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营养指导技术规范
规范化门诊打分表

4.服务内容与项目,6分。每少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十)高危儿筛查与管理情况
1、开展高危儿筛查,高危儿筛查率不低于90%。
2、对筛查出的高危儿进行专案管理,管理率不低于95%。
6分
查看资料。
1.筛查率,3分。每低5%扣1分,扣完为止。
2.管理率,3分。每低5%扣1分,扣完为止。
(十一)转诊要求
(二)执行技术规范、制定本机构诊疗常规
技术规范:包括产前保健技术规范、孕产期营养指导技术规范、孕产期心理保健技术规范、产褥期保健技术规范、母乳喂养技术规范、妇女常见病技术规范、消毒隔离技术规范等。
诊疗常规:包括孕期保健常规、产褥期保健常规、产后访视常规、妇科常见疾病诊疗常规等。
8分
查阅档案、资料、保健手册,现场察看,人员考核,与相关人员访谈。
6分
实地察看
1、缺一个科室(诊室),不得分。
2、面积不足每室(间)扣1分。
(七)布局与环境
布局、流程合理,环境温馨,符合女性的特点。
2分
实地察看。
1、布局、流程不合理扣1分。
2、标识不醒目、环境不温馨扣1分。
四、
设
备
设
施
︵
12
分
︶
(八)基本设施、设备齐全并正常运转
1.产科检查:配备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紫外线消毒灯、诊查床、成人身长体重测量器、皮尺、多普勒胎心仪、器械台、立灯、屏风、空调1台。
(五)“三基”考核,抽4人。
4分
笔试和现场操作考核。
80分为合格,有1人不合格,不得分。
三
用
房
孕妇营养专科门诊规章制度

孕妇营养专科门诊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孕妇营养专科门诊服务行为,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孕妇营养专科门诊是指专门为孕妇提供营养咨询、饮食指导等服务的专科门诊。
第三条孕妇营养专科门诊的服务宗旨是:科学、全面、专业地为孕妇提供营养咨询和饮食指导,促进孕妇及胎儿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孕妇营养专科门诊的服务对象为孕妇及其家属。
第五条孕妇营养专科门诊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孕期营养咨询、孕期饮食指导、孕期体重管理等。
第六条孕妇营养专科门诊的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00。
节假日休息。
第七条孕妇营养专科门诊的服务地点为医院内专门指定的专科门诊区。
第八条孕妇营养专科门诊的服务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专科医生及护士,并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孕妇营养专科门诊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服务对象的信息进行妥善保管,保护隐私。
第十条孕妇营养专科门诊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医疗秩序,不得从事违法乱纪的活动。
第二章服务流程第十一条服务对象前来门诊需预约,预约电话为12345678。
第十二条服务对象到达门诊后需先进行登记,提供真实有效信息,接受医生问诊。
第十三条医生根据服务对象的病情、体质等情况,制定个性化的营养咨询方案和饮食指导方案。
第十四条服务对象接受医生指导后,进行相关检查及评估,确定营养咨询方案的实施及效果评估标准。
第十五条服务对象按医生指导的方案进行饮食调整、营养补充等,定期到门诊复诊,进行效果评估和调整。
第十六条服务对象需服从医生的指导,积极配合治疗,如遇不适应及需要变更治疗方案时需及时告知医生。
第十七条服务对象需要协助医生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检验等,保障母体及胎儿的健康。
第十八条服务对象有权了解医生的执业资质及证件,有权要求医生提供相应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服务对象有权在门诊享受到文明、礼貌和专业的服务,有权对服务提出建议和投诉。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18•【文号】国卫办医函〔2022〕76号•【施行日期】2022.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2〕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指导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已设立临床营养科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本机构临床营养诊疗能力。
