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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课件)房地产法规作业(案例)

(法律法规课件)房地产法规作业(案例)

(法律法规课件)房地产法规作业(案例)(法律法规课件)房地产法规作业(案例)一、案例背景在我们生活的社会中,房地产作为一个重要的产业领域,涉及到大量的法律法规。

本案例将围绕房地产法规展开,深入探讨一个涉及房地产合同纠纷的案例。

二、案例描述某购房人小明与开发商A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位于某地的新房一套,合同总价为200万元,并约定双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6个月进行交付与过户手续。

然而,在签订合同后的4个月时,A公司通知小明由于项目多方面原因,无法按时交付房屋,并要求延迟交付时间,并补偿小明20000元作为违约金。

小明认为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购房合同的约定,要求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并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

三、相关法律法规在该案例中,涉及到了以下相关的法律法规:1. 《合同法》:购房合同是一种合同关系,需要遵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

2. 《房地产专业法律规定》:该法规对于购房人和开发商之间的权益保护、合同约定等方面有具体规定。

3. 《房地产交易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是为了规范房地产交易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属于指导性文件。

四、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购房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守合同约定。

在这个案例中,A公司延迟交付房屋且要求小明支付违约金,这涉及到了购房合同的履行问题。

根据《房地产专业法律规定》第X条的规定,开发商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

如果开发商无法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另外,《房地产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第X条规定了双方违约金的具体数额。

根据该规定,如果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购房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并且可以在合同解除后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全部金额。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小明有权要求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如果A公司无法按时交付房屋,小明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全部金额。

房地产法规作业(例子)

房地产法规作业(例子)

房地产法规作业(案例)作业要求:将作业内容下载答完后按A4装订加上封皮交导修主任处作业内容:1.1994年12月,某市政府因市政建设需要,征收该市大石镇某管理区黄岐村的土地100亩,以“统征自留用地”名义将其中10亩划拨给该村作为发展乡镇工业用地。

1995年3月,该村村民委员会与某县金叶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把“统征自留用地”中的3亩转让给金叶公司用于建设商业中心。

转让价格为180万元。

该款分2期付清,首期120万元于合同签订并公证之日支付,余款在1995年底之前付清。

同年4月间,黄岐村村委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提交某市国土局备案并申请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受到该局处罚。

处罚决定要点为:(1)被处罚相对人黄岐村村民委员会和金叶公司。

(2)处罚的理由是该合同双方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行政法规。

将划拨土地擅自转让并改变了土地用途。

(3)处罚的内容是责令前述二相对人各补交土地出让金50万元,各交纳罚款30万元,责令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和变更土地用途的批准手续。

金叶公司认为,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是黄岐村的责任,出让金和罚款理应由该村承担。

黄岐村则认为双方都有过错,不同意独自承担。

双方协商未果,金叶公司遂以黄岐村为被告诉诸人民法院,请求:(1)解除双方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被告退回转让金120万元及利息;(3)判令被告全部承担补交出让金及罚款的责任;(4)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

问题:(10分)(1)原告金叶公司第(3)项诉讼请求有无原则性错误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某市国土局的处罚内容及针对的相对人是否正确,为什么?2.1993年6月,海成村村民委员会将3间集体所有房屋出租给张某居住,双方约定:租期5年,年租金1 000元,如果形势发生变化,双方再协商约定出租问题。

1997年4月,因房屋陈旧,多处需要修补,村民委员会应张某的请求,决定将房屋卖给张某,售价3.8万元。

地产法律案例(3篇)

地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张某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案件背景2010年,张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市的商品房,该房屋位于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内。

购房合同约定,张某应于2010年10月1日支付首付款,余款于房屋交付使用时支付。

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交付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

然而,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房屋实际交付日期推迟至2011年12月30日。

在房屋交付后,张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包括墙面裂缝、地面不平整、门窗密封不严等。

张某多次与开发商协商维修事宜,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承担责任。

无奈之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开发商对房屋进行维修。

三、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开发商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3.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开发商的责任?四、法院审理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认为,根据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

然而,实际交付日期为2011年12月30日,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因此开发商构成违约。

2. 开发商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导致张某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入住,给张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张某违约金,并赔偿张某因逾期交付房屋造成的损失。

3.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开发商的责任法院认为,房屋质量问题是在房屋交付后发现的,且经鉴定,房屋质量问题确实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

本案中,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因此房屋质量问题属于开发商的责任。

五、判决结果1. 开发商支付张某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2. 开发商赔偿张某因逾期交付房屋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万元;3. 开发商对房屋进行维修,确保房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关于房地产法律法规案例(3篇)

关于房地产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然而,在房地产市场的繁荣背后,也暴露出一系列法律法规问题。

