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基金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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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基金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慈善基金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慈善基金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慈善基金会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慈善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慈善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慈善基金会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效的原则,积极开展慈善活动,服务社会公众。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慈善基金会应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慈善基金会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成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专业性和积极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

第五条慈善基金会应当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慈善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执行机构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人。

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第六条慈善基金会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监事会成员应当具有独立性、公正性和监督能力。

第七条慈善基金会应当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慈善基金会的某一特定事项。

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三章规章制度第八条慈善基金会应当制定章程,明确慈善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资产管理、财务制度等事项。

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慈善基金会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决策程序、执行程序、监督程序、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内部管理制度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慈善基金会应当制定慈善项目管理制度,明确慈善项目的申报、评审、执行、监督等事项。

慈善项目管理制度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慈善基金会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时间等事项。

信息披露制度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慈善基金会应当制定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慈善基金会的基本情况、慈善活动开展情况、财务状况、工作人员情况等。

年度报告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023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2023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2023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2023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1为加强基金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工作,保证各项经费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经法规和省上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一)基金会设立财务部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具体负责基金会日常财务核算,并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要求,理顺财务管理体制,设置会计账目,完善会计记录,加强资金、资产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防止资产流失,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三)基金会会计核算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并按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二、收入支出管理(一)基金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审批制度,所有收支事项分别经理事长、秘书长、财务负责人分别审签确认后,实现收付并进行会计核算。

(二)基金会各项收入支出项目,严格按照《甘肃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执行,各项支出占全部收入或支出的比重不得突破《章程》所规定的比例。

(三)接收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包括资金、物资),应向捐赠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募捐收据;中基会的拨款或转拨企业的捐款,应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收款收据;会费收入,应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票据,都要严格按相关财经法规制度规定核算。

(四)严格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政策,会计核算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方法进行;会计核算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理事会、捐赠人)等的需要。

(五)为确保基金会管理使用的各项资金能切实达到扶助残疾人的目的并取得良好效果,对于基金会捐助、援助项目,下达、下拨经费项目,转下及转拨上级经费项目,基金会有权对其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和履行追踪问效职责,或对资金使用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六)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本着“必须、合理、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

慈善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

慈善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慈善基金会的财务管理,确保慈善资金的安全、合规、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所有财务活动,包括资金收入、支出、预算、资产管理、财务报告等。

第三条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纪律,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2. 安全性原则:确保慈善资金的安全,防止资金损失和风险。

3. 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慈善项目顺利实施。

4. 公开透明原则:加强对慈善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本基金会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财务管理活动。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2. 组织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 对慈善资金收入、支出、预算、资产管理等进行全面管理。

4. 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及时向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

5. 对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等审计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本基金会资金收入包括:1. 捐赠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的资金。

2. 政府资助:政府财政拨款、专项资金等。

3. 其他合法收入:利息、投资收益等。

第七条本基金会资金支出包括:1. 慈善项目支出:用于实施慈善项目的资金。

2. 行政办公支出:用于基金会日常办公、人员工资、办公设备等费用。

3. 财务费用:用于财务管理的相关费用。

第四章预算管理第八条本基金会设立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编制、审核、执行和监督预算。

第九条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性原则:预算编制应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项支出。

2. 严谨性原则:预算编制应严谨细致,确保预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可行性原则:预算编制应具有可行性,确保预算的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十条本基金会资产包括:1. 货币资金:现金、银行存款等。

慈善基金会管理条例

慈善基金会管理条例

慈善基金会管理条例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慈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对基金会的性质、成立条件和程序都作了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基金会的成立门槛比较高。

另外,《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基金会是非营利性机构。

可以以安全、合理等方式对基金会资产进行保值增值。

但基金会管理条例同时要求,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当年收入(接受募捐、资本运营收入)的70%。

《条例》共设7章48条。

与198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相比,《条例》不仅内容更加丰富,而且体系更加完整,可以说是对基金会登记管理法规的一次重新起草。

《条例》至始至终贯穿了重培育发展,以规范管理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的指导原则。

在这一指导原则下,《条例》着重体现了以下八个方面的重要特征。

1.《条例》明确了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强调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

公益性是基金会的本质特征,是基金会设立的唯一目的。

保障基金会的公益性,是《条例》的根本任务。

公益组织的受益对象通常为不特定的个人和群体,任何个人或群体只要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要求,都可接受其资助。

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条例》作了许多明确规定。

如将基金会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强调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使基金会与其他管理信托投资基金、以营利为目的的基金管理组织以及其他民间互益组织区别开来。

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其财产必须用于公益目的,也必须受到保护。

《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33条又规定:“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2.《条例》确立了分类管理的原则,鼓励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公益事业。

【规章制度】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范本

【规章制度】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范本

北京华远达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华远达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规范、高效,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华远达慈善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正在深入推进的服务性项目和资助性项目。

(一)服务性项目:指执行范围和领域在公众精神生活需求方面的项目,如善行传递、理论研究、安全教育、专业培训等社会公益活动;(二)资助型项目:指根据基金会宗旨直接向贫困地区或弱势群体捐助资金和物资的项目,如奖教助学、灾害救助、扶贫济困、助老助孤等慈善活动。

