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供电配套费[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5.08.20•【字号】沪价管〔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关于规范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的通知沪价管〔2015〕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市新修订的《上海市定价目录》,为规范本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促进住宅供电配套建设市场发展,经研究,现就本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电配套工程的范围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范围为公共电网联接点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进户线与接户线的连接处的所有工程。
住宅建设单位负责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
对于上述工程范围,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单位除收取配套工程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表前供电设施工程(即从进户线与接户线的连接处至住宅楼内居民电表开关出线10公分处的供配电工程)有关事项另行规定。
二、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标准1、新建住宅每户建筑面积供电配套基本容量配置标准,按照本市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2、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按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计费面积为项目批准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
具体收费标准为:外环线以内为每平方米165元;外环线以外全电缆工程为每平方米140元,架空线与电缆结合工程为每平方米125元。
3、用户对住宅电力容量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每户配置标准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上浮10%。
4、住宅建设单位因场地狭小要求采用地下站供电并使用小型化设备,配置成本较高的,收费标准可据实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
5、本市将根据电力配套工程建设市场的发展及有关建设成本的变化,适时调整有关收费标准。
三、其他事项1、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批准的市属保障性住房、以及本市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地区的供电配套工程费按上述标准的90%收取。
小区供电设施工程费(3篇)

第1篇一、小区供电设施工程费的定义小区供电设施工程费是指在新建住宅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建设过程中,由供电部门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的费用。
该费用主要用于小区内电力设施的安装、改造、升级和维护等。
二、小区供电设施工程费的收取范围1. 从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或公建设施的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及电表)的所有供配电设施;2. 小区内配电室、电缆、电缆桥架、配电箱等电力设施;3. 小区内公共照明、电梯、消防等设施的电力设施;4. 小区内电力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费用。
三、小区供电设施工程费的收费标准1. 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小区供电设施工程费收费标准由省电力公司统一制定;2. 收费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地区、工程规模等因素进行调整;3. 对于住宅建设单位因场地狭小等原因要求采用地下站供电并使用小型化设备的,收取标准可按一定系数进行调整。
四、小区供电设施工程费的管理1. 住宅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向供电部门缴纳小区供电设施工程费;2. 供电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合理收取小区供电设施工程费;3. 住宅建设单位有权查询和监督小区供电设施工程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4. 供电部门应定期对小区供电设施进行维护和升级,确保小区居民用电安全。
总之,小区供电设施工程费是新建住宅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笔费用。
住宅建设单位、供电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共同努力,确保小区供电设施工程费的合理收取和使用,为小区居民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2篇一、小区供电设施工程费的定义小区供电设施工程费是指为满足住宅小区居民的用电需求,由供电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用于小区内电力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的费用。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供电线路敷设费用:包括电缆、电线、电缆桥架、接地装置等材料的购置和施工费用。
2. 变电站建设费用:包括变电站的设计、设备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价环资规[2011]4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1.02.09【实施日期】2011.02.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价格文件的通知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各市、省直管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能交〔2010〕33号)自2010年2月10日试行以来,对规范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行为,保障居民安全、优质、可靠用电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试行情况,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继续实行统一价格(收费)、统一维护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省省辖市、省直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收费)按本通知执行。
二、供电容量配置标准1、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4千瓦/户配置;2、6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按8千瓦/户配置;3、120平方米至150平方来(含150平方米)的按12千瓦/户配置;4、150平方米以上的按l6千瓦/户配置。
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原则上按每平方米60瓦的标准配置。
三、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1、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计收:武汉市为每平方米130元,宜昌市、襄阳市、黄石市、十堰市为每平方米107元,其它省辖市为每平方米97元,省直管市为每平方米90元。
住宅小区内公用照明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容量,不另行收费。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按上述标准的85%收取。
2、用户对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一篇: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9]3号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经省政府同意,自2005年4月1日我省制定新建商品住宅供电工程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以来,实现了供电工程公平成本,保证了供电工程质量建设,解决了居民入住后供电设施的维护问题等,取得了预期成效。
经研究,决定继续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电工程建设费收费范围为新建住宅及附属公用建筑。
计费面积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执行,工程竣工后按房产局核定的面积多退少补。
二、供电基本容量配置。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4千瓦。
住宅小区公建设施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公用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瓦的大型公用建筑不适用本通知。
三、收费标准。
按不同类型不同档次划分,民用住宅,沈阳、大连、鞍山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9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8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8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70元;铁岭、阜新、朝阳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7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60元;公用建筑每平方米相应增加10元。
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的,5万平方米及以下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5%;5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10%。
住宅小区内的公益建筑,包括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按相应标准的80%收取。
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后,供电部门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工程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按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民用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
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材料及设备配置档次需要提高收费标准的,提高标准部分由双方据实结算。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新建住宅小区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加。
在建设住宅小区的过程中,供配电设施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然而,对于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收费标准,很多人并不清楚。
本文将探讨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的相关问题。
一、相关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新建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应当纳入房价中,而不得另行收取。
此外,物业公司也不得向业主收取供配电设施的初装费和运行维护费。
二、市场调研目前,各地的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并不统一。
一些小区采取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方式,将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费用纳入房价中,而另一些小区则采取分项收费的方式,向业主收取供配电设施的初装费和运行维护费。
