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委文件严禁甲方分包住建部关于合同备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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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关于购房合同备案规定

住建部关于购房合同备案规定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以下购房合同备案规定:一、备案范围1.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等房屋交易活动,均需进行备案。

2.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交易当事人等,应按照规定进行房屋交易合同的备案。

二、备案程序1. 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将新建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进行备案。

2.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等,应将房屋租赁合同进行备案。

3.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时,应将房屋抵押合同进行备案。

4. 交易当事人自行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后,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三、备案内容1. 房屋基本信息,包括房屋坐落、面积、用途、结构等。

2. 交易双方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3. 交易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合同约定事项。

4. 交易资金监管情况。

四、备案时限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将新建商品房预售合同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2.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等应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3. 交易当事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五、备案管理1. 各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房屋交易合同备案制度,明确备案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

2.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备案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应积极配合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开展房屋交易合同备案工作。

六、备案查询1. 购房者可通过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供的查询渠道,查询房屋交易合同的备案信息。

2.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公开制度,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分包施工合同备案时间

分包施工合同备案时间

分包施工合同备案时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分包施工合同备案时间是多久?本文将为您详细解答。

分包施工合同备案时间是指在分包施工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时间。

那么,具体是多久呢?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因此,分包施工合同备案时间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在这30日内,中标人和招标人需要将分包施工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备案并不意味着审批,而是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和公示。

备案后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总之,分包施工合同备案时间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这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时间限制。

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这一规定,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规定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规定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之间的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建设合同的备案第五条工程建设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性质;(二)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三)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四)工程质量、工程期限、工程验收;(五)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六)其他应当约定的内容。

第六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在订立工程建设合同时,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程建设合同;(二)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理由。

第八条工程建设合同备案信息应当在工程建设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工程建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九条工程建设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或者解除手续。

备案变更或者解除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或者解除的工程建设合同;(二)变更或者解除的依据;(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变更或者解除手续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变更或者解除条件的,应当出具备案变更或者解除凭证;对不符合变更或者解除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理由。

建设工程合同中严禁

建设工程合同中严禁

建设工程合同中严禁建设工程合同是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的法律保障,它规定了建设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合同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这不仅影响了工程质量,还可能导致法律责任的产生。

因此,明确合同中的严禁事项,对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严禁违法分包或转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包方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任何形式的违法分包或转包都将被视为无效行为,且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二、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质量的基础在于材料的质量。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所有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严禁使用假冒伪劣或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更换。

三、严禁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灵魂,任何对设计的擅自变更都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除非经过合法程序并获得相关批准,否则严禁擅自变更工程设计。

四、严禁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生产是工程建设的重中之重。

合同中应明确,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严禁违章作业和违规操作,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五、严禁拖欠工程款工程款项的及时支付关系到工程的正常进行和工人的切身利益。

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时间和方式,严禁无故拖欠工程款。

六、严禁违反环保法规环境保护是社会责任的一部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环保法规,严禁排放超标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保护环境不受破坏。

七、严禁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合同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合同,严禁通过虚假宣传或欺诈手段诱导对方签约。

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八、严禁侵犯知识产权在建设工程中,设计图纸、技术方案等均属于知识产权范畴。

未经授权,严禁复制、传播或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

九、严禁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除上述严禁事项外,合同中还可能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禁止事项。

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任何违反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法规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法规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法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签订合同之后,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将合同文本提交给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存档备查的过程。

这是国家对建筑市场进行监管的一种手段,目的在于保障工程质量安全,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要了解的是哪些建设工程合同需要进行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所有建设工程项目,无论其规模大小,只要涉及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其签订的合同都需要进行备案。

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设计合同、采购合同等。

我们来探讨一下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程序是怎样的。

通常,合同双方需要在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间内(具体时间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携带合同正本及副本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进行备案。

备案时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提供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如工程名称、地点、投资额、合同金额、工期等。

有些地方还可能要求提供企业的资质证明、项目负责人的资料等。

备案过程中,管理部门会对提交的合同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合同条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违法分包、转包等禁止性规定。

同时,也会检查合同中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安全生产责任等内容是否明确,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一旦合同完成备案,管理部门会发放备案证明,这份证明是工程项目合法开展的前提之一。

在后续的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有任何合同变更,也需要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备案。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行为,法律也给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不仅会对企业进行罚款,严重的还会影响企业的信用记录,甚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因此,各建筑企业应当重视合同备案工作,避免因疏忽而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条备案主体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的主体为建筑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向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提交备案申请。

第三条备案内容建筑工程合同备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等;2. 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模、投资额等;3. 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4. 合同的签订日期、生效日期和履行期限;5. 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四条备案程序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填写《建筑工程合同备案申请表》,提交合同副本及相关证明材料;2. 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建筑工程合同备案证明》;3. 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备案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在补正后重新审核。

第五条备案效力建筑工程合同备案证明是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之一。

未按规定备案的合同,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的依据。

第六条信息公开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筑工程合同备案信息公开制度,将备案合同的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监督管理1. 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合同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2.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筑工程合同未按规定备案的,有权向备案管理机构举报。

第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备案建筑工程合同的,由备案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合同价款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要求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要求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要求一、前言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必要环节,是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要求。

二、备案范围1. 本要求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设施、水利设施等。

2. 备案范围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变更协议等。

三、备案主体1. 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等。

2. 备案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具备承担合同责任的能力。

四、备案时间1. 建设工程合同订立后7日内,合同当事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 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五、备案材料1. 建设工程合同原件3份,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齐全。

