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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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河北省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河北省法律援助案件立卷归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律师案件档案立卷归档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司法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参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等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律师承办案件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立卷归档依照本办法。

第三条法律援助律师案件档案分为诉讼、非诉讼两大类,应当分别立卷。

诉讼类主要指刑事辩护(含刑事代理)、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类主要指仲裁、公证、司法鉴定、申诉以及调解代理等。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的档案文书应当使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和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印制的统一式样法律援助格式文书及立卷卷皮。

第五条法律援助律师办理的案件档案按照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法律援助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援助事项的应当合并立卷,但不在同一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合办的法律事项除外。

法律援助律师承办跨年度的案件,应在办结年立卷。

第二章案卷材料及排序第六条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0日内,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装订完毕的卷宗,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改正。

第七条法律援助律师案件档案应当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卷内档案材料应当按照诉讼程序进程或者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的时间顺序排列。

第八条对不能装订入卷的录音带、录像带等实物证据,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在实物证据上注明案由、受援人姓名、录制人、录制时间、档案编号等内容,交本人所在从业机构归档。

第九条诉讼类法律援助案件卷内材料及排序:(一)刑事卷1、卷宗目录;2、受援人身份证明(当事人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3、经济困难证明(当事人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4、受援人提供的有关案件材料(当事人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5、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通知书或者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非人民法院指定);6、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通知书;7、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告之函;8、授权委托书(当事人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9、起诉书(上诉书或者抗诉书)等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10、阅卷笔录;11、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12、调查取证材料;13、一审法院判决书(上诉案件);14、出庭通知书;15、庭审笔录;16、辩护词或者代理词(重大疑难案件应当附集体讨论记录);17、人民法院裁定书或者判决书;18、其他案件材料19、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

律师业务档案立案归档办法

律师业务档案立案归档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道里区律师的管理工作,在区司法局的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特别是通过近年来律师队伍教育整顿等活动的开呢,我区的律师工作已步入规范化、正规化管理的轨道,稳中有降项工作在目标评比中都走在了全市律师行业的前列。

但通过最近一段时间的检查发现,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还存在着资料不全,装订混乱,有的甚至找不到卷宗等诸多问题,距卷宗管理规范化的要求相差太远。

为了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安管理工作制度,根据国家档案局和司法部的相关规定,档安管理工作制度,根据国家档案局和司法部的相关规定,现将《律师业务档案立案归档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是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已纳入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检查不合格将难以通过年审。

律师业务档案立案归档办法一总则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作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法规定的要求立案归档。

立案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和非诉讼两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米可能是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办理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黑色炭素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二案卷材料的收集、和排列顺序第六条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注意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方法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方法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方法
1. 嘿,你知道吗,律师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可太重要啦!就好比你整理自己的宝贝收藏一样,得有条有理呀!比如说,把不同案件的资料像分类玩具一样,分开放好。

2. 咱得先确定好分类标准呀,这可不能马虎!就像给一群朋友分组,得有个明确的依据嘛。

比如按照案件类型来分,民事的归一类,刑事的归一类。

3. 然后呢,给每个档案编个号呀,这就像给每个宝贝贴上专属标签一样,多清晰!比如“001 号离婚案档案”。

4. 整理文件的时候可要细心细心再细心呀!不能像丢三落四的马虎大王!每一张纸都得放对地方,就像拼图一样不能乱。

5. 还有呀,别忘了给档案做个目录,这可太关键啦!就像是一本书有个目录,能让人快速找到想要的内容,比如“第 5 页是案件关键证据”。

6. 归档的地方也得选好呀,安全又方便的,这可不是随便找个角落就行的哟!就像给宝贝找个舒适的家。

7. 定期检查也得跟上呀,可别放着不管啦!就像定期给房子打扫一样,看看有没有问题。

8. 最后呀,大家一定要重视律师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呀,这可关系到很多重要的事情呢!咱们可不能掉以轻心哟!
我的观点结论: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方法看似简单,但每一个步骤都需要认真对待,这样才能保证档案的规范、完整和有效利用。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今天,我们就要谈谈《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它是一项重要的文件,要求律师事务所处理业务档案的完整性、统一性和有效利用,为有效的企业治理和信息服务提供基础。

