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直属单位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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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关于公安部2025年度公务员招录的补充公告

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关于公安部2025年度公务员招录的补充公告

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关于公安部2025年度公务员招录的补充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4.10.15•【文号】•【施行日期】2024.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公安部2025年度公务员招录补充公告按照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5年度考试录用和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部署安排,根据《人民警察法》《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政策规定,现就做好公安部及其直属机构2025年度公务员招录工作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一、资格条件要求(一)学习经历要求1. 要求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高等学历教育各阶段均需取得相应学历学位。

2. 高等学历教育各阶段毕业院校所属主管部门应为省部级(含)以上政府、机关。

3. 报考人员所取得或即将取得的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中专业名称必须一致,颁发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也应当一致。

4. 报考人员须以主修专业报考,不接受以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报考。

5. 专业学位研究生可以根据所学专业(方向),报考职位条件为对应学术学位研究生专业的职位。

如“0351法律”,可报考“0301法学”职位;“0859土木水利(土木工程方向)”可报考“0814土木工程”职位。

(二)身体心理要求1. 按照人民警察招录规定要求,入围面试人员一般应参加体能测评、职业心理素质测评和体检。

2. 公务员考录体能测评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特殊专业职位免测体能测评,警务技术类职位免测1000米/800米跑项目。

公开遴选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

3. 人民警察职业心理素质测评不计分,测评结果供用人单位作个性化评价参考。

4.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及《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人民警察职位有关规定执行。

特勤、空警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机关申请研判分析岗位人员配置

公安机关申请研判分析岗位人员配置

公安机关申请研判分析岗位人员配置
公安机关的研判分析岗位人员配置通常需要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保密要求进行确定,具体配置可能会因地区、单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但一般来说,以下几类人员可能会被考虑:
1. 研判分析专家:负责对警情信息、犯罪线索和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分析和研判,提供决策参考。

2. 数据分析员:负责对警情数据、犯罪数据等信息进行处理和分析,提供支持决策的统计数据。

3. 情报收集员:负责收集各种情报信息,包括人员信息、组织信息等,为研判分析提供数据基础。

4. 技术支持人员:负责维护和管理研判分析所需的技术设备和系统,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行。

5. 协助人员:负责协助研判分析人员完成工作任务,包括信息查询、档案整理等工作。

以上只是一种可能的人员配置,具体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和决定。

不同地区和部门可能会根据需要进行适当调整,以便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和提升工作效能。

专业技术二、三级教授(含研究员、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等)评审条件

专业技术二、三级教授(含研究员、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等)评审条件

专业技术二、三级教授(含研究员、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等)评审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三级岗位(以下简称“三级岗位”)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和总量控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管委分别管理。

全省二级岗位和省属单位三级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

各地三级岗位由各市(州)、管委会负责管理。

第三条二、三级岗位总量根据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二、三级岗位原则上在规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职责任务、事业发展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综合因素核定到事业单位。

第四条二、三级岗位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和具体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二、三级岗位人员的聘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鼓励创业、创新和创造。

第二章岗位设置的条件及数额第六条二、三级岗位的设置按管理权限,由省、市(州)、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第七条省直属综合性、具有高知识结构特征的科研院所和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可设二级岗位,岗位核定的数额应不超过本单位正高级岗位总数的10%。

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省直部门所属具有较高知识结构特征的科研院所;批准设置病床数1000张以上大型综合医院;大型疾病控制中心;市(州)所属综合性,具有较高知识结构特征的科研院所或相当于上述科研院所的事业单位可设三级岗位,岗位核定的数额应不超过本单位正高级岗位总数的40%。

第八条不符合设置二、三级岗位条件的单位,如具备符合二、三级岗位任职基本条件的优秀人才,可申请设置二、三级特设岗位。

省直属、省直部门所属单位特设的二、三级岗位核定的数额应不超过申请单位正高级岗位总数8%和30%。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公安部委员会关于印发《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公安部委员会关于印发《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公安部委员会关于印发《地⽅公安机关领导⼲部任职条件》的通知1991年中央组织部、公安部党委联合下发的《公安机关领导⼲部任职条件(试⾏)》(组通字〔1991〕30号),在规范公安机关领导⼲部选拔任⽤、建设⾼素质公安机关领导⼲部队伍等⽅⾯发挥了重要作⽤。

