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就《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

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为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做好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 〕49 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关于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的确定(一)以《实施方案》印发日确定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
纳入划转范围的企业,对其由国家直接出资形成的国有资本实施划转。
(二)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的通知》(国统字〔2017 〕213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 〕309 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准。
(五)公益类企业的确定按照《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5 〕170 号)予以明确。
(六)文化企业是指由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出资设立的文化企业。
七)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具有持股平台性质的企业,应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履行划转义务。
可直接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自身的国有股权,也可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所属一级子公司国有股权。
(九)《实施方案》印发日至划转实施日,企业因实施重组改制等改革事项,导致划转范围和划转规模发生变化的,需追溯划转。
确实无法追溯的,可按《实施方案》印发前一年度末,即2016 年末测算应划转的权益,并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或补足。
(十)因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制划转子公司股权的,划转企业集团股权时,已划转子公司国有股权不再划转;已完成划转的企业集团开展重组的,已划转的国有股权不再重复划转。
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

Ә政策法规2019年㊀第10期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ʻ财资 2019 49号各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人民政府ꎬ国务院各部委㊁各直属机构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ꎬ各中央管理企业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全面推开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ꎬ经国务院同意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㊁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ꎮ其中:中央层面ꎬ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ꎬ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ꎬ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ꎻ地方层面ꎬ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ꎮ二㊁国有股东应做好相关企业股权划出工作ꎬ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ꎮ承接主体应扎实做好企业股权接收工作ꎬ保证接收股权的集中持有和单独核算ꎬ接受考核监督ꎮ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ꎬ统一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一家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㊁管理和运营ꎬ或委托一家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ꎮ三㊁各省(自治区㊁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划转工作负总责ꎬ加强组织领导ꎬ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ꎬ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任务ꎮ同时ꎬ要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督和管理ꎬ确保划转的国有资本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ꎮ各级财政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㊁国资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ꎬ切实履行职责ꎮ四㊁为积极稳妥㊁规范有序推进划转工作ꎬ结合试点工作情况ꎬ制定了«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ꎬ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生效ꎬ请遵照执行ꎮ附: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2019年9月10日附件: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为积极稳妥㊁规范有序做好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ꎬ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7 4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ꎬ制定本操作办法ꎮ一㊁关于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的确定(一)以«实施方案»印发日确定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ꎮ纳入划转范围的企业ꎬ对其由国家直接出资形成的国有资本实施划转ꎮ(二)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ꎬ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 2017 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ꎮ(三)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 2015 309号)有关规定执行ꎮ(四)企业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径以合并832019年㊀第10期Ә政策法规财务报表为准ꎮ(五)公益类企业的确定按照«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 2015 170号)予以明确ꎮ(六)文化企业是指由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出资设立的文化企业ꎮ(七)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㊁中国进出口银行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ꎮ(八)国有资本投资㊁运营公司或具有持股平台性质的企业ꎬ应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履行划转义务ꎮ可直接划转国有资本投资㊁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自身的国有股权ꎬ也可划转国有资本投资㊁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所属一级子公司国有股权ꎮ(九)«实施方案»印发日至划转实施日ꎬ企业因实施重组改制等改革事项ꎬ导致划转范围和划转规模发生变化的ꎬ需追溯划转ꎮ确实无法追溯的ꎬ可按«实施方案»印发前一年度末ꎬ即2016年末测算应划转的权益ꎬ并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或补足ꎮ(十)因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制划转子公司股权的ꎬ划转企业集团股权时ꎬ已划转子公司国有股权不再划转ꎻ已完成划转的企业集团开展重组的ꎬ已划转的国有股权不再重复划转ꎮ已完成划转的企业集团ꎬ由国家新增投入形成的国有资本不再转ꎮ二㊁关于多元持股企业的划转方式(十一)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ꎬ须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ꎬ并由第一大股东牵头实施ꎮ原则上多个国有股东中持股比例最大者为第一大股东ꎬ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ꎬ由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