首先,天津市律师事务所强调要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的归档管理体系。

理事会有职责定期检验业务档案的归档情况,并定期报告理事会;组织实施业务档案的归档管理,负责核查归档情况;建立业务档案日常稽核机制,及时在工作记录上标明立卷日期。

其次,《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要求律师事务所采取有效措施来立卷归档。

任何一家律师行应在处理业务过程中,要有完整的记载,并要定期进行归档。

同时,应设立涉及业务档案的有关规定和规章制度,明确档案的立卷归档要求。

此外,《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还要求律师事务所实施有效的保护措施来保障业务档案的安全储存,应设置档案管理部门,落实岗位分工,保证档案存放安全;应定期清理档案;应严格审查档案归档以外的复印件,防止档案泄露;同时,应配备相应的保管设备,如柜架、文件柜、纸盒、灭菌器等。

最后,律师事务所要制定有效的追踪机制,强调要定期检查档案文件,查看档案归档情况,如果有任何损坏或丢失,要立即进行补充;要定期对档案中的内容进行审核,及时发现有任何违规或错误内容,采取及时补救措施;同时,应定期检查档案安全储存环境,及时发现温度过高、过湿、腐蚀等存在的问题。

总之,《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保障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的完整性和有效使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律师事务所应按法定要求认真落实各项规定,严格管理业务档案,确保业务档案的安全存储,并及时归档、维护档案完整性。

点评:本文介绍了《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对于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归档卷归档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如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的归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来立卷归档、实施有效保护措施来保障档案的安全储存等,总之,为加强处理业务档案的完整性和有效利用提供了基础。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指引版 (一)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指引版 (一)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指引版 (一)近年来,律师业务越来越规范化,其中重要的部分便是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是法律行业管理的基础之一,高效的档案管理可以极大地提高律所业务和管理效率,也为适应法律法规的变化和业务体系的不断深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本文就介绍一下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指引版。

一、制定目的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第一次实现了从全行业调研、立法程序、到实施实现的总体规划。

出台该指引的目的是促进律所档案管理创新、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全面提升了律所的档案管理信息化水平。

二、实施范围该指引主要适用于全国律师事务所,特别是要求大型律所严格按照指引要求执行,小型律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量调整。

三、制度内容该指引主要分为档案立卷、档案归档、档案存储、档案利用、档案鉴定几个主要部分,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档案立卷:(1)立卷原则:律所应根据业务工作流程及法律规定的立卷原则组建立卷标准化制度。

(2)文件分类:立卷时需分门别类,建立档案目录,使档案更易查找、管理、利用和审核。

(3)责任制度:明确档案室人员的职责与工作,责任层级分明,杜绝双重归档和错位归档情况的发生。

2、档案归档:(1)归档流程:确定明确的归档流程,保证档案整齐和按照基准时间排序。

(2)安全保障:对高风险文件和重要文件加强安保措施,防止档案被鉴定为无效文件。

3、档案存储:(1)存储环境:要求律所内有为档案存储量身定制的档案库,给档案存放提供充足的空间,保证档案的安全。

(2)出借档案:规定出借档案的权限人员和事项,以便追踪档案的借阅、归还和使用情况。

4、档案利用:(1)查阅范围:规定律师和其他人员查阅档案的范围和权限,以保护客户隐私和保密。

(2)借阅权限:对于需要外借档案的情况,要求制定借阅档案流程和审批程序,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5、档案鉴定:(1)验收档案:档案存储在档案室之前,应该经过为档案保管定制的验收程序。

(2)鉴定流程:建立确保档案鉴定程序和流程的科学、专业化,提高档案鉴定效率。

律所卷宗档案管理制度

律所卷宗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卷宗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提高律师事务所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卷宗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卷宗档案是律师事务所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对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立卷归档第四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条卷宗档案立卷应当遵循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按年度、按业务类别进行分类。

