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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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无【期刊名称】《财政监察》【年(卷),期】2002(000)011【摘要】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的审核管理,方便预算单位申请用款,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顺利进行,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员办办理下列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审核业务:(一)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二)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专项资金的支付;(三)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资金的支付。

本条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财政预算内资金;【总页数】2页(P49-50)【作者】无【作者单位】无【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5【相关文献】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通知 [J], ;2.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3.安徽省财政厅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核销和处置不良资产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J], 无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山东省宗教事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福利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帐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帐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帐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01.13•【文号】银发[1998]15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财政综合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帐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规范国库与财政、税务等机关之间的对帐行为,确保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之间的预算收入数字一致,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各级预算收入的执行情况,强化国家预算收入的管理,适应财税、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帐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1998年1月13日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帐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库(含代理支库)、财政和征收机关。

第二条各级国库与同级财政、征收机关,原则上按月、年进行对帐。

预算收入较多的地方,可按旬、月、年对帐。

第三条月底对帐和年度对帐,由财政、税务等有关对帐单位,在三日内(节假日顺延,下同)核对完毕签章后返回国库。

有条件的地方、国库、财政、征收机关也可进行现场对帐或计算机联网对帐。

第四条各级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的预算收入(包括预算收入退库,下同)对帐,应按财政部制定的预算收支科目,分级次进行。

财政、征收机关统计入库数字和入库日期,都以国库实际收纳数额和入库日期为准。

各对帐单位的数字一律统计到角分。

第五条在对帐中应坚持谁有差错谁更正的原则。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闽环保科财〔2019〕11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闽环保科财〔2019〕11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闽环保科财〔2019〕11号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厅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强化财务检查监督,建立长效监管约束机制,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明确通知如下:一、强化预算约束,规范预算管理1.科学编报预算。

预算单位全部收支应纳入年度预算,不得隐匿或转移收入。

每年8月份,各预算单位(处室)按照省财政厅部署,结合本单位财力实际和相关政策依据,全面梳理新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研究提出下一个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由厅科技与财务处汇总初审,提请厅党组会研究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新增预算支出事项需提供省委省政府等批复依据。

2.严格预算执行。

单位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复,各预算单位(处室)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追加,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因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的,按照预算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3.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所有财政资金都要要编制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双监控”,预算执行结束后相关处室(单位)应及时对标绩效开展对标绩效自评,并配合财务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开展重点评价,将预算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监督全过程中。

新申请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应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填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评估绩效目标申报表》《事前绩效评估情况表》《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材料提交省财政厅审核。

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

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

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增值税【发文字号】财驻赣监字[2009]7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9.10.20【实施日期】2009.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驻赣监字[2009]78号)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纳税人申请退税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按月申请退税;其余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

二、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就辖区内的退税企业原则上按一个批次集中申报退税资料,负责终审的专员办审核同意后,对初审财政机关就所辖退税企业按一个批次汇总(即同一个退税文号)下达“退税批复通知书”(附件二,专员办适用),初审财政机关据以分别对企业下达“退税批复通知书”(附件三,初审财政机关适用),同时开具《收入退还书》,相关国库根据专员办汇总下达的“退税批复通知书”和初审财政机关开具的《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

三、退税资料须增加《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销售货物情况表》(附件四),主要包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销售货物的项目名称、数量、金额、销售对象和销售日期等内容,同时须经初审财政机关和国税主管机关盖章确认。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须经当地国税主管机关审核并盖章确认。

五、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严格执行财政部财税[2008]157号。

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批准确认林孔智等302位同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批准确认林孔智等302位同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批准确认林孔智等302位同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7.12•【字号】闽人批复[2013]228号•【施行日期】2013.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批准确认林孔智等302位同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闽人批复〔2013〕228号)省会计职改领导小组,各设区市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闽有关单位人事部门:福建省会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授予林孔智等302位同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函》(闽会职办函〔2013〕5号)悉。

经研究,批准确认由省会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林孔智等302位同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

