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体系和JCT合同体系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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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体系和JCT合同体系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FIDIC合同体系和JCT合同体系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FIDIC合同体系和JCT合同体系的主要区别问题1、JCT合同体系和FIDIC合同体系的主要区别有哪些答案:最终要的区别就是FIDIC一般被认为是亲承包商的,因为承包商在FIDIC条件下承担的风险较小;而JCT合同条件被认为是亲业主的。

fidic讲究的是公平风险均担问题2、FIDIC施工合同与国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哪些区别答案:这里,就1999年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和我国1999 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从结构体系、施工期、监理工程师权限、合同款支付等几方面进行比较分析,,提出了一些粗浅的看法,交流学习,希望互相切磋,共同提高。

1、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同点两者的总体结构一致。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FIDIC) 由3 部分组成: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

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均由20 条主要条款组成,相互对应、互为补充。

构成合同内容结构完整、思想体系一致的世界通用合同条件。

合同条件后附有一些附件,如争端裁决决议书、各类担保、投标函、合同协议书等标准格式。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也分为3 部分: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通用条款分11 个部分,共47 个条款,173 个子款。

专用条款的内容、编号与通用条款相对应。

合同条件后有3 个附件,分别是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

《示范文本》在条款上借鉴了国际施工合同范本FIDIC 的经验,如延用了FIDIC 中的“工程师”的称谓及其职责,索赔程序、双向索赔制度等。

同时反映了国际建设工程惯例,增加了工程担保条款和有关保险的内容,使之成为工程项目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尽管还不完善,已是一大进步了,充分体现了我国合同管理的思想与国际接轨。

2 、两者都突出了项目管理的三大控制两者基本都是按照工程进度的过程展开:如进度控制条款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进度控制等,质量控制条款包括材料、设备、中间及隐蔽工程验收、试车、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质量控制等,投资控制条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变更工程付款、竣工结算、质量保修金等。

FIDIC条件

FIDIC条件

第四讲FIDIC合同条件实用技巧一、国际工程承包中主要的合同文本(一)F IDIC合同条件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写。

1999年出版的系列有:《施工合同条件》。

为第一版。

在原《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四版(1987年出版,88年和92年修订)的基础上作了较大变动。

《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

《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简明合同格式》。

较早出版的还有:《土木工程分包合同条件》。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

(二)I CE合同条件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制订。

(三)J CT合同条件JCT是英国建筑业多个专业组织的合同审定联合会,它包括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皇家注册测量师学会、地区市政协会和咨询工程师协会。

最新版为1998年出版。

具体分成九个类别:1、标准建筑合同。

按照地方政府或私人投资、带工程量清单、不带工程量清单、带近似的工程量清单分为六种标准合同文本。

2、承包人带设计的合同。

3、固定总价合同。

4、总包标准合同。

5、Intermediate Form of Building Contract.(IFC) (适用于中等类型工程)6、小型工程合同。

7、管理承包合同。

8、单价合同。

9、分包合同标准文本。

(四)N EC合同条件(New Engineering Contract)也是由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制订。

1993年出版第一版,1995年出版第二版。

NEC系列合同包括:1、工程施工合同。

用于业主和总包商之间的合同。

2、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用于总包商和分包商之间。

3、专业服务合同。

用于业主和项目管理人、监理人、设计人、测量师等之间的合同。

4、裁判者合同(T he Adjudicator’s Contract)。

用于指定裁判者解决任何NEC合同项下争议的合同。

(五)A IA合同条件美国建筑师学会(AIA)制定。

主要用于私营的房屋建筑工程,在美国影响很大。

文件系列十分齐全。

新版JCT标准建造合同条件与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比较研究

新版JCT标准建造合同条件与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比较研究

建筑经济CONSTRUCTION ECONOMY第 41 卷第 5 期2020 年 5 月Vol.41 No.5May 2020摘要:JCT 合同条件不仅在英国本土得到广泛使用,也被很多英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所认可。