股东牵头实施划转ꎮ(十二)由牵头实施划转的国有股东对企业各国有股东身份和应划转股权进行初审ꎬ并征求其他国有股东意见ꎮ相关国有股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ꎮ(十三)按照第一大股东的产权隶属关系ꎬ将各国有股东应划转的国有股权统一划转至社保基金会或各省(自治区㊁直辖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ꎮ(十四)第一大股东根据有关规定不需划转所持国有股权的ꎬ其他符合条件的国有股东仍需实施划转ꎬ牵头实施单位应顺次确定ꎬ并将应划转国有股权划转至牵头实施单位相应的承接主体ꎮ三㊁关于划转工作办理(十五)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划转对象下达国有股划转通知ꎬ并抄送各国有股东及承接主体ꎮ涉及划转境内上市公司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及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国有股权的ꎬ应同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抄送国有股划转通知ꎬ在国有股划转通知中明确划转对象的证券代码㊁划转数量㊁是否限售㊁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ꎮ划转对象相关国有股东须积极配合做好划转工作ꎬ确保按国有股划转通知要求ꎬ在规定时间将股权划转到位ꎮ(十六)划转非上市企业国有股权的ꎬ划转对象应在收到国有股划转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ꎬ申请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ꎬ并根据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ꎬ及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ꎮ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机构应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ꎬ完成国有产权变更登记ꎮ(十七)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国有股划转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股权变更登记ꎬ并将变更登记情况反馈相关国有股东ꎬ同时抄送相关承接主体ꎮ(十八)国有股权划转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作为划转基准日ꎮ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至国有股划转通知下达前ꎬ划转对象因相关经济活动开展审计㊁资产评估等并相应进行账务调整的ꎬ以财务报告的最新变更时点作为划转基准日ꎮ(十九)国有股东划转的国有股权应当权属清晰ꎬ因担保㊁质押㊁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国有股东所持股权受限的ꎬ优先划转不受限股93Ә政策法规2019年㊀第10期权ꎻ不受限股权不足的ꎬ国有股东应尽快解除限制并及时完成划转ꎻ暂时无法解除的ꎬ国有股东应说明限制解除的具体时间ꎬ待限制解除后的15个工作日内ꎬ完成划转工作ꎮ四㊁关于划转国有资本的管理(二十)企业国有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ꎬ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应按照划转基准日账面值入账ꎬ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产生的股权分红由承接主体持有ꎮ(二十一)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ꎬ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㊁处置权和知情权ꎬ划转对象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ꎮ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和企业原有股东可通过协议等方式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ꎮ(二十二)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ꎬ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ꎬ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㊁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ꎮ(二十三)对于承接主体的相关管理费用ꎬ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ꎮ五㊁关于税费处理问题(二十四)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ꎬ划转非上市公司股份的ꎬ对划出方与划入方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ꎻ划转上市公司股份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的ꎬ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ꎻ对划入方因承接划转股权而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ꎬ免征印花税ꎻ涉及境内上市公司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ꎬ免收过户费ꎮ本办法印发前ꎬ划转双方已缴纳的上述税费由征收单位予以退还ꎮ(二十五)国有股权划出方和划入方均不确认所得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ꎬ划入方取得已划入股权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以划入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定ꎮ六㊁关于与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的衔接(二十六)«实施方案»印发前ꎬ企业已完成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股票的ꎬ相关单位和部门须继续履行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ꎮ(二十七)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ꎬ企业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股票的ꎬ相关单位和部门停止执行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ꎬ国有股转(减)持批复文件不再作为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查要件ꎮ(二十八)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ꎬ企业完成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股票ꎬ并按原政策规定履行国有股转(减)持义务的ꎬ由企业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ꎬ经财政部会同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社保基金会审核ꎬ符合条件的ꎬ可实行回拨处理ꎮ(二十九)按照«实施方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上市公司ꎬ已履行国有股转(减)持义务的ꎬ已划转股份或缴纳的减持资金不作为划转抵扣因素ꎮ(三十)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ꎬ«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银行国有股减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函 2004 21号)㊁«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 2013 78号)㊁«财政部关于取消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 2015 39号)停止执行ꎮ七㊁其他事项(三十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企业的划转工作ꎬ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实施ꎮ04。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粮食部,粮食部,粮食部•【公布日期】2024.03.22•【分类】问答正文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近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请您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上,采取的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重要举措。
