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装置(二次回路)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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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2-2008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2-2008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2-2008GB/T 50062—2008主编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9 年6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96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0 62—2008,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原《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 B 50062—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对原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2—92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的。

本规范共分15章和2个附录。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一般规定、发电机保护、电力变压器保护、3~66kV电力线路保护、110kV电力线路保护、母线保护、电力电容器和电抗器保护、3kV及以上电动机保护、自动重合闸、备用电源和备用设备的自动投入装置、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同步并列、自动调节励磁及自动灭磁、二次回路及相关设备。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扩大了规范的适用范围:由单机容量25MW及以下改为50MW此以下。

2.增加了经电阻接地的变压器和接地变压器保护。

3.增加了并联电抗器保护。

4.自动低频减载装置改为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

5.同步并列及解列改为同步并列,取消解列内容。

6.增加了自动调节励磁及自动灭磁内容。

7.增加了二次回路相关设备内容。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4368号,邮政编码:13002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2-92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2-92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62-92条文说明前言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 2630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东北电力设计院对《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J62-83进行了修订,经建设部建标[1992] 425号文批准发布。

名称改为《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062-92。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规范编订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规范的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供有关人员参考。

在使用中如遇有问题,请将意见和有关材料寄交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和东北电力设计院《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修订组。

本条文说明仅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本规范时使用,不得翻印。

1992年7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发电机的保护第四章电力变压器的保护第五章 3~63KV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电力网中线路的保护第六章 110kV中性点直接接地电力网中线路的保护第七章母线的保护第八章电力电容器的保护第九章 3KV及以上电动机的保护第十章自动重合闸第十一章备用电源和备用设备的自动投入装置第十二章自动低频减载装置第十三章同步并列及解列第十四章二次回路第一章总则第1.0.1条说明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本规范作为国家标准,是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在于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使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

就其内容来讲是关于设计要求方面的一些原则规定,考虑到实用的需要,一些条款规定的比较具体、比较详细。

第1.0.2条原规范适用于3-35kV电力设备和线路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考虑到国民经济和电力建设的发展,许多工业企业及民用电力装置的电压等级已超过35kV,工矿企业自备电站也有很大发展。

因此要求规范提高电压适用的范围,增加发电机和变压器的有关内容。

GBT50062-2008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 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T50062-2008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    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3.0.4发电机定子接地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电机定子绕组单相接地故障电流允许值应采用制造厂的规定 值。如无制造厂规定值,可按表3.0.4执行。
发电机额定电压(kv) 发电机额定容量(MW) 接地电流允许值(A)
6.3 ≤50 4
10.5 汽轮发电机 50 3
水轮发电机 10~50
13.8 水轮发电机
4对发电机变压器组,当发电机与变压器之间没有断路器时,应利 用发电机反应外部短路的保护作为后备保护,在变压器低压侧不应另设 保护装置;当发电机与变压器之间有断路器时,变压器的后备保护可按 本规范第4.0.5条执行。在厂用分支线上应装设单独的保护装置。
5对自并励发电机,宜采用带电流保持的低电压过流保护。
21MW及以下与其他发电机或与电力系统并列运行的发电机,应在 发电机端装设电流速断保护。当电流速断保护灵敏性不符合要求时,可 装设纵联差动保护;对中性点侧没有引出线的发电机,可装设低电压闭 锁过流保护。
3对1Mw以上的发电机,应装设纵联差动保护。对发电机变压器 组,当发电机与变压器之间有断路器时,发电机与变压器应单独装设纵 联差动保护;当发电机与变压器之间没有断路器时,可装设发电机变压 器组共用的纵联差动保护。
2对50MW的发电机,当定子绕组为星形接线,中性点只有三个引 出端子时,也可装设匝间短路保护。
匝间短路保护应瞬时动作于停机。
3.0.6对发电机外部相间短路故障和作为发电机主保护的后备,其装 设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1MW及以下且与其他发电机或与电力系统并列运行的发电机, 应装设过电流保护。保护装置宜配置在发电机的中性点侧,动作电流应 按躲过最大负荷电流整定;对中性点没有引出线的发电机,保护装置应 配置在发电机端。
15.4抗干扰措施……………………………………………(38) 附录A同步电机和变压器在自同步和非同步合闸时 允许的冲击电流倍数………………………………(40) 附录B继电保护的最小灵敏系数…………………………(41) 本规范用词说明……………………………………………(43) 附:条文说明………………………………………………(45)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要求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要求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要求(一)一般规定4.1.1 本节适用于35千伏及以下电力设备和10千伏线路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1千伏以下电力设备和线路的保护应按本规程第七章《低压配电和线路敷设》和第八章《通用设备电力装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尽快地切除短路故障和恢复供电,以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限制故障设备和线路的损坏以及减少停电损失。

