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为了保障煤矿矿工的生命安全,提高煤矿生产管理水平,确保煤矿生产运营的安全稳定,特订立以下七条规定。
第一条作业场合安全管理1.煤矿作业场合必需依照相关安全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并配备适当的安全设施和紧急救援设备,以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2.矿井通风系统必需符合安全要求,保证供应充分的氧气供应,并及时排出有害气体,确保矿工的呼吸环境良好。
3.矿井巷道、井口、井筒等通道必需保持畅通,设有明确的安全标识,避开矿工在通行过程中发生意外。
第二条安全人员配备1.每个煤矿必需配备充分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2.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资质和技能,熟识煤矿安全管理规定和应急预案,能够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
第三条安全培训和教育1.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矿工参加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2.安全培训和教育内容应包含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等方面的知识。
3.矿工必需参加培训并通过相关考核,取得相应的安全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矿井作业。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1.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和权力。
2.各级管理人员必需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带头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本部门内的安全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和检查。
3.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考核和激励机制,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部门进行表扬和嘉奖,营造乐观向上的安全生产氛围。
第五条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1.煤矿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必需立刻组织应急救援,确保人员安全,同时及时进行事故报告和处理。
2.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程序和责任人,确保及时准确地报告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3.煤矿企业应设立安全事故处理特地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仿佛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条紧急救援预案1.煤矿企业应订立紧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任务分工、应急装备和资源保障等事项,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有序地进行救援。
非煤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非煤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作为矿山矿长,其首要任务之一是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
针对非煤矿山,除了应遵守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各项规定之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保护矿工的安全。
下面是非煤矿山矿长应遵守的七项规定:规定一:合理安排矿工作业时间非煤矿山矿长应当根据当地气候和矿井条件,合理安排矿工的作业时间。
夏季热天,不宜让矿工过长时间在室外作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矿工的身体健康。
同时,矿工夜间作业时,应当照明充足,避免其出现眩晕等安全问题。
规定二:强制佩戴安全防护用品非煤矿山矿长应当规定矿工在作业时必须佩戴相关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鞋、呼吸器、安全绳索等。
并且要求矿工严格使用这些安全防护用品,确保防护措施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减少事故的发生。
规定三: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非煤矿山矿长应当对矿井中的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在确保设备正常运转的同时,也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加装防护网,保证运转中的设备不会对矿工造成伤害。
规定四:定期培训矿工的安全意识非煤矿山矿长应当定期对矿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增强其遇到紧急情况时的应变能力。
在矿工进入生产岗位之前,应当对其进行专业的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规定五:制定应急预案非煤矿山矿长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等情况做出明确的应对措施,既不损害矿工的生命安全,又不影响矿井的正常运转。
同时,还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规定六:加强对矿工的督促和检查非煤矿山矿长应当加强对矿工的督促和检查,确保矿工能够真正落实安全规定。
对于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和改进,提高生产安全水平。
并且要建立相关的安全记录和档案,方便日后的管理和分析。
规定七:及时处理安全事故和事件非煤矿山矿长应当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和事件,及时进行处理和报告,并开展事故调查,查找事故原因并加以改进。
应当及时向矿工和相关部门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增强应对事故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非煤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4篇)

非煤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1. 矿长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将保护矿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矿长要深入了解矿山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通过风险评估和安全预防措施,确保矿山的生产作业安全可控。
2. 矿长要重视矿工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组织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矿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技能水平。
矿长要制定培训计划和培训标准,确保培训工作的全面、系统和有效性。
3. 矿长要加强对矿工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矿长要合理安排矿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确保矿工的身心健康。
同时,矿长要建立健全矿工安全监督和管理的制度,对安全违规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纠正和处罚。
4. 矿长要完善矿山的应急救援和应急预案。
矿山的安全事故不可避免,但矿长要在事故发生前就进行全面、有效的应急预案制定工作,确保矿山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进行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5. 矿长要加强对矿山设备和设施的维修和检查工作。
矿长要建立健全设备和设施的巡查、检修、维护和保养制度,定期对设备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修复和更换出现问题的设备和设施,确保矿山的生产设备和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6. 矿长要建立健全矿山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矿长要建立矿山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机制,通过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矿山的安全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7. 矿长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专家的合作与交流。
