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北京住建委130号文
腻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腻子摘自《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一、什么叫腻子?腻子,又称填泥,是一种平整墙体表面的材料,是涂料粉刷前必不可少的一种产品。
由于墙体的表面状况不同,因此要保证室内墙面涂料的装饰效果选择匹配的腻子是相当重要的。
一、建筑腻子的分类根据性能,目前常用的室内装修腻子主要分为耐水型腻子(N型)和821腻子(Y型)。
——耐水型腻子是指用于要求耐水、高粘结强度的场所,应用性能需满足JG/T3049-1998《建筑室内用腻子》中“N”型的技术要求;环保性能应符合GB18582-200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详见表2。
——821腻子是指不要求耐水的场所,其应用性能需满足JG/T3049-1998《建筑室内用腻子》中“Y”型标准的技术要求;环保性能应符合应符合GB18582-200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详见表2。
表1建筑室内用腻子的技术要求三、选购腻子小技巧1、选择有品牌的产品,最好企业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2、选购时应索要产品在第三方测试机构的检测报告。
根据腻子的分类,检测报告应符合JG/T3049-1998《建筑室内用腻子》和GB18582-200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的技术要求。
3、腻子的用量取决于墙体的平整度和粗糙度。
目前粉状腻子的用量通常为1kg腻子批刮1m2的墙面约1mm厚。
使用者可根据此办法结合实际涂刷面积粗算下整体用量。
4、在购买腻子时,如果可能的话,可以打开包装,用拇指、食指、中指结合捻腻子粉,光滑细腻则质量较佳,同时可通过肉眼对比腻子白度,白度高装饰效果相对较好。
5、选用普通腻子时要根据装修房屋来确定,住宅房屋规定在交付使用前,应该涂抹耐水腻子,如果对这个质量信任,可选用普通腻子批刮找平即可;如果对毛坯房装修腻子有疑问,可直接铲除,购买质量较好的耐水腻子。
但由于耐水腻子碱性较大,易引起涂料发花,因此在刷涂料时最好使用配套底漆。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简要目录(共3页)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简要目录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局采购法》二、行政法规与国务院尺度性文件1.《建设工程质量办理条例》2.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分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定见》的通知3.《建设工程平安出产办理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部分规章及尺度性文件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12号令,2001年7月5日施行)2.《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办理暂行方法》(国家计委29号令,2003年4月1日施行)3.《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方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30号令,2003年5月1日施行,2021年5月1日修订)4.《工程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方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7号令,2005年3月1日施行,2021年3月11日修订)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办理方法》(国家发改委10号令,2021年1月1日施行)6.《必需招标的工程工程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2021年6月1日施行〕7.国家开展鼎新委关于印发《必需招标的根底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21〕843号,2021年6月6日施行〕四、住建部规章及尺度性文件1.《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尺度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2001年1月17日施行〕2.《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理方法》〔建设部令第89号,2001年6月1日施行,2021年9月28日,2021年3月13日修订〕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尺度》的通知〔建市〔2021〕159号,2001年7月1日施行,2021年1月1日修订〕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办理方法》〔住建部令第16号,2001年11月5日施行,2021年2月1日修订〕5.住房城乡建设部财务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组成》的通知(建标〔2021〕44号,2003年10月15日,2021年7月1日修订)6.《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办理方法》〔建设部令第124号,2004年4月1日施行,2021年8月27日修订〕7.《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假设干定见》〔建市〔2005〕208号,2005年10月10日发布〕8.《注册建造师办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2007年3月1日施行〕9.《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方法》〔建市〔2007〕101号,2007年4月10日施行〕10.《建筑业企业资质办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2007年6月26日施行,2021年3月1日修订〕11.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尺度》〔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2007年7月4日发布〕12.住建部、财务部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办理方法》的通知〔建质〔2021〕138号,2021年12月27日施行,2021年7月1日修订〕13.《关于基坑单独发包问题的复函》〔建市施函〔2021〕35号,2021年6月19日公开〕1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打消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办署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21〕77号,2021年12月28日发布〕1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从头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21〕193号,2021年3月26日施行〕1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办理方法的通知〔建市规〔2021〕1号,2021年1月3日发布〕五、处所性法规1.《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63号,2002年11月1日施行,2021年12月23日修订)2.《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14号,2021年1月1日施行〕六、北京市人民当局规章及尺度性文件1.《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办理方法》〔北京市人民当局5号令,1995年3月10日施行,2007年11月23日第三次修订〕2.北京市人民当局办公厅《关于市当局有关部分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函〔2002〕90号,2002年11月5日发布〕3.《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办理规定》(北京市人民当局122号令,2003年6月1日施行)七、北京市委办局尺度性文件1.北京市财务局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当局采购工程工程招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1723号,2004年11月4日发布〕2.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方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1214号,2006年9月1日施行〕3.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工程施工评标方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1217号,2006年9月1日施行〕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措置方法》〔京建市〔2021〕688号,2021年1月1日施行〕5.