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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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管理,保障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律师事务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业务档案,是指本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件、法律事务和其他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档及时、查阅方便、保密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本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本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档案管理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确保业务档案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本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对业务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不断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效率。

二、业务档案的收集和整理第七条律师在办理案件、法律事务和其他业务活动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和整理相关文件材料,包括法律文件、证据材料、会议记录、电子邮件、短信、录音、录像等。

第八条律师应当及时将办理完毕的案件、法律事务和其他业务活动中的文件材料,按照案件名称、时间、地点、委托人、律师等分类,整理成册,并在归档前进行初步筛选和排序。

第九条业务档案的整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二)文件的顺序性和系统性;(三)文件的规范性和标准化;(四)文件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业务档案的整理要求如下:(一)文件材料应当采用耐久性好的材料,确保档案的长期保存;(二)文件材料应当清晰、工整,易于阅读和识别;(三)文件材料应当标明编号、日期、密级、保密期限、查阅范围等;(四)文件材料应当分类编号,便于检索和查阅;(五)文件材料应当使用统一的档案封面和档案盒,封面应当注明档案名称、编号、日期、密级、保密期限、查阅范围等。

三、业务档案的归档和保管第十一条业务档案的归档工作,应当在办理完毕案件、法律事务和其他业务活动后一个月内完成。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的所有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应当按照合法、规范、高效、安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应当保证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和机密性。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经验,并且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业务档案的及时归档、存储、查询和借阅。

第二章档案的责任管理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并做好对过期档案的处理工作。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员应当对业务档案的建档、归档、存储和借阅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员应当定期进行档案的清理、整理和编目,并及时更新档案目录。

第三章档案的建档和归档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应当按照事实真实、完备准确的原则进行建档。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应当按照业务类型、档案名称和时间顺序进行分类和编目,建立统一的档案目录。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应当由业务档案管理员进行建档,并由律师负责审查和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归档,并做好相应的电子备份。

第四章档案的存储和保护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统一的监控和报警系统,保证业务档案库房的安全。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库房应当定期进行防火、防潮、防尘等工作,保证档案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库房应当设有严格的出入管理制度,禁止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库房应当设置专门的存储设备和设施,以保证档案的长期保存。

第五章档案的查询和借阅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员应当根据律师和客户的需求,及时提供档案查询和借阅服务。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保障事务所业务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借阅制度、档案保管制度、档案借阅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负责制定并实施有关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职责与权限,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对业务档案进行备份,确保档案数据的安全可靠。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对业务档案进行审查,及时清理和整理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业务档案的保密工作,禁止私自外借、复制或泄露档案内容。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制度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归档、整理、保管和借阅等流程和标准,确保档案的有序管理。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业务档案管理档案目录,对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和归档。

档案目录应当包括档案名称、档案编号、归档日期等基本信息。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档案借阅制度,明确档案借阅的程序和要求。

档案借阅应当经过书面申请,并经过批准和登记,借阅人应当按规定时间归还档案,并签署借阅登记。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档案保管制度,明确档案保管的要求和责任。

保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环境妥善保管档案,并定期检查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档案销毁程序和规定,对于无需保留的档案应当及时销毁,并进行记录和备份。

档案销毁应当经过书面申请,并经过批准和登记。

第三章档案借阅制度第十三条档案借阅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证明,并填写相关借阅申请表。

审批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借阅申请进行审批,并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档案借阅人应当按规定时间归还档案,并对档案的完整和安全负责。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模版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模版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模版一、总则1.1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管理,提高效率和保障质量,制定本制度。

1.2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

1.3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内的所有律师和员工,包括实习律师和兼职律师。

二、业务档案的分类与整理2.1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分为案件档案和非案件档案两类。

2.3非案件档案包括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各类非法律服务事项的档案。

2.4案件档案应按照案件类型、案由、当事人等进行分类整理,非案件档案应按照管理部门、工作内容等进行分类整理。

三、业务档案的登记和归档3.1案件档案的登记应包括案件基本信息、律师工作记录、重要文件等。

3.2非案件档案的登记应包括文档标题、责任人、上传时间等。

3.3登记后的案件档案和非案件档案应根据分类整理的原则进行归档。

3.4归档应按照案件档案和非案件档案分别存放,并进行编号,以便于管理和检索。

四、业务档案的保管和保密4.1案件档案和非案件档案应分别由专人负责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4.2案件档案和非案件档案的保管人员应确保档案不被除了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获取或篡改。