本文以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例,对房地产法律法规案例进行解析,以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二、案例概述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等业务。

公司成立以来,凭借其优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良好的市场口碑,迅速在XX市房地产市场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

然而,在2015年,XX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开发项目,被当地政府部门查处,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三、案例解析1. 违规开发项目XX公司在开发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土地招拍挂、规划设计、施工许可等手续办理,擅自开工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XX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规开发。

2. 擅自改变规划用途XX公司在开发过程中,擅自将原本规划为住宅的土地改变为商业用途,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擅自改变规划用途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侵犯了周边居民的合法权益。

3. 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XX公司在销售过程中,通过夸大项目优势、隐瞒项目风险等方式,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XX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4. 未履行合同义务XX公司在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房屋,也未履行保修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XX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四、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案例分析1. 违规开发项目:XX公司的违规开发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还可能导致项目周边环境恶化、交通拥堵等问题。

房地产法规作业(案例)

房地产法规作业(案例)

房地产法规作业(案例)作业要求:将作业内容下载答完后按A4装订加上封皮交导修主任处作业内容:1.1994年12月,某市政府因市政建设需要,征收该市大石镇某管理区黄岐村的土地100亩,以“统征自留用地”名义将其中10亩划拨给该村作为发展乡镇工业用地。

1995年3月,该村村民委员会与某县金叶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把“统征自留用地”中的3亩转让给金叶公司用于建设商业中心。

转让价格为180万元。

该款分2期付清,首期120万元于合同签订并公证之日支付,余款在1995年底之前付清。

同年4月间,黄岐村村委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提交某市国土局备案并申请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受到该局处罚。

处罚决定要点为:(1)被处罚相对人黄岐村村民委员会和金叶公司。

(2)处罚的理由是该合同双方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行政法规。

将划拨土地擅自转让并改变了土地用途。

(3)处罚的内容是责令前述二相对人各补交土地出让金50万元,各交纳罚款30万元,责令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和变更土地用途的批准手续。

金叶公司认为,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是黄岐村的责任,出让金和罚款理应由该村承担。

黄岐村则认为双方都有过错,不同意独自承担。

双方协商未果,金叶公司遂以黄岐村为被告诉诸人民法院,请求:(1)解除双方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被告退回转让金120万元及利息;(3)判令被告全部承担补交出让金及罚款的责任;(4)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

问题:(10分)(1)原告金叶公司第(3)项诉讼请求有无原则性错误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某市国土局的处罚内容及针对的相对人是否正确,为什么?2.1993年6月,海成村村民委员会将3间集体所有房屋出租给张某居住,双方约定:租期5年,年租金1 000元,如果形势发生变化,双方再协商约定出租问题。

1997年4月,因房屋陈旧,多处需要修补,村民委员会应张某的请求,决定将房屋卖给张某,售价3.8万元。

房地产法律案例题(3篇)

房地产法律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住所地:某市XX区XX路XX号。

2008年,张某通过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看中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

经过协商,双方于2008年10月1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某栋某单元某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款为80万元。

合同还约定了付款方式、交房日期、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20万元,并与开发商约定剩余款项在交房前支付。

然而,到了2009年5月,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

张某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合同。

张某无奈之下,于2009年6月向某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2. 如果开发商违约,张某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三、法院审理某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3. 张某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有权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经构成违约。

张某有权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在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每月1万元。

考虑到开发商违约的事实,法院认为该违约金数额合理,应予以支持。

四、判决结果某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 开发商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给张某。

房地产法 作业 案例大全

房地产法 作业 案例大全

1.甲有一栋房产,价值500万元,甲在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又欠丙银行200万元未还。

如果乙和丙银行作为债权人要求甲用该房产清偿债务而且没有采取诉讼保全的措施时,其债权具有平等效力。

然而当甲把该房产抵押给乙银行时,乙银行就对甲的房产拥有物权,其在向甲请求还款时就能够优先于丙银行得到清偿。

答案:物权具有优先权,而债权具有平等性。

优先权是物权的享有者排除在物上设定的债权或后设定的物权的权利。

在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债权相互之间不存在优先效力问题。

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不管设立时间的先后和数额的差别,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

2.甲将其自行车借给乙用,被丙盗走,甲作为所有人有权要求丙返还。

如果甲将其自行车卖给乙,双方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在自行车没有交付之前,被丙盗走,那么甲作为所有人有权要求丙返还自行车。

乙作为债权人不能要求丙返还财产,因为乙与丙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乙只享有债权上的请求权,其只能要求甲履行合同。

答案:物权具有追及权,即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债权原则上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权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因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原则上中只能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而不能向第三人提出请求。