北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尺度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21〕130号,2021年5月1日施行〕6.北京市住建委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尺度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21〕21号,2021年11月3日发布〕7.北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尺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21〕12号,2021年12月1日施行〕8.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开展和鼎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方法》的通知〔京建法〔2021〕4号,2021年1月1日试行,2021年3月1日施行〕9.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鼎新创新的假设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21〕4号,2021年3月1日试行,2021年3月1日施行〕1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办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办理方法》的通知〔京建法〔2021〕20号,2021年1月1日施行〕1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定见》的通知〔京建发〔2021〕116号,2021年4月6日施行〕1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理的通知》〔京建发〔2021〕444号,2021年1月1日施行〕13.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投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21〕75号,2021年3月6日发布〕1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尺度文件〔2021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尺度文本〔2021版〕>的通知》〔京建发〔2021〕440号,2021年12月1日施行〕15.《关于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京建法〔2021〕24号,2021年12月10日施行〕16.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垃圾运输措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京建法〔2021〕27号,2021年12月18日施行〕17.关于当真做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办理方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21〕1号,2021年1月1日施行〕18.关于深化本市社会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鼎新的实施定见〔市招标办,2021年3月20日施行〕19.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京建发〔2021〕191号,2021年4月24日施行〕2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建设工程招投标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21〕578号,2021年12月26日施行〕2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202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和2021年《北京市房屋补葺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京建法[2021]4号,2021年3月1日施行〕2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从头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京建发〔2021〕141号,2021年3月27日施行〕2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平安文明施工费办理方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21〕9号,2021年6月1日施行〕八、北京市评标专家办理文件1.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办理方法〔京发改[2004]2898号〕2.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办理细那么》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21〕246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办理的通知〔京建法〔2021〕18号〕4.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办理方法〔京建法[2021]25号〕内容总结。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04•【字号】京建发〔2019〕155号•【施行日期】2019.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市、区安全监督机构,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根据市住建委3月份安全生产例会工作部署,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9〕3号)要求,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实现全市工程项目“应上尽上”的目标,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市、区两级安全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开展双重预防工作落实情况执法检查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双控平台”上未填报风险和隐患数据的工程项目。
对于双重预防工作开展不力,“双控平台”数据上报不及时的企业和项目,要严格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9〕3号)规定进行处罚,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双重预防主体责任。
二、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做好双重预防工作近期,全国建筑施工领域连续发生多起较大事故,我市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
认真开展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积极作用。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和完善本企业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工作职责,落实各项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措施。
施工企业要对工程项目的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重大风险的评价定级、管控措施严格把关,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严格审查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充分运用“双控平台”上报双控工作开展情况数据。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标准租私房工作中有关搬出安置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标准租私房工作中有关搬出安置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4.28•【字号】京国土房管市二[2003]338号•【施行日期】200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标准租私房工作中有关搬出安置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市二[2003]338号)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市属单位:为妥善解决标准租私房问题,进一步推进标准租私房搬出安置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标准租私房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3]10号),我局制定了《关于推进本市标准租私房工作中有关搬出安置问题的意见》。