4.3个人档案应采取密封措施,并设置访问权限,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个人利益。

4.4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律师工作要求进行规定,过期档案应进行归档转移或销毁处理。

4.5案件档案和非案件档案的销毁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律师事务所的内部规定,销毁前应进行备案和审批。

五、业务档案的检索与利用5.1律师和未参与案件的员工如需查询案件档案,应向档案保管人员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信息和理由。

5.2案件档案和非案件档案的借阅、查阅和复制应进行登记和备案,并签署使用责任状。

5.3案件档案的复制应由专人负责,以确保复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4案件档案和非案件档案的利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事务所的内部规定,不得泄露客户隐私和律师行业机密。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障档案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机密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内所有的业务档案管理与流转。

三、档案管理的职责与权限档案部门负责对所有业务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检索和销毁工作。

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业务档案中的法律文件进行评审和确认。

四、档案的保存时间1.委托案件档案的保存期限为案件办结之日起5年。

2.代理案件档案的保存期限为案件办结之日起10年。

五、档案的分类与归档1.档案部门根据业务性质和案件类型对案件档案进行分类。

2.档案部门对新归档的文件必须按照文件编码和日期进行记录,并作为档案的基本属性。

3.档案部门对已归档的文件必须妥善标注文件名称、编号和归档日期,并将档案目录交由法律顾问室备案。

六、档案的检索与借阅1.档案部门负责对档案的检索工作,内部人员必须提供档案工作人员所需的文件属性信息。

2.档案部门根据内部人员的申请,对档案进行借阅,并严格记录借阅者、借阅时间、借阅目的和借阅范围。

3.档案借阅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如需延期,借阅者应提前向档案部门申请,经批准可以延长借阅时间。

七、档案的保管与销毁1.档案必须存放于规定的档案室内,且必须进行保管记录,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2.档案部门对于保存期限已到的档案,必须履行销毁程序,以保证业务档案的整洁和文件信息的安全。

3.档案部门对于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销毁,并按照销毁情况制作销毁记录。

八、档案的安全措施1.档案室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包括安装监控设备、电子门禁、防火灾器等,并在非工作时间保持档案室门锁闭。

2.档案室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档案部门需定期备份电子档案,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九、附则1.档案部门需制定详细档案管理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指南,并进行培训和宣传。

2.离任律师必须对其办理的档案进行移交,确保档案工作的连续性。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模版(二篇)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模版(二篇)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管理,便于律师事务所的职能发挥和业务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在承办客户委托的各类法律事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业务档案的管理,包括案件档案、合同档案、咨询档案和行政事务档案。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保证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可靠性、安全性和便利性。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应当按照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律师事务所的规定,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管理部门是档案管理部门,由所长直接领导。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需要协调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管理应当保障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二章档案的组成与建档第八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应当按照案件、合同、咨询和行政事务的性质划分,并由专门业务负责的律师建立和归档。

第九条案件档案是律师事务所处理各类案件所产生的档案,包括立案通知书、律师函、法院判决书、证据材料等。

第十条合同档案是律师事务所代理客户签订合同所产生的档案,包括合同书、谈判记录、合同附件等。

第十一条咨询档案是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所产生的档案,包括咨询记录、律师意见书等。

第十二条行政事务档案是律师事务所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档案,包括律师人事档案、会议纪要、财务报表等。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应当按照案件、合同、咨询和行政事务的性质,以档案号为单位进行归档,建立个案档案、合同档案、咨询档案和行政事务档案。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统一的档案规范对各类档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归档,并在档案上标注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合同、咨询和行政事务的档案建立档案卷内,并填写档案目录。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建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档案号、案件名称、合同名称、咨询名称、行政事务名称;(二)档案的类型、日期、责任律师、保管员;(三)档案的卷内数、页数;(四)档案的存放地点、存放方式。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保障案件的安全和合规性,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是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活动所产生的记录和文件的集合体,是律师事务所的重要资产,包括案件卷宗、律师工作文件、法律文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等。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保存、管理、利用和销毁等具体工作事项。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并配备相关的档案管理人员和技术设备。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合理规划档案空间,提供保密、防火、防潮、防虫等必要的档案管理条件。