从合同结构、第三方合同管理者的权限、付款程序和内容、材料设备运输中的风险分配、工程索赔、争端解决等方面对新版JCT 《标准建造合同》和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进行比较研究,发现与FIDIC 合同条件相比,JCT 合同条件在合同管理者对承包商人员变动的干预权方面的规定更有利于业主,而在业主对承包商选择分包商的确定权、工程付款程序、材料设备运输中的风险分配等方面的规定更有利于承包商。

关键词:JCT ;FIDIC ;合同条件;比较研究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51X (2020)05-0019-06DOI :10.14181/ki.1002-851x.202005019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Latest Version of JCT Standard Construction ContractConditions and FIDIC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ntract ConditionsBU Weiwei 1,ZHOU Zhen 1,XU Jinnan 2(1.Yunnan university ,Kunming 650000,China ;2.Hong Ko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 ,Hong Kong 999077,China )Abstract :The JCT standard contracts are not only widely used in UK ,but also widely accepted around the world. The paper makes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latest version of JCT Standard Construction Contract and FIDIC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ntract conditions on the following aspects :contract structure ,third party contract manager ’s rights ,payment procedures and content ,risk allocation in the transportation of materials and equipment ,claims ,dispute avoidance and settlement. The study reveals that ,compared with FIDIC contract conditions ,JCT contract conditions are in favor of the owner in terms of right of intervention of the determination of contractor ’s personnel ,while in favor of the contractor in terms of selection of subcontractors ,payment procedures ,risk allocation in the transportation of materials and equipment ,etc.Keywords :JCT ;FIDIC ;contract condition ;comparative study 1 引 言作为最早开始制定工程标准合同条件的国家,英国制定的标准合同条件在世界范围内有着重要的影响。

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点:法律责任

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点:法律责任

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点:法律责任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点: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资质申请或获得的违规责任: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答应,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政府建立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经营违规的责任:未获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政府建立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____变更手续的,由资质答应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政府建立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3)其他违规责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政府建立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3) 同时承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工程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4)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展不正当竞争;5)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6)法律、法规制止的其他行为。

(ENR)由构件钢材、波特兰水泥、木材和普通劳动力4种个体指数组成,ENR 1)建筑造价指数2)房屋造价指数。

FIDIC合同文本、JCT合同体系(主要用于房屋建筑工程)、ACA合同体系、ICE合同体系和皇家政府合同体系,JCT 合同体系本身又是一个系统的合同文件体系,它针对房屋建筑中不同的工程规模、性质、建造条件,提供各种不同的文本,供业主在发包、采购时选择;美国,美国建筑师学会 (AIA)的合同条件体系更为庞大,分为A、B、C、D、F、G系列。

哈萨克斯坦FIDIC合同法律特点及问题分析

哈萨克斯坦FIDIC合同法律特点及问题分析

哈萨克斯坦FIDIC合同法律特点及问题分析作者:陈泽来源:《现代企业》2021年第12期签订施工合同的传统形式是通过客户与承包商之间签订工作合同来实现的,这种形式可能会带来与控制资金分配和建设进度相关的困难和风险。

然而目前,传统的建筑合同在哈萨克斯坦正被国际惯例所采用的形式所取代,国际建筑行业使用的合同总称是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 Construction),其中最常见的EPC形式是JCT、ICE和FIDIC等合同形式。

在哈萨克斯坦,最常见的建筑合同形式是FIDIC,这是因为FIDIC形式是通用的,可用于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

此外,这些合同形式也广泛应用于国际层面。

但是,尽管分布广泛,FIDIC合同形式仍然需要根据哈萨克斯坦的相关立法进行调整。

一、哈萨克斯坦适用FIDIC合同的特点和问题所谓的FIDIC首先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组织的简称,该联合会成立于1913年,目前从事标准合同条款的制定。

标准合同是促进国家法律法规趋向相同化的统一规则,标准合同条款结合了各种法律体系国际投资建设关系的特点,其在国际社会的广泛适用有助于国际建设合同的统一和规范。

(一)哈萨克斯坦适用FIDIC合同的特点FIDIC合同在哈萨克斯坦的适用表现出许多特征,对于这些特征必须加以考虑,以便采取适当的方式来尽可能的实现使用此类合同的积极效果。