第六条卷宗档案立卷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负责,其他工作人员协助。

第七条卷宗档案立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二)案件受理时间、案件类型、案件来源;(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代理词、起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书;(四)案件调查、取证、诉讼、执行等相关材料;(五)案件结案时间、案件结果、当事人反馈等。

第八条卷宗档案立卷完成后,应当及时报送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归档。

第三章档案保管第九条卷宗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

第十一条档案室应当保持整洁、通风、干燥,防止档案受潮、霉变、虫蛀、鼠咬等。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档案保管制度,定期检查档案安全状况。

第十三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具体保管期限根据法律法规、业务性质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档案利用第十四条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有序;(二)尊重当事人隐私;(三)保护档案安全。

第十五条档案利用应当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借阅档案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档案销毁第十七条档案销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保管期限届满;(二)档案已经过鉴定,确无保存价值;(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归档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系,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天津市发布《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促进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恰当管理。

二、定义1.师事务所业务档案,是指律师事务所受托的案件、项目及其它业务的书面资料。

2.档,是指将业务档案经过处理、贴标签、整理、立卷后放置于档案室、档案柜、档案操作台,以备使用或者检索。

三、立卷归档实施对象律师事务所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市内的律师事务所。

四、档案立卷类别1.件资料:包括案件文书、相关文件及案件委托书等案件资料。

2.目资料:包括项目交易文件、合同及项目的重要资料等。

3.他资料:包括经常使用的档案及业务活动的资料等。

五、档案归档管理1.案归档管理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每家律师事务所可按照自身情况建立档案管理体系,实行档案归档管理。

2.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归档管理制度,将档案立卷后放置于档案室、档案柜、档案操作台等,以备使用或者检索。

3.案归档管理应当由律师事务所派出安排同仁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

六、档案保存1.师事务所应当将律师事务所受托的案件、项目及其它业务的书面资料按规定归档保存,不得自行随意处理。

2.师事务所解散、合并、撤销时,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档案,并按规定交给相关管理部门。

七、责任和处罚1.未及时归档、未妥善保管档案的,依法追究律师事务所的责任。

2.律师事务所解散、合并、撤销期间未妥善保管档案的,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3.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八、特别约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补充修改,由天津市律师协会进行发布。

经天津市发布《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在档案归档管理方面必须要认真遵守,以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系,全面落实档案保管工作,牢牢把握档案保管的节点,同时还要随时关注档案的内容及保管的质量,争取实现档案的真实、完整、及准确,以促进律师事务所业务的顺利开展。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针对天津市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进行统一的管理,规范档案形成、归档管理、保管使用和档案卷宗报废等活动,保证天津市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的安全、合理的使用。

一、档案立卷归档的期限1.规档案:归档期限为50年;2.密档案:归档期限为30年;3.分重要档案:归档期限为70年;4.殊档案:归档期限由统一部门规定。

二、档案立卷归档管理1.定档案形成标准、文书报送格式、卷宗收纳标准以及档案存放条件;2.照档案形成标准对业务档案进行立卷,并将相关文书报送至档案室,采用永久编码归档;3.业务档案的使用、借阅、查询等情况进行记录;4.已归档的档案定期进行清理,根据归档期限规定时间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三、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1. 业务档案的形成必须经过正式审批,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准确填写、编号;2. 业务档案归档顺序要按照档案项目统一,按照规定的编号归档;3.案应当健全、完整,报送的档案必须是原件,不得有遗漏项;4.档案的保存必须做到安全、稳定,不得对档案进行损坏、破坏等行为。

四、档案立卷归档审核1.案立卷归档要经书记审核,再报上级审批;2.案归档内容和期限需要定期检查,一旦发现有缺失或不合理情况要及时进行修改;3.度检查报告应当提交给上级机关审核;4.案室应保持良好的管理状态,全方位对档案立卷归档进行检查。

