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协卷宗归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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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卷宗归档要求

律所卷宗归档要求

律所卷宗归档要求
关于律所卷宗归档的要求。

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一些建议:
1.完整性:归档的卷宗应包含所有与案件相关的文件,如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

确保卷宗材料的完整性,有助于方便日后查找和审查。

2.有序性:卷宗内的文件应按照时间顺序或重要性顺序进行排列,以便于快速定位和查找。

3.分类性:根据案件类型或业务领域,对卷宗进行分类,有利于管理和审查。

4.标注清晰:卷宗封面应标注案件名称、案件编号、承办律师等信息,以便于区分和识别。

5.保密性:对于涉及敏感信息的卷宗,应确保其安全性,仅限授权人员查看。

6.存储规范:卷宗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潮、防火、防盗的地方,以免文件受损。

7.归档时间:案件办理完毕后,应及时进行卷宗归档,避免文件丢失或遗漏。

8.定期整理:卷宗应定期进行整理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9.方便查阅:归档后的卷宗应便于律师、法务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查阅,以提高工作效率。

10.电子化管理:可以考虑将卷宗进行电子化管理,利用电子文档和数据库技术,便于检索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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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业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行业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律师行业档案管理,保障律师业务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律师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律师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律师业务档案的完整性,不得遗失、损毁、篡改。

2. 准确性原则:确保律师业务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3. 安全性原则:确保律师业务档案的保密性、安全性。

4. 可靠性原则:确保律师业务档案的检索、查询、利用便捷、可靠。

三、档案管理职责1. 律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2. 律师事务所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档案的日常维护、监督和指导。

3. 律师应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自己的业务档案。

四、档案分类与立卷1. 档案分类:律师业务档案分为诉讼类、非诉讼类、法律顾问类、涉外类等。

2. 立卷范围: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当事人信息、案件办理过程、法律文书、调查取证材料、咨询意见等。

3. 立卷要求: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确保卷宗内容完整、条理清晰。

五、档案归档与保管1. 归档时间:案件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完成归档。

2. 归档手续:归档时,需填写归档登记表,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核后,办理归档手续。

3. 保管要求: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装订、存放,确保档案安全。

六、档案利用与查询1. 利用范围:律师业务档案仅限于律师事务所内部使用,不得外借。

2. 查询手续:查阅档案需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核,并办理查阅手续。

3. 查阅要求:查阅者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七、档案销毁1. 销毁范围:档案保管期满,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可予以销毁。

2. 销毁手续:销毁档案需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销毁手续。

3. 销毁要求:销毁档案时,应采取安全、环保的方式,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律师归档管理制度

律师归档管理制度

律师归档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归档管理工作,提高效率和安全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和工作人员。

三、归档管理的原则1. 法律依据:归档管理工作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障法律保密和合法合规的要求。

2. 积极性和主动性:律师事务所应该加强对归档管理工作的重视,积极主动地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3. 功能性和实用性:归档管理应该以便捷和高效为目标,保障律师和工作人员能够方便地查阅和利用档案。

4. 安全性和保密性:归档管理应该严格保护档案的内容,避免泄露或丢失,确保律师执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档案的分类为了便于管理和查询,律师事务所应该按照案件性质、时间先后和有关法律条文等情况进行档案分类。

1.案件性质:根据案件的性质,可以分为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等不同类型。

2.时间先后:归档管理应该根据时间先后进行归档,保证档案的时效性和连贯性。

3.有关法律条文:针对相关案件的法律条文进行分类,方便律师和工作人员查阅和使用。

六、档案的整理和保存1.电子文档: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案件材料进行电子化整理和保存,便于管理和利用。

2.纸质文档:对于仍然需要纸质文档的情况,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理和保存,保障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定期备份:对于电子文档,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定期备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七、档案的查询和利用1.查询权限:律师和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自己的工作需要和权限进行档案的查询和利用。

2.档案查阅:律师和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电子或者纸质档案进行查阅和利用,但必须保障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3.档案利用:律师和工作人员在利用档案时,应当合法合规地进行利用,避免泄露和滥用档案。