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有关区、部门及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贯彻落实,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关于推进本市标准租私房工作中有关搬出安置问题的意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7号)的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标准租私房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3]1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标准租私房工作的顺利实施,本着区分不同情况分类细化搬出安置方案的总体思路,现就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含符合37号文件第三条第(四)项第2款规定的共居人)搬出安置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各有关区政府要结合拆迁和文保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积极组织相关项目建设单位妥善安置标准租私房承租人。
(一)凡已确定2003年内启动的危改项目、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该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拆迁标准租私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2]319号)的规定及相应的政策负责拆迁安置该范围内的标准租私房承租人。
京建法〔2009〕130号决定保留的文件

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文件标题
1
(81)市房统管字第528号
1981-8-31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
关于统建住宅由用房单位直接验收、管理的通知
2
[1988]京政管字54号文
1988-8-1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关于颁发《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
50
京房地修字 [1998]第799号
1998-8-18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试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的通知
51
京建造[1998] 329号
1998-10-9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建材发展补充基金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52
京房地修字[1998]1047号
关于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向承租人收取工料费的补充通知
64
京房地拆字[1999]第1225号
1999-12-7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65
京建材 [1999]488号
1999-12-8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62
(99)京房改办字第148号
1999-11-11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63
京房地修字[1999]1215号
1999-11-25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供电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30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深入治理当前比较突出的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指定分包单位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供应商,承包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问题,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
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当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将其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单位工程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
二、对单位工程中部分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与总承包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自行发包单位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工期延误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现场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四、依法招标的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后,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再行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视同虚假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处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09.01•【文号】建市[2014]130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市[2014]13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决定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
现将《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9月1日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工程质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民经济投资效益、建筑业可持续发展。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两年治理行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使全国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1.明确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终身责任和追究方式追究其责任。
2.推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
要求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建设五方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工程竣工后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参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增强相关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意识。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等137件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等137件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3.26•【字号】京建法[2002]165号•【施行日期】2002.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等137件文件的通知(京建法〔2002〕165号)各处室、区县建委及直属单位: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京办发〔2001〕24号)的要求,我委对1980年以来颁布实施的263件政策措施进行了清理,决定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等137件文件。