FIDIC合同在哈萨克斯坦的适用中表现出的这些特征与哈萨克斯坦的国内立法体系的特殊性有关,而另一些则与哈萨克斯坦相关的法律实践以及监管框架尚未完善的事实有关。

1.对合理性、可接受性和有效性等概念的运用。

FIDIC合同包含大量对“合理性”和“可接受性”等术语的运用。

在分析这些合同时,人们经常可以看到承包商必须“作为一名合理的承包商,考虑到客户的最大利益”,客户必须“表现出合理的行为”等的规范表述。

此类规范存在的原因是通过适用于任何标准合同形式的一套商业惯例来解释的。

JCT与AIA 与NEC和FIDIC区别

JCT与AIA 与NEC和FIDIC区别

JCT (The Joint Contract Tribunal) 英国工程承包合同审定联合会,1998年第六版ICE (The 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 “ICE 合同条款”,1995 年出版NEC (The New Engineering Contract) 第二版AIA (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s) 美国建筑师协会合同条件FIDIC 合同条件: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采用何种合同条款,是业主和承包商共同商定的,一旦形成合同,当然都具有法律效力了。

JCT 合同条件总价合同的文本合同格式包括5个部分:第一部分:通用条件第二部分:指定分包商和指定供货商第三部分: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第四部分:合同争端的解决第五部分:完成制定的工作AIA 合同条件主要分为A,B,C 三个系列,共有31个标准文件:A系列:适用于业主和承包商的标准合同,包括合同条件、资质报表、各类担保的标准格式B系列:适用于业主与建筑师建筑设计、创修工程的标准合同C系列:适用于建筑师与专业咨询人员之间的标准合同文本NEC和FIDIC 的主要区别ICE(NEC)是亲业主的,它侧重于维护甲方业主的利益FIDIC 相对比较公平,它维护乙方承包商的利益相对较多如果当承包商,你会尽量向业主推荐用FIDIC;如果当业主或向外分包,尽量采用ICE(NEC)。

英联邦的法律属英国普通法体系,目前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承包工程大都采用ICENEC 合同条件包括四个系列的合同文本:工程与施工合同工程与施工分包合同专业服务合同裁判者合同NEC 合同的六种计价方式带分项工程报价表的工程施工总价合同带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施工单价合同带分项工程量表的目标合同,价格风险和数量风险由双方按约定分担带工程量清单的目标合同,数量风险由业主分担,价格风险由双方共担成本补偿合同管理合同,分包合同的价格作为成本支付给管理承包商,另支付管理费用NEC 合同的特点:灵活性6种计价方式可根据合同要求选择合同条款可任意组合,例如通货膨胀、保留金、价格调整等承包商可能设计的比例从10% - 100%分包的比例可以从0% - 100%NEC 合同的特点:清晰简明除了在保险部分保留了法律用语,其他部分避免采用法律用语,采用简单的语言和简短的句子合同结构简单,易于理解条款数目较少,且相互独立对参与各方的行为有明确定义,减少在责任方面的争议FIDIC 合同文本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1913年成立,我国于1996年加入1957年,FIDIC 以当时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的《ICE 合同格式》为基础,首次出版了《FIDIC 施工合同条款》对工程合同影响最大,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广泛使用,包括世银和亚洲开发银行的工程项目、政府投资的项目、跨国公司的项目和采购合同等我国建设部1999 年以及去年发布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和其他部委发布的合同文本都特别参照和借鉴了FIDIC 条款FIDIC 1999年新版合同条款《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永久设备与设计-建造合同条件》(新黄皮书)《EPC 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银皮书)《简明合同格式》(绿皮书)。

国际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比较研究

国际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比较研究

国际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比较研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工程总承包成为工程建设领域的重要趋势。

合同范本作为工程总承包的核心文件,对于约定各方权利义务、规范工程实施过程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几种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进行比较研究,以期为国际工程总承包提供有益的参考。

国际工程总承包合同是指业主与总承包商之间就国际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所达成的协议。

合同范本则是合同条款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旨在为各方提供明确的指导,减少误解和纠纷。

常见的国际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包括FIDIC、ICE和JCT等。

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合同范本是最具代表性的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之一。