第二章档案的组成与归档第六条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由以下部分组成:(一)案件卷宗:包括律师接受委托书、案件材料、律师意见书、庭审记录等相关文件;(二)律师工作文件:包括承办律师的工作记录、案件研究文件、会议记录和律师函件等;(三)法律文书:包括律师事务所起草的法律文书、法院下发的文书和相关的诉讼资料;(四)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与案件相关的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重要性,对业务档案进行分类归档,确保档案的整齐、完整和易于查阅。

第八条案件卷宗的归档应当按照案件的起诉日期、案号和归档号等信息进行编号和分类存放,同时建立相应的索引和目录。

第九条律师工作文件、法律文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归档应当按照文件的类型和日期进行分类存放,并建立相应的目录和索引。

第三章档案的保存与管理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档案保存期限和档案的管理流程,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真实性。

第十一条档案保存期限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定,不得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档案的保存条件和防护设施,及时处理档案中的损毁、灭失和遗失情况,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律师事务所务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规范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业务档案的管理,包括诉讼档案、非诉讼档案、法律顾问档案等。

第三条本所业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业务档案必须真实反映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的全过程。

(二)完整性:业务档案应全面、完整地反映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

(三)保密性:业务档案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应严格保密。

(四)规范性:业务档案的管理应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立卷第四条本所业务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诉讼档案:包括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仲裁代理等。

(二)非诉讼档案:包括法律顾问、执行代理、合同审查、咨询代理等。

(三)法律顾问档案: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等。

第五条业务档案的立卷原则:(一)一案一卷:同一案件或事务的档案应单独立卷。

(二)一案一档:同一案件或事务的档案应集中保管,不得拆分。

(三)一卷一号:业务档案应编制统一编号。

第六条业务档案的立卷要求:(一)档案材料应齐全、完整。

(二)档案材料应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便于查阅。

(三)档案材料应装订整齐,封面清晰。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业务档案的保管:(一)业务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确保档案安全。

(二)档案保管应遵循防潮、防霉、防虫、防火、防盗等原则。

(三)档案保管设施应满足档案存放、查阅、保护等需求。

第八条业务档案的查阅:(一)查阅业务档案应经本所负责人批准。

(二)查阅档案时,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三)查阅档案应做好登记,包括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内容等。

第九条业务档案的利用:(一)业务档案可用于研究、咨询、培训等。

(二)业务档案的利用不得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十条业务档案的销毁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档案内容已无保存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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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为加强本所业务档案管理,统一业务档案管理流程,根据《律师法》、《档案法》及司法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原则第一条业务档案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业务档案管理是律师事务所的重要任务。

第二条本所实行纸制档案卷宗归档管理,有条件时建立电子档案并纳入档案管理范围,电子档案的管理办法由本所结合纸制档案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条卷宗材料应按诉讼程序或非诉讼业务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装订归档。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第五条两名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分别立卷。

第六条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七条业务档案立卷实行承办律师负责制。

第八条律师业务档案由本所统一保管,律师因工作变动或因故调离本所的,应将其经办的业务档案及有关文件材料办理交接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二章归档材料的收集和整理第九条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之前,应首先向委托人提交诉讼风险告知书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作为入卷归档材料。

第十条律师接办业务,经本所利益冲突审查后,填写收案登记表,经审批后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同时由委托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律师在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必须用蓝黑色或黑色钢笔书写、签发,字体应当使用简化汉字并力求整齐、清晰。

第十二条业务办结后,由委托人如实填写《业务质量监督卡》,并将服务质量反馈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一并装订归档。

第十三条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十四条卷宗应在结案或非诉讼业务办结后一个月内完成并归档。

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综合行政部一律退还立卷人重新整理,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案卷应当确定密级。

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左上角加盖密级章。

第十五条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材料,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十六条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或非诉讼业务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装订归档。

一般顺序为:诉讼业务档案(一)刑事卷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2、风险告知书;3、收费凭证;4、委托代理协议;5、委托书或指定书;6、起诉书;7、阅卷笔录;8、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9、调查材料;10、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1、集体讨论纪录;12、出庭通知书;13、代理词;14、裁定书、判决书;15、上诉书、抗诉书;16、办案小结;17、业务质量监督卡。