为深⼊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步加强和改进公安⼯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进⼀步加强公安机关领导班⼦建设,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党政领导⼲部选拔任⽤⼯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件,结合公安⼯作的实际,中央组织部、公安部党委对原试⾏的任职条件进⾏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地⽅公安机关领导⼲部任职条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各级公安机关党委要认真贯彻落实《地⽅公安机关领导⼲部任职条件》精神,选准配强公安机关领导⼲部,切实把政治强、作风硬、熟悉公安⼯作、具有丰富⼯作经验和较强组织领导能⼒的优秀⼲部选拔到公安机关的领导岗位上来。

按照政治坚定、开拓创新、团结协调、廉政勤政的要求,努⼒把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建设成为讲政治、顾⼤局,重团结、守纪律,忠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带领⼴⼤公安民警努⼒开创公安⼯作新局⾯的坚强领导集体。

各地在执⾏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地⽅公安机关领导⼲部任职条件公安机关担负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民安居乐业的重⼤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公安机关领导⼲部负有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职责和正确执⾏公安⼯作的⽅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重要任务。

公安机关领导⼲部的选拔任⽤应当符合《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党政领导⼲部选拔任⽤⼯作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关于进⼀步加强和改进公安⼯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要求,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和资格:⼀、地⽅公安机关领导⼲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具有坚强的党性,坚定的政治⽴场,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民、忠于法律。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文号】公装财[2004]77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公装财[2004]77号)部直属各单位:为了加强公安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其在公安工作中的保障作用,根据部直属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安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安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部直属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安部直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所属资金来源购置的实物,包括制作、受赠、移交及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产权均属各单位所有,均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实现其保值增值,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公安部装备财务局是公安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

第七条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应当抽调部分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对各单位进行检查,评比考核,并对检查合格的单位发放《固定资产年度核准证书》。

(见附件3)第八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其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注册和划转等手续;(三)负责组织固定资产报废的鉴定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四)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刑侦支队竞争上岗部分股级领导职位实施方案

公安刑侦支队竞争上岗部分股级领导职位实施方案

公安刑侦支队竞争上岗部分股级领导职位实施方案一、背景当前,公安机关正处于深化改革步伐之中,各部门也在积极探索行业内的管理体制改革。

为加强公安机关的管理机制,提高队伍素质,推进领导力素质不断提高,我市公安刑侦支队决定实施竞争上岗制度,以优异的成绩通过选拔和考评,获得股级领导职位的选拔资格。

二、目标与范围目标:通过竞争上岗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厘清队伍结构,提高团队整体素质,提高支队的综合竞争力。

范围:本次实施竞争上岗制度的股级领导职位包括队长助理、副队长、部门主任等。

三、竞争上岗制度实施流程1.岗位申报:支队将通过网站、公告、会议等多种渠道公开发布沙职位的存在,并要求合适人员进行申报。

2.过程晋级:通过申报的人员,将受到支队的初步审核。

初步审核将依据以下标准进行判断:应聘者为现役公安干部,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和工作经历,品行端正,能胜任日常工作任务等。

初步审核合格者,将会进入到竞争上岗的下一个环节,不符合初步审核的将不得参加竞争选拔。

3.竞争上岗:通过初审的人员将参加竞争选拔。

竞争上岗主要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

笔试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等与职位相关的基础学科知识。

面试将侧重考核法律素养、队伍建设、管理经验等多方面的能力。

各项评分指标将逐步明确,根据评分情况,按照最终得分之高低,确定领导职位的录用人选。

4.任职审批:最终入选的候选人,将在正式任职之前经过严格的政治审查和职业道德评估。

审批合格后会进行公示,并在确定人选后在两周内完成任职手续。

四、评分要素竞争上岗评分主要以以下多个方面进行:1.知识考试分数;2.面试分数;3.综合表现:指应聘者在岗位任职期间所取得的成绩及对工作的贡献等情况;4.年度考核成绩。