鼓励尚未设立临床营养科的医疗机构,根据《指南》要求,逐步建立规范化的临床营养科。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2年3月18日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提高临床营养诊疗能力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是医疗机构设置临床营养科和开展相关医疗服务的基本要求。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以及肿瘤、儿童、精神等专科医院设置临床营养科,应当按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南设置、建设和管理临床营养科。
医疗机构开展儿童营养与喂养服务,应当按照儿童喂养与营养指导等相关技术规范加强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内独立开展临床营养诊疗服务的临床科室,名称统一为临床营养科。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设临床营养科病房,为住院患者提供临床营养诊疗服务。
第四条临床营养科应当开展以下工作:(一)营养筛查与评估、营养诊断、营养治疗、营养宣教的实施与监督;(二)根据临床需求,参与特殊、疑难、危重及大手术患者会诊,或加入MDT 团队;(三)按需提供医疗膳食、肠内、肠外营养建议或处方;(四)规范管理、监督肠外营养执行;(五)规范管理医疗膳食业务;(六)规范指导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使用;(七)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机构的临床营养相关工作规范。
妇女保健科工作制度及规程

岗位职责妇保科医师职责1、在科主任的领导和上级医师指导下,做好科内各项业务和日常医疗保健管理工作。
2、严格执行妇女病普查工作常规及各项诊疗常规。
3、做好妇女各期保健及心理咨询工作。
4、做好围产期保健:通过孕前指导、孕期营养、心理保健、分娩期保健、产褥期保健及新生儿保健,保障母婴两代人的健康。
5、加强业务学习,及时了解国内外先进医学科学技术。
6、负责全市妇女保健业务培训,指导、督促各项工作。
围产期保健医师职责1、在科主任领导和业务指导下进行工作。
2、负责门诊孕产妇系统化管理工作。
2.1早孕建卡2.2孕中期:妊娠16、20、28、30、32、34、36周,以后每周复查一次,直至分娩。
2.3落实出生缺陷的三级预防措施,着重做好产前筛查,有指征者书面建议产前诊断。
2.4筛查高危妊娠,加强高危孕妇管理,并增加复查次数,严格落实急危重症孕妇急救及转诊制度。
2.5监测胎儿生长发育,对孕妇进行营养指导。
2.6妊娠晚期主要防止妊娠合并症,并发症,加强对高危孕妇的分娩监护。
3、积极宣传孕产妇保健知识及母乳喂养的好处,正确指导喂哺的技术与方法,同时观看母乳喂养录像片。
4、认真执行产后检查各种规章制度及操作常规仔细、准确填写出生手册,严防事故差错的发生。
5、加强业务学习,及时了解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加新技术的使用和科研工作,积累资料,总结经验。
6、参与辖区内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监测、评审工作。
青春期保健医师职责1、在院领导和科主任领导下,服从分配,配合其他工作。
2、针对青春期保健的内容开展以下工作:合理营养,培养良好的个人生活习惯,适当的体育锻炼和劳动,心理卫生和性知识的教育。
3、对青少年进行体格检查,对筛选出的健康和行为问题及早给予防治。
4、严格遵守职责道德,保守病人隐私。
更年期保健医师职责1、在院长及科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
2、针对更年期保健的内容开展以下工作:宣传更年期的生理、心理变化,更年期妇女的营养和膳食;更年期妇女的易患疾病的防治;更年期妇女的性生活;更年期骨质疏松的防治等。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标准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第三条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是指从妊娠开始到分娩后42天,医疗保健机构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对象为本市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和胎婴儿。
第四条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工作容第五条孕产妇系统保健的容:一、孕期保健(一) 孕前期孕前期保健是预防后代发生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避免环境中有害因素对生殖细胞及其功能的损害、提高人口素质的关键。
保健重点:有计划受孕,选择适当年龄和季节,最佳怀孕时间应选择在7-9月、年龄在24—29岁;孕前3个月至孕后3个月口服叶酸片0.4mg每日1次预防胎儿畸形。
(二)孕早期(孕13周前)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进行定期孕期检查。
孕早期检查一次,孕中期每4周检查一次,孕28周以后每2—4周检查一次,孕36周以后每周检查一次,有高危因素者根据病情增加检查次数。
1、及时发现孕妇,建立《市孕产妇保健档案手册》(以下简称《孕保册》),仔细询问病史、孕产史,计算预产期,进行体格检查(包括妇科检查),测量基础血压与体重。
2、辅助检查:(1)常规检查项目:血、尿、白带常规,肝功(ALT、AST),乙肝表面抗原(HBSAg),梅毒血清试验(RPR),B超。
