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电动车管理规定 昆明2018年电动车新规
电动自行车管理平台解决方案

电动自行车管理平台解决方案科技有限公司目录一系统概述 (5)1.1项目建设背景 (5)1.2建设内容 (6)二建设原则 (7)2.1系统平台设计原则 (7)2.2终端接入性能保障 (8)2.3后台响应性能保障 (8)2.4数据IO性能保障 (8)三系统优势分析 (9)3.1自主研发能力优势 (9)3.2平台架构开放,松耦合,扩展性强 (9)3.3采用业界先进的大数据平台和技术 (9)3.4平台智能运维 (10)3.5网络部署优势 (10)3.6系统架构图 (10)3.7系统网络图 (11)四系统平台功能介绍 (13)4.1电动车监管系统 (13)4.1.1 首页 (13)4.1.2监控管理 (14)4.1.3监控设置 (18)4.1.4 告警 (19)4.1.5电子围栏管理 (21)4.1.6车辆管理 (23)4.1.7统计报表管理 (25)4.1.8信息管理 (27)4.1.9系统管理 (28)4.2.1 用户登陆 (29)4.2.2车辆监控 (30)4.2.3 车辆状态 (32)4.2.4 驾驶评分 (33)4.2.5 车辆行驶轨迹 (34)4.2.6 一键寻车 (35)4.2.7车辆管理 (36)4.2.8告警信息 (37)4.2.9电子围栏 (38)五系统安全 (40)5.1系统安全架构 (40)5.1.1系统安全 (40)5.1.2应用安全 (41)5.1.3数据安全 (41)5.1.4 主机安全配置 (41)5.1.5网络层安全配置 (44)5.1.6 应用层安全配置 (44)5.2数据安全三重保障 (45)5.2.1数据分类存放,用户信息严格保密: (45)5.2.2云数据中心存储安全保障: (45)六系统相关设备及配置清单 (46)6.1终端产品简介 (46)七售后服务与培训 (48)7.1项目实施方案 (48)7.2售后服务承诺 (49)7.3培训方案 (49)八商务模式与资费参考 (50)一系统概述1.1项目建设背景2018年1月16日,工信部、公安部、原工商总局、原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公布《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公安部下发《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公安部下发《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作者:佚名来源:《电动自行车》 2018年第1期电动车较常使用的是铅酸电池,铅酸电池寿命通常只有一到两年,超期服役将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为此,2018年1月2日,国家公安部下发了《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通告对电动车火灾危害、充电管理责任、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规范、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查处方式等内容予以说明。
1.充分认识电动车火灾危害近年来,我国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并呈逐年增长趋势,起火原因主要为电气故障。
电动车大多在室内停放和充电,有的甚至停放在走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由于电动车车体大部分为易燃可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人员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伤亡。
2011年4月25日,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一民房发生火灾,造成18人死亡;2017年9月25日,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一群租房发生火灾,造成11人死亡,这些都是室内电动车电气故障引发的,教训十分惨痛。
2.落实停放充电管理责任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应当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
3.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
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4.严厉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最新版】

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管理。
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其设计最高时速应当不超过20千米(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千克(公斤),制动性能、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国家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符合新的标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的停放管理。
规划、交通、建设、价格、财政、园林绿化、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上道路行驶。
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
昆明电动车上牌流程和费用标准

昆明电动车上牌流程和费用标准电动车在昆明市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爱,但是上牌流程和费用标准对于许多人来说可能还不太清楚。
下面将为您介绍昆明电动车上牌的具体流程和费用标准。
一、上牌流程1. 车辆购买与备案:在去往车管所之前,您需要先购买一辆符合规定的电动车,并将其进行备案。
需要提醒的是,购买电动车时请认真查看车辆的备案信息是否齐全,并咨询卖家是否能够帮助您进行备案。
2. 驾驶证备案:如果您已经持有了驾驶证,需要将驾驶证备案至车辆备案登记系统中。
如果您持有的是机动车驾驶证,则无需进行备案,可以直接进行下一步操作;如果您持有的是非机动车驾驶证,则需要进行备案。
3. 车辆备案登记:将符合备案要求的电动车携带相关证件(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购车发票等),前往昆明市车辆管理所进行车辆备案登记。
办理备案时,需要缴纳备案费用并完成相关手续。
4. 缴纳车船税:根据国家规定,所有车辆都需要缴纳车船税。
在车辆备案登记后,您需要按照车辆类型和排量缴纳相应金额的车船税,并将缴费证明保存好,以备后续使用。
5. 车辆年检:新购买的电动车需要在购买后的第一年内进行车辆年检。
年检要求车辆外观整洁,各部件完好无损,且车辆符合相关的安全规定。
年检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电动车并完成上牌手续。
6. 上牌手续:完成上述流程后,您需要携带相关证件(身份证、车辆备案证明、购车发票、车船税缴费证明等)前往昆明市车辆管理所,办理电动车上牌手续。
在办理上牌时,需要缴纳上牌费用并完成一系列手续。
二、费用标准1. 备案费用:备案费用根据车辆所属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在100元至200元之间。
2. 车船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电动车的车船税为每年5元。
3. 年检费用:电动车年检费用一般为10元至20元。
4. 上牌费用:电动车的上牌费用根据车辆所属类型和行驶证种类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在100元至300元之间。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费用标准可能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请以当时的实际情况为准。
电动自行车新规引导行业转型升级