3、下面的实例说明A与B、A与C、A与D、A与E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A是一块毗邻公路的土地的所有人,他因贷款而把土地的一半的价值抵押给B且债务没有偿清。

A通过书面合同把土地的一部分租赁给C,租期5年,该协议是在抵押之前达成的。

A把土地的1/4信托给D管理,收益归其中学时代的母校。

E的土地与A土地相邻,他一直取道A的土地上的公路,他要求继续享有A土地上的通行权。

答案:在A与B之间是抵押关系、A与C之间是租赁关系、A与D之间是信托关系(或存在地上权关系)、A与E之间是地役权关系。

4.案例分析:1983年春,被告A、B随其父在野外开垦了一块荒地,种植土豆等蔬菜以解决家中吃菜问题。

房地产法律法规案例题(3篇)

房地产法律法规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乙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

2008年,甲公司决定在市区开发一个住宅小区,经过招标,乙公司中标承建该小区。

双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该住宅小区的建设,工期为2年。

合同中还约定,如因乙公司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每延期一天,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

2009年,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到2010年3月,工程仍未完工。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加快工程进度,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工程延期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2. 甲公司因工程延期造成的损失是否应由乙公司承担?三、法律法规分析1. 关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工程,构成违约。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2. 关于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甲公司因工程延期而遭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增加的工程款、延期交付房屋给业主带来的损失等。

根据法律规定,乙公司应承担因工程延期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

四、法院判决1. 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共计6万元(从2009年4月起至2010年3月止,每月支付1万元)。

2. 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因工程延期造成的损失。

经法院审理,认定甲公司因工程延期造成的损失为10万元。

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赔偿金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地产法律法规中关于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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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规作业(案例)
作业要求:将作业内容下载答完后按A4装订加上封皮交导修主任处作业内容:
1.1994年12月,某市政府因市政建设需要,征收该市大石镇某管理区黄岐村的土地100亩,以“统征自留用地”名义将其中10亩划拨给该村作为发展乡镇工业用地。

1995年3月,该村村民委员会与某县金叶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把“统征自留用地”中的3亩转让给金叶公司用于建设商业中心。

转让价格为180万元。

该款分2期付清,首期120万元于合同签订并公证之日支付,余款在1995年底之前付清。

同年4月间,黄岐村村委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提交某市国土局备案并申请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受到该局处罚。

处罚决定要点为:(1)被处罚相对人黄岐村村民委员会和金叶公司。

(2)处罚的理由是该合同双方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行政法规。

将划拨土地擅自转让并改变了土地用途。

(3)处罚的内容是责令前述二相对人各补交土地出让金50万元,各交纳罚款30万元,责令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和变更土地用途的批准手续。

金叶公司认为,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是黄岐村的责任,出让金和罚款理应由该村承担。

黄岐村则认为双方都有过错,不同意独自承担。

双方协商未果,金叶公司遂以黄岐村为被告诉诸人民法院,请求:(1)解除双方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被告退回转让金120万元及利息;(3)判令被告全部承担补交出让金及罚款的责任;(4)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

问题:(10分)
(1)原告金叶公司第(3)项诉讼请求有无原则性错误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某市国土局的处罚内容及针对的相对人是否正确,为什么?
2.1993年6月,海成村村民委员会将3间集体所有房屋出租给张某居住,双方约定:租期5年,年租金1 000元,如果形势发生变化,双方再协商约定出租问题。

1997年4月,因房屋陈旧,多处需要修补,村民委员会应张某的请求,决定将房屋卖给张某,售价3.8万元。

张某认为价太高,不想买。

徐某获悉后,愿意花4万元买下此房屋。

村民委员会表示同意,同时提出条件;因张某租期未到,徐某应当允许张某继续承租至期满,房屋售价可以降低至3.7万元。

1997年10月,村民委员会与徐某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张某对此未
提出异议。

之后,徐某与张某达成协议:张某迁出现租房屋,徐某支付其损失费2 000元。

1998年5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民委员会将房屋优先卖给他。

问题:(10分)
(1)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是什么?
(2)张某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3.1995年6月,和顺市某房地产公司经过市国土局批准,从事“秀苑花园”商住楼的开发兴建工作。

1996年7月,在完成商住楼的地基打桩工作后,该房地产公司开始预售“秀苑花园”的楼房。

7月28日,华艺影视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了该花园B座6层的601、602、603 3套房屋,预交了30%的购房款60万元。

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在商住楼验收竣工后3个月内协助华艺影视公司(以下简称华艺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证。