(2)建议检查:ABO、Rh血型、乙肝五项、心电图;(3)知情同意下常规行艾滋病抗体筛查。
3、发现高危因素,进行高危评分、专案管理。
发现妊娠合并症,及时治疗。
对患严重疾病,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应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4、告知孕妇在孕8—20周时知情选择进行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筛查,5、艾滋病病毒(HIV)抗体阳性者提供咨询、指导和随访等,知情同意选择妊娠结局。
妇女营养指导技术规范

妇女营养指导技术规范
青春期营养咨询
见《青春期保健服务技术规范》之有关内容。
孕产期营养咨询
1、能量
由蛋白质类食物供能占总需能量的30%,糖类占总需能量的40%、脂类占30%,少食多餐(分为3正餐、3加餐),而且使用生糖指数较低的糖类对于预防妊娠血糖指数的大幅度波动是有意义的。
(2)蛋白质从母体获得充足的氨基酸对于胎儿的正常生长发育是至关重要的,氨基酸是通过主动转运从母体通过胎盘转运的,胎儿体内可以利用必需氨基酸合成非必需氨基酸。
(2)钙及维生素D孕期钙及维生素D需要量更高,补充钙剂可以降低早产发生率。但是维生素D属于脂溶性维生素,补充过量亦会导致中毒,我国营养协会推荐孕期最大补充剂量不超过400IU/d,钙每天摄入量不超过2g。
(3)锌补充锌对于维持血管内皮的完整性是必不可少的,锌缺乏会导致内皮屏障功能受损。有研究发现对于血锌水平低于平均值的孕妇,补充锌可以增加新生儿体重。母体锌营养状况与过期妊娠、胎膜早破、孕期感染的发生相关。研究表明孕期锌摄入量不足(小于6mg/d),与孕期母体体重增长不足、早以及低体重儿发生相关。
2、矿物质
(1)铁剂补充铁缺乏会影响胎儿生长发育,并且新生儿发生早产风险亦增高。母亲铁缺乏贫血与早产发生率成正相关,孕期母体的铁营养状况与胎儿的生长发育及慢性疾病的发生有关。含铁丰富的食物包括红色肉类、猪肉、家禽、鱼、蛋等,这些食物不仅含有丰富的血红素铁,易于吸收,可以提高非血红素铁的生物利用度,而且蛋白度含量高。
更年期养咨询
妇女营养保健门诊工作制度
妇女营养保健门诊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提高妇女的营养健康水平,预防营养性疾病,促进母婴健康,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机构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和《妇女营养保健规范》,制定本制度。
二、妇女营养保健门诊设置1.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妇女营养保健门诊,配备专业营养师,为妇女提供营养评估、营养咨询、营养指导和营养治疗等服务。
2. 妇女营养保健门诊应当具备独立的诊室、检查室和治疗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确保妇女患者的隐私和舒适。
三、妇女营养保健门诊工作内容1. 营养评估:对妇女进行全面的营养评估,包括膳食摄入、营养状况、体质指数、血红蛋白水平等,为制定个性化的营养治疗方案提供依据。
2. 营养咨询:根据营养评估结果,为妇女提供针对性的营养咨询服务,包括膳食指导、营养知识普及、不良饮食习惯的纠正等。
3. 营养指导:制定个性化的营养计划和食谱,指导妇女合理搭配膳食,保证充足的营养摄入,预防营养不良和营养过剩。
4. 营养治疗:对存在营养不良、贫血、妊娠期糖尿病、妊娠期高血压等营养性疾病的妇女,制定营养治疗方案,并进行定期随访和评估。
5. 营养宣教:开展营养知识讲座、宣传活动,提高妇女对营养健康的认识,培养良好的饮食习惯。
6. 营养转介:对特殊疾病的妇女,如肥胖、糖尿病、心脏病等,转介至相关科室进行综合治疗。
四、妇女营养保健门诊工作流程1. 就诊妇女由分诊护士引导至营养保健门诊,填写营养评估表。
2. 营养师对就诊妇女进行全面的营养评估,包括询问病史、体检、查阅相关检查结果等。
3. 营养师根据评估结果,为妇女提供针对性的营养咨询服务,制定个性化的营养计划和食谱。
4. 营养师对妇女进行膳食指导,纠正不良饮食习惯,宣传营养知识。
5. 对存在营养不良、贫血、妊娠期糖尿病、妊娠期高血压等营养性疾病的妇女,制定营养治疗方案,并进行定期随访和评估。
6. 营养师整理个体妇女营养档案,进行评估和总结,为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五、妇女营养保健门诊工作要求1. 妇女营养保健门诊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参加过营养学专业培训,具备丰富的营养知识。
产后保健服务技术规范
产后保健服务技术规范产后42天健康检查产后42天时,母婴应到相应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全面检查。
如在产褥期有异常情况应提前检查。
产妇检查内容及计划生育指导1、了解妊娠期情况、分娩期及产褥期情况。
测量血压、脉搏、体温是否正常。
复查妊娠期或分娩期的合并症或合并症是否治愈。
2、了解喂养状况,检查乳房。
3、做相应的实验室检查,如血常规,尿常规检查。
4、指导计划生育,采取适宜的避孕方法。
产褥期内禁止性交,产后42天可恢复性生活,但应避孕。
哺乳者以工具避孕为宜;不哺乳者可用口服避孕药。
对高危产妇已不宜再妊娠者,应做好避孕,必要时可行绝育术。
