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仁慈善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基金会员工任用管理制度

基金会员工任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会员工的招聘、选拔、任用和管理,维护基金会的正常运作,树立基金会良好形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会员工的任用管理,包括招聘程序、选拔标准、工作岗位安排、薪酬福利及奖惩制度等方面。
第三条基金会会员工应当遵守本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的利益,保守基金会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会的机密信息。
第二章招聘程序第四条基金会会员工的招聘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遵循择优录取原则,不得歧视应聘者的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婚姻状况等因素。
第五条基金会会员工的招聘程序包括:确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应聘者报名、初审、笔试/面试、考察/体检、确定录用人选、签订劳动合同等环节。
第六条基金会对于应聘者的资格要求、录取条件、薪酬标准、工作岗位等信息应当在招聘公告中明确公布。
第七条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应聘者的资格审查程序,对应聘者的学历、资格证书、工作经验等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录用人员的合法合规。
第八条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应聘者的笔试、面试评定制度,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考核评定,综合评定应聘者的专业素质、能力水平,确定录用人选。
第九条基金会应当进行面试考核,综评应聘者的综合素质,除学历、专业知识外,还要进行综合岗位知识考核。
第十条基金会应当建立应聘者的考察和体检程序,对录用人选进行身体健康和背景审查,确保录用人员的身体健康及家庭背景等方面符合基金会的要求。
第十一条基金会应当根据录用条件和工作需要,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选拔标准第十二条基金会会员工的选拔标准应当与其所履行的工作职责相适应,注重人才选拔的专业性和实践经验的积累。
第十三条基金会应当根据其职能、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选拔标准,注重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选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才。
第十四条基金会应当面向社会,积极引进高素质专业人才和管理技术人员,同时加强对内部员工的选拔和培训,提升员工整体素质和专业能力。
公益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公益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公益基金会作为一个非营利性组织,其人事管理制度对于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个良好的人事管理制度可以帮助基金会招聘到合适的人才,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升组织的绩效和形象。
因此,建立健全的人事管理制度对于公益基金会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公益基金会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人才招聘制度。
这包括确定招聘需求、发布招聘信息、筛选简历、面试评估等环节。
在确定招聘需求时,基金会应该根据组织的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来确定需要哪些类型的人才,以及他们的具体要求和岗位职责。
在发布招聘信息时,基金会应该选择合适的渠道进行发布,吸引到符合条件的人才。
在筛选简历和面试评估过程中,应该建立公正的评估标准,避免主观偏见,确保选出最适合的人选。
其次,公益基金会应该建立一套科学的员工激励机制。
激励是员工绩效管理的重要环节,可以有效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质量。
基金会可以通过设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和绩效考核机制,给予员工适当的奖惩措施,激励员工不断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和表现。
此外,基金会还可以提供各种培训和发展机会,帮助员工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实现个人和组织的共同发展。
此外,公益基金会还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员工培训和发展体系。
员工是组织的重要资产,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到组织的绩效和发展。
因此,基金会应该重视员工的培训和发展工作,定期进行员工的工作能力和素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为员工制定个性化的培训计划,提供各种培训资源和机会,帮助员工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同时,基金会还应该建立良好的职业发展通道,为员工提供良好的职业晋升机会,激励员工在组织中发展和成长。
总之,建立健全的人事管理制度对于公益基金会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
一个科学、公正、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可以帮助基金会招聘到合适的人才,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升组织的绩效和形象。
希望各个公益基金会都能重视人事管理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组织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的人事管理制度,为组织的长期发展和健康运转奠定良好基础。
慈善中心人事管理制度

慈善中心人事管理制度一、引言慈善中心作为一种非营利组织,致力于帮助弱势群体和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在实现其使命的过程中,人力资源是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因此,制定一套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对于慈善中心的健康运营和发展至关重要。
二、目的和范围本文档的目的是规范慈善中心的人事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员工满意度、推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本文档适用于所有慈善中心的人力资源管理活动。
三、岗位职责3.1 高层管理高层管理人员负责制定慈善中心的发展战略、制定人力资源策略和政策,并监督各个部门的人事管理工作。
3.2 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慈善中心的人才招聘、员工培训、绩效评估、薪酬福利管理等工作。