第三条基金会设立项目数据库,收集、反馈、筛选、确定符合本会章程规定和适合本会服务范围及自身力所能及的项目,并通过基金会的官方网站公开向社会民众公布,供捐赠方和项目合作单位选择。

第二章项目组织管理第四条基金会每一年度的项目计划由基金会理事会审核决定。

第五条基金会秘书处成立项目领导小组,作为基金会项目执行委员会。

第六条基金会项目部、财务部联合组成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能。

第三章项目管理责任第七条基金会秘书处对项目管理负全责,项目管理部门要分工明确,落实项目管理责任人。

(一)项目部项目管理责任人的主要责任是:负责项目的开发、立项申报,组织项目的实施、检查和验收,报告项目执行结果,落实项目的日常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及时提出书面报告。

(二)财务部项目管理责任人的主要责任是:负责项目资金的收支往来结算,检查、监督、管理项目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积极配合组织项目验收和终结审计工作。

第四章项目立项管理第八条立项原则。

根据《北京华远达慈善基金会章程》的办会宗和业务范围,基金会立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充分尊重捐资方意愿;(三)优先考虑奖教助学、灾害救助、扶贫济困、助老助孤;(四)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和实效性。

基金会管理规定(最新)

基金会管理规定(最新)

基金会管理规定(最新)最新基金会管理条例全文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基金由08(4)班同学本着自愿、有爱、互助、进步的原则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条本基金会的基金是08(4)班自行组织的各类活动而产生的经费,每学期结束后剩余部分则捐赠于其他慈善机构。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基金使用金额数目,由"基金组织管理负责人"等有关负责人确定。

第四条由08(4)班全体同学捐出。

每位同学每星期捐贰元,由宿舍长收齐并交于基金财务负责人。

第五条08(4)班老师和全体同学也可自愿再捐赠,不限定金额。

第三章基金机构组织和相关职责第六条基金财务负责人及职责:主要负责人是08(4)班安全委。

负责保管、收发基金,并做好相应的台帐工作。

基金组织管理负责人及职责:主要负责人是08(4)班组织委。

负责组织开展捐赠活动,协调各负责人活动。

基金监督审负责人及职责:主要负责人为08(4)班班主任,班委会和精神文明小队代表。

负责监督一切关于本会基金的使用工作,以保证捐赠额始终处于阳光程序的操作中。

第四章基金管理和监督第七条爱心基金会的基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任何负责人和其他同学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八条08(4)班对此基金的管理负总责,08(4)班全体成员对基金会可使用监督权。

第九条08(4)各宿舍长按时接受宿舍成员的捐款并统一交于基金财务人员。

第十一条全体捐款人均可向"基金财务负责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查询或疑义,基金财务负责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十二条班主任、班委会和精神文明小队代表作为"基金监督审查负责人",对于本基金管理使用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指导、检查,实施全程监督。

第五章基金申请和审核第十三条申请:由活动组织人根据活动本身情况认真详细地写申请书,申请时间为每周一、五2、基金组织管理负责人对申请人组织的活动做相应的了解,并予以审核批准。

3、由基金监督审查负责人中的精神文明小队代表进行二审,并提出书面意见。

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爱佑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爱佑慈善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内外先进的项目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使用爱佑慈善基金会的资助资金,专注于儿童医疗救助项目的管理;第三条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估、项目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项目立项管理第四条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遵循“择优支持、公正合理、平等竞争、激励创新”的原则,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第五条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社会意义、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包括是否符合基金会宗旨)、实施计划(实施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评估方法等;第六条所有项目均需经过基金会秘书处及理事会审议、专家委员会评估、理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批准,经批准的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第七条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八条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第九条组织制订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项目执行需制定统一的项目管理手册,按照标准组织项目的实施、督导与评估,保证项目顺利执行;第十一条定期组织召开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及理事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绩效完成情况;第十二条项目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研究内容;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慈善基金会章程

慈善基金会章程

慈善基金会章程第一章名称和住所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为“XXX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具体地址]。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三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为中国境内。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万元,来源于[具体来源,如:社会捐赠、政府资助等]。

第三章宗旨和活动范围第五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推动慈善事业发展,为困难群体提供帮助,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活动范围包括:(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二)管理和使用基金,开展慈善项目和活动;(三)资助困难群体,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医疗、养老、扶贫等领域;(四)与其他慈善组织合作,共同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五)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财产来源和构成第七条本基金会的财产主要来源于:(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二)政府资助;(三)投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决策、执行机构第八条本基金会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具体人数]名理事组成,每届任期[具体年数]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本基金会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六章内部监督机制第十一条本基金会设立监事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

监事会由[具体人数]名监事组成,负责监督理事会和执行机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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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基金会管理条例
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对基金会的性质、成立条件和程序都作了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基金会的成立门槛比较高。

另外,《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基金会是非营利性机构。

可以以安全、合理等方式对基金会资产进行保值增值。

但基金会管理条例同时要求,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当年收入(接受募捐、资本运营收入)的70%。

《条例》共设7章48条。

与198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相比,《条例》不仅内容更加丰富,而且体系更加完整,可以说是对基金会登记管理法规的一次重新起草。