4.1.3 动作于跳闸的继电保护应有选择性,本节另有规定者除外。

带阶段性和反时限特性的保护,前后两级之间的灵敏性和动作时限均应相互配合。

根据电力系统运行要求,须缩短切除故障时限时,保护装置可无选择地动作,但应尽量用自动重合闸或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来补救。

4.1.4 保护装置和自动装置应力求简单可靠,使用的元件和触点尽量少,接线简单,维护方便。

4.1.5 电力设备和线路应有主保护和后备保护。

各保护装置除作为本身的主保护外,如按动作原理可能时,还宜作相邻设备和线路的后备保护。

4.1.6 保护装置的灵敏系数,应根据不利的运行方式和故障类型进行计算,但可不考虑可能性很小的情况。

必要时,还应计及短路电流衰减的影响。

各类保护装置的灵敏系数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电流电压保护的灵敏系数一般不低于1.5,如满足此要求将使保护复杂化时,灵敏系数可为1.25。

二、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电力网中的单相接地保护,采用零序电流保护时的灵敏系数,对于电缆线路一般不低于1.25,对于架空线路一般不低于1.5。

三、变压器和电动机的差动保护,以及送电线路的带辅助导线的纵联保护,灵敏系数一般不低于2。

四、变压器和电动机的电流速断保护,当保护装置安装处短路时,灵敏系数一般不低于2。

五、后备保护的灵敏系数一般不低于1.2。

如满足此要求将使保护过分复杂或在技术上难以实现时,可仅按常见的运行方式和故障类型校验灵敏系数,或在相邻长线路、变压器后短路时允许缩短后备作用范围。

4.1.7 保护装置用电流互感器的误差不应大于10%。

继电保护及二次回路验收规范要求

继电保护及二次回路验收规范要求

继电保护及二次回路验收规范要求继电保护是电力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用于监测电力设备的状态并在异常情况下采取保护措施,以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

而二次回路验收规范是对继电保护系统进行检验和验证的标准和要求,确保继电保护系统能够正常运行,并达到设计要求。

一、继电保护要求1.运行特性要求:继电保护装置应具有良好的运行特性,能够对不同故障类型和故障位置作出准确的保护决策,并及时采取保护动作。

具体要求有:快速动作、准确性、可靠性、灵敏度等。

2.电气要求:继电保护装置应符合电气性能要求,包括耐电压能力、抗干扰能力、绝缘强度等。

3.可靠性要求:继电保护装置应具备高可靠性,能够长时间连续工作,并具备自动检测和诊断功能。

同时要求装置本身具有故障自动切换和备件自动切换的功能。

4.通信功能要求:继电保护装置应具备通信功能,能够与其他设备进行信息交互,并能够远程监测、调试和控制。

5.操作要求:继电保护装置应具备简单易懂的操作界面,操作方便、人性化,并具备一定的防误操作功能。

同时要求装置故障自动存档和报警提醒功能。

1.设备安装要求:二次回路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布置,保证回路的连贯性和合理性。

二次线路应具备良好的传导性能,并远离干扰源,防止干扰对继电保护装置造成影响。

2.电器性能测量:对二次回路各项电气参数进行测量,包括电压、电流、电阻等,确保参数满足设计要求,并与设备参数进行对比。

3.软件程序验证:对继电保护装置的软件程序进行验证,确保其与设计要求一致,并能正确处理电力系统中的各种故障和异常情况。

4.功能与性能验证:对继电保护装置的各项功能进行验证,包括故障检测、保护决策、保护动作等,确保其能够满足设计要求,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校正。