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国发〔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划转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10%国有股权,用于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实施方案》规定,划转的国有股权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划转国有股权承接主体(以下统称承接主体)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承接主体持有的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目前,全国划转工作已基本完成,多数承接主体接收的划转国有股权禁售期已过,开始收取划转股权现金分红且规模逐年增加,需要通过运作管理进一步获取收益。
为进一步规范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的运作管理,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制定了《办法》。
二、问:办法的出台有何重要意义?答:《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划转的国有资本运作管理,促进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安全,同时也为承接主体开展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提供了依据。
浅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浅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指国家将部分国有资本划归社保基金,用于增加基金的规模和收益,以支持社会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解决社会保障体制的不足和推动经济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中文2000字的篇幅出发,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进行浅谈。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助于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社会保障体系是支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石,而经济转型和人口老龄化等问题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通过将国有资本划转到社保基金,可以增加基金的资金规模和收益,提高社保基金的运作能力和回报率,从而更好地满足社会保障需求。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助于解决国有资本使用效益低下的问题。
长期以来,国有资本在一些企业和行业中存在使用效率低下、浪费等问题,导致国有资本流失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通过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可以将国有资本更好地用于社会保障事业,提高资本的使用效率,实现国有资本的增值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助于推动国有经济转型升级。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是经济转型的重要环节之一。
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可以减轻国有企业的负债压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推动国有企业的转型升级,实现国有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如何确定划转比例和金额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国有资本的现状和社会保障的需求。
如何确保划转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也是一个重要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规范管理制度。
如何平衡社会保障体系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也需要深入探讨和研究。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推动社会保障体系可持续发展和推动经济转型的重要举措。
通过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可以提高社保基金的规模和收益,解决国有资本使用效益低下的问题,推动国有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社会公平和民生保障。
浅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浅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近日,中国政府宣布将部分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保基金,这一举措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社保基金的充实对于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这一举措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意义和影响,为读者解读其背后的深层次含义。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意义何在?这一举措的背后究竟蕴含着怎样的深层次含义?我们知道,社保基金是中国政府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财政支柱,其充实与保障国家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息息相关。
在当前社会经济形势下,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保基金有助于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社会保障水平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政府可以提高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和标准,使更多的群众得到实惠,有效提高了社会保障水平。
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保基金有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当前,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如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实现产业升级,是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
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可以增加社会保障投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从而减轻企业社会保障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进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保基金有助于增加社会财富积累和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差距。
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收入分配差距过大,贫富差距较大等。
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政府可以增加社会保障投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有助于增加社会财富积累和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
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保基金的意义和作用非常重要。
它既有助于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又有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同时有助于增加社会财富积累和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差距,具有重要的战略和长远意义。
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保基金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财政部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企业增资财务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企业增资财务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8.05•【文号】财资〔2021〕116号•【施行日期】2021.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企业增资财务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2021〕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有关中央企业、中央金融机构:为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做好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企业财务通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企业增资财务处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完成后,社保基金会和各地方承接主体(以下统称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按照企业划转基准日账面值确认出资,并登记入账。
