upon exposed superstructure decks situated forward of a point located a quarter of the ship's length from the forward perpendicular.“位置1”—在露天的干舷甲板上和后升高甲板上,以及位于从首垂线起船长的1/4以前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Position 2 - Upon exposed superstructure decks situated abaft a quarter of the ship's length from the forward perpendicular and located at least one standard height of superstructure above the freeboard deck. Upon exposed superstructure decks situated forward of a point located a quarter of the ship's length from the forwardperpendicular and located at least two standard heights of superstructure above the freeboard deck.“位置2”—在位于首垂线起船长1/4以后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
1.2 船舶部位、尺度、吨位和水尺

(一)船舶各部位及舱室名称
1.位置名称
如图1-l-1所示,船的前端叫做船首,后端叫做船 尾。而船首两侧船壳弯曲处叫做首舷,船尾两侧 船壳弯曲处叫做尾舷。船的两边叫做船舷。船舷 侧板与船底板交接的弯曲部分叫做舭部。 船舶的首尾连线称为首尾线(或纵中线、中央 线),它将船体分成左右两半,从尾向首看,在 首尾线右边的部分叫做右舷,在左边的部分叫做 左舷。
①总载重量
总载重量是指船舶在某一吃水情况下所能装载货 物、燃润料、淡水、供应品以及其他等总重量。 其值等于该吃水时船舶排水量(装载排水量)与 空船排水量之差,即 总载重量=装载排水量一空船排水量 总载重量用来表征船舶的载重能力和船舶的大 小,也可用来统计货船的拥有量以及作为航线 配船、订舱配载、船舶配积载等的重要依据。
③船深
对金属外板的船舶,系指在中剖面处从龙骨上表 面量至量吨甲板在船舷处的下表面的垂直距离; 对非金属船舶,此垂直距离应包括底板的厚度。
3.最大尺度
最大尺度也称全部尺度或周界尺度,主要用于船 舶停靠码头,进坞,过船闸、桥梁、架空电缆 和狭水道以及船舶避碰等。
(l)最大长度
船舶最前端与最后端之间包括外板和两端永久性 固定突出物(如顶推装置等)在内的水平距离。 最大长度就是船舶的实际长度。
3.舱室名称
船体内部根据需要用纵、横舱壁分隔成若干个大 小不同的舱室,如图1-1-3所示。些舱室按照各 自的用途或所处的部位而命名,如首尖舱、尾尖 舱、货舱、压载舱、机舱、油舱、淡水舱、锚链 舱等。
船舶尺度
船舶尺度主要是指表示船体外形大小的尺度, 即船的长、宽、深和吃水等。它是根据各种船舶 规范和船舶营运中使用上的要求而定义的。按照 不同的用途,船舶尺度一般可分为船型尺度、登 记尺度和最大尺度三种。
船舶上层建筑完整性设计建造工艺

船舶上层建筑完整性设计建造工艺发布时间:2023-02-02T02:06:11.315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2年9月第18期作者:倪发[导读] 上层建筑是船舶上层连续甲板/干舷甲板以上部分的结构倪发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摘要:上层建筑是船舶上层连续甲板/干舷甲板以上部分的结构,且由一舷伸至另一舷的或其侧壁板离舷侧外板向内部不大于4%船宽的围蔽建筑。
船舶上层建筑有着不同的长度、形式、层数和设置,主要取决于船舶的类型、主尺度,并与总体舱室布置、生活居住条件及航海性能密切相关。
上层建筑的完整性吊装对缩短造船周期、降低造船成本、改善施工作业环境,具有显著的成效,是现代造船模式以中间产品为导向、按区域组织生产的重要体现,是国内规模船厂重要的工艺之一,从一定程度上标志着船厂的整体造船技术水平。