剖宫产者如果再次妊娠,至少在严格避孕2年后再妊娠。
婴儿检查内容1、了解喂养情况,指导喂养。
了解预防接种情况。
2、询问观察婴儿一般情况,包括反应、听力等。
3、测量身长、体重、头围等生长发育指标。
检查心、肺、肝、脾等全身情况。
4、必要时进行相应的血、尿检查。
产后康复服务1、产后健身操:有助于腹部及盆底肌肉恢复,诚轻腹壁松弛,预防子宫脱垂、尿失禁。
(1)产后第1周:从产后第1天开始进行。
①脚踩踏板运动:踝部用力,将两脚向上弯,再向下弯,经常锻炼下肢肌肉,以促进静脉回流,预防下肢或盆腔静脉栓塞。
②盆底肌肉运动:仰卧,两膝弯曲,双脚平放。
像中止排尿状用力收缩肌肉,维持片刻后放松,重复10次。
③腹部肌肉运动:呼气时紧缩腹部肌肉,维持数秒钟后放松,经常锻炼。
(2)产后第2周:除第1周产后体操内容外,增加以下运动:①向后弯体运动:坐直,两腿弯曲并稍分开,两臂在胸前合拢。
呼气时,骨盆稍向前倾斜,逐渐将身体向后弯,自感腹肌拉紧,尽量保持此姿势,并进行正常呼吸。
然后吸气,坐直以锻炼腹肌。
②侧向转体运动:仰卧,两臂平置于身体两侧,手掌向大腿外侧靠拢。
头部稍抬起,身体向左侧偏转,左手向小腿方向滑动。
再仰卧,休息片刻,然后向右侧转体以锻炼腹肌及腰肌。
③向前弯体运动:仰卧,两膝弯曲,两脚稍分开,两手放在大腿上。
全国妇女保健工作规范最新版
全国妇女保健工作规范最新版最初,妇女保健工作是从孕产期保健做起,且长期以来以此为主要内容。
由于妊娠和分娩常伴有并发症,严重威胁母婴健康和生命,产科学的发展使这些并发症可以通过保健加以预防,大量事实证明,开展妇幼卫生,做好孕产期保健就能明显降低孕产妇死亡率,而妇幼卫生薄弱的地区,孕产妇死亡的悲剧还经常发生。
20世纪七十年代围生医学发展后,围生保健的实施,充实了孕产期保健的内容,提高了保健服务的质量。
以后,围绕妇女生育期内在生育和生殖功能方面所面临的各种问题,继续开展了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妇科病防治工作。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就业人数的增加,预防劳动中有毒、有害物质及其他职业危害因素对妇女生殖功能的不良影响,女工劳动保护和女职工劳动保健等都受到了重视。
20世纪80年代起,为了提高婚姻生活质量和把好“优生”关,提倡婚前检查和婚前医学指导,逐步形成制度。
90年代,生殖健康新概念的提出,要求在生命所有阶段维护好生殖系统及其功能的完好状态,就要求妇女保健的内容不应局限于生育期,而应扩大到女童期、青春期和更、老年期。
1、女童期女童营养不足引起的贫血、佝偻病都可能影响到今后的正常分娩。
女童的生殖器官娇嫩,外生殖器常暴露在外,易受感染和损伤,做好保健,防止“病从阴道人”,至关重要。
近年来,在一些富裕地区,女童营养过度,以及出现性早熟问题;已引起关注。
此外女童生殖道肿瘤虽不多见,但恶性程度高,有的还影响性发育,以及女童生殖道畸形问题都是女童保健需要重视的问题。
2、青春期青春期少女体重、身高迅速增加,生殖器官发育趋于成熟,第二性征出现,精力充沛,性格活泼,情感复杂而热烈,少女则处于性萌动期,如果得不到正确的性教育,得不到家庭、学校的正确引导,在心理和行为上极易出现歪曲和错误,成为恶劣环境的受害者。
未婚先孕、未婚人流、单亲母亲等已成为当今一大社会问题。
这些问题都严重地影响生殖健康。
因此对青春期少女进行青春期保健和性教育,提供信息和咨询以及适当的保健服务,是非常必要的。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管理条例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第三条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是指从妊娠开始到分娩后42天;医疗保健机构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对象为所有孕产妇;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和新生儿..第四条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第二章服务内容第五条孕期保健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进行孕期检查..孕早期检查一次、孕中期每4周检查一次;孕28周以后每2-4周检查一次;孕36周以后每周检查一次;有高危因素者根据病情酌情增加检查次数..一孕早期孕12周前服务重点:及时发现孕妇;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在孕12周之前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卡进行1次孕早期随访;根据孕妇意愿选择分娩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同时建立产前检查记录单..1. 孕妇健康状况评估仔细询问既往史、家族史、孕产史、计算预产期以及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测量基础血压与体重;辅助检查: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检查;落实到有条件的机构进行血型、心电图、肝肾功能检查;告知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或乙肝两对半、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检查;必要时进行1次B超检查;确定孕周;排除异位妊娠;发现高危因素;进行高危评分、专案管理..