3.3 部门经理部门经理负责招聘、管理和培训部门成员,确保部门的工作顺利进行,达到组织目标。
3.4 员工每位员工都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并需要积极参与各项人事管理活动,并按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招聘和录用4.1 岗位需求分析在招聘之前,人力资源部门需与相关部门沟通,明确岗位需求和工作职责,以确保招聘到符合岗位要求的人才。
4.2 招聘渠道人力资源部门将通过多种途径发布招聘信息,如招聘网站、校园招聘和内部推荐等,同时参与社会招聘活动。
4.3 面试和录用招聘人员将对应聘者进行面试,并综合考虑应聘者的能力、经验、个人素质等因素进行评估,最终确定录用人选。
4.4 签订合同录用人员经过双方确认后,需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注明薪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等相关事项。
五、员工培训与发展5.1 岗位培训新员工入职后,将接受相关岗位的培训,以熟悉工作流程和职责。
5.2 继续教育慈善中心鼓励员工继续学习和发展,为员工提供进修和培训机会,以提升员工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5.3 绩效评估慈善中心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估,以便及时给予肯定和提供改进的建议。
六、薪酬和福利6.1 薪酬制度慈善中心根据员工的职称、工作经验和绩效来确定薪酬水平,以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公益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公益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一、总则二、招聘与录用1.招聘需经过基金会内部审批,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吸引优秀人才。
2.招聘程序包括简历筛选、面试、背景调查等环节,确保选用合适的人员。
3.对于录用的员工,需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入职手续。
三、任用与晋升1.基金会设立专门的评估机构,负责对员工进行综合素质评估和岗位胜任能力测评。
2.员工晋升需经过严格评估和程序,并通报给相关部门和员工个人。
3.晋升的依据是员工的业绩、表现、能力、敬业度等因素。
四、待遇与福利1.基金会将按规定为员工提供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年终奖金等待遇,确保员工获得合理的经济收入。
2.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办公设施,保障员工的工作条件。
3.提供法定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
4.针对员工的特殊需求,比如员工子女教育福利、住房补贴、健康体检等,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支持和补助。
五、工资与奖励1.基金会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进行绩效评估和奖励,包括岗位津贴、职务津贴、技术提升奖励等。
2.每年根据基金会的经济情况,制定年度工资调整方案,确保员工的工资水平与市场具有竞争性。
六、岗位培训与发展1.基金会将建立健全的培训体系,根据员工的岗位需求和个人发展需求,提供相关的培训课程和机会。
2.鼓励员工参加行业内的培训和学习,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3.基金会设立通道,鼓励员工参与内部晋升,提供职业发展的机会。
七、绩效考核1.基金会将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包括目标管理、定期评估、反馈和激励措施等。
2.员工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晋升、调薪、岗位职级评定等的重要依据。
八、纪律与奖惩1.基金会将制定纪律管理规定,明确员工应遵守的行为规范,确保组织的正常运转。
2.对于违反规定的员工,将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3.对于取得显著业绩和贡献的员工,将给予适当的荣誉和奖励。
九、离职与退休1.员工提出离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基金会,并办理离职手续。
慈善会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慈善会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慈善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慈善会全体工作人员,包括专职、兼职及志愿者。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确保慈善会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慈善会形象,全心全意为慈善事业服务。
第五条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职责:1. 负责慈善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会议组织、文件处理、档案管理等;2. 负责慈善项目的策划、实施、监督和评估;3. 负责慈善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4. 负责慈善活动的组织、宣传和推广;5. 负责与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沟通与合作;6. 负责慈善会内部培训、交流和学习;7.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六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慈善会规章制度;2. 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慈善会内部信息;3.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接受捐赠者、受助者或其他相关人员的馈赠;4. 不得参与与慈善事业无关的活动;5. 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6. 不得散布有损慈善会形象和声誉的言论。
第四章考勤与考核第七条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遵守考勤制度。
第八条慈善会实行月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等方面。
第九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不合格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慈善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金会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金会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基金会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工等。