五、竞争上岗实施的保障措施为保障竞争上岗实施顺利,支队将做出以下保障措施:1.公布公平公正的招聘文件,并明确竞争规则和程序;2.参选者应征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支队将对其进行初审和资格认证;3.支队将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竞选的招聘和选拔程序,并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和能力测试;4.所有人员均按照相同的标准进行评估和评分,保证公平和公正;5.支队将对所有参选者实行保密,防止因为评估引起不必要的竞争和争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队伍专业技术职位专业考试与资格评审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10]33号
【失效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0.03.23
【实施日期】2010.03.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队伍专业技术职位专业考试与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公安局:
根据《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7号)中关于《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队伍专业技术职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要求,现就做好2010年度
专业考试及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和公安部门应按照《2010年度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专业考试与资格评审工作进度表》(附后)安排,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2010年度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专业考试定于2010年4月11日上午9∶00至11∶00举行。

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级承担考试考务工作的机构,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

公安机关警务技术任职资格评定规程北京

公安机关警务技术任职资格评定规程北京

公安机关警务技术任职资格评定规程北京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警务技术职务管理暂行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警务技术职务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公安机关专业技术人民警察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安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上工作的人民警察的警务技术职务管理。

第三条警务技术职务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担任警务技术职务人民警察根据工作隶属关系,接受所在单位警官职务人员的领导,经警官职务人员授权或委托,可以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职位设置第五条公安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根据公安机关专业技术工作的性质、任务、职责权限和执法需要,按照规定的职位类别、名称、等级、数量设置。

第六条公安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具体范围,由公安部提出意见,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职位设置方案,由公安部提出意见,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下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第八条警务技术职务由高至低为:一级警务技术员、二级警务技术员、三级警务技术员、四级警务技术员、五级警务技术员、六级警务技术员、七级警务技术员、八级警务技术员、九级警务技术员。

根据警务技术职务和级别,确定人民警察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

第九条警务技术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一级警务技术员:十三级至八级;(二)二级警务技术员:十五级至十级;(三)三级警务技术员:十七级至十一级;(四)四级警务技术员:十八级至十二级;(五)五级警务技术员:二十级至十四级;(六)六级警务技术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七)七级警务技术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八)八级警务技术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九)九级警务技术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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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直属单位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部直属单位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促进公安科技工作发展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公安部直属单位专门从事刑事技术、侦察技术、消防技术、交通技术等公安和社会安全专业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相关技术支持的人员申报评定研究员任职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及评审机构
第四条公安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由公安部分管部领导担任组长,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科研所负责人担任成员。

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部属单位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相关政策。

(二)批准成立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并决定评审委员会人员组成。

(三)批准并公布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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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决定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部政治部人事训练局,负责认定参评资格、组织评审、接受政策咨询以及领导小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25名以上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4人,委员若干名,负责对符合参评研究员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被评审人”)进行评审,并向公安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提交评审结果。

评审委员会下按学科专业设置若干评议组。

评议组原则上由同行专家组成,负责审查本专业被评审人的申报材料,对其业绩成果等进行评估,确认被评审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议意见。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申报研究员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投身公安科技事业,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无学术不端行为。

(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现从事工作相同或相近。

(三)任副研究员5年以上,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考核不称职的年度不计算为任职年限)。

—2—
(四)任副研究员期间,累计从事科研开发、技术管理和科技服务等工作5年以上。

(五)作为本单位学科带头人,能够指导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攻关项目,并培养出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按规定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除外。

第七条科研能力与成果条件
(一)任副研究员期间,单独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本专业领域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在核心期刊或本专业领域内影响较大的学术刊物上,单独或以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3篇以上。

在涉密技术岗位工作、因保密原因不能公开发表著作的,应在本单位内部论文集等内部刊物上单独或以第一作者交流本专业相关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4篇以上,且须由本单位评审机构出具有关涉密情况的书面说明。

