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正常价值确定方法的思考
对正常价值确定方法的思考

对正常价值确定方法的思考正常价值确定方法是指通过一定的实证研究方法和分析途径,对事物、商品等进行评估,确定其正常的价值水平。
价值确定是经济学和金融学等领域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对于市场的有效运行和资产的定价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正常价值确定方法进行思考。
首先,从理论层面看,正常价值确定方法需要建立在经济学理论的基础之上。
经济学中有多种价值理论,如劳动价值论、边际效用理论等。
不同的价值理论可以为正常价值确定提供不同的参考依据。
例如,对于商品的价值确定,可以运用劳动价值论,即商品的价值取决于生产该商品所付出的劳动量。
这种方法在确定劳动密集型商品的价值时较为适用。
边际效用理论则适用于消费品的价值确定,即消费者对每个单位商品的边际效用递减,价值取决于边际效用的变化。
通过理论的分析和运用,可以基于不同的经济学理论确定不同事物的正常价值。
其次,正常价值确定方法需要结合实证研究,通过对市场数据和历史信息的分析,确定正常价值的水平。
市场数据是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变动的重要依据,可以通过分析市场需求和供给的变化来确定正常的价值水平。
历史信息则可以提供过去交易、价格以及市场变动的参考,对于确定正常价值的趋势和范围具有一定的价值。
例如,对于股票的正常价值确定,可以通过分析公司的财务数据、行业发展动态以及市场交易情况,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和基本面因素来确定股票的正常价值。
另外,正常价值确定方法还需要考虑市场的有效性和投资者的行为偏好。
市场的有效性是指市场价格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信息的现象。
当市场有效时,市场价格一般能够较准确地反映出资产的价值水平。
因此,在正常价值确定方法中,需要对市场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分析,避免因市场非有效性而出现的价值扭曲。
同时,投资者的行为偏好也会影响资产的价值确定。
例如,投资者对风险的容忍度和对收益的期望会影响对资产价值的确定。
因此,在正常价值确定方法中,需要充分考虑投资者的行为偏好,以使确定的价值与市场预期相符合。
请简述正确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的标准

请简述正确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的标准
正确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是每个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在面对各种选择和决策时,我们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来衡量和评判不同的价值观念,以确保我们的选择是符合我们自身核心价值的。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和权衡各种不同因素,以便做出符合我们真实需求和目标的最佳选择。
首先,正确的价值判断必须建立在对自己内心真实需要的深刻理解之上。
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生活经历和背景,因此对于什么是最重要的价值观念也会有所不同。
在评判和选择自己的价值观念时,我们需要认真思考我们的真实需求和愿望,避免受到外部环境和社会舆论的干扰,从而做出更符合自己内心意愿的选择。
其次,正确的价值判断需要考虑到长远的发展和利益。
有时候,我们可能会面临一些短期看似有利的选择,但却可能对我们的长远发展和利益造成负面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审时度势,不仅要考虑眼前的利益,还要思考未来可能出现的挑战和机遇,从而做出更长远的选择。
此外,正确的价值选择还需要考虑到社会责任和道德伦理。
作为一个成熟的社会成员,我们的选择和行为应该符合社会的道德伦理标准,避免损害他人的利益和权益。
在做出决策时,我们需要考虑到自己的选择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从而做出更有利于整个社会的选择。
梳理一下本文的重点,我们可以发现,正确的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的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多方面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认真思考自己的内心真实需求和目标,考虑到长远的发展和利益,以及社会的责任和道德伦理。
只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我们才能做出符合自己核心价值的最佳选择,实现个人价值观念和社会价值观念的完美统一。
请简述正确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的标准

请简述正确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的标准
正确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应该遵循以下标准:
第一,客观性。
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应该基于事实和证据,而不是个人感受和主观喜好。
因此,我们不能根据个人喜好或信仰来评价事物的价值,而应该以客观事实为基础。
第二,全面性。
在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时,我们应该考虑到所有相关的因素,而不是只从一个方面看问题。
例如,评价一个的优点和缺点时,我们需要考虑到其对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第三,合理性。
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应该基于合理的原则和逻辑,而不是情感或偏见。
我们应该做到逻辑上的一致性和合理性,以确保我们的判断和选择是可靠和可信的。
第四,尊重多元性。
在进行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时,我们应该尊重不同的观点和声音,避免对他人的信仰和价值观进行侮辱和歧视。