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停止执行文件目录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停止执行文件目录1、《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京建工〔1994〕125号)2、《关于停建、缓建工程项目工程结算办法及损失费用计算的暂行规定》(京建企〔1981〕95号)3、《北京市国营建筑施工企业试行材料节约奖的若干政策规定》(京建字〔1987〕27号)4、《关于转发〈停缓建工程结算工程款办法〉的通知》(京建定〔1988〕260号)5、《北京市中外合资建设工程概预算费用标准及有关规定(试行)》(京建法〔1988〕48号)6、《关于实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及细则的补充通知》(京建法〔1997〕411号)7、《关于调整劳动保险基金标准和颁发〈北京市建筑行业实行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1991〕263号)8、《北京市工业企业优秀科技人员、先进科技机构奖励试行办法》(京建科〔1989〕81号)9、《北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实施办法》(京建法〔1992〕436号)10、《北京市建委系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奖励办法》(京建法〔1991〕249号)11、《北京市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管理规定》(京建监〔1994〕558号)12、《北京市建设监理管理办法》(京建法〔1993〕29号)13、《关于加强对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管理的补充规定》(京建综〔1989〕121号)14、《关于完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补充规定》(京建综〔1990〕162号)15、《关于进一步完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通知》(京建综〔1991〕428号)16、《北京市建委实施〈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细则》(京建企〔1995〕370号)17、《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京建法〔1990〕37号)18、《关于外国建筑企业在本市承包建设工程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企〔1988〕62号)19、《关于实行电梯安装许可证制度的通知》(京建企〔1988〕205号)20、《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企〔1991〕260号)21、《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实施细则》(京建企〔1994〕198号)22、《北京市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实施办法》(京建企〔1995〕610号)23、《关于对电梯安装、维修企业重新审定资质的通知》(京建企〔1995〕508号)24、《北京市送变电施工企业五级资质标准及营业范围》(京建企〔1995〕133号)25、《北京市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办法(试行)》(京建外〔1991〕396号)26、《关于核发外地进京施工企业进京许可证办法的通知》(京建外〔1993〕682号)27、《关于颁发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外地农民合同制工人审批办法的通知》(京建外〔1993〕381号)28、《关于加强外地进京分包队伍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外〔1997〕404号)29、《关于实行建筑劳务限额卡和统一建筑劳务合同格式的通知》(京建外〔1988〕9号)30、《关于实行“外地在京施工人员跨区(县)流动转移单”的通知》(京建外〔1989〕74号)31、《北京市建筑企业聘用离退休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京建法〔1991〕80号)32、《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建法〔1992〕437号)33、《北京市〈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建法〔1992〕438号)34、《关于中央在京施工企业在我市办理备案手续的通知》(京建企〔1989〕212号)35、《建筑市政施工暂设电气工程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京建企〔1984〕114号)36、《关于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安全工地活动和广泛开展施工现场管理达标活动的通知》(京建施〔1991〕98号)37、《关于转发〈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标准和要求〉的通知》(京建施〔1989〕120号)38、《关于重申停止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混凝土桩的通知》(京建施〔1989〕12号)39、《关于实行人工挖、扩桩孔施工许可证的通知》(京建施〔1990〕136号)40、《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京建法〔1990〕55号)4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京建施〔1992〕423号)42、《关于颁发“人工挖扩桩孔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施〔1993〕67号)43、《北京市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规定》(京建施〔1995〕140号)44、《关于强化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通知》(京建施〔1997〕54号)45、《关于取消人工挖扩桩工艺,推行机械成桩的通知》(京建施〔1998〕290号)46、《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的紧急通知》(京建施〔1994〕159号)47、《关于建立因工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重大机械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建施〔1988〕102号)48、《关于在全市施工企业开展“创建文明安全工地活动”的通知》(京建施〔1988〕111号)49、《关于加强安全施工管理大幅度减少因工伤亡事故的决定》(京建施〔1988〕140号)50、《北京市商品混凝土技术管理规定》(京建质〔1988〕248号)51、《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测量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京建质〔1988〕259号)52、《北京市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人员和试验人员考核办法》(京建质〔1988〕68号)53、《关于施工现场加工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的暂行管理规定》(京建质〔1989〕155号)54、《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的通知》(京建质〔1992〕238号)55、《关于对电梯安装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京建质〔1993〕539号)56、《关于转发〈工程桩动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京建质〔1993〕491号)57、《关于实行住宅工程质量竣工“保修服务卡”制度的规定》(京建质〔1997〕92号)58、《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核定办法(试行)》(京建质〔1995〕311号)59、《北京市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办法》(京建质〔1995〕313号)60、《关于加强节能住宅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质监总站〔1997〕128号)61、《关于加强本市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和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质〔1999〕354号)62、《建立工程质量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质监总站〔1999〕26号)63、《关于工程检测资格管理的通知》(质监总站〔2000〕19号)64、《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基础与结构抽样测试工作暂行规定》(质监总站〔2000〕35号)65、《关于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京建质〔1986〕282号)66、《关于加强对城镇居民住宅装修装饰改造管理的通知》(京建办〔1993〕578号)67、《关于城市居民住宅实行初装修竣工制度的通知》(京建法〔1994〕174号)68、《北京市建筑防水工程施工管理办法》(京建法〔1991〕238号)69、《北京市住宅小区工程施工及验收管理规定》(京建法〔1994〕173号)70、《北京市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试行办法》(京建办〔1992〕511号)71、《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质监总站〔1995〕58号)72、《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质监总站〔1994〕38号)7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审和监督构件厂、