矿长要积极参与矿山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标准制定,与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密切合作和交流,借鉴和学习其他矿山的成功经验,及时掌握和应用行业先进的安全管理技术和方法,不断提高矿山的安全管理水平。
以上是非煤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通过贯彻执行这些规定,矿长将能够更好地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提高矿山的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矿山的稳定发展。
非煤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2)1.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矿长要组织针对非煤矿山特点的安全教育培训,使矿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
非煤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非煤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1. 坚持安全第一原则:矿长要将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置于首要位置,将安全工作放在公司的首要位置,并制定具体的安全目标和政策。
2. 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矿长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并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组织机构、明确安全职责等。
3. 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矿长要加大对矿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力度,确保矿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加强安全技术措施:矿长要加强矿山的安全技术设施建设,如安装瓦斯检测仪、安全监控系统等,以提高矿工的安全保障能力。
5. 加强安全监管和检查:矿长要加强对矿山的安全监管和检查,建立定期、随机的安全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6. 完善安全应急预案:矿长要制定完善的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应急措施,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
7. 加强安全风险管理:矿长要认真分析和评估矿山存在的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
同时,要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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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非煤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2024年非煤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第一条: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矿长要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矿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矿山安全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危险防范知识等,确保矿工熟知矿山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疏散路线。
第二条:加强设备维护和检修。
矿长要确保矿山设备的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的检修和维护,避免设备故障和事故发生。
矿长还要建立设备维修记录,保证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三条:加强矿井通风管理。
矿长要定期检查和清理矿井通风设备,确保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矿井空气流通和瓦斯等有害气体的排放。
矿长还要加强矿井通风安全教育,提高矿工对矿井通风管理的认识。
第四条:严格实施安全巡查制度。
矿长要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巡查员对矿山进行全面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矿长还要对安全巡查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辨识和处理隐患的能力。
第五条:加强事故报告和处理。
矿长要确保矿工对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报告,并及时组织应急救援措施。
矿长还要对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条:加强作业场所安全管理。
矿长要加强对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确保机械、电气、防爆等设备的安全运行。
矿长还要定期检查和清理作业场所,排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七条:鼓励矿工参与安全管理。
矿长要积极鼓励矿工参与矿山安全管理,建立矿工安全委员会,让矿工参与矿山的安全决策和管理工作。
矿长要充分尊重矿工的意见和建议,共同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以上是____年非煤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七条规定,希望能够有效提高矿工的生命安全水平,减少矿山事故的发生。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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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
时间:202X 年X 月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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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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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
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
一、务必证照齐全,禁止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务必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禁止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务必保证通风系统可靠,禁止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务必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刻撤人,禁止违规作业。
五、务必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禁止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务必保证井下机电与所有提升设备完好,禁止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务必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保证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禁止违章指挥。
某某单位(人)
202X年X月X日。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七条规定作为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是我们的首要任务。
为了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安全,制定了以下七条规定:第一,确保安全设备齐备。
每位矿工进入矿井前,必须佩戴好安全帽、防护鞋、防尘口罩等必要的安全装备。
同时,要定期检查和维修现有安全设备,确保其正常运作。
第二,严格遵守作业规程。
制定矿山作业规程,明确矿工的作业流程、操作规范和安全注意事项。
矿工必须按照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修改、违规操作,违者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加强安全培训。
每位新进矿工必须接受一定时长的入矿培训,全面了解矿井的安全原则和操作要求。
同时,定期组织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建立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
矿长要负责制定安全检查的计划,并监督实施。
检查时要全面、细致地检查矿井内的隐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矿井的安全性。
