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标准DBJ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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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7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7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7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以下简称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市场发展环境(一)健全准入制度。

依法依规健全配套供电设施有关准入制度,严格落实《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工程质量和电力安全。

(二)修订完善标准。

加快配套供电设施有关标准修订完善步伐,保证标准技术指标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加强配套供电设施标准宣贯工作,充分发挥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落实配套供电设施工程“一户一表”等建设要求。

(三)促进公平竞争。

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加快建立配套供电设施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保障居民正常用电需求(四)强化规划引导。

各地要在编制配电网规划时,开展居住用地用电需求分析,加强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衔接,合理布局电网设施。

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必须符合配电网规划,与住宅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统一设计、安装、运行以及日常的维护服务,规范供电配套设施建设标准,保障住户正常用电需求,实行安全供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全市范围内新建的普通住宅小区;新建住宅小区的供电配套设施,是指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和公建设施进户点区间内的所有供配电设施(不包括计量箱、小区内路灯建设)。

第三条为保障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电设施安全可靠运行,由市供电局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应由房屋开发企业委托市供电局代为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此供电设施资产无偿移交给市供电局,由市供电局实行无偿终身维护管理。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电配套设施是住宅小区整体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费用列入建设成本。

设计、建设应遵循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符合《浙江省电力局城网建设技术标准》等有关规程要求。

第三章供电设施配置基本要求第六条按每平方米50瓦用电负荷配置配电设施。

采用双电源环网供电,配置欧式箱变(干式变),安装环网站、国产开关,住宅小区外电源接入点至小区内所有电缆实行地埋。

第四章委托代建费收取内容及标准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套设施委托代建费包括设施费(设计费、安装施工费、设备材料费)、运行维护及供电设施折旧费。

第八条供电设施费、运行维护及折旧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计费建筑面积按小区竣工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计算。

附属设施按配置容量同比例计收。

第九条供电配套设施委托代建费收取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并在签订委托代建合同时表明。

第十条对房屋开发企业有特殊配置要求的新建住宅小区及其他住宅,并符合建设规划的,由房屋开发企业与供电部门论证协商后,与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的差额部分另行结算,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居民住宅开发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新建居民住宅开发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修编(初稿)(2016)二0一六目次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3.1 负荷性质的确定3.2 负荷容量统计3.3 居住区供电3.4 配套设施3.5 配电装置接地3.6 电能计量4设备选型4.1 10(20)kV配电设备4.2 低压设备4.3 计量表箱4.4 直流电源系统4.5 智能化要求5施工及验收5.1 施工5.2 验收附录居住区供电方案典型设计示例1 总则1.0.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

1.0.3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

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

1.0.4 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1.0.5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0.6 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0.7 居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1.0.8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1.0.9 新建居住区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并考虑为其供电的配套供配电设施的建设。

居民区设立的供电设施要求

居民区设立的供电设施要求

在居民区设立的供电设施,要通过环保行政许可,必须达到这些标准:工频电场强度不超过4千伏/米;磁感应强度不超过0.1毫特斯拉;无线电干扰方面,其中110KV的工程不超过53分贝,500KV的工程不超过55分贝;噪声影响则要求昼间不超过55分贝,夜间不超过45分贝。

只要这几个指标达标,在环保上,对于相关设备与建筑之间的距离没有严格的要求。

不过,据环保部门介绍,我国目前对设备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有一定要求。

比如一般10KV—35KV变电站,要求正面距居民住宅12米以上,侧面8米以上;35KV以上变电站的建设,要求正面距居民住宅15米以上,侧面12米以上;箱式变电站距居民住宅5米以上。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抚府办发〔2017〕92号•【施行日期】201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抚府办发〔2017〕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抚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四届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9月25日抚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安全运行水平,保障居民基本用电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新建商品住宅和其他依法依规建设的非商品住宅。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公共连接点出线至住宅小区住户进户配电箱及小区公建设施(即配套公共建筑)配电柜(含表箱及电表)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供电业务许可证的企业。

第三条供配电设施工程是住宅小区整体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其建设应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依法依规实行招投标,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二章工程前期管理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的投资界面,以与公用电网搭接点为划分界面。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

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2016年4月目录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3)4 总则 (6)5 供配电设计原则 (7)6 设备选型原则 (13)7 开关站、配电室及线路通道建设要求 (20)8 附录: (24)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10kV 及以下配电网规划原则、供电方案编制原则、用户受电工程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要求、用户受电工程设备选型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石家庄市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受电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11.1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1094 电力变压器GB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6450 干式电力变压器GB/T13499 电力变压器应用导则GB/T16934 电能计量柜GB/T16935 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GB/T17467 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GB/T17468 电力变压器选用导则GB/T50064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5006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11 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3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60 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1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GB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93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368 住宅建筑规范DL/T404 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DL/T537 高压/低压预装箱式变电站选用导则DL/T572 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DL/T599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601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602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DL/T728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订货技术条件DL/T791 户内交流充气式开关柜选用导则DL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范DL/T5103 35~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范DL/T5118 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DL/T5216 35~220kV 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程DL/T5220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221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5231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JB/T10088 6~220kV 级变压器声级JB/T7113 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JGJ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NDGJ96 变电所建筑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T645-2007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DL/T 614—2007多功能电能表DL/T698 电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CJ/T188-2004 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Q/GDW 1376.1-2013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通信协议第1部分:主站与采集终端通信协议Q/GDW 1374.2-2013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第2部分:集中抄表终端技术规范。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