它分为红皮书、黄皮书和白皮书三种类型,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工程项目。

FIDIC合同范本的最大特点在于其严格的风险分担机制,以及清晰、公正的条款。

优点:FIDIC合同范本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公正性,能够合理分配风险,降低纠纷发生率。

其标准化的条款和格式便于各方理解和使用。

缺点:由于FIDIC合同范本的严格性和标准化,在某些特定项目中可能存在适用性问题。

FIDIC范本的灵活性略显不足,可能无法满足某些项目的特殊需求。

ICE(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合同范本是一种广泛应用于英国及其殖民地地区的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

它分为“新红皮书”和“新黄皮书”两种类型,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工程项目。

ICE合同范本在条款上较为简单明了,易于操作。

优点:ICE合同范本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简便性,适合于英国及殖民地地区的工程项目。

其条款清晰易懂,减少了理解和执行过程中的困难。

缺点:由于地域限制,ICE合同范本在国际范围内的适用性较弱。

ICE 范本的风险分担机制相对FIDIC合同范本而言不够完善。

JCT(日本建筑师协会)合同范本是一种广泛应用于日本国内的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

它分为“通用合同”和“施工合同”两种类型,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工程项目。

JCT合同范本在条款上较为详细,对各方权利义务约定较为明确。

FIDIC合同与国内现行的合同文本的比较

FIDIC合同与国内现行的合同文本的比较

合同⽂件是伴随着⼯程的需要⽽发展的。

我们国家的情况是从计划经济下的定额模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清单模式转变。

国内现⾏《建设⼯程施⼯合同⽰范⽂本》是1999年推出的,是清单体例之前出的推荐版本,⽽FIDIC合同是近百年来与对应的清单计价模式共同发展⽽来。

认识⼀下两个合同之间的区别,有助于我们理解单价合同的原理。

⼀、国内现⾏施⼯合同⽂本是FIDIC合同的简版既然是简版,国内现⾏施⼯合同⽂本就没有FIDIC合同适⽤⾯⼴,特别是费⽤相关规定。

国内现⾏施⼯合同⽂本产⽣于定额时代,对FIDIC合同简化得⽐较彻底,费⽤相关规定简化到⼏乎没有,更没有单价合同所要求的事项与费⽤⼀⼀对应的关系。

这种过于简化,直接导致国内现⾏施⼯合同⽂本与当前⼯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匹配性很差。

实际上,这个问题正在成为我国清单规范实施的症结所在。

单价合同的基本调整原则是“清单有单价的按清单,清单有相似单价的参照清单,清单没有单价的协商解决”。

“清单有单价的按清单”,其实质是要求投标单价必须是包⼲单价。

既然是包⼲单价,那单价包⼲的⼯程内容、合同责任以及费⽤,必须定义得很精确才⾏。

否则很容易在“包⼲边界”上产⽣合同价格的争议。

综合单价包⼲“必须定义得很精确”这个要求,显然需要⼀套完整的清单原则来定义。

国内现⾏施⼯合同⽂本本⾝没有多少单价合同的属性,加上我国清单规范还有许多不成熟的地⽅,将推荐合同与国内清单规范匹配到⼀起,解决单价性争议就有许多不确定的地⽅。

FIDIC施⼯合同本就是国际惯例的单价合同。

与之同时发展的清单计价体系,⽐如英国SMM,匹配度可以说是“与⽣俱来”、“⽆缝联接”。

这个特性,正是现在推⾏“清单计价”最需要加强的合约理念。

⼆、国内现⾏施⼯合同⽂本是⼀个独⽴⽂件它没能将清单规范、物料规范、各项措施等直接影响⼯程实施与价格的相关⽂件匹配起来,特别是其中的费⽤匹配关系,⼀直都没有进⾏良好整合。