重度高危孕妇应及时上报辖区内高危孕妇管理中心..2. 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孕7~13周知情选择到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诊断技术机构进行18-三体综合征和21-三体综合征筛查;孕妇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经治医师应当催促该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诊断..3. 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4. 填写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及严重合并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5. 医疗保健机构对患有严重疾病、妊娠可能危及孕妇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应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二孕中期孕13-28周服务重点: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发现高危孕妇及时管理;并转诊有条件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动员产前筛查、诊断..1.通过询问、观察孕妇健康状况;了解胎动出现时间;常规产前检查:测血压、体重、宫高、腹围、听胎心;绘制妊娠图;观察胎儿生长发育情况;行骨盆外测量;以及常规实验室检查含孕24~28周糖尿病筛查等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及时识别发现高危因素;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所有高危孕妇均应转诊至二级及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前检查;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应立即护送转诊;并跟踪随访转诊结果..2. 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孕15~20+6周知情选择到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诊断机构进行18-三体综合征、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管缺陷筛查;孕16~24周B超筛查胎儿畸形;孕妇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经治医师应当催促该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诊断..3. 无助产技术资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落实孕妇在孕20周后到助产技术机构继续进行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4. 进行孕期卫生、营养、自我监护方法及心理卫生指导;预防胎儿生长受限或巨大儿..三孕晚期孕28周后服务重点:加强胎儿宫内监测;所有孕妇应在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所有高危孕妇应在二级及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1. 常规产前检查;了解胎儿宫内发育情况;防治各种妊娠并发症及合并症..2. 辅助检查:复查血、尿常规、肝功、肾功等;B超了解胎儿宫内生长发育情况;开展胎儿监护..3. 及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进行评分及专案管理;及时转诊..4. 进行家庭自我监护数胎动指导;宣传分娩知识及母乳喂养知识;将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意义、要求及程序作为产前保健、宣传的重要内容;指导孕产妇及其家庭拟起新生婴儿的姓名;主动、及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第六条产时保健服务重点:产程进展应把握五防;即防滞产、防出血、防窒息、防产伤、防感染..1. 严密观察产程、正确使用并绘制产程图;及早发现和处理难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早护送转诊..2. 正确处理产程;严格无菌操作;保护会阴;避免产伤;预防新生儿窒息;确保每个新生儿出生现场都有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3. 严格掌握产前使用宫缩剂的适应证和禁忌证..4. 提倡自然分娩;掌握剖宫产、阴道助产和会阴切开指征..5. 预防产后出血;准确测量、记录出血量;产后应在产房观察2小时..6. 严格执行产科危急重症抢救常规、流程及抢救制度..7. 