五、责任追究1.于触犯有关规定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处理;2.业务档案管理不规范给予涉及人员适当处分;3.档案不规范管理或损失档案,均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4.案室管理人员在档案归档期限规定期限内、不正常归档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执行,遇有未尽事宜,由天津市律师协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完善。

为了提高天津市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有效的保护档案安全,依法进行全面的档案管理,更加科学、有效的运用档案,根据《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倡导实施全面的档案立卷归档管理,以保障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安全、正确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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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

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

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二章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第六条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领导同志批示的材料除外。

第九条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三、其他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第十条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十一条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第十二条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一、刑事卷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2.收费凭证;3.委托书或指定书;4.阅卷笔录;5.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6.调查材料;7.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8.集体讨论记录;9.起诉书、上诉书;10.辩护词或代理词;11.出庭通知书;12.裁定书、判决书;13.上诉书、抗诉书;14.办案小结。

二、民事代理卷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2.收费凭证;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5.阅卷笔录;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10.集体讨论记录;11.代理词;12.出庭通知书;13.庭审笔录;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15.办案小结。

三、法律顾问卷1.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4.收费凭证;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7.工作小结。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1.委托书;2.收费凭证;3.与委托人谈话笔录;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5.调查材料;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7.工作小结。

第十三条行政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

咨询代书卷分别按年度及时间顺序排列。

涉外类卷分别参照国内同类卷顺序排列。

第十四条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三章立卷编目和装订第十五条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

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第十六条立卷人用钢笔或毛笔逐页填写案卷封面;填写卷内目录,内容要整齐,字迹要工整。

第十七条有关卷内文书材料的说明材料,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

第十八条承办案件日期以委托书签订日期或人民法院指定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与终止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第十九条律师业务文书材料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

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

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中文附后。

卷面为16开,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

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

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

第二十条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

在线绳活结处需贴上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封签,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

第四章归档第二十一条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3个月内整理立卷。

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主任审阅盖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全部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确定密级,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第二十四条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补充办法或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过去颁布的有关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具有重要的参考利用价值,保管、整理好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应逐步设立档案机构,负责律师业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档案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处)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二、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三、指导、督促、检查律师对律师业务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四、进行档案鉴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档案;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工作情况;六、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档案的接收和管理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并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应盖“归档”章。

第六条对已接收的案卷,按类别(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种)、保管期限、年度顺序排列编号,绝密案卷单独编号。

十年为一断号。

第七条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合并保管原则是按时间顺序形成的后卷随前卷保管。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主动了解业务部门和有关人员各项工作对利用档案的需要,积极做好提供利用工作。

第九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片。

第三章档案的借调与查阅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应建立律师业务档案借阅制度和档案借阅登记簿。

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一条原案件承办人因工作需要,履行借阅手续,可以调阅原承办案件已归档的档案。

但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的除外。

第十二条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律师业务档案的,应出示正式调卷函件,并应履行借阅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有关档案的,应出示正式查卷函件,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意后办理查阅手续。

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借出时要查点清楚,办理正式借据,并限期归还。

借出的档案不得转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其他单位或个人一般不得借阅和查阅律师业务档案。

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须由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报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凡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档案,一般不得借阅和查阅。

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需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凡经批准允许查阅的档案,可以摘抄或复印所查阅的内容,但密级档案不在此列。

第十六条对查阅或借出的律师业务档案,要及时催还。

还回时如发现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并及时追查。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秘密。

不得违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和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第四章档案的保管期限第十八条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凡属于需要长远查考、利用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凡属于在长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二十年至六十年。

凡属于在一般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至十五年。

列为长期或短期保管的律师业务档案,具体保管期限,由立卷人提出并报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主任决定。

第十九条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该项法律事务办结和终止后的下一年起算。

第二十条具体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参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确定。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收进登记簿、档案移出登记簿、档案销毁登记簿、档案销毁批件及档案检索卡片列为永久保管。

第五章档案的鉴定和销毁第二十二条对于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应定期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由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主任、档案管理人员和律师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

第二十三条经鉴定,对仍有保存价值的案卷,应采取提高保管期限档次的办法延长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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