基于此,本文章对船舶上层建筑完整性设计建造工艺进行探讨,以供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关键词:船舶;上层建筑;完整性;设计;建造工艺引言上层建筑结构由薄的HV AC板组成,板厚5 ~ 8mm,加固程度较低,结构相对于主壳较薄,上层建筑中管道、电气、棒材、供暖、通风、空调等专业附件的焊接负荷较大,易于提供整体质量管理在上层建筑中的应用尤为重要。
通过全面质量管理,上层建筑的质量是可控的,生产周期是可控的,成本是可控的,客户满意度得到提高,市场和行业声誉得到提高。
一、问题的提出船舶上层是船员的生活和居住的地方。
所以上层建筑的外观设计、建造质量和船员的生活质量息息相关。
近几年,国际海事组织(IMO)关注着船员在船上的生活质量,所以对其居民区的建设质量越来越严格。
上建结构施工按施工顺序可分为船体施工、背景工程和室内工程。
船体施工为上部结构钢板和结构钢筋;背景工程是不易在表面显现出的部分,比如管道、电缆、保温材料、窗户等,这些都属于隐藏型或者是不易被发现且又不可或缺的建筑部分;室内工程是房间内天花板、地板材料和家具的建造等。
干舷计算书

一、概述:本计算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2004)(以下简称《法规》),对国内航行船舶的有关规定,进行校核计算。
二、船舶主尺度:总长Loa: 57.60m垂线间长Lpp: 53.00 m型宽B: 11.00 m型深D: 4.80 m设计吃水d: 3.60 m三、法规定义尺度:船舶类型A型计算船长L:53.049 m型宽B: 11.00 m计算型深D1: 4.808 m方形系数Cb:0.7377四、最小干舷计算:夏季干舷按下式计算:F=F0+f1+f2+f3其中:F0——基本干舷,mm;f1——方形系数对干舷的修正值,mm;f2——有效的上层建筑和凸形甲板对干舷的修正值,mm;f3——非标准舷弧对干舷的修正值,mm。
1 基本干舷:该船为A型船舶,基本干舷计算中的K值按《法规》第3篇附录1查表并插值得:L=53.049 m K=118.03 则F0=K·D1=567mm。
2 方形系数对干舷的修正:Cb=0.7377 f1=0.6·F0·(Cb-0.68)=21mm3 上层建筑和凸形甲板对干舷的修正:f2=-C(80+4L)=-226mm其中:C=(1+E/L)·E/L=0.776E——封闭上层建筑的总有效长度=27.2m。
4 非标准舷弧面积对干舷的修正:4.1 本船实际舷弧面积aA,aF计算,aA=L×∑/(16×1000)=53.049×(1×146+3×102+3×0+1×0)/ (16×1000)=1.499aF=L×∑/(16×1000)=53.049×(1×0+3×0+3×25+1×147)/ (16×1000)=0.7364.2 标准舷弧面积:根据《法规》表2.3.2(4)查表并插值:A=18.468㎡4.3 首楼高度大雨标准高度以及舷弧而增加的舷弧面积:首垂线处的首楼的实际高度Hf=2.309m上层建筑标准高度 Ho=1.80mY=Hf- Ho=0.509mSf=Y·Lf/6=0.509×9.2/6=0.780㎡4.4 尾楼高度大雨标准高度以及舷弧而增加的舷弧面积:尾垂线处的尾楼的实际高度Ha=1.200m上层建筑标准高度 Ho=1.054mY=Ha- Ho=0.146mSa=Y·La/6=0.146×18/6=0.438㎡4.5 非标准舷弧面积对干舷的修正:f3=500·[(A-a)/L]·(1.5-l/L)=139mm其中:L=53.049m l=27.2 A=18.468㎡a=aA+aF+Sf+Sa=3.453㎡5 夏季干舷计算:F=F0+f1+f2+f3=567+21-226+139=501mm设计夏季干舷:F=4808-3600=1208mm大于《法规》要求值:F=501mm五其他干舷:夏季干舷F(X)=1208mm热带干舷F(R)= F(X)-T/48=1133mm夏季淡水干舷F(Q)= F(X)-△/40Tc=1130mm热带淡水干舷F(RQ)= F(R)-△/40Tc=1055mm。
(一般要求及干货船) 船舶规范

第7章完整稳性1 一般规定1.1 适用范围1.1.1 除另有规定外,本章适用于船长为20m及以上的排水型海船,但不适用于下列船舶:(1)帆船;(2)机帆船;(3)非营业游艇。