任职资格确认时间为2013年7月12日,请予公布。

附件:1.林孔智等288位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2.姚木星等14位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中直单位委托评审)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2013年7月12日附件1林孔智等288位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1人):林孔智福建省财政厅(3人):林小华、杨丽丽、李敏晖福建省总工会(1人):郑际坪福建省交通运输厅(11人):连建兴、林静、钟洁、唐雯、张金洋、上官新春、陈剑、何雪琴、赖黄晗、黄亚锋、陈建华福建省林业厅(1人):郑华福建省国土资源厅(1人):俞昌龙福建省民政厅(1人):陈功国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人):徐新佳福建省卫生厅(3人):刘玲、林惠云、陆守坤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人):吴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1人):蔡可泓福建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1人):李粮余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人):陈静福建省煤田地质局(1人):吕吉东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人):胡小芳中共福建省委党史研究室(1人):梁艳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2人):游俊红、林晖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1人):肖永华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人):黄良生福建工程学院(1人):宋芳福建教育学院(1人):张伟民福建医科大学(2人):邓小妹、林大柱福建中医药大学(2人):林燕、陈亨强福州大学(1人):陈忠清华侨大学(1人):王付海集美大学(1人):苏小宁福建省供销合作社(1人):陈真安福建日报报业集团(1人):卢兰香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3人):王燕、林东斌、朱燕福建石油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人):陈颖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1人):曾丽芳福建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7人):吴碧华、兰雄海、邱启泉、吴韩华、方奇、刘文庆、杨清河福建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人):蔡赛梅、王文萍、陈洁、王重力、黄丽娥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4人):苏如明、黄妹金、杨静丽、庄景荣福建中旅集团公司(1人):陈惠贞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3人):李坤祥、辜智勇、郑美芳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人):郑丹、王才英福建省轻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1人):唐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人):张国生、郑周燕福建省人民政府第六办公室(3人):潘小芬、XXX、邹丽英中国海峡人才市场(16人):林青、陈艳、倪蔓、李艺青、蔡贤玮、邢有海、侯巧春、肖五三、林佳、李洁、曾政林、李红艳、林雄坤、林明文、吴立婷、黄宗林福州市(26人):何菁、李智铭、陈立文、何华芳、温云辉、林文敏、庄文兵、陈萍、林芳、林晓璟、陈俊、郭辉、李群、罗斌、吴丹文、钟招明、刘怀志、潘登飞、蔡义珍、陈智力、侯献廉、詹先威、倪青峰、方艳云、许琳、念承喜厦门市(81人):张磊、柴丽霞、杨秀云、刘莉、刘世超、谷芳、郑素芬、陈宁欣、吴永灿、洪淑华、郑宏华、王海燕、杜江、陈春梅、郑蓉贞、李怡、周励、廖金海、黄坤、赖永雄、黄信忠、陆建伟、柯志宾、林文荣、孙贵才、张宝华、邱嘉、雷红、陈国记、詹毅、陈昭新、杨建福、李晓、李鹏、陈晶、林巧治、罗娟娟、毕晓娟、李黎雄、何向华、赖碧虚、陈淑真、柯使进、卢丽玲、吴爱琴、孙汉全、赖萍萍、蒋冬梅、李富颖、林秋桂、洪瑛琪、郑若榕、廖晓坤、杨健、张凌燕、赵井芳、张峨、毛育铭、廖仙芝、黄凯东、何星、郭丽旋、苏惠雅、羊首道、张荣成、叶育琴、颜建沛、黄德良、陈晓春、陈宇麟、王亚楼、曹杰岚、陈婉红、苏敏莹、陈枫、叶福平、陈朝荣、郭为纲、陈玉妹、苏圻立、林专漳州市(10人):戴霞琴、苏惠娜、何秋勇、郭少洪、郭毓娟、张婉婷、张素华、张锦毅、林学容、沈瑞华泉州市(17人):文敏、刘正利、方冰、余堤强、黄清队、杨群芳、吴玉分、林明凤、杜萍萍、王雪香、陈淑芬、李毅芳、徐洋明、蔡克斌、黄小蓉、庄清洪、王国南莆田市(7人):王素华、张滨溪、郭香仙、陈晋珊、郑美琼、蔡建良、傅翠萍三明市(16人):邓桂萍、巫圣义、王克萱、杨宗新、方华雄、章新拓、张珍贞、王淑可、林珠娣、黄清辉、方秀明、谢淑娇、黄小珍、陈家全、姜秋金、夏让东南平市(17人):兰益文、刘丽华、洪海霞、应宝琴、林美、蔡秀成、张荔、邵代斌、陈连凤、郭建苏、陈莉、余美玲、洪春玲、王曦萍、金德年、廖真良、严魁龙岩市(10人):王美玉、罗晓华、史国灿、郭晓波、熊桂花、廖婷婷、刘金光、林晓芬、胡小荣、张玮宁德市(10人):吴蕙旻、江云、张秉胜、陈榕、高有辉、黄燕、吕石文、陈丽芳、叶宏、姚巧红附件2姚木星等14位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中直单位委托评审)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1人):姚木星福建省国家税务局(1人):蔡先强福建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人):陈国联福建省地震局(1人):金成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2人):刘敏、林斌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五五二台(1人):高筱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1人):袁靖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1人):吴燕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3人):陈松、庄羿、陈建平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1人):吴锦霞南昌铁路局(1人):陈烨晖。

