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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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一、前言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是规范社保所对业务档案的管理,确保业务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本文将提供详尽的指导,以确保社保所能够有效管理其业务档案。

二、业务档案管理的原则在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中,以下原则是必须遵守的:1. 保密原则:社保所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严格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客户档案信息。

2. 完整性原则:社保所业务档案必须包含所有相关文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3. 准确性原则:社保所业务档案必须准确反映每个客户的个人信息和缴费记录。

4. 安全性原则:社保所业务档案必须得到妥善的保管和管理,防止丢失、损毁或非授权访问。

三、档案管理流程1. 档案收集社保所应建立完善的档案收集流程,确保能够及时收集到每个客户的相关文件。

员工应准确填写客户个人信息表和缴费记录表,以便后续档案管理。

2. 档案分类社保所必须建立档案分类体系,将档案按照客户个人信息和业务类型进行分类,便于后续检索和管理。

3. 档案归档社保所应建立档案归档标准,将业务档案按照事项和时间顺序进行归档。

每个档案必须有唯一的档案编号,便于管理和检索。

4. 档案借阅社保所应建立档案借阅制度,对需要借阅档案的员工、目的和时间进行审批。

借阅档案时必须填写借阅登记表,并在归还后及时更新档案状态。

5. 档案销毁社保所应制定档案销毁规定,明确档案的保留期限和销毁程序。

档案的销毁必须经过正式审批,并有相应的销毁记录。

四、档案管理的措施1. 档案存储社保所应配备足够的存储设备,确保档案能够安全地存储。

档案室应定期进行防火、防潮等安全检查,并制定相应的处置措施。

2. 档案电子化社保所应推行档案电子化工作,将纸质档案进行数字化存储。

电子化档案应进行备份,并制定相应的电子档案管理措施。

3. 档案备份社保所应定期对重要档案进行备份,以防止数据丢失。

备份数据应存储在安全的地方,以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4. 定期审核社保所应定期进行档案管理的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查。

最新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最新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最新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办法最新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办法金融企业业务档案,是指金融企业在货币金融、资本市场、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办理及服务活动中形成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记录。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分享最新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办法,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等相关法律,结合金融企业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企业业务档案,是指金融企业在货币金融、资本市场、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办理及服务活动中形成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记录。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司。

(六)其他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金融企业业务档案对维护金融企业和客户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控金融风险,打击经济犯罪,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金融企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应由企业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负责金融企业业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金融业务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将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金融业务监督管理制度、流程,与业务同监管。

第六条金融企业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档案部门”)负责对本企业业务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监督、指导和检查,各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档案部门组织实施。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理财业务档案管理,保证理财业务档案安全、完整,确保理财业务资产安全,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监管政策和本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本行根据监管规定,接受客户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并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行为。

理财业务涉及的产品类型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以及银行理财管理计划等,具体包括:(一)面向本行金融市场、企业金融、零售金融(含私人银行)等各条线客户发售的本行创设的理财产品;(二)通过银银平台理财门户(钱大掌柜)、直销银行等各类渠道等向行内外客户发售的本行创设的理财产品;(三)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属于银行理财的产品。

各类代销类产品、代理收付类产品、本银行集团各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等均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档案是指经营机构(包括分行和总行业务部门,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在理财业务开展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理财业务全过程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等档案。

第四条理财业务档案管理严格按照监管政策和总行规定,遵循以下原则:(一)本级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经营机构应指定单一部门(或处室)统一对本机构的理财业务档案进行管理。

(二)及时完整、真实有效原则。

经营机构的产品创设和发行部门(或处室)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业务档案移交于档案管理部门(或处室),并对移交前业务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完整性负责。

(三)保密性原则。

业务档案涉及到国家、全行和客户秘密,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理财业务档案管理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资产管理部负责制定全行理财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及制度,督促经营机构做好理财业务档案保管。

总行资产管理部负责对已移交的业务档案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时督促经营机构及时纠正;定期检查经营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并根据业务需要组织档案管理培训交流工作。

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最新版

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最新版

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档案管理工作,促进档案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档案管理遵循的原则是科学性、规范性、实用性、保密性。