1.1.2 对远海航区船舶,除双体客船、拖船、起重船和挖泥船外,如全部引用《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篇附则3的规定,则可等效代替本章2和3的所有要求,但对油船还应满足本章37的要求。
1.1.3 对本章未涉及的船舶,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可根据其特点参照本章的规定,并应经同意。
1.1.4 船舶因改装或修理使稳性变化时,应按本章要求核算其稳性。
对营运中船舶的稳性发生怀疑时,应校核其稳性。
船舶如因特殊原因需进行预定用途以外的作业和营运时,应事先核算其稳性并经审批。
1.2 空船排水量与重心位置的确定1.2.1 新建船舶完工时,应进行倾斜试验。
同一船厂同批建造的同型船舶,第一艘应作倾斜试验,以后建造的船舶如有修改及变更而影响稳性时,应重新进行倾斜试验。
1.2.2 改装或修理中使稳性变动较大的船舶,在完工时应进行倾斜试验。
对稳性发生怀疑的营运中船舶也应进行倾斜试验。
1.2.3 对各类客船,在间隔期不超过5年的每一周期中,应进行一次空船排水量和重心纵向位置的核查,然后将检验结果与已批准的稳性资料相比较,如空船排水量的偏差值超过2%或重心纵向位置的偏差值超过0.01L(L为船舶垂线间长),则应重新进行倾斜试验。
1.2.4 倾斜试验的目的在于确定空船排水量和船舶重心的实际位置,试验结果应给出空船状态下的排水量、重心位置及初稳性高度,编制倾斜试验报告并提交验船师。
1.2.5 倾斜试验可按认可的有关标准执行。
1.3 稳性计算与稳性报告书1.3.1 为便于驾驶人员掌握船舶的稳性情况,船上应备有“船舶稳性报告书”或“船舶装载手册”,报告书或手册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1) 船舶主要参数;(2) 基本装载情况稳性总结表;(3) 主要使用说明;(4) 各种基本装载情况稳性计算;(5) 液体舱自由液面惯性矩表及初稳性高度修正的说明;(6) 进水点位置及其进水角曲线;(7) 许用重心高度曲线图或最小许用初稳性高度曲线图;(8) 油船装卸操作手册。
载重线公约(目录超链接+书签),非常便于阅读

则这些要求可予放宽。 (6)如果核定的夏季干舷增至使最终吃水不超过同一船舶相应于最小夏季 干舷的吃水, 且该船实际干舷甲板以下至少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处有一假想的 干舷甲板, 则按照第 12, 15 至 20, 23, 24 和 25 条对实际干舷甲板适用的核定条件 可与对上层建筑甲板的要求相同。 (7)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附则的各条规则适用于 2005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 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8)对在 2005 年 1 月 1 日之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主管 机关应确保根据经 1988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适用的,由 1988 年国际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会议通过的要求得到满足。 (9)符合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 MSC.97(73)决议通过的《2000 年国际高 速船安全规则》 (2000 年 HSC 规则)要求并按该规则检验和发证的高速船应被 视为已符合本附则的各项要求。按 2000 年 HSC 规则签发的证书和许可证应被 视为与按本附则签发的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并得到同等认可。 第 2-1 条 对认可组织的授权 本公约第 13 条和规则第 1(2)条中所述组织,包括船级社,应符合本组织 以 A.739(18)决议通过并可由本组织修正的指南和本组织以 A.789(18)决议通过并 可由本组织修正的说明, 但这种修正应按照现行议定书第 VI 条的规定予以通过、 生效和有效。 第 3 条 附则中所用术语的定义 ⑴ 长度 (a) (b) (c)