我们应该保持理性和包容的态度,以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和品质。
以上就是正确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的标准。
作为一个公民,我们需要理性对待事物,对待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对待我们的社会和环境。
只有遵循这些标准,我们才能做出合理、可靠和可信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不断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和品质。
对正常价值确定方法的思考

对正常价值确定方法的思考[内容概要] 按照GATT1994第6条,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有三种: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出口国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结构价格,但前提是出口国是市场经济国家,由于中国被欧美国家认为不是市场经济国家,只是处在向完全的市场经济的转型期,从而采取替代国制度和生产要素价值法。
这种制度在理论上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实践中很不公平,不过中国在欧美国家的反倾销诉讼中屡遭失败的原因主要不是正常价值确定方法本身,而是中国企业包括中国政府的原因。
[关键词] 正常价值替代国制度生产要素价值市场经济体制一,正常价值确定的一般方法正常价值是反倾销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是用以与出口价格比较以受诉进口产品是否构成倾销的基础价格,经过调查后计算出的正常价值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倾销指控能否构成。
1 GATT1947 第6条规定确定正常价值方法有三种:1,出口国国内市场价值,即“相似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2,出口国向第三国出口的价值,即“相似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向第三国出口的可比价格”;3,结构价格,即“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销售费用和利润”。
1994年的WTO的反倾销协议沿袭了这种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包括欧美在内的世界各国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与上述方法基本一致,即使不同,也只是细节上的出入,基本上也脱不出这个范围。
在适用出口国价格和第三国价格时,首先必须明确“相似产品”(likeproduct)的含义,欧盟对“相似产品”的含义直接采用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该规定强调的是产品之间物理特征的完全和进乎相同,而美国反倾销法除了考虑物理特征之外,还可以使用目的相同,所使用的零部件相同,或原材料相同等标准。
后者的外延更宽广一些。
在适用的次序上是出口国价格,第三国价格,结构价格。
适用出口国价格的条件是(1):出口国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销售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发生的;(2),这种价格是具有代表性的价格,能够与受诉产品价格比较2。
价值定义价值衡量方法

价值定义价值衡量方法我折腾了好久价值定义和价值衡量方法,总算找到点门道。
先说说价值定义吧。
我一开始真是瞎摸索,就觉得价值应该是个东西对自己或者别人有多重要。
比如我有一个旧的笔记本,对我来说它的价值在哪呢?我最初想,它能记笔记,这就是它的价值,很简单直接的想法。
但后来我发现这只是表面的价值。
我看到它上面有我以前旅行时随手画的一些小画和随手写的感想,突然就觉得它的价值变高了。
从那以后我就明白,价值定义不能只看物质本身的功能。
对一个物品来说,它附带着的情感、记忆都会增加它的价值。
再讲价值衡量方法,这可把我给难住好一阵儿了。
我试过很多方法。
有一回,我想衡量我那辆旧自行车的价值。
我首先想到的就是它当初买的时候花了多少钱,这是最直接的想法对吧。
但我忽略了我用它这么久,它陪我上过山,下过乡,还驮过我去医院看病。
这些经历让它的价值远远超过了当时购买的价格。
我就知道按购买价格去衡量价值是不准确的。
那怎么去衡量呢?我觉得可以把价值比喻成是一个拼图。
一块拼图代表一个方面的价值。
就像对于那辆自行车,购买价格是一块拼图,使用的时长、行驶过的里程、留下的回忆这些都是拼图块。
我得把这些拼图块全都找出来,然后试着拼凑起来,才能大概知道它真正的价值。
不过这也有不确定的地方,有些价值很难量化,比如回忆之类的情感价值。
只能说尝试去给它一个相对合理的“重量”。
比如说回忆很重要,那这块拼图就可以设个比较大的值。
我还试过衡量我掌握的一些技能的价值。
比如我会做手工饰品,怎么衡量这个技能的价值呢?我想这技能能让我做出独特的饰品,如果拿去卖,能卖多少钱是一种价值考量。
但还有就是我给朋友做饰品时,朋友那惊喜的表情,那种满足感,也是价值的一部分,不能被忽略。
所以在衡量价值的时候,就得综合来看,要把能看到的、能量化的,和不容易看到、难以量化的部分都考虑进去。
这些年下来,摸索着摸索着,还真给我摸索出不少这样的经验呢。
论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之确定

绪论中国和欧盟建交以来,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双方经济贸易关系迅猛发展。
目前,中国已是欧盟的第二大贸易伙伴,仅次于美国,欧盟也成为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相互间的关联和依存程度非常紧密。
根据WTO秘书处统计,虽然目前全球反倾销数量下降,但是针对中国商品的反倾销仍占大半,尤其是前几年开始的全球经济恶化,各国把反倾销作为保护本国产业、实施贸易保护的重要工具,国际贸易保护主义进一步加剧。
而中国近几年的经济形势持续好转,欧盟把我国作为其反倾销措施的首选目标,美国扩大对外出口措施也加剧了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
欧美联手打压中国的态势越来越明显。
“还有南美洲和亚洲的许多国家也难免不对中国实施反倾销措施。
”[1]面对欧美国家对我国产品的倾销控告及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我们束手无策,不能根据反倾销立法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反击。