第三条公司档案管理的范围涵盖公司一切业务活动的有关档案。

第二章档案的定义与分类第四条公司档案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与公司业务活动相关的一切纸质和电子形式的文件、档案、记录等。

第五条公司档案分为机关档案、业务档案、人事档案、财务档案等不同分类。

第六条公司档案应按照文件的形式、内容的特点和保存期限的长短进行分类,确保档案的管理和使用方便。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构,明确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公司档案的归档、借阅、销毁等操作应按照档案管理流程进行,确保操作规范、审批严格。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档案管理系统,实现对档案信息的集中管理、查询和利用。

第四章档案的保管第十条公司应提供安全、干燥、通风、无虫害等保管条件,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公司应制定保密管理制度,对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进行保护。

第十二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按照规定进行,及时进行归档和转存,避免档案遗失和损坏。

第五章档案的利用第十三条公司应制定档案利用制度,明确档案利用的范围、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档案利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档案借阅制度,确保档案利用的正当性和及时性。

第六章档案的销毁第十六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销毁程序和方法进行档案的销毁,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七条档案销毁应有销毁记录,并应保存一定时间,以备查证。

第七章档案的转让与接收第十八条公司转让档案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档案转让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公司接收档案应对档案进行核查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八章档案管理的监督与评估第二十条公司应建立档案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服务中心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服务中心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服务中心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服务中心业务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服务中心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建立、整理、借阅、归档等工作。

第三条服务中心业务档案管理应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做到规范管理、便利使用、安全保管。

第四条服务中心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应坚持“便民、创新、廉政、高效”的原则,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服务中心业务档案管理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以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为宗旨,充分满足用户的需求。

第二章档案建立第六条服务中心业务档案应当按照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进行建立,并确定档案的分类、装订、编号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保证档案的可追溯性和可考证性。

第八条服务中心应当设立档案管理部门,并配备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

第九条服务中心应根据业务特点建立档案检索系统和档案库房,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便捷的检索。

第十条服务中心应当定期对档案库房进行检查和清理,保证档案的整齐,防止损坏和丢失。

第三章档案整理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整理档案,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档案进行分类、编目、装订和标识,确保档案的有序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档案进行及时清洗、防潮、防蛀等保养工作,确保档案的耐用性和稳定性。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档案进行定期的检查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档案借阅第十五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借阅制度和程序,规范档案借阅的申请、审批、使用和归还等流程。

第十六条用户在借阅档案前,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并经过档案管理人员审核和签字同意。

第十七条用户在借阅档案时,应当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档案,严禁私自涂改、移动和损坏档案。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求,提供及时的档案借阅服务,并对用户借阅的档案进行登记和跟踪。

公司业务档案规章制度

公司业务档案规章制度

公司业务档案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业务档案管理,提高办公效率,保障公司的信息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司业务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合法、规范、保密的原则,做到规范存储、及时归档、安全保密、便捷检索。

第三条公司业务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所有员工都应当遵循本规章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章业务档案的管理第四条公司业务档案应当按照业务内容和文件性质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并建立档案目录和数据库。

第五条公司业务档案的存储应当按照档案保管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公司涉密业务档案应当加密存储,并对查阅权限进行严格管理。

第七条公司业务档案的保管责任人应当定期检查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定期备份档案数据。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并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档案管理能力。

第九条公司应当配备必要的档案管理设备和工具,并建立档案管理工作流程。

第三章业务档案的利用第十条公司员工在查阅和利用业务档案时应当严格按照权限进行操作,不得私自复制、传输或泄露档案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业务档案使用登记制度,记录档案的查阅人员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提供便捷的档案检索工具和流程,确保员工快速、准确地查阅所需档案。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定期整理和清理业务档案,确保档案的及时更新和归档。

第十四条公司业务档案在法定期限内保管完整,过期档案按照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章业务档案的安全保密第十五条公司业务档案的安全保密责任人应当严格控制档案的访问权限,避免泄密风险。

第十六条公司业务档案的传输应当采取加密、签名等措施,保障档案的安全性。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业务档案备份和恢复制度,确保档案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业务档案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处理、传递或公开档案信息。