5.可靠性验证:对继电保护装置的可靠性进行验证,包括长时间连续工作、自动切换和备件切换等功能的验证,确保在实际运行环境下能够正常工作。

6.通信联络验证:对继电保护装置的通信功能进行验证,包括与其他设备的信息交互、远程监测和调试等功能的验证,确保通信联络能够正常进行。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一般规定 (2)第三章发电机的保护 (3)第四章电力变压器的保护 (5)第五章3~63KV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电力网中线路的保护 (7)第六章110KV中性点直接接地电力网中线路的保护 (8)第七章母线的保护 (9)第八章电力电容器的保护 (9)第九章3KV及以上电动机的保护 (10)第十章自动重合闸 (11)第十一章备用电源和备用设备的自动投入装置 (12)第十二章自动低频减载装置 (12)第十三章同步并列及解列 (12)第十四章二次回路 (13)附录一名词解释 (14)附录二同步电机和变压器在自同步和非同步合闸时允许的冲击电流倍数 (15)附录三本规范用词说明 (15)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各行业3~110kV电力线路和设备,单机容量为25MW及以下发电机,63MV A及以下电力变压器等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

第1.0.3条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应选用按国家规定鉴定合格的产品。

第1.0.4条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0.1条电力网中的电力设备和线路,应装设反应短路故障和异常运行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能尽快地切除短路故障和恢复供电。

第2.0.2条电力设备和线路应有主保护、后备保护和异常运行保护,必要时可增设辅助保护。

第2.0.3条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满足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简单可靠,使用的元件和接点应尽量少,接线回路简单,运行维护方便,在能够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宜采用最简单的保护。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要点解读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要点解读

二、继电保护
(14)、对220 ~500 kV 断路器三相不一敛,应尽量采用断 路器本体的三相不一致保护,而不再另外设置三相不一致保护 ;如断路器本身无三相不一致保护,则应为该断路器配置三相 不一致保护; (15)、跳闸出口应能自保持,直至断路器断开。自保持宜 由断路器的操作回路来实现。
二、继电保护
二、继电保护
(11)、保护装置必须具有故障记录功能,以记录保护的动 作过程,为分析保护动作行为提供详细、全面的数据信息,但 不要求代替专用的故障录波器。 保护装置故障记录的要求是: a)记录内容应为故障时的输入模拟量和开关量、输出开关量 、动作元件、动作时间、返回时间、相别; b)应能保证发生故障时不丢失故障记录信息; c)应能保证在装置直流电源消失时,不丢失己记录信息。 (12)、使用于220 kV 及以上电压的电力设备非电量保护应 相对独立,并具有独立的跳闸出口回路; (13)、继电器和保护装置的直流工作电压,应保证在外部 电源为80%~ 115%额定电压条件下可靠工作;
二、继电保护
(8)、1 MW 以上的发电机,宜装设复合电压(包括负序电 压及线电压)起动的过电流保护。灵敏度不满足要求时可增设 负序过电流保护; (9)、50MW 及以上的发电机,宜装设负序过电流保护和单 元件低压起动过电流保护; (10)、自并励(无串联变压器)发电机,宜采用带电流记 忆(保持)的低压过电流保护; (11)、对水轮发电机,应装设过电压保护,其整定值根据 定子绕组绝缘状况决定,过电压保护宜动作于解列灭磁; (12)、定子绕组非直接冷却的发电机,应装设定时限过负 荷保护,保护接一相电流,带时限动作于信号; (13)、对不对称负荷、非全相运行及外部不对称短路引起 的负序电流,应按规定装设发电机转子表层过负荷保护;

GBT50062-2008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的要求规范

GBT50062-2008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的要求规范

GBT50062-2008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062—2008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relaying protection andautomatic device of electric power installations2008—12—15发布2009—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96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062--2008,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原《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367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对原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92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的。