第三条基金会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工作纪律,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基金会工作人员职责:(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三)保守基金会秘密,不得泄露工作信息和财务数据;(四)积极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各项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五)关心基金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基金会工作人员权限:(一)在职责范围内,有权处理日常工作事务;(二)有权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三)有权要求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完成工作任务;(四)有权对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报告。
第三章工作纪律与考勤第六条基金会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二)保持工作场所整洁,不得随意堆放物品;(三)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信息和财务数据;(四)服从领导安排,积极参与各项工作;(五)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基金会实行考勤制度,考勤内容包括工作时间、请假、加班等。
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考勤登记,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章培训与晋升第八条基金会应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
第九条基金会应建立晋升机制,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能力素质和业绩,进行公平、公正的晋升。
第五章奖惩与福利第十条基金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基金会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第十二条基金会为工作人员提供以下福利:(一)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二)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年假、婚假、产假等假期;(三)提供工作所需的学习资料和培训机会;(四)根据工作表现,给予绩效奖金。
公益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公益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规范和优化公益基金会的人事管理,确保基金会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发挥,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益基金会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合同员工。
3.本制度的目的是通过科学的人事管理来实现公益基金会的发展和人才的培养。
二、招聘与录用1.公益基金会的招聘采取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遵循岗位需求和绩效导向的原则。
2.招聘程序包括岗位需求分析、岗位描述、人才需求评估、面试、背景调查和录用决策。
3.公益基金会应根据岗位要求和员工的综合素质,通过面试来确定录用人选。
4.如果职位需要特殊的职业背景或者技能,公益基金会可以要求候选人提供相关证书或资格。
三、薪酬与福利1.公益基金会的薪酬标准要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和市场行情,根据员工的岗位、工作表现和资历进行评定。
2.公益基金会应提供合理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健康体检等。
3.公益基金会可以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年度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年终奖金。
四、工作考核1.公益基金会应根据岗位要求和员工的任务书确定工作目标和绩效考核指标。
2.公益基金会可以根据不同岗位的特殊性,设定不同的工作考核指标和比例。
3.工作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果、工作质量、工作积极性和团队合作等方面。
4.公益基金会应定期进行工作考核和评估,对绩效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或晋升,对绩效不佳的员工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五、培训与发展1.公益基金会应提供员工职业发展的机会和平台,在必要时提供培训和能力提升的机会。
2.公益基金会应根据员工的发展需求和基金会的需要,制定培训计划和发展规划。
3.培训内容包括专业技能培训、沟通能力培养、领导力发展等方面。
4.公益基金会可以根据员工的学习成绩和培训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晋升。
六、职业道德与纪律1.公益基金会要求员工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保护公益基金会的声誉和利益。
2.公益基金会要求员工忠诚于基金会,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规定的行为。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仁慈善基金会支持青海省健康扶贫攻坚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仁慈善基金会支持青海省健康扶贫攻坚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24•【字号】青政办〔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仁慈善基金会支持青海省健康扶贫攻坚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青政办〔2020〕5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指导做好河仁慈善基金会支持青海省健康扶贫攻坚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成立河仁慈善基金会支持青海省健康扶贫攻坚项目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成人员组长:匡湧副省长副组长:晁海军省政府副秘书长苏全仁省卫生健康委主任马丰胜省扶贫局局长成员: 李家成海西州副州长独金萍海南州副州长徐永功海北州副州长才玉玉树州副州长董富海果洛州副州长更太黄南州副州长杨凤欣省民政厅副厅长周宁省财政厅副厅长王虎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靳生寿省扶贫局副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具体负责日常项目协调管理工作,王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安排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
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实行自动补缺制度,由所在单位按程序报备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工作职责(一)省卫生健康委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项目协调管理,指导各市州政府实施好相关健康扶贫项目。