第五章业务档案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业务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商业银行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行信用类业务档案管理,保证信用类业务档案安全、完整,促进各项信用类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有关业务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业务是指客户在本行的传统信用业务、同业及其他自营投资业务、代客资产管理业务等各类业务中的投融资授信业务1,具体包括:传统信贷授信(包括不限于:各项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占用授信的同业业务等本外币表内外信用业务,以及本行接受客户提供保证的信用业务、贸易融资专项授信)、租赁联动业务等本行向集团下属公司推荐的业务、代客资金交易业务、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业务2、同业投融资业务及其他占用同业客户授信的同业业务、理财业务、各类衍生产品挂钩信用类标的业务以及其他由本行承担实质风险的业务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类业务档案是指本行在办理和管1现有制度规定可不纳入授信管理的业务除外。

2租赁联动业务指本行分支机构通过金融租赁业务一体化营销推荐给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

本行向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本行子公司推荐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理上述信用类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用类业务全过程以及与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图表、声像,以及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档案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业务经营机构包括分行信用业务经营机构及总行业务部门信用业务经办处室。

本办法所称审查审批部门是指总分行信用业务审查审批部门和处室。

本办法所称放款中心包括分行放款中心及履行放款审核职责的总行部门内设处室。

第五条信用类业务档案管理是本行档案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电子档案由总行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实体档案统一移交总行、一级分行办公室,实行两级集中管理,维护本行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针对天津市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进行统一的管理,规范档案形成、归档管理、保管使用和档案卷宗报废等活动,保证天津市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的安全、合理的使用。

一、档案立卷归档的期限1.规档案:归档期限为50年;2.密档案:归档期限为30年;3.分重要档案:归档期限为70年;4.殊档案:归档期限由统一部门规定。

二、档案立卷归档管理1.定档案形成标准、文书报送格式、卷宗收纳标准以及档案存放条件;2.照档案形成标准对业务档案进行立卷,并将相关文书报送至档案室,采用永久编码归档;3.业务档案的使用、借阅、查询等情况进行记录;4.已归档的档案定期进行清理,根据归档期限规定时间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三、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1. 业务档案的形成必须经过正式审批,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准确填写、编号;2. 业务档案归档顺序要按照档案项目统一,按照规定的编号归档;3.案应当健全、完整,报送的档案必须是原件,不得有遗漏项;4.档案的保存必须做到安全、稳定,不得对档案进行损坏、破坏等行为。

四、档案立卷归档审核1.案立卷归档要经书记审核,再报上级审批;2.案归档内容和期限需要定期检查,一旦发现有缺失或不合理情况要及时进行修改;3.度检查报告应当提交给上级机关审核;4.案室应保持良好的管理状态,全方位对档案立卷归档进行检查。

五、责任追究1.于触犯有关规定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处理;2.业务档案管理不规范给予涉及人员适当处分;3.档案不规范管理或损失档案,均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4.案室管理人员在档案归档期限规定期限内、不正常归档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执行,遇有未尽事宜,由天津市律师协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完善。

为了提高天津市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有效的保护档案安全,依法进行全面的档案管理,更加科学、有效的运用档案,根据《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倡导实施全面的档案立卷归档管理,以保障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安全、正确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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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超评估评估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亚超评估(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委托单位的利益和合法权益,规公司的业务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市实施〈中华人民国档案法〉办法》和《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档案是指本公司在进行有关资产评估、咨询服务等工作(以下简称“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按相关执业准则要求需保存的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业务工作底稿或其他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业务项目应建立健全有效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并确保其安全、完整和利用。

第四条总部、分公司分别明确一名负责人(法人代表或出资人)分工负责业务档案的组织领导工作,并指定专人对业务档案进行管理,档案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专业素质和知识素质。

第五条档案管理接受评(注)协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六条业务档案管理基本容包括:按照业务档案管理规化、科学化、制度化要求,对业务报告、工作底稿等业务材料文件进行收集、分类、立卷、整理、归档、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

第七条各执业人员在业务工作结束后,必须将业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和工作底稿,按归档要求进行整理后及时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