(二)任副研究员期间,应具备以下4项条件中至少1项:
1.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l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主管部门重点科研项目2项;或主持完成主管部门科研项目4项。

2.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的项目获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励1次;或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励2次。

3.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制订(含全面修订)国家标准、技
—3—
术规范2项或行业标准4项;或国家标准、技术规范1项且行业标准2项。

4.从事工程技术设计的人员,承担过至少2个工程合同总额3000万元以上项目的技术设计或技术总负责工作。

第八条实践能力与成果条件
任副研究员期间,应具备以下7项条件中至少2项:
(一)主持完成的项目成果得到转化,在至少2个地市级以上区域或1个省级区域推广使用;或单一产品2年以内为本单位实现经济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净利润达到200万元以上。

(二)在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或全国性重大安保活动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获得个人三等功以上的表彰奖励。

(三)主持完成至少2份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重点科研课题,按组织程序报批并被采纳后,为推动技术立项、研发、管理变革或公安理论研究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作为技术专家参加3次以上全国性行业组织、省部级以上专业技术组织、省部级有关机构或公安部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论证工作。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写公安系统或社会公共安全行业专业教材(讲义),被广泛推广、使用至少1部,其中独立完成5万字以上。

(六)被高等院校聘请为专业课程教师或研究生指导老师,—4—
讲授本专业领域有关课程50课时以上;或指导本专业博士研究生1人以上或硕士研究生3人以上;
(七)获得本专业领域发明(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制作权)专利3项(排名前三名),且专利权的归属为发明人所在单位。

第四章破格与优先
第九条未达到本办法第六条所述学历和资历规定,但任副研究员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

其中学历破格的,最低应为大学专科,且任副研究员至少满7年;资历破格的,任副研究员至少应满3年。

(一)单独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3篇以上论文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工程索引》(EI)收录;或有4篇以上论文被《科技会议录索引》(IST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ISSHP)、《科学文摘》(SA)、《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

(二)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国家重大工程2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以上;或主持制订(含全面修订)国家标准、规范4项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项目获国家级二等以上科技奖励1次;或省部级一等以上科技奖励2次。

—5—
(四)在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或全国性重大安保活动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得个人二等功以上的表彰奖励。

(五)单独出版在本学科领域有重大学术或应用价值的著作1部以上;或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在公安科技工作中发挥重大作用。

按此破格者,须由本单位评审机构委托2名以上本专业研究员提出书面评价意见。

第十条承担援藏、援疆、援青任务1年以上,或获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获得任职资格。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

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填写并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同时需提供学历、专业经历证明、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以及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发表论文、著作等业绩成果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二)单位推荐。

各单位对申报人员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后,结合本单位研究员职数空缺情况,按规定向公安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单位推荐意见、申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及反映其业务能力和实践经历的材料。

(三)资格审核。

公安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6—
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公安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人员有学术不端行为或业绩成果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及第二年参评资格,并视情节追究其所在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四)评议组评议。

各专业评议组在审查评估被评审人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听取被评审人的专业答辩,根据被评审人业绩成果和答辩情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议意见。

(五)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委员会在听取各专业评议组评议意见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到会成员不少于17人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六)公示和发布。

评审结果报公安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公安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通过评审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后发布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采取实名方式向公安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对个别评审不准确、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的,由公安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评审工作适用回避原则。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涉及亲属时,应当回避。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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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本办法所述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奖励,均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设立的奖励项目,且须有个人获奖证书。

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视同省部级科技奖励。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完成人”,是指参加国家级项目排名前五名或参加省部级项目排名前三名的人员;“主要起草人”,是指排名前三名的人员。

第十六条提交评审的著作和学术论文以公开发表为准,内容涉密的除外。

专利成果以取得国家授权证书为准。

项目完成情况以项目验收(鉴定)报告为准。

成果转化、推广使用及经济效益情况,以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标准、规范参与情况原则上以正式颁布的标准、规范起草人排序为准;已完成起草报批但尚未颁布的,须由所在单位出具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公安部直属单位法医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本办法执行。

公安部直属单位其他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安部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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