指导母乳喂养;坚持“三早”早开奶、早接触、早吸吮;产后半小时内开奶..第七条产褥期保健服务重点:产妇出院后;助产技术机构及时将孕管卡填写完整并转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得到转来孕管卡后;妇幼保健人员或乡村医生应于出院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加强产褥期保健管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1. 在助产技术机构按规定时间对新生儿接种第一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动员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筛查..2. 产后访视及产褥期保健管理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产妇一般情况、测血压、体温;检查乳房、子宫复旧、恶露量及性状、会阴或腹部伤口等情况;发现产妇有产后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并发症未恢复者以及产后抑郁等异常情况;应及时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并追踪随访..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新生儿的基本情况;包括测体温、体重;观察新生儿面色、精神、呼吸、睡眠、哭声、吸吮和大小便等情况;注意有无畸形、黄疸、脐部感染等;若发现异常应及时就诊..注意进行产褥期母乳喂养、卫生、营养、心理指导和相关问题处理..3. 产后42天健康检查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正常产妇做产后42天健康检查;应嘱异常产妇到原住院分娩的医疗保健机构检查;并在2周内随访检查结果..2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检和妇科检查;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并对产妇康复情况进行评估..3进行性保健、避孕、预防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6个月等知识指导..第八条高危妊娠的筛查与管理1.医疗保健机构发现高危孕妇应评分、登记和专案管理..2. 高危妊娠应在孕管卡上作出高危标志;每次产前检查应详细填写“异常情况处理”;并预约复查时间..3.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高危妊娠登记簿”;并上墙管理;定期检查高危孕妇诊疗情况..发现未按预约时间复诊的应电话追访;通知孕产妇所在地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踪随访..4. 对需要转诊的高危孕产妇应填写“高危妊娠转诊卡”;交接诊的医疗保健机构..第九条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信息收集内容及使用1.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医疗保健机构发现首次产检的孕妇应填写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一;对未建卡的孕妇应督促到居住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卡;定期将收集的孕妇信息反馈到基层医疗机构建卡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孕妇应及时建卡、填写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二;将每次检查的信息按要求记录;了解掌握本辖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情况..2.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卡:孕妇到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免费建卡;孕妇携孕管卡进行产前检查;检查单位认真记录;住院分娩时孕妇将孕管卡交助产技术机构记录分娩情况;出院后;由助产技术机构将孕管卡由妇幼保健机构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孕管卡的运转程序..3. 产前检查记录单:由孕妇自愿选择的助产技术机构建立;每次产前检查医生记录检查情况;分娩前由产科门诊保管;分娩时转入产科病房作为病历归档..4.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孕妇应及时建立健康档案;每次应将产前检查情况及时填写;做好产后访视及产后42天检查填写及存档..5. 高危妊娠登记簿:接受产前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发现高危妊娠孕妇应进行登记..6. 高危妊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高危孕妇需转诊应填写交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对失访的高危孕妇转基层追访..7. 