资产评估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评估报告日或核准备案日后90日。

第八条业务档案的立卷程序包括组卷、拟写案卷标题、卷文件材料排列与序号,填写卷目录和备考标及装订等工作容。

(一)组卷:按照一个委托单位或一个合同号,原则上组成一个案卷。

对于一项业务需要组成若干册时,在每册封面上必须注明此项业务共有多少册,并注明本册排位。

(二)业务文件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

卷文件材料按本公司《评估业务工作底稿目录》要求顺序排列:
1、卷文件目录;
2、管理类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公司在评估过程中,为承揽、安排、控制、管理整个评估项目工作所形成的部工作文件。

包括:
评估报告、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业务约定书、评估工作计划、评估工作方案、评估工作人员及分工、被评估单位基本情况、评估项目日程安排、评估项目质量审核记录(三级复核)、项目评估过程中重大问题请示处理记录、工作总结、评估报告客户签收表等。

3、操作类
操作类工作底稿一般是按资产类型及会计科目的程序编排,同时辅助为确定各类资产价值而附设的各类专门表式组成。

包括:
各类资产价值状况调查表
询证函
资产鉴定表
分析计算表
市场调研记录
现场核实记录等。

4、备查类
备查类工作底稿是指评估人员为完成评估活动和得出评估结论所获取、搜集、整理的各类文件、报表、凭证、证明、图表、参数、资料等相关文件。

包括:被评估单位的营业执照、章程、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重要经济合同与凭证、与评估行为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件、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文件、董事会纪要、部管理制度、有关取价依据的参数和资料等。

(三)卷文件材料的页号编写:在卷有文字记录的每页文件材料正面的右上角编写页号(阿拉伯数字书写)。

(四)业务档案的装订和移交:
装订:在装订前要除去文件材料金属物,案卷装订要牢固、整齐、美观。

移交:业务部门立卷完毕后应及时将业务档案及电子文件(评估过程形成的全部电子文件)交业务档案管理人员保管,同时办理移交手续。

(五)编制业务档案案卷目录: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结合实际采用“分年度法”对业务档案本着便于查找、利用的原则编制业务档案案卷目录。

第九条业务档案采用“复式结构分类法”进行分类,其方法是:按“年度—业务项目—合同号”分类。

将业务档案先按年度分开,然后每个年度再按业务项目分开,之后每一个业务项目再按每一个合同号分开。

其中业务项目按照资产评估、咨询服务、其他等进行分项。

第十条业务档案保存。

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

永久档案是指具有长远使用价值,并对以后工作具有重要影响和直接作用的档案。

定期档案是指在一定期限具有保存价值和一定查考价值的档案。

1、定期档案自报告签发之日起保存十年。

2、不再继续委托业务的单位,其档案按十年保管。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和国有企业相关业务的评估档案为永久档案;其他业务的评估档案为定期档案。

以上年限均从报告日算起。

第十一条业务档案必须设专柜保管,要做好八防,即:防盗窃、防火、防尘、防潮、防虫、防鼠、防光、防污染,确保业务档案的安全。

第十二条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变动时,应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安排有关人员监交。

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都要在移交表上签章。

移交人必须办完手续后方可离开。

第十三条任何人员不得对业务档案进行损毁和伪造,不得据为己有。

除按相关执业准则的规定可以对业务工作底稿作出变动和对业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进行披露的情形外,不得对业务档案进行变动和泄密。

对违反规定已造成损失的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因撤销、解散或其它原因而终止的,其业务档案由原股东、合伙人妥善保管。

公司合并的,原各公司的业务档案,由合并后的公司保管。

公司分立的,其业务档案根据分立协议或股东会决议由分立后公司分别保管。

第三章业务档案的利用
第十五条业务档案的利用是指对业务档案的借阅、复印和摘录等。

第十六条业务档案应当建立健全借阅、复印登记、等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档案借阅手续,对业务档案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按照相关执业准则的规定予以。

第十七条有关人员借阅业务档案要严格执行借阅制度。

第十八条评(注)协、法院、检察院及有关部门依法查阅业务档案时,按规定办理必要手续后方可查阅。

第十九条因业务工作需要,经所领导批准同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之间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查阅业务档案。

查阅业务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自行复制。

第二十条外单位需要复制时应在复制件上注明案卷号、页号、复制无误等字样,同时加盖本单位查阅档案专用章。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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