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规常见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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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常见案例分析[案例

[案例1]教室房顶突然坍塌,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18人不同程度的伤害。

[点评]该学校的教室明显有不安全因素,同时,学校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致学生能够在该不安全的教室玩耍而造成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关人员的行为明显构成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学校还应当对受害学生或其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刑事责任按照刑法进行处理。

[案例2]某生到热水房去提水,因锅炉发生爆炸造成大面积烫伤。

[点评]本案属于学校提供的学生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学校负有为学生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的义务。未尽到法律义务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学校存在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正是该违法行为造成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案例3]学校食物中毒

[点评]这是一起因学校食堂向学生提供的食品严重不符合卫生要求,而导致学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第一,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过错和违法行为;第二,违法行为导致学生事物中毒的伤害事故发生,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因此,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是一起学生责任事故,学校为本案的赔偿主体。食堂管理人员作为学校的工作人员,不直接对学生中毒事故承担责任。但是,学校可以追究食堂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

[案例4]2003年4月25日,某市某小学组织学生到野外春游吃野果,老师未加制止而至中毒,甚至某生因此死亡。

[点评]该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造成该事故发生的原因,就在于学校或教师在出游的过程中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

发现学生吃野果的时候,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制止学

生的吃野果的行为,结果造成李某中毒死亡、其他学生不同程度中毒的事故发生。因此,学校及老师没有尽到职责,在他们的教育管理责任范围内是有过错的,属于学校责任事故范围,学校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案例5]教师患有精神病而导致未成年中学生的人身权利、受教育的权利

受到侵害的案例。

[点评]本案属于典型的教师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学校

未采取必要措施,而造成学生受到伤害的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应当对学

生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学校是赔偿责任人。第一,学校和教师对

于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负有维护其合法权利的法律义务。中学教师刘某在本案

中对于其班上学生实施的有关行为,属于侵权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

中学生们的人身权利和受教育的权利。第二,本案中,中学教师刘某患有神经

官能症,在对学生喜怒无常的症状已经凸显的情况下,该中学还任命其为班主任,致使刘某上严重侵害未成年中学生的人身权利。对于这种状况,学校领导

却视而不见因此,学校违反了其维护受教育者合法人身权利和受教育权利的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6]学校迫使学生参加商业演出,某生因病被迫坚持参加而致急性脑

颅出血并并不得不休学一年。

[点评]本案属于典型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

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其他活动,而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对此,学校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学校是本案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学校是学生受教育

的场所,无权利用学生从事商业活动为其营利,对于学校来说,其主观上具有

营利目的,为了营利组织学生参加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商业活动,据民事损

害赔偿的原则,应当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学校虽未直接侵害学生,而是

通过实施了组织对未成年人参加有害的、活动而成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主体。故本案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7]某女生因生理原因不能参加比赛,被强迫参加运动会导致身体受损。

[点评]这是一起由于学校教师明知学生有特殊生理状况,仍要求学生参加不宜从事的活动,从而造成学生人身健康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事故。对于这类事故,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教师追究。本案是由于履行学校职务的教师刘某未尽到法定职责而导致学生李某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事故,属于学校责任事故。所谓学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存在疏忽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本案中,教师刘某的行为实际上是执行学校职务的行为,其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过失应视为学校的主观状态,学校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案例8]某生在厕所被以开除学生所伤,因在场老师不作为,及教师来迟导致学生死亡。

[点评]本案是典型的学校救治不力,导致学生伤害加重的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对该案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学校是该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同时,导致伤害发生的关某及其家长也是赔偿责任主体。总的来说,在这起案件中,学生崔某被刺身亡,加害人关某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数名玩篮球的本校教师见死不救,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的教师和学校负有的保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致使受伤学生崔某因抢救不及时身亡,因此构成了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及有关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9]被校长易某打左面部两个耳光,致使神经官能症、人格偏离。

[点评]这是学校及其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造成伤害的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案,学校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学校应当赔偿崔某的全部损失。

[案例10]打闹造成另一人眼睛失明,学校平时有老师值勤,但事发当天引老师请假回家,无人值班酿成悲剧。

[点评]本案是一起由于学生之间互相嬉戏戏闹而致其中一人伤害的学生伤害事故案件。第一,本案应由李某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我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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