高危孕产妇追访记录本:对未按预约时间就诊的高危孕妇;接受产前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根据不同的高危因素进行记录、追访..第三章分级管理和职责第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 负责统筹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与协调..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与本规范的衔接;制定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保证孕产妇系统保健流程正常运转..2.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准入、校验..3. 加强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抓好医疗机构的产科规范化建设..4. 健全围产保健协作组;组织辖区内孕产妇死亡评审和疑难病例的围产儿死亡评审..5. 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依法上报住院分娩的活产数、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及终止妊娠等相关信息..第十一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1. 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与业务指导;按时完成住院分娩、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及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每年应组织漏报调查与质量控制..2.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围产保健协作组活动与助产技术检查..3. 妇幼保健机构每季度召开妇幼保健工作例会;组织业务学习;部署工作..4.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为辖区内高危孕妇管理中心;应协调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本地区重度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工作;掌握重度高危孕产妇治疗、监护、转归结局..5. 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第十二条各级各类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职责1. 执行本省和辖区的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2. 建立健全本院孕产妇系统保健信息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各种信息的收集及运转;产科门诊按要求建立并记录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产前检查记录单及高危孕妇管理表簿卡;记录孕管卡;督促未建孕管卡的孕妇到居住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卡..接受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助产技术机构应完整记录孕管卡的分娩情况..3. 成立产科急救小组;由院妇产科、内科、外科、医技等有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负责院内外重症孕产妇的抢救..4. 参加围产保健协作组活动;协助开展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助产技术执法检查..5.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新生儿听力筛查..6. 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第十三条乡镇卫生院职责1. 承担辖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供免费孕期保健、产后访视及42天检查服务..2. 加强与村妇联和计生等部门联系;尽早发现孕妇;免费建立孕管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建立、记录孕产妇保健服务登记本;督促孕妇定期产前检查..负责高危筛查、评分、追踪管理及转诊;建立、记录高危孕妇管理表簿卡..3. 负责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各种信息的回收、核实、结案、统计;定期总结、上报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情况;将新生儿访视个案信息转入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孕产妇自愿在各级各类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有偿产前检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了解、掌握孕产妇保健的相关信息..4. 