⽽FIDIC合同长期与这⼏个合同组件共同发展,相互之间的⼯作关系已近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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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体系和JCT合同体系的主要区别问题1、JCT合同体系和FIDIC合同体系的主要区别有哪些答案:最终要的区别就是FIDIC一般被认为是亲承包商的,因为承包商在FIDIC条件下承担的风险较小;而JCT合同条件被认为是亲业主的。

fidic讲究的是公平风险均担问题2、FIDIC施工合同与国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哪些区别答案:这里,就1999年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和我国1999 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从结构体系、施工期、监理工程师权限、合同款支付等几方面进行比较分析,,提出了一些粗浅的看法,交流学习,希望互相切磋,共同提高。

1、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同点两者的总体结构一致。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FIDIC) 由3 部分组成: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

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均由20 条主要条款组成,相互对应、互为补充。

构成合同内容结构完整、思想体系一致的世界通用合同条件。

合同条件后附有一些附件,如争端裁决决议书、各类担保、投标函、合同协议书等标准格式。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也分为3 部分: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通用条款分11 个部分,共47 个条款,173 个子款。

专用条款的内容、编号与通用条款相对应。

合同条件后有3 个附件,分别是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

《示范文本》在条款上借鉴了国际施工合同范本FIDIC 的经验,如延用了FIDIC 中的“工程师”的称谓及其职责,索赔程序、双向索赔制度等。

同时反映了国际建设工程惯例,增加了工程担保条款和有关保险的内容,使之成为工程项目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尽管还不完善,已是一大进步了,充分体现了我国合同管理的思想与国际接轨。

2 、两者都突出了项目管理的三大控制两者基本都是按照工程进度的过程展开:如进度控制条款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进度控制等,质量控制条款包括材料、设备、中间及隐蔽工程验收、试车、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质量控制等,投资控制条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变更工程付款、竣工结算、质量保修金等。

3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同点。

1)合同的完备性不同FIDIC 更加完备,如第2. 4 条对业主的资金安排,第6 条对职员和劳工(雇佣、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劳动法、工作时间、为职员和劳工提供的设施、健康和安全、监督等) ,第7 条对永久设备、材料和工艺(实施方式、样本、检查、检验、拒收、补救工作、拥有权、矿区使用费等) 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而我国《示范文本》对这些内容都没有说明。

2)施工期的规定不同FIDIC 规定实际施工期是从发出开工令,到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认为的实际完成时间,并在移交证书中写明。

我国《示范文本》规定实际施工期是自开工日期到实际的竣工日期。

而实际的竣工日期是指如果工程通过验收检验,承包商递交竣工报告的日期。

综合第32. 2 条“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从中可以看出《, 示范文本》对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一是发包人对工程的修改意见。

而这两个因素都常难以确定,即使是确定的,也还有一个28 天加14 天的不属于承包人原因不工作的日期在其中,这些都容易使承包人对“工期”这个重要内容予以淡化。

3)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不同FIDIC 中工程师是指业主雇用的咨询工程师。

咨询工程师的职责范围很广,涉及工程质量、计量付款、解释合同、评定变更索赔等各个方面。

《示范文本》中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由以上定义可见,两种文本中的工程师都是受雇于业主的,相对独立和公正的第三方。

但《示范文本》中对监理工程师权利的规定与FIDIC 比,受限很多。

(1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分包的决定权受到限制。

FIDIC 第4. 4 条规定:“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无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

”而在《示范文本》第38. 1 条规定:“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可见,FIDIC 赋予了监理工程师分包决定权,而我国的分包决定权在发包人。

从便于项目管理的角度出发,对发包人要求的分包,应经过监理工程师的同意认可。

(2) 监理工程师开工令的效力有限FIDIC 第8. 1 条规定:“工程师应在不少于7 天前向承包商发出开工日期的通知,应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开工。

”《示范文本》第11. 1 条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虽然我国的监理合同中明确了监理工程师发布开工令的权力。

但《示范文本》中只规定了承包人按时开工的义务,未提及“开工令”的效力,两种文本未能相互照应,使承包人有机可乘,因而限制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力。

(3 ) 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权利被限制FIDIC 第13. 1 条规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

”而在《示范文本》中监理工程师除了对承包人提出的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有主动控制权外,其他方面基本处于被动控制位置。

如《示范文本》第29. 1 条规定:“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 . . . .”。