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试验室档案资料的管理规定》(质监总站〔1993〕19号)74、《〈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实施细则》(京建企〔1994〕198号)75、《〈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京建质〔1992〕189号)76、《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京建质〔1996〕418号)77、《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实施办法》(质监总站〔1997〕82号)78、《关于启用〈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的通知》(质监总站〔1997〕100号)79、《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试行办法》(京建字〔1984〕379号)80、《北京市城市开发区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补充规定》(京建招〔1988〕164号)81、《关于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1994本)〉的通知》(京建同〔1995〕446号)82、《关于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登记制度的通知》(京建同〔1995〕398号)83、《关于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保修合同〉的通知》(京建同〔1995〕445号)8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法〔1999〕339号)85、《关于贯彻市政府有关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京建经〔1991〕147号)86、《关于在全市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法〔1992〕153号)87、《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交易管理规定》(京建法〔1996〕544号)88、《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1989〕147号)89、《关于市政拆迁房有偿使用的通知》(京建市〔92〕486号)90、《关于加强中央、国务院及部队在京单位基本建设宏观管理的通知》(京建计〔1994〕162号)91、《加强城市住宅楼房信报箱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字〔1985〕56号)92、《关于新建居住区配套邮电局、所分摊建设投资的批复》(京建开〔1988〕135号)93、《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实施细则》(京建开〔1991〕193号)94、《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综合开发和分散建设市政、生活服务设施建设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开〔1988〕173号)95、《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建开〔1992〕349号)96、《关于在商品房购销活动中使用统一〈商品房购销合同〉的通知》(京建开〔1994〕454号)97、《关于综合开发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商业网点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建开〔1994〕216号)98、《关于新建住宅商品房实行按使用面积计算售价的通知》(京建开〔1996〕462号)99、《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开〔1997〕480号)100、《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购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开〔1999〕130号)101、《关于加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字〔1987〕22号)102、《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京建材〔1988〕152号)103、《关于采暖散热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京建材〔1988〕118号)104、《关于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市场管理的联合通知》(京建材〔1989〕234号)105、《北京市塔式起重机拆装单位资质审查条件(试行)》(京建材〔1988〕226号)106、《关于供应重点、重要工程地材产品的经营销售企业实行定点发证工作的通知》(京建材〔1990〕115号)107、《关于供应北京市重点、重要工程地材产品的生产企业实行定点发证工作的通知》(京建材〔1990〕14号)108、《关于转发〈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达标、升级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材〔1991〕213号)109、《关于加强对外埠水泥进京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2〕478号)110、《关于对建筑防水材料实行认证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2〕377号)111、《关于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市场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2〕351号)112、《关于对建筑防水材料实行使用认证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2〕116号)113、《关于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市场管理的补充通知》(京建材〔1993〕312号)114、《关于对“收缴实心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修改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建材〔1993〕291号)115、《关于收缴实心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京建材〔1993〕179号)116、《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京建材〔2000〕760号)117、《关于修订返退实心砖限制使用费标准的通知》(京建材〔1998〕74号)118、《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管理暂行规定》(京建材〔1995〕556号)119、《关于建筑钢材、水泥供应资格认证管理的补充的通知》(京建材〔1995〕307号)120、《北京市水泥使用认证实施办法》(京建材〔1995〕31号)121、《关于加强对全市建材工业发展少数行业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5〕272号)122、《北京市建筑门窗准用证管理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建筑门窗型材定点生产管理实施办法》(京建材〔1996〕383号)123、《关于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审批等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建材〔1996〕599号)124、《关于对建筑结构工程混凝土外加剂实行准用证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6〕303号)125、《关于对建筑砌块实行准用证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6〕287号)126、《关于重申在围墙建筑中禁止使用实心砖的通知》(京建材〔1997〕81号)127、《关于印发北方节能住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材〔1998〕82号)128、《关于扩大预拌混凝土的使用范围和在施工现场使用散装水泥的通知》(京建材〔1998〕107号)129、《关于加强北京市建材行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材〔1998〕323号)130、《关于对建筑外墙涂料实行准用证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9〕214号)131、《北京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规定》(京建材〔1999〕427号)132、《进一步限制使用粘土实心砖的暂行规定》(京建材〔1999〕81号)133、《关于水泥产品准用证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9〕96号)134、《关于加强用水器具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8〕419号)135、《关于加强对混凝土和建筑砂浆防冻剂使用认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材〔1993〕507号)136、《关于加强建筑防水材料使用认证管理的补充通知》(京建材〔1993〕56号)137、《关于改进市财筹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三材”供应和财务结算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京建材〔1992〕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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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解读