1 附件 B 的附则 I 现有条文由以下内容取代: “附则 I 载重线核定规则 第 1 章 总则 本规则假定货物的性质和装载、压载等可以保证船舶有足够的稳性,并避免 过度的结构应力。 如果有稳性或分舱的国际要求,本规则也假定已经符合这些要求。 第 1 条 船舶强度与完整稳性 (1)主管机关应查明在相应于核定干舷的吃水时,船舶的总结构强度是足 够的。 (2)按照第 2-1 条规定,由主管机关认可的组织(包括船级社)的相应要 求或主管机关的适用国家标准设计、建造和维护的船舶,其强度可视为达到可接 受的水平。 上述规定适用于本附则涉及的所有对强度和结构标准未明确规定的结 构、设备和配件。 (3)船舶应符合主管机关接受的完整稳性标准。 第 2 条 适用范围
船舶主要部位名称

船舶主要部位名称船舶由主船体和上层建筑两部分组成一、主船体主船体,也可称为船舶主体。
它通常是指上甲板(或强力甲板)以下的船体,是船体的主要组成部分。
船舶主体是由甲板和外板组成一个水密的外壳,内部被甲板、纵横舱壁及其骨架分隔成许多的舱室。
外板,是构成船体底部、舭部及舷侧外壳的板,俗称船壳板。
甲板,是指在船深方向把船体内部空间分隔成层的纵向连续的大型板架。
按照甲板在船深方向位置的高低不同,自上而下分别将甲板称为:上甲板、第二甲板、第三甲板??上甲板,是船体的最高一层全通(纵向自船首至船尾连续的)甲扳。
第二、三??甲板,统称为下甲板。
沿着船长方向不连续的一段甲板,称为平台甲板,简称为平台。
在双层底上面的一层纵向连续甲板称为内底扳。
舱壁,是将船体内部空间分隔成舱室的竖壁或斜壁,沿着船宽方向设置的竖壁,称为横舱壁;沿着船长方向布置的竖壁,称为纵舱壁。
在船体最前面一道位于船首尖舱后端的水密横舱壁,称为防撞舱壁,又称船首尖舱舱壁。
位于尾尖舱前端的水密横舱壁,称为船尾尖舱舱壁。
二、上层建筑在上甲板上,由一舷伸至另一舷的或其侧壁板离舷侧板向内不大于船宽 B (通常以符号 B 表示船宽)4%的围蔽建筑物,称为上层建筑,包括船首楼、桥楼和尾楼。
其他的围蔽建筑物称为甲板室。
但是,通常不严格区分时,将上甲板以上的各种围蔽建筑物,统称为上层建筑。
(一)船首楼位于船首部的上层建筑,称为船首楼。
船首楼的长度一般为船长L (通常以符号L表示船长)10%左右。
超过25% L的船首楼,称长船首楼。
船首楼一般只设一层;船首楼的作用是减小船首部上浪,改善船舶航行条件;首楼内的舱室可作为贮藏室等舱室。
(二)桥楼位于船中部的上层建筑,称为桥楼。
桥楼的长度大于15%L且不小于本身高度 6 倍的桥楼,称长桥楼。
桥楼主要用来布置驾驶室和船员居住处所。
(三)船尾楼位于船尾部的上层建筑,称为船尾楼。
当船尾楼的长度超过25%L时,称为长尾楼。
船尾楼的作用可减小船尾上浪,保护机舱,并可布置船员住舱及其他舱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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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标准上层建筑高度
船舶标准上层建筑高度通常取决于船舶的类型和用途。
一般来说,商用船舶的上层建筑高度要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规定。
根据IMO规定,商船的上层建筑高度应满足以下标准:
1. 船舶艏部的起重设备、天线或桅杆等设施应垂直高出上层甲板至少2米。
2. 船舶尾部的超出上层甲板设备或结构应垂直高出上层甲板至少1.8米。
3. 哨兵室、驾驶室或其他类似的设施应垂直高出上层甲板至少1.8米。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标准并非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船舶,不同类型的船舶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
此外,某些特殊用途的船舶,如研究船、军舰等,可能会有额外的规定和要求。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准确的测量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