八、档案的借阅和归还1.借阅范围:律师和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档案借阅,但必须提前申请并经过管理人员的同意。

2.借阅期限:律师和工作人员在借阅档案时,应当明确借阅期限,避免超期借阅和滥用档案。

律师办公室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办公室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律师事务所案卷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及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连续、系统,不得遗失、篡改、伪造。

2. 准确性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客观。

3. 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物理安全和信息安全。

4. 利用性原则:提高档案的利用率,为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三、档案管理职责1. 律师事务所设立档案室,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提供利用等工作。

2. 律师事务所各部门、各业务岗位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律师事务所主任对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负总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档案工作负直接责任。

四、档案分类与归档1. 档案分类:根据档案内容,分为诉讼类档案和非诉讼类档案。

2. 诉讼类档案包括: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仲裁代理等。

3. 非诉讼类档案包括:法律顾问、执行代理、合同审查、咨询代理及其它非诉讼业务等。

4. 案卷归档: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在案件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完成案卷整理,并报档案管理人员审核、归档。

五、档案整理与保管1. 案卷整理: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对案件或事务的文件材料进行分类、排序、装订,形成完整的案卷。

2. 档案保管:按照档案的保管期限,将档案分类存放,确保档案的物理安全和信息安全。

3. 档案鉴定: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按规定程序销毁。

六、档案利用与查阅1. 档案利用: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律师事务所业务工作需要,及时提供档案资料。

2. 档案查阅:查阅档案需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3. 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档案,一般不得查阅和借阅。

七、奖惩措施1. 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档案管理制度,造成档案遗失、损坏、泄露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律所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制度

律所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档案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服务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司法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律师及助理律师的执业档案管理。

第三条律师执业档案是律师执业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所应高度重视律师执业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档案管理原则第四条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保密性原则。

第五条律师执业档案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按照年度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律师执业档案立卷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归档工作由本所档案管理人员负责。

第三章档案内容第七条律师执业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受理材料:包括收案审批表、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等。

(二)案件办理材料:包括谈话笔录、阅卷笔录、调查材料、辩护或代理意见、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出庭通知书、裁定书、判决书等。

(三)案件结案材料:包括结案报告、服务质量监督卡、律师执业证书等。

(四)其他相关材料:包括律师业务学习、培训、考核、奖励、处罚等。

第四章档案立卷与归档第八条律师执业档案立卷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按照案件类型、年度、承办律师进行分类。

(二)一案一卷,卷内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

(三)卷内材料齐全、完整,卷面整洁。

第九条律师执业档案归档应在案件办结后三个月内完成,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归档工作。

第五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律师执业档案由本所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一条律师执业档案的借阅,需经本所主任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和借阅。

第六章档案销毁第十三条律师执业档案的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局、司法部相关规定执行。

律所卷宗档案管理制度

律所卷宗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事务所卷宗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提高律师事务所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卷宗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卷宗档案是律师事务所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对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立卷归档第四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条卷宗档案立卷应当遵循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按年度、按业务类别进行分类。

第六条卷宗档案立卷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负责,其他工作人员协助。

第七条卷宗档案立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二)案件受理时间、案件类型、案件来源;(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代理词、起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书;(四)案件调查、取证、诉讼、执行等相关材料;(五)案件结案时间、案件结果、当事人反馈等。

第八条卷宗档案立卷完成后,应当及时报送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归档。

第三章档案保管第九条卷宗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

第十一条档案室应当保持整洁、通风、干燥,防止档案受潮、霉变、虫蛀、鼠咬等。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档案保管制度,定期检查档案安全状况。

第十三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具体保管期限根据法律法规、业务性质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档案利用第十四条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有序;(二)尊重当事人隐私;(三)保护档案安全。

第十五条档案利用应当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借阅档案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档案销毁第十七条档案销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保管期限届满;(二)档案已经过鉴定,确无保存价值;(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