这就迫切要求丰富和发展我国的反倾销立法与实践,主动吸取欧美等国反倾销实践活动中可以供我国参考的成分。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产业频繁受到国外产品的倾销危害,倾销行为的方式也越来越隐蔽,在维护贸易公平的基础上,要维护我国产业利益和保持经济健康发展,就要求我们参照国外做法,以反倾销协议为指导,在正常价值的认定、倾销幅度的计算、倾销行为的甄别等各方面可以更好的地利用WTO反倾销协议规则保护自己。
国外对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认定的研究与我国相比更加完善,对正常价值确定大致遵循关贸协定的规定,认定的方法较多,包括对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确定和正常价值确定的其他方法。
对市场经济国家产品正常价值的认定方法一般采用比较常规的办法,如:国价格、第三国价格、结构价格等。
欧美等国家对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规定了比较具体的划分标准。
可是存在一些不足,首先,由谁来规定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划分标准呢?其次,拉美国家对我国产品的正常价值认定也存在缺陷,他们不考虑我国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劳动力低廉,产业规模大、厂家多而成本降低的情况,而是笼统的以替代国制度解决。
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

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在市场经济中,产品的价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和消费者需求决定的。
因此,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是企业制定产品价格和市场竞争策略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制定产品价格和市场竞争策略。
一、成本法成本法是一种通过计算产品制造成本来确定产品价格的方法。
它的核心思想是:产品价格应该高于产品制造成本,以确保企业获得利润。
具体来说,成本法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计算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直接与产品制造相关的成本,如原材料、人工、能源等。
2. 计算间接成本:间接成本是指不直接与产品制造相关的成本,如设备折旧、管理费用、租金等。
3. 计算总成本:将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相加,得到产品的总成本。
4. 确定利润率:企业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利润率。
5. 确定产品价格:将总成本加上利润,即得到产品的价格。
成本法的优点是简单易行,能够确保企业获得利润。
但是,它忽略了市场供求关系和消费者需求,可能导致产品价格过高或过低,影响销售和市场份额。
二、市场法市场法是一种通过市场供求关系和消费者需求来确定产品价格的方法。
它的核心思想是:产品价格应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消费者需求来确定,以确保企业在市场上处于竞争优势。
具体来说,市场法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调研市场:了解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销售量、品牌影响力等信息。
2. 确定市场需求:通过市场调研和消费者反馈,了解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和偏好。
3. 确定市场供给:了解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供给情况,包括竞争对手的产品特点、品质、价格等。
4. 确定产品差异化:根据市场需求和供给情况,确定产品的优势和差异化特点。
5. 确定产品价格:根据市场需求和供给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产品价格。
市场法的优点是能够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供给情况,确保产品价格与市场相符。
但是,它需要进行大量的市场调研和数据分析,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成本。
三、竞争法竞争法是一种通过竞争对手的价格和产品特点来确定产品价格的方法。
反倾销调查中正常价值确定方法的合理性分析

反倾销调查中正常价值确定方法的合理性分析作者:李国刚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07期摘要:本文从我国反倾销法以及世贸反倾销协议确定正常价值的角度出发,通过案例的方式介绍了法律允许的三种确定方法,并逐一进行了利弊比较,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反倾销调查提供了相关的分析建议。
关键词:反倾销正常价值合理性分析在反倾销调查时,通过比较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来确定是否存在倾销,以及倾销幅度的高低。
作为确定倾销幅度的变量之一的正常价值有三种确定方法:(1)如果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2)如果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3)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在三种方法中,首先是采用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在国内销售不可用的情况下,采用第三国出口销售,或者采用成本加费用加利润的方式结构正常价值。
因此,第一种方法和第二、三种方法之间是存在先后顺序的,而第二种方法和第三种方法之间并不存在先后顺序。
那么这三种方法哪个更加合理呢?一、国内销售作为正常价值的基础如果出口国内存在国内销售,且满足了相关的要求,则国内销售可以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这些要求包括:(1)产品为同类产品。
