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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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1: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1. 背景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2. 实名制管理的基本原则2.1 实名登记和身份验证2.2 信息管理和保护2.3 违规处理3. 实名制管理的具体流程3.1 工人实名登记3.2 身份验证程序3.3 工人信息管理系统3.4 实名制管理的协同工作4. 实名制管理的责任与义务4.1 企业责任4.2 工人责任4.3 政府监督与支持5. 实名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5.1 法律法规5.2 政策文件6. 实施情况监督和效果评估6.1 监督机制6.2 评估方法6.3 改进措施7. 附件7.1 实名登记表格7.2 身份验证程序流程图附件:1.《建设工程法》2.《劳动法》3.《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实名制:建筑工人在参与工程施工前,需要进行实名登记和身份验证,确保其真实身份的管理制度。

2. 实名登记:工人必须提交真实姓名、联系号码等信息,由相关部门进行统一登记和管理。

3. 身份验证:通过工人的联系或其他有效证件,验证其身份真实性。

4. 信息管理和保护:对工人身份信息进行严格管理和保护,避免信息泄露和滥用。

5. 违规处理:对工人实名制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6. 企业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对工人实名制管理承担主要责任。

7. 工人责任:工人必须按照实名制管理要求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配合相关程序。

8. 政府监督与支持:政府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进行监督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2: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1. 引言1.1 目的和重要性1.2 应用范围1.3 术语和定义2. 实名制管理的原则和要求2.1 实名登记和身份验证2.2 信息管理和保护2.3 违规处理与处罚3. 实名制管理的具体步骤3.1 工人实名登记流程3.2 身份验证程序和方法3.3 工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和应用3.4 实名制管理各方的协作与配合4. 实名制管理的责任和义务4.1 建筑施工企业的责任4.2 工人的责任和义务4.3 相关部门和政府的监督与支持5. 实名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5.1 相关法律法规概述5.2 政府部门制定的政策文件6. 实名制管理的监督和评估6.1 监督机构和监督方式6.2 实名制管理的评估指标和方法6.3 结果分析和改进措施附件:1. 实名登记表格样例2. 身份验证程序流程图样例本文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实名制:指建筑工人在参与建筑施工前,必须进行实名登记和身份验证,确保施工工人身份真实的管理制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修改《建筑工人实名
制管理办法(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住宅产业》
【年(卷),期】2022()8
【摘要】为了进一步促进就业,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部分条款。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

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

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总页数】1页(P5-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4.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
5.自治
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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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2月17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南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业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权益保障、诚信、求职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完善“湖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实名制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五条市州、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实名制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本行政区建筑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可建立本地区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省实名制平台”的信息联通、共享。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迅速发展,建筑工人队伍不断壮大,为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势在必行。

为此,特制定并试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现将相关通知如下:一、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意义建筑工人是建筑行业的主力军,他们的辛勤劳动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在过去的建筑行业中,由于管理不规范,存在着建筑工人身份不清、工资拖欠、劳动保障不到位等诸多问题。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举措。

通过实名制管理,可以准确掌握建筑工人的个人信息、从业经历、技能水平等情况,为企业合理调配人力资源提供依据,提高施工效率。

同时,实名制管理有助于保障建筑工人的工资支付,防止拖欠工资现象的发生,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实名制管理还能够加强对建筑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从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主要内容1、实名登记建筑企业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进行实名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工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种、技能等级、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培训记录、从业经历等。

2、考勤管理施工现场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对建筑工人进行考勤管理,记录工人的出勤情况。

考勤记录将作为工人工资支付和劳动权益保障的重要依据。

3、工资支付管理建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银行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建筑工人的工资卡中,实现工资支付的实名制管理。

严禁通过班组长、包工头代发工资,杜绝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现象。

4、培训管理建筑企业应当对建筑工人进行安全生产、职业技能、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并将培训记录纳入实名制管理系统。

通过培训,提高建筑工人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5、诚信管理建立建筑工人诚信档案,对建筑工人的违规行为、劳动纠纷等进行记录,并将其纳入诚信评价体系。

郑州市建筑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

郑州市建筑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

《郑州市建筑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发布时间:2020-07-01 发布机构:郑州市城乡建设局2020年7月1日,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印发了《郑州市建筑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郑建文〔2020〕133号)。

为了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本办法,进行如下解读和分析,以供参考。

一、背景依据按照我市创建扫黑除恶“排头兵”目标任务和扫黑除恶长效常治机制体系建设工作安排,为从根本上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努力实现至2020年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目标,根据《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二、目的意义为规范郑州市建筑领域劳动用工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根治欠薪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长效机制建设,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本办法共有32条,对应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比较全面系统规范了我市建筑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各项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第三条、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办的监管职责。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办本级监管的建设工程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建筑工人工资案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

第四条至第八条: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建筑工人的责任以及信息化监管手段内容。

第九条:工资性工程款。

对《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明确了建设项目工资性工程款分账管理的相关内容,工资性工程款的拨付比例及拨付程序。

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工资专用账户。

明确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劳动合同、实名制考勤及考勤设备的相关内容。

《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19〕4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为切实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85号)等文件精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共同制定了《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2019年11月8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12月10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2019年11月21日附件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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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

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

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四条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十七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十九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

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

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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