第五,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机制。
无论发生何种事故,矿工都应立即上报给矿长,矿长要及时处置,并报告上级部门。
同时,要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找出问题的根源,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加强与行政监管部门的合作。
矿长要积极配合并接受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和信息,协助处理遇到的问题和难题。
只有保持密切合作,才能共同提高矿工的安全保障水平。
第七,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矿长要坚决打击和查处矿井内的违法行为和违规操作,对于拒不改正的人员要依法开除。
同时,要倡导矿工自觉遵纪守法,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
总之,煤矿矿长要认识到保护矿工的生命是头等重要的责任。
只有制定出合理的规定,严格落实并加以监督执行,才能够保障矿工的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为矿井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作为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是一项重要的责任。
下面列举了七条规定希望能够有效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保障矿工的生命健康。
1、制定完善的安全规章制度制定完善的安全规章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规定所有矿工在矿井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如矿井通风、放炮、反渗透等操作均需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标准。
矿长要定期组织安全会议,通报安全状况、学习安全知识,不断加强安全意识教育,提高矿工的安全责任感。
2、配备完善的安全设备为了保障矿工的工作安全,需要配备相关的安全设备,如呼吸器、安全带、安全帽等,以防止矿工在工作中出现煤气中毒、坍塌、爆炸等意外情况,确保矿工生命安全不受损害。
3、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矿长要建立完善的检查制度,对矿井的通风、瓦斯、安全设备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矿井内部的安全状况良好。
同时要对矿工的操作进行严格监督,严禁违规操作。
4、定期组织演练矿长要定期组织矿井内部的安全演练,包括疏散演练、救援中心工作演练等,以提高矿工安全防范意识,同时也能够让救援人员更加熟悉相关的救援流程和步骤,以做到做到有备无患。
5、普及安全知识矿长要积极开展安全知识普及,通过多种渠道向矿工进行宣传,让矿工对安全知识形成正确、深刻的理解,提高矿工在工作中的安全意识,避免不必要的安全事故。
6、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制矿长要积极参与建立地方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矿井的监管,不断完善监管制度。
同时进一步加强与矿井相关的国家机关和专业人士的联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强化矿井安全管理。
7、持续改进和完善矿长要不断检查和评估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效果,发现和总结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并加以完善,确保矿工的安全已得到有效保障。
总之,作为煤矿矿长,必须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只有不断地加强各方面的安全管理,配备相关的安全设备,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持续改进和完善管理机制,才能有效预防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无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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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贵州宣传提纲2013年1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签署了第58号令,颁布实施《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以下简称《七条规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制定和实施七条规定,十分必要,要认真抓好落实”,并要求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
为了认真学习、宣传和落实好《七条规定》,促进矿长更好地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编写本宣传提纲。
一、制定《七条规定》的背景、目的和意义(一)制定《七条规定》的背景。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煤炭行业是高危行业,煤矿安全生产始终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煤矿一旦出事往往容易酿成大事。
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我国煤矿的条件比较复杂,自然灾害比较严重,一些煤矿基础工作比较薄弱,事故的风险依然比较大,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分析近些年来煤矿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梳理出40多个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问题,在多次组织煤矿企业、部分矿长召开座谈会,深入煤矿企业开展调研的基础上,经充分酝酿、反复归纳和提炼,最后确定了七个方面,依法作出硬性的规定,并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令的形式颁布实施。
《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在相关煤矿法律法规、规程标准中都已有明确规定,都是有法可依的,只是结合矿长职责和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有重点地突出强调,更加切中了煤矿安全生产要害,是血的教训的总结,是每个矿长必须做到的,而且也是能够做到的,只要做到了,就能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违反规定,就要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上限处罚,责令矿井停产整顿、暂扣或吊销相关证件,直至依法关闭取缔,决不姑息迁就。
因此,出台《七条规定》非常必要。
宣传贯彻《七条规定》对保护矿工生命安全、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更是550万煤矿职工的期盼。
(二)制定《七条规定》的目的和意义。
一是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需要。
《七条规定》的核心就是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每一个矿工都是一个鲜活的生命,都有一个幸福的家庭。
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就是保护矿工最基本的权利,就是最重要、最基本的民生;保护矿工生命安全,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每位矿工和家属的殷切期盼。
我们的矿工是煤炭生产的实践主体,他们常年工作在千米井下,牺牲了应该享受的阳光和新鲜空气,而把光和热奉献给社会、奉献给人民。
作为一矿之长,应该把维护矿工的生命安全作为第一职责,把矿工当成亲人、当成兄弟,关心他们的安全,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为他们撑起一片安全蓝天。
因此,贯彻落实《七条规定》,对于维护矿工的生命健康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贯彻落实《七条规定》,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发生,就是对矿工合法权益和生命健康的最大保护。
二是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的需要。
实现煤矿安全生产,企业是责任主体,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矿长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组织者、指挥者、实践者,对煤矿各个生产系统和环节最为了解,其抓安全生产的认识、责任和措施是否到位,是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关键所在,也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所在。
抓住矿长,就抓住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抓住了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依法依规生产建设的关键,抓住了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保障能力的关键,抓住了排查治理隐患、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关键,抓住了实现长治久安、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关键。