(2)通过国内销售数量5%测试,即在倾销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量相比较出口量而言,通常达到了5%以上,才被认为国内销售达到了充足的销售量,可以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基础。
在所有的反倾销调查中,调查机关均会对此作出认定。
如在201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关于5%数量测试的表述如下:“该公司在韩国国内销售其生产的同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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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面临问题的角度012027046 刘军[内容概要] 按照gatt1994第6条,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有三种: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出口国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结构价格,但前提是出口国是市场经济国家,由于中国被欧美国家认为不是市场经济国家,只是处在向完全的市场经济的转型期,从而采取替代国制度和生产要素价值法。
这种制度在理论上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实践中很不公平,不过中国在欧美国家的反倾销诉讼中屡遭失败的原因主要不是正常价值确定方法本身,而是中国企业包括中国政府的原因。
[关键词] 正常价值替代国制度生产要素价值市场经济体制一,正常价值确定的一般方法正常价值是反倾销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是用以与出口价格比较以受诉进口产品是否构成倾销的基础价格,经过调查后计算出的正常价值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倾销指控能否构成。
1 gatt1947 第6条规定确定正常价值方法有三种:1,出口国国内市场价值,即“相似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2,出口国向第三国出口的价值,即“相似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向第三国出口的可比价格”;3,结构价格,即“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销售费用和利润”。
1994年的wto的反倾销协议沿袭了这种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包括欧美在内的世界各国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与上述方法基本一致,即使不同,也只是细节上的出入,基本上也脱不出这个范围。
在适用出口国价格和第三国价格时,首先必须明确“相似产品”(like product)的含义,欧盟对“相似产品”的含义直接采用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该规定强调的是产品之间物理特征的完全和进乎相同,而美国反倾销法除了考虑物理特征之外,还可以使用目的相同,所使用的零部件相同,或原材料相同等标准。
后者的外延更宽广一些。
在适用的次序上是出口国价格,第三国价格,结构价格。
适用出口国价格的条件是(1):出口国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销售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发生的;(2),这种价格是具有代表性的价格,能够与受诉产品价格比较2。
第三国价格方法很少使用,原因是既然受诉产品在进口国市场有可能倾销,它同样可能在第三国市场倾销,所以以第三国价格来计算正常价值很可能得出不构成倾销的结论。
构成价格,又译作结构价格,推定价格。
gatt使用的是“成本加利润”的方法,《反倾销守则》将其进一步表述为:“该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管理费,销售费和其他成本及利润”。
欧盟的规定与之相似,但美国将各项因素做了量的规定。
但这三种方法必须在“正常贸易过程中”(ordinary course of trade)的前提下,正常的贸易过程指的是自由的不受限制的市场条件下发生作用的情况,下面三种情况下的销售不认为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发生的:(1)交易双方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或有补偿的销售;(2)低于生产成本的销售;(3)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销售。
中国不被认为是市场经济国而是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所以确定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不能用上述三种方法,而要特殊的安排,即替代国制度和生产要素价值法。
二,用欧美的标准分析中国的经济体制自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企业的产,供,销都由政府决定,企业的负责人和职工都是占编制的吃国家饭的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企业不是独立的法人,而是政府的附属机构。
这就产生了政企不分的现象。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到现在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按照国际标准,中国依然不是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
按照美国的市场经济标准分析中国的国情如下:1,该国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的可兑换程度。
中国目前只允许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资本项目下的兑换还受到限制,但资本项目下的兑换最能体现该国的货币自由度。
并且,货币兑换的自由度是判断一国是否市场经济体制的首要标准,从这一点来看,中国显然不是市场经济国家。
2,雇员与顾主谈判工资的自由程度。
非公有制企业里谈判工资的自由度较大,但国有企业的国家职工的工资有固定的标准,往往由企业或政府决定。