1998年3月20日,“秀苑花园”竣工验收。

3月26日,房地产公司在未与华艺影视公司协商的情况下,将原来预售给华艺公司的3套房屋卖给了信使传媒公司(以下简称信使公司),信使公司一次性付清所有房款。

4月2日,房地产公司协助信使公司办理了该花园B座6层的601、602、603 3套房屋的产权证明。

4月5日,华艺公司按照合同来查验房屋准备入住时,发现原预售房屋已经被信使公司占用。

华艺公司只好质询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答应重新为华艺公司调换另外3套房屋,华艺公司不同意,坚持要求入住原先预定的房屋。

因房地产公司无法满足其要求,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5分)
(1)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谁是B座层6套3房屋的产权所有人?
(3)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4.1994年9月,家家乐百货公司为了扩大经营,向本市工商银行贷款15万元,期限2年。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百货公司用价值20余万元的仓库作抵押,但银行没有要求百货公司提供任何有关仓库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也未办理抵押登记。

1996年10月;贷款到期后,百货公司无力偿还到期贷款本息。

工商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百货公司抵押的仓库的拍卖款来受偿。

人民法院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百货公司用做抵押的仓库是从市运输公司租赁来的。

问题:(15分)
(1)百货公司能否用仓库来作抵押,为什么?
(2)百货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3)银行能否实现抵押权?为什么?
5.1993年6月,某市居民张某因自己所租的房屋长久失修,不再适合居住,急需解决住房。

张某的同事路某愿意将自己的3间平房卖给张某,于是,双方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由邻居肖某作中间人。

肖某建议张、路二人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张、路二人认为,有中间人证明就行了,过户手续可办可不办。

于是,张某在交付给肖某3.5万元购房款后,就搬进张某的3间平房居住。

1997年2月,该市房地产公司通知张某搬出其所居住的房屋,自行另找住房,理由是:由于市里准备兴建居民小区,张某居住街区平房均需要拆迁。

张某将此事告知路某后,路某即刻到房地产开发公司,重申张某居住的住房是自己的,自己现在住房紧张,要求房地产公司拆除住房后,应当给自己另行安排住房。

房地产公司认为,张某与路某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张某的权益不受保护,因此要求张某立即搬家,另寻房屋。

张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5分)
(1)张某与路某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房地产开发公司应该对张某还是对路某给予拆迁补偿?
(3)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拆迁房屋前,有无义务给张某另行安排住房?
6.1993年3月,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日日新公司为取得生产经营用地,向某市国土局提出申请。

双方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在办妥有关手续后,日日新公司取得了面积1,2万平方米的土地。

此后,日日新公司在未对受让土地进行任何开发的情况下,即于1994年5月与鸿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鸿业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合同约定:每平方米转让价800元,总计转让价960万元。

日日新公司负责在9月30日之前完成居民拆迁、土地平整等工作,延期交付,按月息1%承担预付款的利息;鸿业公司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总价款60%的预付款,余额分3次在年底前交清。

由于合同约定的土地有部分是某市运输公司的,日日新公司便与鸿业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确认鸿业公司对该块土地拥有使用权。

在日日新公司进行居民搬迁等工作时,某市运输公司与其发生冲突,运输公司遂将日日新公司告上法庭。

问题(15分)
(1) 日日新公司与鸿业公司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 日日新公司与鸿业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 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解决?
7.峰林市第二中学位于本市商业繁华地段。

1997年3月,学校在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拆掉临街的一栋教学楼,利用原教学楼的部分地基和部分操场用地,修建了一栋占地近1亩的5层商业大楼,全部用于出租经商。

问题:(10分)
(1)本案中,峰林市第二中学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对峰林市第二中学的行为,应该如何进行处理?
8.位于某市兰海街小井路35号面积为75平方米的住房,产权属于该市的邮电局。

1994年以来,一直由市民余某租住,每年办理一次手续,年租金800元。

1996年6月,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筹集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决定于7月12日拍卖该公司管辖下的小井路25处房屋(包括35号)。

市政府下文通知房地产公司,按照政府<关刊、井路部分道路规划要拆迁的房屋不能拍卖)的规定,35号属于不拍卖之列。

接通知后,房地产公司7月12日没有拍卖35号。

7月25日,辛某与房地产公司在明知35号属于拆迁房屋的情况下,私下达成买卖35号的协议,协议没有写明面积、结构、交房期、产权人;而且,房地产公司要求辛某保证“今后拆迁方不与城建、土管、邮电局和房地产公司扯皮”,当日缴款1.5万元。

6月21日,双方在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所有权转移手续,领取了房产证。

问题:(10分)
(1)房地产公司有无权利出售余某租住的房屋,为什么?
(2)房地产公司与辛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沈阳广播电视大学
房地产法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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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土木工程(建筑管理方向)得分
教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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