也就是说,抓住矿长,就等于抓住了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牛鼻子”,就掌握了主动权。
如果所有矿长真正落实了《七条规定》,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也能真正得到落实。
三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目标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强调要“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遏制重特大事故”。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要求,到2020年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主要安全生产相对指标达到或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近年来,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从2002年到2012年,全国煤矿事故起数由4344起减少到779起,下降了82.1%;死亡人数由近7000人减少到1384人,下降了80.2%;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由4.94下降到0.374,下降了92.4%,成效十分明显。
我们贵州省连续9年煤矿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双降”,连续8年完成国家下达控制考核指标,2012年全省发生煤矿事故58起、死亡117人,同比下降60%和58.1%,提前一年实现了“摘帽”的目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降至0.646,提前三年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的目标。
但是,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大较大煤矿事故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国有煤矿企业安全状况不稳定,个别煤矿企业事故多发,我省煤矿安全状况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去年我省煤矿(其他国家如波兰是0.266,百万吨死亡率是0.646,全国是0.374,南非是0.07)。
因此,我们煤矿安全生产的任务还很繁重。
就我们贵州来讲,煤层赋存条件复杂,煤矿数量多,全省共有1704处矿井;煤矿规模小,小煤矿1592处,占矿井总数的93.42%;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矿井占全部矿井总数的66%,自然灾害频发,我们面临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还不少。
同时,不少煤矿现场管理水平低,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时有发生,科技装备水平很低,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保障矿工生命安全的能力还有待提高等等因素,严重制约着我省煤矿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因此,贯彻落实《七条规定》,对于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有着重大的意义。
二、深刻领会《七条规定》的基本内容及内在含义《七条规定》中所指的矿长,包括生产煤矿矿长,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小煤矿实际控制人等。
第一条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家局第5号令)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局第8号令)等法律法规中对煤矿合法生产(在建)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1、在建矿井: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或矿区划定范围的文件、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省能源局对煤矿的初步设计方案或开采设计方案的批复文件、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分局对煤矿《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文件,矿长必须持有省能源局颁发的《矿长资格证》和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矿长安全资格证》,且所有证照都必须在有效期内。
《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必须按规定通过年审,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矿长必须参加每年的复训且合格。
2、生产矿井: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省能源局颁发的《煤矿生产许可证》,矿长必须持有省能源局颁发的《矿长资格证》和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矿长安全资格证》,且所有证照都必须在有效期内。
《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必须按规定通过年审,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矿长必须参加每年的复训且合格。
煤矿所持的证照凡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擅自从事建设和生产的行为,均为非法生产行为。
第二条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1、煤矿必须按照《采矿许可证》划定的开采范围、标高和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初步设计或开采设计方案规定的区域和煤层内实施正规采掘作业,超越批准范围从事开采的,一律为超层越界开采。
2、正规开采三要素:①全负压通风;②保证有两个及以上畅通的安全出口;③有合理的采煤方法和支护。
目前我省普遍使用的正规采煤方法有壁式采煤法、放顶煤采煤法和急倾斜采煤法,且以壁式采煤法为主;按机械化程度可分为综合机械化采煤法、高档普采采煤法和炮采采煤法。
3、巷道式采煤主要特征为:一是无序开采,多头同掘,系统通风不稳定、不可靠,极易造成瓦斯积聚;二是在顶板来压时,不便于采取卸压措施,支护难度较大;三是无两个以上安全出口,发生灾变时避险路线少,抗灾能力差;四是煤炭回收率低,资源浪费极大。
因此,巷道式采煤是一种无安全保障,已被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采煤方法。
4、空顶作业是指井下作业区域不按规定进行支护的违章行为,是发生顶板事故的重要原因。
因此,煤矿必须根据矿井不同巷道和采煤工作面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支护类型、支护材料和施工方式,并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实施,以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
禁止使用木支柱和摩擦支柱进行支护。
第三条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和黔府办发[2008]83号中有明确规定。
(一) 通风系统可靠1、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臵三条井筒。
2、矿井主要通风机要实现“双机同能力”配备;矿井和主要通风机要实现“双回路”供电。
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3、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矿井主要通风机装臵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4、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现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臵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5、煤矿新布臵采面运输巷、回风巷,巷道设计标准须满足:(1)选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的,运输巷净断面不得小于12m2,回风巷净断面不得小于10m2;(2)选用普通、高档普通机械化采煤工艺的,运输巷、回风巷净断面均不得小于8m2;(3)选用放炮采煤工艺的,运输巷、回风巷净断面均不得小于6m2。
并且,进风巷、回风巷巷道净高均不得低于2m(薄煤层巷道不得低于1.8m)。
6、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严禁采用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确保风向、风速、风量稳定;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之间不得布臵中间联络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不得采用下行通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