附:2011年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试人员名单

附:2011年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试人员名单

106.8
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业务处副主任科员及以上 (职位代码:0501628001)
95.7
财政部驻青岛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及以上 (职位代码:0501629001)
110.1
财政部驻青岛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及以上 (职位代码:0501629002)
627136041323 627136051318 627136211606 627170040523 627170741321 627171240727 628137024718 628137025301 628137031209 628137032917 628137042923 628137052016 628137052127 628139341924 628147021504 629139011910 629139040608 629139041909 629139070509 629139360122 629134023011 629170553312 629170765718 629170831709 629171444705
姓名
谢金华 陈雪 方小富 张庆亮 郑斌 崔费鹏 何旭 王彦鹏 李侠 张泽宇 张文 孙淑峥 孙军强 司仕成 李保健 刘星辉 刘永强 赵文 刘丽君 李晨滨 赵燕 常民庆 张会玲 朱雪梅 白宇 邢俊义 符镜蓉 吴列军 焦卡 王静
面试最低 分 数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业务处副主任科员及以上 (职位代码:0501611001)
姓名
田田 宋宇 李革 李剑桥 王琪 王明亮 高杨 肖楠楠 杨晓妍 罗俊 马学琴 王亦萱 姚海涛 宫明亮 魏莉强 王燕 赛世杰 魏春利 王军卫 王蒙 刘振亮 张岚清 王波 满朝军 孙寒淼 任明明 严莹 林丰 付蓉 税心悦 陈莫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财行[2014]24号【发布部门】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公务员局【发布日期】2014.06.16【实施日期】2014.06.1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14〕24号)省直各部门: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公务员局2014年6月16日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神,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制度。

中央党群机关

中央党群机关

审计署驻西安特派员办事
计署驻郑州特派员办事处
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员办事处 四川储备物资管理局 太原铁路公安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武汉铁路公安局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厦门海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云南储备物资管理局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总队系统 中国民用航空局华东地区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南地区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
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
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
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
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
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
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
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
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
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
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
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
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
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河北省气象局 湖北省地震局
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河南省气象局 湖北省气象局
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
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 吉林省气象局 科学技术部
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江苏省地震局 辽宁省气象局 农业部 山西省地震局 上海市气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 山东省气象局 陕西省气象局
中央党群机关 共青团中央 民建中央 欧美同学会 全国总工会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 黄埔军校同学会 民进中央 全国妇联 台盟中央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科协 中国外文局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 中央党校 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 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三峡办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北京海关 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公安部 国家海洋局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 铁道部 中国人民银行 九三学社中央 民盟中央 全国工商联 政协全国委员会机关 中国藏学研究中心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 中国文联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 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民革中央 农工党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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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闽财税政[1998]5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日期】1998.08.20
【实施日期】1998.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福建省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8]57号1998年8月20日)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地、市办事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
知》(财税[1998]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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