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工作评估;定期参加县级例会;每季度召开村卫生所乡村医生或妇幼保健人员例会..5. 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妇幼保健知识;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育龄妇女愿意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第十四条流动人口孕产妇系统管理1. 流动人口孕产妇应与居住地有户籍的孕产妇享有同等的医疗保健服务..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人员应定期与计生服务站、流动人口办公室联系;尽早发现流动人口孕妇;督促建卡、定期产前检查与住院分娩;并做好产后访视..3.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发现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应动员其到暂住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孕管卡;并及时纳入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追踪观察第四章服务要求第十六条开展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所需的基本设施设备和条件..第十七条从事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妇女营养指导技术规范
青春期营养咨询
见《青春期保健服务技术规范》之有关内容。
孕产期营养咨询
1、能量
妊娠能量储备的消耗加大,而且器官组织(包括血液、子宫、胎盘及胎儿等)的质量增加,因此需要较非妊娠更多的能力摄入来满足身体变化的需要,达到适宜的体重增长,即使是孕前体重超重的妇女,亦需适当增加能量的摄入,以保证胎儿正常的体重增长。
(1)糖类妊娠期空腹血糖降低,而且胰岛素分泌对于进食的反应波动更大。
尤其在中孕期以后,表现为饥饿感更快,较非妊娠而言,空腹血糖浓度更低,而脂代谢产物β-羟丁酸浓度升高,妊娠期在空腹时糖原储备的消耗加快,从而导致脂肪分解代谢。
有研究发现空腹尿酮体的出现与早产的发生有相关性,动物试验发现在糖原耗竭饥饿状态下,血清前列腺素浓度增加,而后者会诱发子宫收缩,亦会增加早产的危险。
由蛋白质类食物供能占总需能量的30%,糖类占总需能量的40%、脂类占30%,少食多餐(分为3正餐、3加餐),而且使用生糖指数较低的糖类对于预防妊娠血糖指数的大幅度波动是有意义的。
(2)蛋白质从母体获得充足的氨基酸对于胎儿的正常生长发育
是至关重要的,氨基酸是通过主动转运从母体通过胎盘转运的,胎儿体内可以利用必需氨基酸合成非必需氨基酸。
(3)脂类目前对于孕期脂类摄入推荐量尚无研究,理论上脂肪摄入量不超过总热量的30%。
饱和脂肪应低于总脂肪摄入的30%应该是合理的。
(4)必需不饱和脂肪酸孕期对于必需不饱和脂肪酸的需要量增加,必需不饱和脂肪酸的缺乏,可能会影响胎儿神经功能及视觉的发育。
含不饱和脂肪酸丰富的食物包括葵花子、坚果类、大豆油、谷物油、鱼虾、鸡蛋黄、肉等。
不饱和脂肪酸在海鱼、橄榄油等中含量高。
2、矿物质
(1)铁剂补充铁缺乏会影响胎儿生长发育,并且新生儿发生早产风险亦增高。
母亲铁缺乏贫血与早产发生率成正相关,孕期母体的铁营养状况与胎儿的生长发育及慢性疾病的发生有关。
含铁丰富的食物包括红色肉类、猪肉、家禽、鱼、蛋等,这些食物不仅含有丰富的血红素铁,易于吸收,可以提高非血红素铁的生物利用度,而且蛋白度含量高。
(2)钙及维生素D孕期钙及维生素D需要量更高,补充钙剂可以降低早产发生率。
但是维生素D属于脂溶性维生素,补充过量亦会导致中毒,我国营养协会推荐孕期最大补充剂量不超过400IU/d,钙每天摄入量不超过2g。
(3)锌补充锌对于维持血管内皮的完整性是必不可少的,锌缺乏会导致内皮屏障功能受损。
有研究发现对于血锌水平低于平均值的孕
妇,补充锌可以增加新生儿体重。
母体锌营养状况与过期妊娠、胎膜早破、孕期感染的发生相关。
研究表明孕期锌摄入量不足(小于6mg/d),与孕期母体体重增长不足、早以及低体重儿发生相关。
3、维生素
(1)维生素C和维生素E有的学者认为维生素C和维生素E的补充,可以减少氧化应激、细胞黏附因子的表达及单核细胞粘附,改善内皮细胞和胎盘功能,降低子痫前期发病率。
(2)维生素A维生素A及其活性代谢产物作为人类一种必需的营养物质,参与体内的许多生理过程,包括视力、生殖、生长、细胞分化、免疫功能以及胚胎发育等。
在我国以素食为主,营养学会推荐孕妇维生素A摄入量每天不超过3300国际单位。
(3)叶酸血清叶酸水平低会增加早产、低体重儿以及胎儿宫内生长受限的发病几率。
妊娠期服用叶酸400ug/d。
4、孕妇体重增加
体质指数(BMI)是监测孕妇体重变化的重要指标,其计算公式为:BMI=体重(kg)/身高(m)2。
产后第1天宜进清淡易消化的食物,逐渐进普通饮食,食物应富含营养,足够热量及水分。
哺乳产妇更宜多进高蛋白和汤类食物,并适当补充维生素、钙剂和铁剂,不应偏食、挑食。
更年期营养咨询
见《围绝经期保健服务技术规范》之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