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全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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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各行业评审范围(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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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各行业评审范围(试行)正文:---------------------------------------------------------------------------------------------------------------------------------------------------- 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各行业评审范围(试行)(1989年11月21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修订发布)说明本试行的《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各行业评审范围》是在原评审范围的基础上,总结几年评审工作实践,综合了各行业组的意见,而进行修订的。

本《评审范围》试行本,于1989年11月21日业经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自1990年1月起试行。

本次修订主要是从条文上划清各行业组的评审范围,解决各行业组评审范围的交叉问题,修订的原则是:1.以行业划分为总则,不以行业组挂靠部门的业务管辖范围为依据。

2.通用技术、设备和材料由归口行业组评审,专用技术、设备和材料由专用行业组进行评审。

3.各行业组的评审范围,均包括新成果,推广应用新技术,采用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及计算机应用类成果,上述内容在各行业评审范围中不再表述。

由于本次修订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大,加上我们水平所限,难免出现不足,甚至有错误的地方,我们热忱希望同志们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把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工作做得更好。

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机械行业评审范围1、农、牧副业通用机械:拖拉机、机械化农机具、牧业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等。

2、通用机械及设备:起重运输设备、工矿车辆、泵、风机、压缩机及气体分离设备、冷冻设备、电动工具、风动工具及其他通用机械等。

3、通用机械零部件:轴承、阀门、液压件及液力件、气动元件、密封件、粉末冶金、紧固件、弹簧、链条、齿轮等。

4、矿山通用机械设备:钻采设备、提升设备、破碎粒磨设备、筛选、洗选、烧结设备等。

2024年科技成果奖励规章制度(二篇)

2024年科技成果奖励规章制度(二篇)

2024年科技成果奖励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____和公民。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

加速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原则。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____、受理、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励设置及奖励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是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奖励。

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为市科技奖)分为三类:(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二)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

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中取得了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科研成果或专利技术,第五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是指在市行政区域内。

对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和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科技工作者个人进行的奖励。

(一)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次评选____名。

(二)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

(三)对获得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将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指对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科技研究成果和成果推广应用进行的奖励。

(一)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____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奖状。

对获奖项目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发给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和奖金:1一等奖奖金每项____元;项数____项2二等奖奖金每项____元;项数____项3三等奖奖金每项____元;项数____项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是对在本市注册且属中小型规模的坚持推动本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一)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每次评选____家;(二)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给获奖企业颁发奖牌及奖金。

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最新】

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最新】

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与服务第三章科学技术创新重点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管理第五章科技成果转化第六章企业技术进步第七章研究开发机构第八章科学技术人员第九章保障措施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强化科学技术创新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从事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技术创新与应用、成果转化与推广、人才培养与引进、科学技术普及与交流合作以及相关管理与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教兴冀战略,立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推进以科学技术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为实现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建设创新型河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学技术创新规划,完善科学技术创新体制,优化配置创新资源,建立工作协调与考核机制,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管理体制和政策体系,营造有利于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推动科学技术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激励政策,加大对科学技术创新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创新投入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活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与科学技术进步相关的知识产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效益,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

激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科学技术创新,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创造、开发、应用知识产权,提升知识产权质量,提高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2.20•【文号】国家环保局令第6号•【施行日期】1992.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科技奖励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止的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2号)》(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国务院关于设立科学技术奖的规定不相适应)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1992年2月20日国家环保局令第6号发布)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取得下列成果或做出下列贡献之一的集体和个人,可向国家环境保护局申请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环保科技进步奖)。

(一)阐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其效应的机理、规律、特征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应用理论研究成果;(二)应用于自然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新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成果;(三)为推动环境决策科学化和环境管理制度化、现代化,对促进环境、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战略、规划、标准、监测、情报、档案等软科学研究成果;(四)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环境效益的;(五)在重点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工作中,采用环境保护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环境效益的;(六)在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工作中,有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环境效益的。

第三条环保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等奖授予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推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作用重大,并取得重大环境效益的项目;二等奖授予在同类项目中属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很大环境效益的项目;三等奖授予在同类项目中属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作用较大,并取得明显环境效益的项目。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创新团队)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创新团队)

关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创新团队)推荐工作的补充说明一、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同意,科技部批准,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自2013 年起增设创新团队奖励,每年奖励数量不超过3 个。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创新团队授予以学科带头人为核心,以团队协作为基础,依托一定的科研平台,围绕一个学科、领域或某个研究方向,进行长期合作研究与开发,取得重大原创性成果并具备持续创新能力,得到同行公认的科研群体。

创新团队奖励不分等级,严格按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标准评审、授奖。

二、创新团队应是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且在行业或学科领域内得到公认的优秀研究团队,团队的研究方向属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或国际重大科技前沿热点问题,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国际领先,拥有经授权并有效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已取得多项惠及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基础研究的重大原创性成果。

三、创新团队应实现人才聚集、资源整合度以及开放度高,队伍结构合理,组织管理先进,机制运行良好,支持单位能够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平台,团队持续研发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强,具有能够长期保持国家科技创新团队荣誉的实力和条件。

四、创新团队带头人应为业界公认的国家级学术带头人,或担任过本创新团队主要研究领域方面的重大科技项目首席科学家或核心技术负责人,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五、创新团队应在本团队研究方向、领域内取得持续突破和长期累积成就;团队成果曾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不应仅以单个获奖项目成果作为主要支撑;团队成员曾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不应仅以最高奖获得者获奖时所依托的成果作为主要支撑;应重点说明团队在曾获奖励之后的后续成就。

六、创新团队的推荐不受“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推荐项目的完成人参加国家科技奖励评审” 、“曾经推荐但未获奖的项目再次推荐需隔一年以上” 、“作为项目完成人获奖后再次作为项目完成人报奖被推荐需隔两年以上” 等规定的限制。

最新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称奖励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下称国际科技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世界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国家科学技术奖是国家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科学技术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标准第一节技术奖第八条奖励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颁布⽇期:1986-12-15执⾏⽇期:1986-12-1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第⼀条为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奖励的⽬的第⼆条为进⼀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充分调动⼴⼤科技⼈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作必须⾯向经济建设的⽅针,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条例。

本条例是为奖励在各种科技岗位上进⾏了创造性劳动,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了重⼤的甚⾄杰出贡献的集体和个⼈。

⼆、奖励的范围第三条本条例的奖励范围主要是⾃然科学应⽤技术领域。

包括:(⼀)应⽤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应⽤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三)在重⼤⼯程建设、重⼤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新技术;(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国外先进技术;(五)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作(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六)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进⾏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凡申请本奖励的项⽬不得同时申报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即由国务院颁发条例、国家执⾏的奖励)。

凡已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均不得再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已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后,⼜申报并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则应撤销该项⽬的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三、分级奖励第五条科技进步奖分为国家级和省(部委)级。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只发给科学技术⽔平很⾼、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很⼤并取得重⼤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

获奖项⽬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品和奖⾦由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负责评审、批准、授予,特等奖须经国务院批准;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项⽬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等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定,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备案。

最新《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全文(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新《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全文(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共5章38条,2020年10月修订,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设立下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二)国家自然科学奖;(三)国家技术发明奖;(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

国家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

国家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国家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国家维护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实施绩效管理。

第七条国家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章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八条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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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全文)
(全文分为几个文档,可在店铺中按标题找到)第二章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八条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九条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条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
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十一条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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