省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试行)1 总则1.1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规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电可靠性,结合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1.2南网设区市市区新建的属于城市电网供电的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均执行本标准。

1.3 居民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符合相关标准和规。

居民住宅小区设计应与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同步。

1.4 居民住宅小区供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的原则,保障供电质量,满足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用电的需求。

1.5 居民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应实现规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6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有关规定,按照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原则,采用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产品。

禁止使用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7居民住宅小区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宜采用电缆。

低压电缆线路的配置应考虑10-15年的发展要求。

2 供配电设计2.1 负荷性质的确定2.1.1 根据居民住宅小区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级负荷。

2.1.2 居民住宅小区一级负荷有:1 高层居住类建筑及有特殊要求的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等;2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有特殊要求的汽车库;3 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人防工程;4 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

2.1.3 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的负荷为二级负荷。

2.2 负荷容量统计2.2.1 居民住宅小区用电容量按50W/m2计算,每户用电容量不低于6KW。

2.2.2 有特殊需要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3 居民住宅小区供电2.3.1 电源要求1 居民住宅小区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供电。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精编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精编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8〕1516号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供电企业要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完善供电配套服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平稳实施。

各地于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为规范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的收费行为。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7号)的精神,制定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壹、收费范围。

全省设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收费。

二、供电配套容量。

根据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规定,每户建筑面积于90㎡及以下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于90㎡至120㎡(包括120㎡)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于120㎡至150㎡(包括150㎡)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0千瓦;每户建筑面积于150㎡之上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2千瓦;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按每㎡30瓦配置。

三、收费方式。

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按每㎡建筑面积收取,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为计费面积。

四、普通商品房收费标准。

划分为俩类四个档次,具体如下:壹类南昌市:壹是小区内外全电缆工程,多层住宅每㎡105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115元;二是小区外架空线和小区内电缆相结合工程,多层住宅每㎡95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1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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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标准Jiangxi province local standards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New residential construction standards of powersupply facilitiesDB 36/J001-2011/T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2011 江西南昌前言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精神,本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国内部分省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先进做法,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制定了本建设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供配电设计;4.配电房站址及线路走廊;5.设备选型等。

本标准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江西省电力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通信地址:南昌市湖滨东路666号邮政编码:330077)。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主编单位:江西省电力公司参编单位:江西南昌供电设计院主要起草人:谭永香、徐先起、汤克艰、杨坚、彭理、肖潇、刘强、李力、肖永杰行政审查人:王建平、罗敏、刘雁翎、万根华、任红丽、罗祯云、孙虹波、李根木专业审查人:周为德、龚福根、冯忠、俞志敏、陆镇炳、张洪锦、黄蜀华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3)3 供配电设计 (5)3.1 用电负荷容量计算原则 (5)3.2 新建住宅供电方式 (6)3.3 电能计量方式 (8)3.4 配电装置接地 (8)4 配电房站址及线路走廊 (10)5 设备选型 (13)5.1 高压设备 (13)5.2 低压设备 (14)5.3 配电自动化 (14)本规范用词说明 (15)附录A 新建住宅供电方案典型设计示例 (16)引用的设计标准、规程规范 (20)条文说明 (22)1 总则1.0.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城镇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节能、环保、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

视新建住宅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 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

供配电方案和供配电设施用房的设计应与新建住宅详规设计同步。

1.0.4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为新建住宅的一户一表供电,设计范围为:10kV电源点起至用户户表。

本标准不含新建住宅公建设施计量装置以下部分。

1.0.5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0.6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0.7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宜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1.0.8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1.0.9 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及农村自住房,可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2 术语2.1配电站指10kV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构筑物)。

2.2开关站指安装有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设备(母线上不含配变)及其配套建筑物(构筑物),俗称开闭所。

2.3环网柜指以环网供电单元(断路器、负荷开关和熔断器等)组合成的组合柜,称为环网供电柜,简称环网柜。

2.4电缆分支箱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简称分支箱。

2.5配电变压器指将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变压成为0.4kV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2.6箱式变电站指把配变、高压设备、低压设备装在一个箱体内的组合配电设备,简称箱变。

含环网供电单元的称组合式箱变。

2.7配置系数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 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 A)与用电负荷(kW)之比值。

2.8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指包含各种类型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压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2.9 住宅公共用电设施与新建住宅相对应配套建设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总称,如电梯、水泵、公共照明、景观用电等。

2.10公建设施为新建住宅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商业设施的总称,如办公、商铺、会所等。