本规范共分15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一般规定、发电机保护、电力变压器保护、3~66kV电力线路保护、110kV电力线路保护、母线保护、电力电容器和电抗器保护、3kV及以上电动机保护、自动重合闸、备用电源和备用设备的自动投入装置、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同步并列、自动调节励磁及自动灭磁、二次回路及相关设备。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扩大了规范的适用范围:由单机容量25MW及以下改为50MW及以下。

2.增加了经电阻接地的变压器和接地变压器保护。

3.增加了并联电抗器保护。

4.自动低频减载装置改为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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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装置(二次回路)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1本章适用于继电保护、自动装置、控制、信号的二次回路。

2二次回路的工作电压不应超过500V。

3互感器二次回路连接的负荷,不应超过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工作准确等级所规定的负荷范围。

4发电厂和变电所,以及其它重要的或有专门规定的二次回路应采用铜芯控制电缆和绝缘导线。

在绝缘可能受到油侵蚀的地方,应采用耐油的绝缘导线或电缆。

5按机械强度要求,铜芯控制电缆或绝缘导线的芯线最小截面为:强电控制回路,不应小于1.5;弱电回路,不应小于0.5。

电缆芯线截面的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流回路:应使电流互感器的工作准确等级,符合本规范第2.0.8条的规定。

短路电流倍数无可靠数据时,可按断路器的断流容量确定最大短路电流,电缆芯线截面不应小于2.5。

b.电压回路:当全部保护装置和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时(考虑到发展,电压互感器的负荷最大时),电压互感器至保护和自动装置屏的电缆压降不应超过额定电压的3%。

电缆芯线截面不应小于1.5。

c.操作回路:在最大负荷下,操作母线至设备的电压降,不应超过额定电压的10%o 6在安装各种设备、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连锁接点、端子排和接地线时,应能在不断开3KV及以上一次线的情况下,保证在二次回路端子排上安全地工作。

7电压互感器的一次侧隔离开关断开后,其二次回路应有防止电压反馈的措施。

8电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应在一点接地,一般在配电装置附近经端子排接地。

但对于有几组电流互感器连接在一起的保护装置,应在保护屏上经端子排接地。

9电压互感器二次侧中性点或线圈引出端之一应接地。

对UoKV直接接地系统的电压互感器,应设置公共接地点。

接地点宜设在控制室内,并应牢固焊接在小母线上。

向交流操作的保护装置和自动装置操作回路供电的电压互感器,应通过击穿保险器接地。

采用B 相直接接地的星形接线的电压互感器,其中性点也应通过击穿保险器接地。

10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中,除开口三角绕组和另有专门规定者外,应装设熔断器或自动开关。

在接地线上不应安装有开断可能的设备。

当采用B相接地时,熔断器或自动开关应装在线圈引出端与接地点之间。

电压互感器开口三角绕组的试验用引出线上,应装设熔断器或自动开关。

H各独立安装单位二次回路的操作电源,应经过专用的熔断器或自动开关。

在发电厂和变电所中,每一安装单位的保护回路和断路器控制回路,可合用一组单独的熔断器或自动开关。

12发电厂和变电所中重要设备和线路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有经常监视操作电源的装置。

断路器的跳闸回路、重要设备断路器的合闸回路和装有自动合闸装置的断路器合闸回路,应装设监视回路完整性的监视装置。

13在可能出现操作过电压的二次回路内,应采取降低操作过电压的措施。

14屏和屏上设备的前面和后面,应有必要的标志,以标明其所属安装单位及用途。

屏上的设备,在布置上应使各安装单位分开,不允许互相交叉。

15接到端子和设备上的电缆芯和绝缘导线应有标志,并应避免跳合闸回路靠近正电源。

16当采用静态保护时,根据保护装置的要求,在二次回路内应采用下列抗干扰措施:
a.在电缆敷设时,首先应充分利用自然屏蔽物的屏蔽作用;
b.采用屏蔽电缆,屏蔽层宜在两端接地;
c.强电和弱电回路不宜合用同一根电缆;
d.保护用电缆与电力电缆不应同层敷设;
e.保护用电缆敷设路径,宜避开高压母线及高频暂态电流的入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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