卷宗归档操作指南

卷宗归档操作指南

卷宗归档操作指南
卷宗归档操作指南通常是指法院或律师事务所在处理诉讼案件过程中,对相关卷宗进行归档管理的操作流程和规范。

以下是一般的卷宗归档操作指南:
1. 准备归档材料:在案件结束后,律师事务所应将相关材料整理好,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庭审记录等。

2. 确定归档方式: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卷宗归档方式,包括纸质归档或电子归档等。

3. 进行分类整理: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案件类型、时间顺序等因素,对卷宗进行分类整理,便于查找和管理。

4. 制作卷宗封面:律师事务所应制作卷宗封面,标明案件名称、案号、承办律师等信息,并在封面上注明卷宗编号。

5. 进行归档:律师事务所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卷宗归档,包括对卷宗进行编号、贴标签、装订等操作。

6. 建立档案管理系统: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档案管理系统,包括档案目录、档案检索系统等,便于查找和管理卷宗。

7. 定期检查和维护:律师事务所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卷宗归档管理系统,确保卷宗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以上是一般的卷宗归档操作指南,具体操作流程和规范可能因地区和机构而异,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律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律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律师及律师助理在办理各类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二)集中统一管理:本所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律师业务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三)分类管理:根据业务类型、时间、地域等因素对档案进行分类管理;(四)规范操作: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规范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律师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按照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各类档案材料。

第五条档案材料包括:(一)诉讼类档案:包括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仲裁代理等案件的相关材料;(二)非诉讼类档案:包括法律顾问、执行代理、合同审查、咨询代理等业务的相关材料;(三)涉外类档案:涉及国际业务的档案材料。

第六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二)卷宗内材料应按时间顺序排列,确保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三)档案材料应规范装订,确保档案的整洁和便于查阅。

第三章档案归档与保管第七条档案归档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在案件办结后,将整理好的档案材料提交给档案管理员;(二)档案管理员对档案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三)审查通过的档案材料,由档案管理员按照规定进行归档。

第八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保管场所应安全、干燥、通风,防止档案材料受潮、霉变、虫蛀;(二)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确保档案的安全;(三)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档案查阅、借阅、复制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档案利用与销毁第九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查阅档案需经本所主任批准,并填写查阅登记表;(二)查阅档案时,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三)查阅、复制档案需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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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来源:河南律师2009年09月28日(示范文本)为加强本所业务档案管理,统一本所业务档案管理流程,根据《律师法》、《档案法》及司法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原则第一条业务档案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业务档案管理是律师事务所的重要任务。

第二条本所实行纸制档案卷宗归档管理,有条件时建立电子档案并纳入档案管理范围,电子档案的管理办法由本所结合纸制档案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根据本所的具体业务分类立卷归档。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第五条两名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分别立卷。

第六条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七条业务档案立卷实行承办律师负责制。

业务档案的建立应与本所统一收结案制度、业务收费标准等制度相结合。

第八条律师业务档案由本所统一保管,律师因工作变动或因故调离本所的,应将其经办的业务档案及有关文件材料办理交接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二章归档材料的收集和整理第九条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之前,应首先向委托人提交诉讼风险告知书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作为入卷归档材料。

第十条律师接办业务,经本所利益冲突审查后,填写收案登记表,经审批后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同时由委托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律师承办业务中应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

案件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材料,都必须用钢笔、中性笔书写或打印,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十二条业务办结后,由委托人如实填写《业务质量监督卡》,并将服务质量反馈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一并装订归档。

第十三条律师在业务办理完毕后,整理、检查该项业务的文书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材料,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十五条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业务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一般顺序为:(一)侦查阶段刑事卷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2、风险告知书;3、委托协议;4、授权委托书;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6、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笔录;7、取保候审申请书;8、申诉、控告书;9、办案小结;10、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二)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卷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2、风险告知书;3、委托协议;4、授权委托书;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6、移送起诉意见书;7、阅卷笔录或复制的卷宗材料、律师调查收集的证据;8、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笔录;9、诉讼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文书:调查取证申请书、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回避复议申请书、重新勘验申请书等。