上述规定明确:总承包单位对工程的所有安全、质量负责,不
因分包和供应商是否为甲指而发生任何改变,但如果总承包单位能够
解读
禁止甲指分包,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
设备禁止甲供材,否则造成质量缺陷和安全事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责任。
(三)暂估价和暂估项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0%
第十条:建设工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暂估价和暂估项目应
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应当反映市场
价格水平。合计金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 • 招标文件中暂估价和暂定项目的合计金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 超过30%的,视为该工程不具备招标条件。市和区(县)建设主 管部门对其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应当要求招标人在工程具备招标 条件后再进行招标发包。 • 列为暂估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采购以及暂定项 目满足招标规模的,应当依法招标发包。
例》处理。
解读
上述规定的意义旨在禁止建设单位随意压缩工期,需要压缩定额
工期的,必须满足如下三个步骤,否则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以20万-50万的罚款。 • 确需调整工期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门论证和审定; • 建设单位要求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显示 因此增加的费用,且不得压缩超过定额工期的30%;
材料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分包合同未按规定备案、外施劳务 单位未在建委外管处备案、挪用安全文明措施费的行为。将对上述行
为进行行政处罚后,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
向社会公示。
(三)五种违法要通报
• 第十六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 依法处罚并向社会公示的同时,责令整改,整改期限内限制其在 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属于外省市企业的,通报其注册 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1.转包工程的;
解读
•
对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五种严重违法行为,如非法转包、
违法分包、材料设备不合格造成事故责任、因总包、分包单位原因造
成劳务结算争议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签订阴阳合同出现质量安全事故 或群体性事件。将被限期在本市区域内承接新工程,属于外省的,通
报企业所在省住建委。
• 2.违法分包工程的;
• 3.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 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工程质量事故或施工安全事故的; • 4.因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原因,造成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结算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 5.在备案的施工合同外,又与发包单位订立并执行背离备案合 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
解读《北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建筑市场,维护市场秩序,深入治 理领域内发承包双方的突出问题,北京市住建委重点针对肢 解发包、指定分包和指定供应、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 作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划分责 任,保障施工质量与安全。下面,我们就根据《通知》的要 求,解读总承包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 压缩超过定额工期30%的,处以20万-50万的罚款。
(二)不得指定分包和重要材料不得指定供应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因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主
要责任。 第八条: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 应当由施工单位采购。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因 建设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或直接采购涉及施工质量的结构 材料及重要的功能性材料、设备,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施工 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3.施工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 4.分包合同未备案的; • 5.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 的; • 6.外施劳务企业未办理进京备案手续的; • 7.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挪作他用的。
解读位七种违法、违规行为的
行政处罚力度,如: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
证明己方尽到必要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责任,所发生事故是由分包 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管理造成的,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
位承担次要责任。
(二)六种违规要将留不良记录
• 第十五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 和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后,作为 不良行为记入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 1. 擅自更换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经理的; • 2.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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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业主)
总承包方和分包方
一、建设单位(业主)
(一)不得任意压缩定额工期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市现行的工期定额及 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定额工期。确需 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门论证和审定。建设单位要
求施工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
费用,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超过30% 的,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解读
• 1.暂估价和暂定项目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0%,若超过, 则招标文件不能备案,需整改满足条件后方可再次发包; • 2.暂估项目满足如下招标规模规定的,应当招标发包。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 人民币以上的;
•(4)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
•(一)质量安全负全责,分包不服管理担次责
• 第三条:施工现场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