三、收费标准制定原则在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合理原则:收费标准应当公平合理,不得过高或过低,不得损害业主的利益。
2、公开透明原则:物业公司应当公开收费标准,让业主明确了解费用的具体构成和用途。
3、统一标准原则: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收取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不得存在区别对待的情况。
4、定期调整原则: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调整,以保证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四、具体标准根据以上原则,我们可以给出以下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的具体标准:1、基础设施建设费: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收取XXX元。
2、设备初装费:按照设备类型和数量计算,每个设备收取XXX元至XXX元不等。
3、运行维护费:按照每月用电量计算,每度电收取XXX分至XXX分不等。
五、总结本文探讨了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制定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统一标准、定期调整的原则,并给出了具体标准。
希望这些探讨能够对相关方面有所帮助,促进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健康发展。
住宅小区供配电系统设计标题:住宅小区供配电系统设计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住宅小区的供配电系统设计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为规范新建居民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和收费行为,保证供电工程质量,落实供电责任,理顺供用电关系,实行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试行实施统一收费、统一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省省辖市、省直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收费)按本通知执行。
二、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要按照各地城市总体规划,由供电企业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环保、经济适用、科学高效、便于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三、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1、普通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收取:武汉市为每平方米130元;宜昌市、襄樊市、黄石市、十堰市为每平方米110元;其它省辖市、省直管市为每平方米100元。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按上述标准的90%收取。
2、用户对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普通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设施每平方米超过1瓦,收费标准提高1%。
3、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KVA(KW)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另行由电力工程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合同约定工程费用。
四、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由供电企业统一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住宅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
五、供电容量配置标准:每户住宅建筑面积在60 平方米及以下的按4千瓦/户配置;60 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的按8千瓦/户配置;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的按12千瓦/户配置;150平方米以上的按16千瓦/户配置。
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的标准配置。
六、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范围,包括从上级电源出线至“一户一表”电表箱(含电表)或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点止的所有电力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工程。
济价房字【2009】114号文 关于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通知济价房字〔2009〕114号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济南供电公司:为了规范供电配套工程收费行为,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对你公司提供的成本资料进行了成本监审,依据成本监审情况,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确定了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范围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范围是指高压配电线路下线点至户表箱所有的供电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包括变电站10千伏高压出线间隔(或高压电缆分支箱)、高压进线、高压开关柜、变压器、400伏低压开关柜、低压线路、低压分支箱、户表箱、计量表等。
居民小区内供电配套截止点为分户计量装置。
二、供电容量配置标准按照市建委济建设字[2001]14号文件规定的住宅小区供电容量的配置标准执行。
三、收费标准基本配置收费标准:以住宅每户用电负荷按6KW配置标准为基础,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50W配置,供电配套工程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6元收取。
住宅每户每提高供电配置容量1KW,收费标准提高10%。
四、供电配套工程费的管理和使用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专项用于供电配套工程的投资建设,由市供电公司统一收取,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并定期向市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
试行期满后,根据成本监审情况再做进一步调整。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主题词: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通知抄报:省物价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建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物价局。
济南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10月29日印发。
供电工程建设收费

辽价发[2009]3号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辽宁省物价局文件(辽价发[2009]3号)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经省政府同意,2005年4月1日我省制定新建商品住宅供电工程统一收费和统一建设以来,实现了供电工程公平成本,保证供电工程质量建设,解决了居民入住后供电设施的维护问题等,取得了预期成效。
经研究,决定继续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电工程建设费收费范围为新建住宅及附属公用建筑。
计费面积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执行,工程竣工后按房产局核定的面积多退少补。
二、供电基本容量配置。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4千瓦。
住宅小区公建设施原则上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公用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瓦的大型公用建筑不适用本通知。
三、收费标准。
按不同类型不同档次划分,民用住宅,沈阳、大连、鞍山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9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8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8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70元;铁岭、阜新、朝阳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7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60元;公用建筑每平方米相应增加10元。
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交纳供电配套工程费的,5万平方米及以下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5%;5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10%。
住宅小区内的公益建筑,包括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按相应标准的80%收取。
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后,供电部门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工程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按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民用住宅每户每提高l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
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材料及设备配置档次需要提高收费标准的,提高标准部分由双方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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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供电配套费[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收费
标准]
1、上海市电网非夏季销售电价表(单一制未分时电价用
户)
时
单位:元/千瓦时
注:峰谷时段划分:峰时段(6-22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
3、上海市电网非夏季销售电价表(两部制未分时电价用
户)
单位:元/千
瓦时
4、上海市电网非夏季销售电价表(两部制分时电价用户)
单位:元/千瓦时
注:峰、平、谷时段划分:峰时段(8-11时、18-21时),平时段(6-8时、11-18时、21-22
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
5、上海市电网夏季销售电价表(单一制未分时电价用户)
单位:元/千瓦
时
6、上海市电网夏季销售电价表(单一制分时电价用户)
单位:元/千瓦时
注:峰谷时段划分:峰时段(6-22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
7、上海市电网夏季销售电价表(两部制未分时电价用
户)
单位:元/千
瓦时
8、上海市电网夏季销售电价表(两部制分时电价用户)单位:元/千瓦时
注:峰、平、谷时段划分:峰时段(8-11时、13-15时、18-21时),平时段(6-8时、11-13
时、15-18时、21-22时),谷时段(22时-次日6时)。
夏季季节性电价调整在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执行。
收费依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沪发改价管〔2011〕018号《关于调整上海市电网电价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