(二)民事代理卷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2、风险告知书;3、收费凭证(本所出具票据的复印件);4、委托代理协议;5、授权委托书;6、起诉书(或上诉书);7、一审起诉书(或代理二审时的上诉书);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就此出具的裁定书;9、出庭通知书;10、答辩书;11、阅卷笔录;12、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13、证据材料;14、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15、质证意见;16、庭审笔录;17、代理词;18、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19、办案小结;20、业务质量监督卡。

非诉讼业务档案(三)法律顾问卷1、聘请法律顾问协议;2、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3、收费凭证;4、办理各类律师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5、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6、工作小结;7、业务质量监督卡。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2、风险告知书;3、收费凭证;4、委托代理协议;5、授权委托书;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可有可无)8、承办律师代理意见;9、集体讨论纪录;10、办案小结;11、业务质量监督卡。

第十七条行政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

涉外类卷分别参照国内卷顺序排列。

第十八条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三章立卷编目和装订第十九条业务档案填卷宗目录,并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注明页次。

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号,页号位置位于材料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第二十条承办业务日期以委托书签订日期或人民法院指定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与终止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第二十一条业务卷宗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1)破损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2)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3)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中文附后;(4)业务资料卷面为A4纸,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

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5)卷内的所有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6)不要在卷内资料上人为涂画、标注。

第二十二条卷宗装订可以使用棉线绳装订,也可以使用其他合理美观方式装订。

第四章归档第二十三条本所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业务档案管理,并建立业务档案室、档案柜。

第二十四条本所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片,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二)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三)指导、督促、检查律师对业务档案的立卷和归档,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档案管理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并注意保护当事人隐私权及其他非公开信息。

不得违反制度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第二十五条业务档案在业务办结后一个月内装订完毕,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按照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并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应盖“归档”章。

如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档案管理人员不予接收并要求重新整理。

第二十七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约定本所承担保密义务的律师业务案卷归档时应列为保密卷,确定密级保管。

第二十八条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二十九条对归档案卷,按律师事务所年度顺序、业务类别、保管期限等排列编号,绝密案卷单独编号。

第三十条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可以合并保管。

合并保管原则是按时间顺序后卷随前卷保管。

第三十一条对于归档工作表现突出的,要通报表杨,并进行物质奖励(奖励方法另行制订)。

对于结案后,未在三个月内归档的或归档的案卷经检查不合格的给予批评教育,连续三次不改正的,通报市司法局,暂缓其年检注册。

第五章档案的查询与借阅第三十二条查询档案填写《查询登记薄》,包括查询日期、查询档案编号、查询人签字、是否复印。

借阅档案须填写《借阅登记薄》,包括借阅日期、借阅档案编号、册数、借阅人签字、审批人签字、归还情况、归还日期等。

第三十三条借阅、查阅,不得从卷内抽取、涂写、标记、污损材料。

第三十四条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律师业务档案的,应出示正式调卷函件,并应履行借阅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借阅有关档案的,应出示正式查卷函件,经本所主任同意后办理查阅手续。

第三十六条凡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业务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阅和查阅。

第三十七条对查阅或借出的档案,要及时催还。

如发现卷宗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本所负责人汇报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档案的保管期限第三十八条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凡属于需要长远查考、利用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凡属于在长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二十年至六十年。

凡属于在一般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至十五年。

列为长期或短期保管的律师业务档案,具体保管期限,由立卷人提出并报本所主任决定。

第三十九条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该项法律事务办结和终止后的下一年起算。

第四十条具体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相关规定另行确定。

第四十一条本所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收进登记簿、档案移出登记簿、档案销毁登记簿、档案销毁批件及档案检索卡片列为永久保管。

第七章档案的统计、保护及清理第四十二条档案的统计、移交、保护按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事务所设置变更时,应对业务档案进行清理,清理办法如下:(一)事务所撤销的,应交由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代管,或向同级档案馆移交;(二)事务所分立的,档案交由分立前的一个事务所管理;(三)事务所合并的,事务所的档案交由合并后的事务所管理。

(四)事务所撤销、分立或合并时,没有办理完毕的律师业务视情况移交给新的事务所继续办理,承办该项业务所形成的档案应由新的事务所保管。

第四十四条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岗前作好档案移交工作,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负责解释和修订。

201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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