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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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规定

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规定

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规格说明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直接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二)合同条款;(三)技术规格说明书;(四)施工图纸;(五)工程量清单;(六)投标保证金;(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建立投标人信用档案,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能力等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三章投标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与工程施工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参加投标。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体制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体制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体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因而必须对其实行强有力的政府监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体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涉及各行各业的较多部门,如果都各自为政,必然会导致建筑市场的混乱无序,难以管理。

为了维护我国建筑市场的统一性、有序性和开放性。

我国法律规定最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建部作为全国最高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在住建部的统一监管下,实行省、市、县三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分级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指导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发展建筑产业,制定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发展战略、规划、行业规范和相关方针、政策、行为规则、标准和监管措施,组织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执法检查及监督。

(2)指导、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提供高效率的规范化服务。

(3)负责对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资质、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的监督,开展招标投标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

(4)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专业工程招标投标事宜。

(5)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查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分级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分级管理是指省、市、县三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分别管理,即分级属地管理。

实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的分级属地管理,是现行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管理体制的要求,是进一步提高招标工作效率和质量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监管。

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关是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隶属于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省、市、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3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领域中一项重要的采购活动。

它涉及众多利益相关方,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

为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概述、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主体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概述1. 监督概念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审查、检查、督促、纠正等行为,以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公平性、公正性。

2. 监督目的(1)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2)保障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3)促进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4)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公正性和效率。

3. 监督原则(1)依法监督原则;(2)公平、公正、公开原则;(3)权责一致原则;(4)独立性、客观性、专业性原则。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内容1. 招标投标主体资格的审查(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招标投标主体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规定;(2)招标投标主体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 招标投标文件的审查(1)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2)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存在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

3. 招标投标过程监督(1)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的发布;(2)投标文件的递交、评审;(3)中标公告、合同签订等环节的监督。

4. 招标投标结果监督(1)中标人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2)中标价格是否符合市场行情;(3)中标合同履行情况。

5. 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其他监督(1)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行贿受贿、权钱交易等违法行为。

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方式1. 行政监督(1)政府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2)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对招标投标限制的监督管理有哪些规定

对招标投标限制的监督管理有哪些规定

对招标投标限制的监督管理有哪些规定我们知道现在很多投资者,他们的眼光是⾮常⾼的,他们经常可以看到很多有发展的项⽬。

于是他们就回去招标投标,但是国家对于招标投标也是有严格要求的。

那么接下来,店铺⼩编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对招标投标限制的监督管理有哪些规定?⼀、对招标投标限制的监督管理有哪些规定1、招标发包⼯程的范围、⽅式和招标公告的发布(⼀)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和政府提供的使⽤国外贷款进⾏转贷的投资),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控股的投资,以及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程,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程、抢险救灾等特殊⼯程和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的限额以下⼩型⼯程(其投资额和建筑⾯积的限额规定,须报建设部备案)外,都必须实⾏招标发包。

(⼆)⼤⼒推⾏公开招标。

在必须实⾏招标发包的⼯程中,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控股投资的⼯程,必须实⾏公开招标,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实⾏公开招标的,项⽬法⼈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报名投标单位的资质条件、财务状况、有⽆承担类似⼯程的经验等进⾏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可参加投标。

本条上款规定范围以外的⼯程,也可以采⽤邀请招标的⽅式,由招标单位向不少于5家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

严格限制议标。

采⽤议标⽅式的⼯程,限于涉及专利权保护、只有少量潜在投标⼈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报名投标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极少数⼯程。

采⽤议标⽅式,必须报经⼯程所在地建设⾏政主管部门(指当地政府确定的⾏使⼯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下同)的主要负责⼈批准。

(三)利⽤外国政府或国际⾦融组织贷款,赠款的⼯程,也应当采⽤招标发包的⽅式,但贷款⽅或赠款⽅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第(⼀)条规定范围以外的⼯程,选择何种发包⽅式由项⽬法⼈⾃主决定。

如果采⽤招标发包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法组织招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31•【字号】粤府办[2000]105号•【施行日期】2000.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0]10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省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的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执法。

我省贯彻《招标投标法》配套地方性法规及实施办法、综合性政策,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并按程序报请批准执行。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业实施细则和规定,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我省职责分工,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要依法加强对本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对发现的问题要坚决依法处理,并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视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安排、拨付。

要做好对有关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

三、建设单位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提出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按国家、省法规、规定应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必须进入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四、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省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

关于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〇〇〇年五月三日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二〇〇〇年三月四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规定,现就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创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

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三、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如何对招投标过程实施行政监督

如何对招投标过程实施行政监督

如何对招投标过程实施行政监督了如何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依法实施合同0引言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一直是我国建没工程管理的指导方针。

工程质量管理需要所有参与工程建设主体依靠技术进步,提高质量保证能力和管理水平,需要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更需要各方努力创造良好的建筑市场氛围。

通过环境的改善和要素的提高,以体系良性运作、高效运转为动力,全面推进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加强建设工程前期管理,以资质准入管理、建设市场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和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有机结合,联合互动,强化招投标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将有效地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为更多的投资业主提供质量保证环境,为我国改革新时期经济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1对招投标进行行政监督必须依法实施1.1招投标的行政监督执法工作的概念招投标的行政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招投标活动及当事人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招投标行政命令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的行政行为。

1.2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制定《招标投标法》的目的不仅使招投标工作有法可依,同时也为招投标行政监督有法可依,而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实施,就是依法在招投标活动中进行行政监督。

监督执法必须依法实施才能使代表国家最高意志的法律被真正贯彻执行。

1.3招投标行政监督法必须依法实施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监督执法行为不仅要合乎行政实体法,也要合乎行政程序法。

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行政监督执法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也就是要求行政主体必须在其法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

②行政监督执法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这是合法性原则为行政主体设定的一项义务或职责,职权和职责是统一的,相互依存的。

滥用职权、不依法行使职权、放弃应尽的职责都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任何形式的串通投标、围标、哄抬标价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第九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人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格证书;(三)招标代理机构的章程、业务范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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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核查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的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V
《招标投标法》规定,实施工程项目建设,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包括: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对招标项目的监督
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当按照建设程序进行。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当工程项目的准备情况满足招标条件时,招标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对招标有关文件的核查备案
1.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的核查
(1)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允许以任何方式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

(2)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允许针对外地区或外系统投标人设立压低分数的条件。

(3)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投标人可以选择单独投标,也可以作为联合体成员与其他人共同投标,但不允许既参加联合体又单独投标。

2.对招标文件的核查
(1)招标文件的组成是否包括招标项目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能使投标人明确承包工作范围和责任,并能够合理预见风险编制投标文件。

(2)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时,承包工作范围的合同界限是否合理,不允许肢解工程招标。

(3)招标文件是否有限制公平竞争的条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它内容,不得有针对外地区或外系统设立的不公正评标条件。

(四)对投标活动的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开标、评标、定标的活动,监督招标人按法定程序选择中标人。

所派人员不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或干涉招标人依法选择中标人。

(五)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权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形式可以为:判定招标无效,责令改正后重新招标;对单位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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