谈判工资的可能性不大。
3,该国对合资公司或其他外国投资的准入程度。
我国明确颁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外资进入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允许类、禁止类。
不过,中国已经入世,外资的市场准入正在改变。
4,政府管制生产方式和资源的分配的程度。
生产方式的管制已大为放开,资源分配,除了战略资源外已主要由市场决定。
5,政府决定价格和产量的程度。
我国在1998年颁布了《价格法》,除了有关国计民生的商品,垄断产业的产品外,价格都由企业决定。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已经有了相当的价格决定权。
至于产量,政府已经不再干预。
6,其他商务部认为须要考虑的因素。
至于欧盟,从1998年7月1日开始,在涉及中国和俄罗斯的反倾销调查中,欧委会不再必然认为非市场经济待遇是适当的了。
理事会条例(第905/98号)确定了标准,涉及反倾销调查的公司可以据此证明他们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的,应当使用出口公司的国内(即中国)价格和成本来确定正常价值。
如果获得了市场经济的待遇,则在计算单个中国公司的正常价值时,就可以使用来自这些公司的实际价格和成本的资料。
但欧盟的标准更为严格:1,生产投入及销售中,投资的方式要反映市场供求关系;2,企业要有一套用于所有场合的,按国际会计标准审计的财会帐簿;3,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包括财产的折旧,债务的偿还等,都按市场经济的法则进行,不得有歪曲,不得有计划经体制下的企业转换过程中所遗留的财务问题;4,企业在法律保护下经营,包括受制于破产法和企业财产法的约束,企业不受政府的人为的干预成立或关闭;5,汇率方面遵从市场汇率。
至于会计准则,中国经过20年的努力,在新世纪伊始已经制定了与国际会计标准相协调的会计准则,但中国企业远远没有达到这个标准。
所以,中国企业提交的会计帐簿,欧盟往往不承认。
就这一点,中国企业如果想获得市场经济待遇也要化很多努力。
因此,用欧美的标准来分析中国,中国的确不是市场经济国家,所以,尽管中国已经入世,但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不能用《反倾销协议》所规定的三种方法来确定。
“几个工作组的成员注意到中国处在向完全的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成员方进口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对之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调查的情况下,决定成本与价格比较时可能存在特别的困难,成员方申明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成员方有必要考虑这种可能性:严格与中国国内的成本与价格比较也许不总是合适的。
”3所以,非市场经济问题并没有因中国的入世而改变。
其实,由于体制改革的分权,地方享有更多的以前只有中央政府的权利,所以,地方政府总是采取种种措施保护新兴的产业和没有竞争力的部门免受外在的竞争。
如神龙富康所在地的湖北省规定:购买外地产的汽车牌照费用要比本地高三倍。
4这是非常典型的行政干预,是强大的非市场经济因素。
所以学术界呼吁首先要国内市场的统一。
试想一想,一国国内市场由于种种行政干预未能统一,又怎能让发达国家相信中国是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三,对替代国制度和生产要素价值合理性的分析根据美国《1979年贸易协定法》的规定,采用替代国制度5确定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受诉倾销产品的外国价格有三种:1,此种或类似产品在替代国用于国内市场消费的销售价格。
如1985年中国输美漆刷案,美国就是用斯里兰卡国的国内销售价作为中国漆刷的正常价值。
2,此种或类似产品由替代国向其他国家,包括美国出口的销售价格。
3,此种或类似产品在替代的构成价格。
替代国制度从法理上讲是有道理的,因为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市场价格,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和构成价格与自这些国家进口的受诉倾销产品的价格不具有可比性,因而不能用来确定受诉产品的外国市场价值。
理由如下:1,非市场经济国家人为的建立起来的官方汇率通常都高估了该国货币的价值,因而将其国内价格换算成美元的结果是高估了受诉倾销产品的正常价值6;2,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不反映生产成本和供求关系,通常是由政府根据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和意识形态的目标制定的,而且国内市场价格和国外市场价格经常是相脱节的,其出口价格是基于长期的经济和社会目标制定。
7 2001,10月在上海通用公司向菲律宾出口了首批50辆别克gl10轿车,该车是在gl8的基础上改进的。
但gl8在国内售价378000元人民币,而作为改进的gl10在菲律宾只卖近180000元人民币。
如果菲律宾汽车行业诉别克倾销,用中国的国内市场价作为正常价值计算,别克的倾销是无庸置疑的。
为什么向菲律宾低价销售别克轿车?上海通用汽车总经理陈虹表示:"希望通过进入菲律宾这个完全开放、竞争激烈的市场,上海通用汽车能够在海外树立起中国轿车的质量形象"。
而且“面对入世,中国的汽车厂家正在抓紧最后几年‘软着陆’的时间积敛内力、应对挑战。
上海通用汽车此次成功实现批量出口,是迎接入世、实施其长期发展战略的第一步,此举不仅完成了中国中高档轿车出口零的突破,也在较高起点上为该领域国产轿车的持续发展,应对未来国际、国内汽车市场的竞争,开拓更深层面的市场,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示范。
”8从上述材料可以看出别克的出口被赋予更多的政治意义,而不是纯粹的市场行为。
3,在外贸经营体制方面,1996年9月30日外经贸部发布《关于设立中名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在上海浦东新区和深圳经济特区合办中外合资外贸公司。
1998年10月1日外经贸部发布关于赋予私营企业和科研院所进出口经营权的暂行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凡符合条件者可以从事进出口贸易,并享受与公有制同样的权利,以加快实现外贸经营方式从传统的收购制向服务型的代理制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