《, 示范文本》第30 条规定: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由此可见,FIDIC 中工程师对待变更有相当大的控制权。

而我国《示范文本》中规定,发包人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监理工程师对此是无权干涉的。

虽然承包商应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需要的变更,但此时监理工程师的变更通知仅仅是为了适应发包人的变更要求而作出的,显得及其被动。

(4 ) 监理工程师对价款支付的审核权也落空在FIDIC 中,业主依据工程师各阶段开具的支付证书付款。

在《示范文本》中监理工程师只对现场情况进行确认,具体工程量的核实工作由业主完成。

这样由于监理工程师对价款支付审核权的落空,导致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积极性难以提高。

同时也限制了监理工程师素质的提高,使得既懂技术又懂经济、懂管理的高职能复合型人才难以引入到监理行业中来。

(5 )对承包商代表撤换的权利受限FIDIC 第4. 3 条规定:“没有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销对承包商代表的任命或对其进行更换。

”《示范文本》第7. 4 条规定:“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6)监理工程师的撤换。

FIDIC 第3. 4 条规定:“如果业主准备撤换工程师,则必须在期望撤换日期42 天以前向承包商发出通知说明拟替换的工程师的名称、地址及相关经历。

如果承包商对替换人选向业主发出了拒绝通知,并附具体的证明资料,则雇主不能撤换工程师。

”《示范文本》第6. 4 条规定:“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我国的监理工程师权力受到了较多的限制,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不高。

而建设监理制度产生的最主要目的是通过专业化、社会化和科学化的管理模式取代建设单位低水平、低效率的简单管理模式,提高投资效益;通过独立的第三方的监督机制,约束承发包双方的违规行为。

既然如此,就应该对监理工程师寄予高度的信任,赋予其对项目进行有效控制的相应权力,使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另一方面,国家应该严格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证制度,使真正有水平的人员来从事监理工作。

4、进度计划规定不同FIDIC 第4. 21 条对承包商提交月进度报告的期限、份数、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定。

《示范文本》第10条规定进度计划的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计价方式不同FIDIC是单价合同,承包商投标时报的单价在整个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不发生变化,业主按照据实测量得出的数额支付款项,以此也称为“复测合同”。

而《示范文本》第23. 2 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可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计价方式。

6、对合同价格支付方式规定不同FIDIC对工程各阶段付款做了具体规定, 如第14. 2 条预付款保函的提交、预付款开始抵扣的时间、扣除方式、扣除比例、特殊情况等;第14. 3 条、第14. 4条、第14. 6 条进度款支付内容、方式;第14. 5 条用于永久工程的永久设备、材料的预支款额、抵扣比例;第14. 7 条预付款、进度款、最终工程款的支付期限;第14. 8 条延误支付的责任、处罚金计算方;第14. 9 条保留金的释放时间、示范比例的计算方法;第14. 10 条~第14. 14 条最终工程款的支付期限、方式、责任等;第14. 15 条支付货币等等。

而《示范文本》第24 条、第25 条、第26 条对工程预付款、工程量确认、进度款支付也都做了规定,但没有具体的抵扣方式、计算方法。

7、工程保修期不同FIDIC 对缺陷期的要求为:次要部位通常为半年;主要工程及设备大多为一年;个别重要设备也可以约定为一年半。

缺陷通知期满时,如果工程师认为还存在影响工程运行和使用的较大缺陷,可以延长缺陷通知期,推迟颁发证书,但缺陷期的延长不超过竣工日后的2年。

《示范文本》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 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在建筑市场高度发达的国家,工程质量普遍得到提高,质保期相应短一些。

根据我国的建筑市场情况看,在合同中对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应不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规定为好。

8、适用范围不同FIDIC在国际承包商、国际金融组织和项目业主中被作为规范性文件而广泛使用。

因此有人称FIDIC合同是国际工程承包业中的“圣经”。

《示范文本》基本适用于我国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

最后说明:FIDIC《施工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进行国际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两个重要依据。

本文对两者进行了比较分析,结合我国工程合同管理的实际情况,完善合同条件,增强合同条件的实用性、可操作性研究,对提高我国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参与国际竞争是一件很有现实意义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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