(二)省民政厅、省扶贫局做好项目协调管理,指导各市州政府做好相关扶贫攻坚项目实施。
(三)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接受分配和管理,指导各市州政府规范管理和使用资金,指导做好项目审计工作。
(四)各市州政府负有项目实施主体责任,负责项目方案制定、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等工作。
河仁慈善基金会支持青海省健康扶贫攻坚项目实施完成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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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仁慈善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为规范河仁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与机构文化,维护基金会良好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章程》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员工守则第一条热爱国家,忠于职守,民本为先,服务社会。
第二条爱岗敬业,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条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依基金会相关制度办事、依工作程序办事。
第四条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基金会工作信息。
第五条遵守工作纪律,遵守请销假制度。
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第六条上班时间不串门聊天,不打电话闲聊。
第七条严格管理和使用计算机,上班时间不私自访问无关网站,不玩电脑游戏。
第八条注意自身形象,举止端庄,行为得体,语言文明,精神饱满,仪表整洁。
第九条厉行节约,不铺张浪费,节省办公用品,节约水电。
第十条团结协作,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在业务活动中不吃请、不收礼,在对外交流活动中礼品价值超过200元的,必须上交秘书处。
第二章员工招聘与培训第十一条员工招聘(一)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报招聘需求,普通员工报秘书处审批确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同等职位报理事会审批确定,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招聘。
(二)员工实行评估聘任制,评估应从应聘者的年龄、学历、专业、职业资格、工作经验,以及敬业精神、协作精神等方面进行,评估合格后方可聘任:1、依据河仁慈善基金会章程,在征询主要捐赠人的意见后,秘书长将由理事会聘任;2、副秘书长由秘书长、理事长进行面谈评估,并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同时通报捐赠人;3、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人事部门组织下,由副秘书长、秘书长进行面谈评估,并通报理事会;4、各部门员工在人事部门组织下,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及秘书长进行面试评估,由秘书长确定是否聘任。
第十二条员工培训(一)入职培训员工入职后,需由基金会安排专人进行员工入职培训和岗前工作相关知识培训。
(二)技能培训基金会员工,均有接受相关培训的权利与义务,基金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适时安排员工参加各类专项培训。
第三章劳动合同签订与解除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签订候选人确定聘任后,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一)一般员工的劳动合同由秘书长签订;(二)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劳动合同由理事长签订。
第十四条试用期(一)基金会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3个月;项目聘用员工,根据项目期限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并设定试用期;项目期少于6个月的,不能约定试用期;(二)试用期内按照合同约定的80%发放工资;(三)试用期满前5个工作日需进行工作表现评估,表现合格者由人事部办理转正手续;考核不合格者由人事部通知考核结果,并办理离职手续;(四)试用期内员工如与基金会解除劳动关系,需提前3天书面提出;基金会认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要求的或出现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会在向员工说明后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变更与续签(一)劳动合同到期前30天,员工需提交续签申请,报部门负责人、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批;确定续签,合同条款征得员工同意后,续签劳动合同;基金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员工工作岗位、职位、薪酬待遇发生变化,需签署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变更协议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解除有以下情况,基金会将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一)员工严重违反基金会的规章制度,且给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失的;(二)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年度旷工累计6个工作日的;(三)营私舞弊给基金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四)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经培训、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的;(五)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情形。
第十七条员工离职员工自动离职者,需提前30天提交书面离职申请,并按照基金会要求做好交接工作。
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或缩短交接期。
第四章考勤管理第十八条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确需离开的,须向本部门负责人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开;部门负责人外出,需向秘书长、副秘书长说明情况,待批准后方可外出。
第十九条基金会实行标准工时制。
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