3 供配电设计3.1 用电负荷容量计算原则3.1.1 新建住宅用电负荷容量按以下原则确定:每户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含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每户4kW;每户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下(包括9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每户6kW;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包括12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8kW;每户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至150平方米(包括15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0kW;每户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2kW;住宅公共用电设施供电基本容量按每平方米30W配置。

3.1.2 新建住宅用电负荷配置系数按下列原则确定:1)配变安装容量应按不小于0.5的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2)低压干线截面选择,应按下表1中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3.1.3 新建住宅内公建用电和住宅公共用电设施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kV A以下者可采用低压方式供电。

3.1.4 新建住宅内公建设施用电设备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

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单位建筑面积用电指标估算:办公50-100V A/平方米;商业60-180V A/平方米。

3.1.5 新建住宅配变的单台容量选用不宜超过800kV A。

3.2 新建住宅区供电方式3.2.1 对于住宅小区中由双电源或环网方式供电的一、二级负荷,其双电源或环网的两端电源应来自不同变电站(开关站)或同一变电站(开关站)的不同母线。

对于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还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3.2.2 住宅小区的10kV外部供电线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或配网规划选用电缆或架空方式供电。

对于根据规划需采用电缆方式供电而暂时因客观原因无法采用电缆方式供电的,也应按电缆方式设计并预留接入点,同时采取临时接入方案。

3.2.3 开关站一般为双电源供电,由开关站供电的配电站或箱式变可根据其负荷性质采用双辐射、单辐射以及内环网等方式供电。

开关站的馈线原则上不应占用主干电缆通道。

3.2.4 高压供电方式1)新建住宅区高压供电宜采用开关站和配电站供电方式,也可采用环网柜、分支箱和箱变方式,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供电。

2)十层及以上高层建筑宜采用户内配电站方式供电。

3)开关站、环网柜每路出线所带配变总容量不宜超过2000kV A。

4)高压电缆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在热稳定校验后,应按下表2进行选择。

3.2.5 低压供电方式1)新建住宅低压供电半径不宜超过250米。

2)0.4kV电缆分接可采用低压电缆分支箱,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

低压线路应采用多点及末端接地方式,接地电阻小于10欧姆。

3)每台变压器应装设低压自动无功补偿装置,电容器容量应满足不小于20%变压器容量。

4)每台配电变压器应安装满足计量要求的配电变压器综合测试仪或计量装置,以满足分线分台区及电压考核要求。

5)低压线路应采用三相四线制,保护接地中性线与相线应等截面。

6)低压电缆及单元接户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应按下表3要求选择。

表3 低压电缆截面选择推荐表3.2.6 接线形式1)新建住宅电源应经开关设备接入主网。

2)小型开关站(不超过2进4出)可采用单母线接线方式;中型开关站(2进6-8出)和大型开关站(2进8-14出)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并应设置母联开关。

3)具备两台及以上配变的配电站应装设0.4kV母联开关,低压进线开关与母联开关之间加装闭锁装置(电气联锁+机械联锁),确保低压进线开关与母联开关不能同时合上。

4)为公建设施供电的低压线路不应与为住宅供电的低压线路共用一路。

3.3 电能计量方式3.3.1 居民住宅用电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方式,应采用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相关技术规范的智能电能表,以满足阶梯电价及分时计费的需求。

3.3.2 当每套住宅用电容量在12kW及以下时,应采用单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每套住宅用电容量超过12kW时,可采用三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

3.3.3 住宅区域内不同电价分类的用电负荷,应分别装设计量表计。

对执行同一电价的公用设施用电,应相对集中设置公用计量表计。

3.3.4 新建住宅优先采用远程自动抄表方式。

3.3.5 新建住宅各类计量表箱应按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制造,并经当地供电部门确认后使用。

3.3.6 计量表计集中安装时,应采用多户表箱,除满足该处居民用电计量需求外,应预留一只远程自动抄表装置表位。

多户表箱不宜安装在户外。

3.3.7 电能表的安装1)多层住宅的电能表应安装于底层;2)小高层的电能表宜安装于底层;3)高层住宅的电能表可分层集中安装于电气竖井或各层楼道。

3.4 配电装置接地3.4.1 新建住宅内配电站配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应遵从供电部门对该区域的规划要求。

3.4.2 当配电站采用建筑物的可利用基础作接地极且接地电阻小于1欧姆时,可不另设人工接地装置。

3.4.3 配变等电气装置安装在由其供电的建筑物内时,其接地装置应与建筑物基础钢筋等相连。

3.4.4 低压配电系统可采用TN-C-S、TT、TN-S接地形式。

3.4.5 最末一级低压电缆分支箱应进行重复接地。

3.5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适应“绿色、环保、低碳”的社会发展要求,预留电动汽车充电桩位置。

4 配电房站址及线路走廊4.1 住宅小区配电设施、高低压电缆走廊及户外配电箱等应纳入住宅小区设计的总体规划,应与小区内其他管线和设施进行统筹安排,与供电有关的土建设计图纸应经供电部门会审。

申请用电时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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