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10、承办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11、集体讨论记录;12、辩护意见书;13、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14、办案小结;15、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三)审判阶段刑事卷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2、风险告知书;3、委托协议;4、授权委托书;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6、起诉书、刑事自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刑事上诉状或刑事申诉状;7、阅卷笔录或复制的卷宗材料;8、律师会见被告人、委托人笔录;9、证据目录(包括但不限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内容、证明对象等。

)10、辩护律师收集或向法庭出示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

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11、诉讼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文书:调查取证申请书、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出庭通知书、延期审理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回避复议申请书、重新勘验申请书、撤诉申请书等。

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12、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13、集体讨论记录;14、出庭通知书;15、庭审笔录;16、辩护词或代理词;17、裁定书、判决书;18、办案小结;19、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四)民事代理卷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2、风险告知书;3、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4、授权委托书;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6、民事诉状、民事上诉状或答辩状、反诉状等其他应附卷的文书;7、阅卷笔录;8、律师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9、证据目录(包括但不限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内容、证明对象等。

)10、律师收集或向法庭出示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

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或证据目录所示顺序排列)11、诉讼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文书: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回避复议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先予执行担保书、出庭通知书、延期审理申请书、回避申请书、重新勘验申请书、撤诉申请书等。

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12、承办律师代理意见;13、集体讨论记录;14、出庭通知书;15、庭审笔录;16、代理词;17、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18、办案小结;19、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五)法律顾问卷1、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协议);2、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3、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4、办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记录和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法律事务:①接受咨询;②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③参与重大商务谈判;④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和规章制度;⑤代办登记注册;⑥法制宣传、教育、培训;⑦提供有关法律信息等)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函、记录和有关材料。

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5、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6、工作小结;7、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六)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2、风险告知书;3、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4、授权委托书;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6、与委托人谈话笔录;7、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8、调查材料;9、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10、工作小结;11、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第十六条行政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

第十七条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三章立卷编目和装订第十八条业务档案填卷宗目录,并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注明页次。

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号,页号位置位于材料正面右上脚、背面左上脚,无字页不编号。

第十九条承办业务日期以委托书签订日期或人民法院指定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与终止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第二十条业务卷宗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1)破损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

(2)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3)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中文附后。

(4)业务资料卷面为A4纸,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

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

(5)卷内的所有金属物包括钉书钉要全部剔除干净。

(6)不要在卷内资料上人为涂画、标注。

第二十一条卷宗装订可以使用棉线绳装订,也可以使用其他合理美观方式装订。

第四章归档第二十二条本所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业务档案管理,并建立业务档案室、档案柜。

第二十三条本所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片,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二)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三)指导、督促、检查律师对业务档案的立卷和归档,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档案管理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并注意保护当事人隐私权及其他非公开信息。

不得违反制度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第二十四条业务档案在业务办结后一个月内装订完毕,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按照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并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应盖“归档”章。

如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档案管理人员不予接收并要求重新整理。

第二十六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约定本所承担保密义务的律师业务案卷归档时应列为保密卷,确定密级保管。

第二十七条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二十八条对归档案卷,按律师事务所年度顺序、业务类别、保管期限等排列编号,绝密案卷单独编号。

第二十九条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可以合并保管。

合并保管原则是按时间顺序后卷随前卷保管。

第五章档案的查询与借阅第三十条查询档案填写《查询登记薄》,包括查询日期、查询档案编号、查询人签字、是否复印。

借阅档案须填写《借阅登记薄》,包括借阅日期、借阅档案编号、册数、借阅人签字、审批人签字、归还情况、归还日期等。

第三十一条借阅、查阅,不得从卷内抽取、涂写、标记、污损材料。

第三十二条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律师业务档案的,应出示正式调卷函件,并应履行借阅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借阅有关档案的,应出示正式查卷函件,经本所主任同意后办理查阅手续。

第三十四条凡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业务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阅和查阅。

第三十五条对查阅或借出的档案,要及时催还。

如发现卷宗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本所负责人汇报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档案的保管期限第三十六条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凡属于需要长远查考、利用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凡属于在长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二十年至六十年。

凡属于在一般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至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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