第二十条基金会工作日上下班时间为: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第二十一条考勤(一)基金会考勤实行指纹记录制,上下班时进行指纹登记,指纹记录为每月迟到、早退记录凭证;(二)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员工考勤,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岗者,提前电话联系告知负责人;(三)员工因故不能到岗,需提前申请;情况特殊不能提前通知的,需电话联系负责人请示,征得同意后按请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四)迟到、早退30分钟以内的,扣除日工薪的10%;迟到30分钟以上4小时以内的,按照事假半天计算,扣发0.5天薪酬;(五)考勤负责人每年进行一次考勤情况汇总,对于年度内无故旷工六次(含)以上者,基金会有权予以辞退。
第二十二条加班基金会原则上不安排员工加班;因工作需要,在休息日进行加班的,可申请加班。
加班需提前报直属领导审批同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加班记录。
加班时间可抵扣事假、病假、申请调休,一般情况下不支付加班费。
第五章休假管理第二十三条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及其他规定应享受的假期。
员工休假需提前申请。
第二十四条法定节假日及员工年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的休假天数和休假期间的薪酬计算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事假员工因个人原因,确需请假处理的,可申请事假。
(一)休假管理1、员工休事假,应提前1天提出申请;如特殊情况无法提前申请的,应委托他人办理或电话告知,并及时补办申请手续;2、事假期满需续假者,应于期满前一天办理续假手续;如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办理,应委托他人代为办理;3、事先不请假、事后不补假的,作旷工处理;4、实际事假天数按事假期间工作日天数计算;5、事假期间患病仍按事假计算;如病假天数超过事假,则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6、员工申请事假,一次连续休假工作日天数一般不超过5天。
(二)薪酬处理员工事假期间的工资应扣除,并扣除当月全勤奖。
月度工资核减额=月度工资额÷21.75天×事假包含工作日天数+当月全勤奖额。
第二十六条病假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员工患病可申请休病假,申请病假须提供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急诊就医的,须提供医院急诊室出具的证明。
(一)休假管理1、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事假期间患病,不作病假处理;2、年休假、探亲假、婚假等期满后,患病不能回京就医的,需提供当地医院出具的证明,由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病假处理;3、实际病假天数按病假期间工作日天数计算。
(二)薪酬处理1、员工每个月享受不超过3天的带薪病假,年度内可享有的带薪病假不超过15天;2、病假在规定天数内,不影响员工工资奖金等薪酬项目。
连续病假超过3天且不足两个月的,按照员工工资的70%计发;3、连续病假日历时间超过两个月不到六个月的,自第三个月起岗位工资按下表标准计发:工龄 病假岗位工资工龄2年以下 60%核定工资工龄3至4年 70%核定工资工龄5至6年 80%核定工资工龄7至8年 90%核定工资工龄9年以上 100%核定工资4、连续病假日历时间超过六个月的,除核减绩效工资外,自第七个月起岗位工资按下表标准计发:工龄 病假岗位工资 工龄3年(含)以下 50%核定工资工龄3年以上 60%核定工资5、病假期间工龄计算连续病假日历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超过部分不作工龄计算;6、非因工负伤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病假期间待遇从国家相关规定。
(注: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七条产假(一)女员工根据国家规定,享有产假;产假期间薪酬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基金会支付差额部分;(二)初婚初育男员工,可享有5天(自然日)陪产假;(三)女员工生育后,子女满1周岁前,可享有每天1小时哺乳假;每多一胞胎多1小时哺乳假。
第二十八条其它假期3个工作日以内假期需提前1个工作日申请;3个工作日以上需提前3天申请。
秘书长同意后方可休假。
请假遇特殊情况无法提前申请的,需电话请假并说明情况,出勤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章薪酬福利第二十九条工资组成员工的工资采用月工资制。
月工资由核定工资、交通补助、餐费补助、通讯补助、全勤奖和节日补助构成,核定工资应根据员工担任的职务、岗位等在聘任时确定。
根据员工年度工作情况确定年终奖。
根据基金会所在地区发放防暑降温或取暖费。
员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福利待遇(一)保险福利基金会为签订合同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员工和基金会共同出资为个人缴纳公积金。
具体缴费基数和比例根据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2、社保保险:基金会按照社保局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3、基金会自员工入职当月开始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因社保操作时限原因不能当月缴纳的,则需在次月缴纳并补缴上月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因员工个人原因造成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失败的,由员工承担相关责任;4、基金会和员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部分以及个人所得税,由基金会在工资待遇中代为扣除;扣除比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健康福利1、补充医疗商业保险为了减轻员工就医负担,由基金会为员工购买补充商业医疗保险;员工需依据保险公司要求真实投保材料,并依照保险公司要求进行医疗费用报销;2、为了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基金会每年出资为全职员工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
第三十一条工资发放(一)员工工资每月10日发放,如遇节假日可提前发放,计薪周期为上月1号至31号;(二)新聘任人员报到当月工资和离职人员离职当月工资,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次月发放;(三)服务未满一年者,年终奖按服务月数发放,年终奖金=年终奖÷12×服务月数;(四)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行政法规和当地工资增长水平,基金会可对工资标准进行适度调整。
第七章考核与晋升第三十二条绩效考核基金会每年年末对员工工作表现进行年度绩效评估,评估内容主要为当年工作完成情况、工作能力等,并根据评估结果发放年终奖金。
第三十三条员工晋升(一)根据员工当年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年末绩效评估结果,对表现突出者进行晋升,并进行薪酬待遇调整;(二)员工也可自行申请晋升,将申请表报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秘书长讨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