2. 合同备案表6份,填写完整、准确、清晰。

3. 合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核验原件。

4. 与合同有关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等材料复印件,核验原件。

5. 合同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验原件。

6. 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六、备案程序1. 合同当事人登录政府门户网站,进入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合同备案网上申报。

2. 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内容,在对应的合同备案表中填写相关信息,打印出带条型码的合同备案表。

3. 合同当事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4. 备案机构审核合同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签发合同备案表。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严禁工程建设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严禁工程建设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郑建〔2011〕8号各县(市)、区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航空港区建设局,郑东新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制止工程建设中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通知如下:一、下列行为属转包行为(一)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的;(二)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的;(三)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未派出项目管理班子或其技术管理人员数量明显低于正常水平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

二、下列行为属违法分包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行为。

三、下列行为属挂靠行为(一)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二)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的;(三)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产权关系或无统一的财务管理的;(四)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

四、全面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一)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依法办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手续,监督和制止施工单位的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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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目前建筑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严格依法发包工程(一)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发包。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项目发包,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

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三)禁止肢解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或者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四)禁止建设单位指定工程分包单位。

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时,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

二、规范工程承包行为,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五)禁止转包工程。

承包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转包工程。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以分包名义分别转给他人的;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经理及配备项目管理人员的,视为转包工程,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主体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或设备由分包单位购买或租赁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六)禁止违法分包工程。

承包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工程分包。

承包单位不得将承接工程的主体工程进行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工程再分包。

承包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分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1、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2、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劳务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将建筑专业的全部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建筑、结构、机电工程设计事务所将本专业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他专业工程设计单位将全部工艺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三、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合同履约行为(七)规范合同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范围、质量安全要求、工期、价款及支付方式、变更要求、验收与结算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避免因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造成合同纠纷。

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低造价和压缩工期。

合同双方要依据国家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工程变更的调整方式,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的认定方式,人工及材料价格大幅变化所致风险的承担方式,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期限等。

各地造价管理机构要依据市场实际价格情况及时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指导和推进合同双方规范工程计价行为。

(八)推行合同备案制度。

合同双方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基础处理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的,合同双方要及时签订变更协议并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在解决合同争议时,应当以备案合同为依据。

(九)落实合同履约责任。

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和责任,协商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

建设单位要及时跟踪工程质量安全、工程进展等情况,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安全防护费、进度款和办理竣工结算,并督促承包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防护措施。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承包单位无法施工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承包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义务,按时支付劳务费和办理竣工结算。

(十)建立合同履约风险防范机制。

在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要积极推行以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工程担保制度,完善相关措施,落实担保人保后监管责任,促进合同履约,防范和化解合同争议。

要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防范和降低工程质量风险。

四、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十一)强化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以及执行强制性标准等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不因工程分包行为而转移。

分包单位责任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现场统一管理。

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要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十二)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要制定工程项目现场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配备与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

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质量、安全、劳资等管理人员应为本企业人员且持有相应资格的上岗证书。

施工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定期对本单位和分包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到位和持证上岗、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技术交底、教育培训等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十三)强化设计单位的现场设计服务。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要明确约定现场设计服务的内容及费用。

设计单位要加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现场设计服务,在项目施工前应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设计单位要对参加现场设计服务情况做出记录并予以保存。

(十四)严格履行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要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严格按程序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工程师要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不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不得签字放行。

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要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十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

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督促从业人员认真掌握并严格执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

各地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培训和宣传,并将市场各方主体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公布。

五、加强建筑劳务管理,提高作业人员素质(十六)落实用工单位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单位的日常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监管不到位以及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要求劳务分包单位垫资承包,不得拖欠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

用工单位要依法与劳务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对内部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劳务人员工资发放负直接责任,并要按月或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劳务人员工资。

(十七)加大农民工培训力度。

要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和社会化职业培训机构作用,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施工单位多层次培训体系,多渠道筹集培训经费,加大对农民工的培训力度。

进一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特殊工种人员严禁无证上岗。

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普通技术工人在“十二五”期间推行持证上岗。

营造职业技能等级与劳动报酬挂钩的市场环境,增强农民工参加培训、提升技术水平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建筑劳务人员素质。

(十八)推行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落实劳务人员实名管理制度,要配置专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动统计、出工考勤、工资发放进行监管,并处理劳务人员的举报投诉。

用工单位要设置专人对劳务人员身份信息、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持证上岗、工伤保险、意外伤害险等情况进行规范管理。

各地要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扩大建筑劳务人员信息化管理试点范围,实行建筑劳务人员从业档案电子化管理。

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十九)建立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

要加快行业注册人员数据库、企业数据库、工程项目数据库的建设步伐。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尽快制定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的数据标准。

各地要健全和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基础数据库,实现与中央数据库的对接和互联互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覆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以及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各环节的监管信息系统。

(二十)加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录入。

各地要建立由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备案、设计、施工、监理、造价、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席办公机制,建立综合与专业相结合、上下对口联动的信用信息采集体系,落实工作职责,按照《全国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基本标准》,及时录入和上报不良信用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继续完善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尽快出台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基本标准,并建立信息报送通报制度,对不按期报送、瞒报信用信息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

(二十一)实现市场主体行为信息公开。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工程项目、承包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基本情况、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合同备案、合同履约等各类信息,尽快制定不良行为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公示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公布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以讨要工资为名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人员,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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