《条例》至始至终贯穿了重培育发展,以规范管理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的指导原则。

在这一指导原则下,《条例》着重体现了以下八个方面的重要特征。

1.《条例》明确了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强调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

公益性是基金会的本质特征,是基金会设立的唯一目的。

保障基金会的公益性,是《条例》的根本任务。

公益组织的受益对象通常为不特定的个人和群体,任何个人或群体只要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要求,都可接受其资助。

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条例》作了许多明确规定。

如将基金会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强调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使基金会与其他管理信托投资基金、以营利为目的的基金管理组织以及其他民间互益组织区别开来。

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其财产必须用于公益目的,也必须受到保护。

《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33条又规定:“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该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2.《条例》确立了分类管理的原则,鼓励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公益事业。

《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即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目前我国已登记的基金会大都是公募基金会)。

和“非公募基金会”,即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两类,增设了非公募基金会这个新种类。

允许以企业和个人的名义命名非公募基金会;对于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允许捐赠人的亲属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内在理事会担任职务。

根据国外的经验,非公募基金会是一种引导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流向社会,特别是流向弱势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会财富实现再分配的一种途径,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和个人的捐赠积极性,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从事公益事业,使公益事业的资金来源多渠道。

对于非公募基金会,《条例》规定,国家应当采取扶持鼓励的政策,在基金会的名称、登记条件、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规定相对比较宽松。

为了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募捐活动,保护爱心资源,减轻公众负担,维护社会平稳安定,对公募基金会的行为管理则相对严格。

3.《条例》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基金会法律规定的管理范围。

《条例》适应涉外民间组织管理的新形势,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国内民间组织管理法律框架,依法进行登记管理。

《条例》对基金会的设立主体没有做国别、境内外限制。

允许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在华设立基金会,允许境外基金会在我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鼓励境外资金进入境内开展公益活动。

这些规定,既解决了涉外基金会的设立和管理问题,为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争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也为今后进一步修改出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确定涉外民间组织的设立和管理以及法律地位等问题,作了有益的政策和实践探索。

《条例》将境外基金会在华活动的管理纳入国内民间组织的管理框架,规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我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

境外基金会对其在我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我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考虑到我国是发展我国家,公益负担重,募捐资源有限,《条例》还要求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4.《条例》对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开放性规定。

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是基金会运作的重点。

规定得过严,基金会缺乏活力;规定得过松,基金会保值增值风险增大,这是一个很难把握的政策两难问题。

基金会的情况千差万别,具体保值增值规定很难适应每个基金会。

因此,《条例》按国际惯例制定规则,不对基金会的保值增值行为做具体要求,只做了原则的、开放性规定,力图通过社会监督、内部监督来解决对基金会投资行为的约束,同时增加了“失误赔偿”的条款。

规定因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参加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保障基金会对投资行为慎重行事。

5.《条例》鼓励基金会募集资金,从事公益活动,形成自身资金运行的良性循环机制。

基金会募集资金、运作资金的能力是保证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所在。

基金会只有募集大量的资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章程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

目前,不少基金会不擅募捐,很少开展有影响的公益活动,因缺乏活力而逐渐萎缩。

而一些成功的基金会往往是通过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来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环机制。

为了逐步实现这个目标,《条例》从制度上作了保障性的规定,将基金会每年的公益支出作为衡量基金会是否完成了公益任务的重要标准,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不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将被处罚直至予以撤销。

由此可见,只徒有虚名、不从事实际的公益活动的基金会今后很难再有法律上生存的依据和条件。

6.《条例》确立了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条例》第5条明确“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条例》还对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做了相应的规定。

例如,《条例》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在登记、日常监督和年检等方面各自的职责,规定了各类非法活动的详细情形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条例》还规定,基金会要接受年度检查,要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基金会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
的年度检查之后,要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基金会处理剩余财产应当向社会公示等。

7.《条例》强调要在基金会内部建立规范的内部自律和约束机制。

针对目前一些基金会内部规范不够、自律机制不健全的状况,《条例》要求基金会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自律制度,并从公益法人组织机构的特点出发,专门设立了基金会“组织机构”一章,明确规定了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规范了理事会的组成和议事决策程序、监事的设置和职能,制定了防止基金会内部人员与基金会公益宗旨发生利益冲突行为的规则,通过限制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数量,规定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等,引导基金会建立自律和自身约束机制,规范基金会的行为。

8.《条例》明确税收优惠原则,加大税收监管力度。

利用税收手段扶持和监管基金会,对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实行税收优惠是各国通行的做法。

减税、免税措施构成基金会和其他组织发展的重要政策环境。

我国目前在这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

为了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我国已陆续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不过这些政策性规定还不系统,散见在多个相关文件中,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实际问题。

《条例》第26条规定“基金会及捐赠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此项规定确立了税收优惠的总原则,表明基金会、捐赠人、受益人三方面都能够依照法规享受税收优惠。

至于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规定。

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基金会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对有违法行为的基金会,税务机关还可以要求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享受的税收减免。

《条例》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肯定,鼓励基金会的发展,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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