二、登记入账后,企业发生财政资金注入、企业增资等新增资本事项时,承接主体有权按照实际享有的股权比例缴纳出资。
三、企业新增资本时,按照承接主体及企业其他股东的不同增资情形分别处理:(一)承接主体及企业其他股东按持有的股权同比例缴纳出资的,各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保持不变。
(二)承接主体或企业其他股东未按持有的股权同比例缴纳出资的,应以增资前最近一次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基础,承接主体享有的净资产账面值不减少为原则,按规定计算确定增资后企业各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
四、商事制度改革实施后,新设立企业认缴资本分次注入时,按照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印发前相关工作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在印发后按照本通知进行调整。
六、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增资相关事宜,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2021年8月5日。
2018高考政治时事政治课件: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共11张PPT)【可编辑全文】

热点解读
5.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政府工作的基本原 则是对人民负责。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是国务院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可 持续发展的实际出发而采取的有力举措,体现了为人 民服务的工作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创新演练
1. 2017年11月18日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 基金实施方案》,划拨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利于养老保 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为应对未来老龄化高峰养老保险基金支 出压力做好战略储备。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参与持股,将进 一步优化上市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提升企业经营水平, 对资本市场产生积极正面影响。这一做法( ) ①会带来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 ②强化了国企“全民所有”的性质 ③符合公共物品非竞争性的特点 ④可能会带来相关国企股价的波动 A. ①③ B. ②④ C. ②③ D. ①④
保险基金缺口为基本目标,为应对未来我国进入人口老龄化高峰
时期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不断增大而做好战略储备。这一举措
有利于( )
①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
②政府实行科学的宏观调控,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优势
③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④推动政府职能由管理向服务转变
A. ①②
②加快发展生产力,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③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国内消费需求
④促进收入分配公平,保障和改善民生
A. ①②
B. ③④ C. ①④ D. ②③
创新演练
3. 2017年11月18日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
金实施方案》,《方案》以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轨
时期因企业职工享受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浅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浅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指将国有企业的部分所有权转移至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来支持社会保障事业的进行。
这个改革全面推广,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深入推进。
首先,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社保体系建设虽然成就显著,但仍然存在问题。
其中最突出的是,基金缺乏足够的资金来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保的需求。
因此,引入国有资本可以有效增加社保基金的资金来源,从而满足社会保障需求。
此外,中央企业一般都是比较稳定的企业,资本充实对于社保基金的稳定和安全也起到了有力的作用。
其次,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也有利于解决国有企业和社保之间的利益矛盾。
从利益上讲,国有企业的目标是追求经济效益,而社保则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存在的。
而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可以合理分配国有企业和社保的利益,合理平衡二者利益的关系,将国家财富进行有序的再分配,可谓是一举两得。
第三,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也有利于改善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
国企的变革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因政治影响而被限制,但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就可以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经营能力,尤其是重点国有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提高国有企业经营水平是政府和企业共同的目标,通过划转资金,企业可以真正将重心转向自身经营,不仅可以为国家创造更多的财富,还可以提高员工福利,增强民众对国企的信心和信赖。
最后,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也可以控制国有资本的流动。
国有资本具有自给自足的特征,有的业务涉及国家和民众的共同利益,需要受到更严格的控制。
与此同时,社会保障基金作为国家公共基金管理机构,具有严格的法律监管程序,可以保证资本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综上所述,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国有企业和社保之间的利益矛盾,改善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控制国有资本的流动具有重要意义,是值得全面推广、深入研究的重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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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就《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财政部就《方案》中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印发《方案》的背景?
答:我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受多种因素影响,形成了一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加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不断加大,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加以解决。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有效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对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出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分别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问: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何重要意义?
答: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上,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重要举措。
一是有利于充分体现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发展成果全民共享,增进民生福祉。
二是有利于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代际公平,避免将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通过增加税收、提高在职人员养老金缴费率等方式转移给下一代人。
三是有利于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实现国有股权多元化持有,推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发展成果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问: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划转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目标引领,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紧密结合。
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促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是坚持系统规划,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紧密结合。
统筹考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的目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成因、国有资本现状和企业发展需要,科学界定划转范围,合理确定划转比例。
三是坚持立足长远,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目标相结合。
建立企业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四是坚持独立运营,与社保基金多渠道筹集的政策目标相结合。
划转的国有资本具有特定用途和政策目标,运营收益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四、问:《方案》的实施,是否意味着要通过大量变现国有资本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答:这个理解是不正确的。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多渠道筹集社保基金、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决定。
划转实施的意义,在于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体现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全民共享,促进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对于划转的国有资本,《方案》明确指出,要建立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国有资本划转后,一是国有资本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由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持有。
今后,由各承接主体的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
目前,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总体上有较大规模的结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相当存量,短期内财政部门不会对划转的国有资本实施收益收缴,不会导致承接主体变现国有资本。
二是《方案》提出,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经批准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
国有资本运作主要是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和有序进退,目标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获取更多收益,不是简单的变现国有资本。
三是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要履行3
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
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还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
因此,在上述期限内承接主体也不会变现国有资本。
综上,划转建立的是补充社保基金的长效机制,
随着国有资本的做强做优做大,将更好地体现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全民共享,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在《方案》实施的过程中,不会也不允许出现大量变现国有资本的情况。
五、《方案》对划转范围、划转对象和划转比例做了哪些规定?
答:《方案》明确,将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
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划转对象方面,为避免对企业国有股权的重复划转,《方案》规定,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的股权。
考虑到现阶段部分企业集团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尚不具备划转股权的条件,《方案》提出,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紧推进改革,改制后按要求划转企业集团的股权;探索划转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业集团所属一级子公司的股权。
划转比例方面,综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测算情况、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在推进以及国有企业发展现状,《方案》将划转比例确定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
今后,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可持续发展要求,如需进一步划转,再作研究。
六、问:如何理解《方案》的承接主体?承接主体如何管理划入的国有股权?
答:社保基金会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金运营情况良好,收益水平较高,实施中积累了资本管理经验。
鉴于上述情况,《方案》提出,划转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由国务院委托社保基金会负责集中持有,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
同时,与现行基本养老保险体制相适应,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也可将划转的国有股权委托本省(区、市)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
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
对划入的国有股权,要按规定履行相应的禁售期义务。
除国家规定须
保持国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业外,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
七、问: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否会涉及上市企业股权变动?对资本市场有何影响?
答: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主要划转对象是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的股权,一般不涉及上市企业。
对于少量涉及的上市企业,划转是原国有股东将其10%的股权转至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属于国有股权的多元化持有,不改变企业国有股权的属性和总量。
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作为长期财务投资者,以获得股权分红收益为主。
涉及上市企业的划转,不会改变现行管理体制和方式。
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作为上市企业的国有股东之一,除履行方案中有关禁售期的义务外,国有股权的变动等事项需执行国有股权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
同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参与持股,将进一步优化上市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提升企业经营水平,对资本市场将产生积极正面的影响。
八、问:划转工作将如何推进?
答:考虑到划转工作涉及面广,《方案》提出,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完成划转工作。
第一步,2017年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和部分省份开展试点。
中央企业包括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管理企业3至5家、中央金融机构2家。
试点省份的划转工作由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8年及以后,分批划转、尽快完成划转工作。
九、问:《方案》明确了哪些配套措施?
答:一是为确保划转工作落实到位,自《方案》印发之日起,划转范围内企业实施重大重组,改制上市,或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改革事项,企业改革方案应与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统筹考虑。
二是探索建立对划转国有股权的合理分红机制。
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持有的股权分红和资本运作收益,专项用于弥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三是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
四是为有利于统
一政策,避免重复划转,自《方案》印发之日起,现行国有股转(减)持筹集社保基金的政策停止执行。
十、问:《方案》如何贯彻落实?
答:《方案》印发后,由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对划转工作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出台配套制度办法,加强支持和指导,做好监督评估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落实责任,有序实施。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划转工作负总责,抓紧制订具体落实方案,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