电动自行车:从许可到强制性认证2018年7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发布电动自行车产品由许可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安排。
公告对认证执行时间做了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CCC认证过渡期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过渡期内生产许可证与CCC认证管理并存,在2019年4月14日前,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凭有效生产许可证或C C C认证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自2019年4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产品未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一年以来,从许可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还有哪些事项需要注意,本期从新国标的发布、实施、强制性认证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为读者解读。
策划/郝丽娟32 《 质量与认证》2020·5《质量与认证》2020 ·5 33经过多年发展,电动自行车逐渐成为我国消费者日常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目前全社会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2亿辆,年产量3000多万辆。
近些年来,电动自行车部分指标超出了原国标G 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
同时,原标准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若干重要技术指标不是否决项,最高车速未提出防篡改要求,部分涉及到机械安全、电气安全、消防安全的指标未在标准中体现等等,给消费者和其他交通参与者带来安全隐患。
因此,迫切需要通过修订现行标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主要工作过程新标准的修订工作,顺应了社会的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变化,体现了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
同时,还借鉴部分发达国家标准,通过改进若干指标的要求,促进我国电动自行车产品技术水平提升,引导行业转型升级,走上高质量发展道路。
任务来源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电动自行我国是全球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第一大国。
近些年来,电动自行车在便利群众生活的同时,也逐渐变得越来越大、越来越重、越来越快,并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基于此背景,新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应运而生。
电动车市场经营管理条例

电动车市场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规定了电动车市场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和规范,旨在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电动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电动车市场经营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秉持诚信经营原则,依法纳税,保障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第三条市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电动车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第二章经营者资质要求第四条从事电动车销售和服务的经营者应具备相关许可证明,合法注册经营,具备相关技术和管理能力,保障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销售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接受市场监督和消费者监督。
第三章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第六条经营者应确保销售的电动车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准,保障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第七条经营者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网络,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和质量问题,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
第四章违规处罚第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的经营者,市场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对违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由市场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之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一条未尽事宜,由市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制定补充规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以上为《电动车市场经营管理条例》,请电动车市场经营者和相关部门自觉遵守,共同维护电动车市场秩序与稳定发展。
电动车管理规定

电动车管理规定电动车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保障交通安全和城市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电动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动车的使用和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建立一个安全、有序、高效的电动车管理体系,保障广大市民的出行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我市行驶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
第三条电动车所有人、驾驶员和管理者应当依法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使用规定第四条电动车驾驶员应当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按照相关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第五条电动车行驶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规则行驶,严禁闯红灯、逆行、占用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电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应当保持安全距离,并注意保持车身平衡。
严禁追尾、碰撞、超速行驶等危险行为。
第七条电动车夜间行驶时应当打开前后灯光,并按照交通规定配备合格的反光装置。
第八条严禁在行人过街步行道、学校、商业区等人流密集地段骑行电动车。
第九条电动车驾驶员不得酒后驾驶,严禁醉酒驾驶电动车。
第三章管理规定第十条电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登记手续,并悬挂机动车号牌。
未经登记和悬挂号牌的电动车将被依法拘留。
第十一条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安全、正常运行。
严禁擅自改装车辆的动力系统和电池。
第十二条电动车所有人应当购买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按时缴纳车辆税费。
第十三条电动车在停放时应当选择合适的位置,切勿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等公共场所。
严禁在建筑物出入口、电梯口等禁止停放的地方停放电动车。
第十四条电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时段充电,不得随意乱拉电线、乱充电。
第十五条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增强安全意识。
第四章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电动车驾驶员,将依据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扣驾驶证、扣分等。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电动车所有人,将依据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扣车辆、拘留等。
2018年电动车禁行令,骑电动车年龄法律规定

2018年电动车禁行令,骑电动车年龄法律规定2018年电动车禁行令骑电动车年龄法律规定近年来,随着电动车的普及和电动车出行人数的增加,电动车的管理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有序交通,政府不得不出台一系列法律规定。
其中,年龄限制是其中之一。
电动车的普及与问题电动车是一种环保、便捷、经济的交通工具,获得了广大市民的青睐。
与传统汽车相比,电动车的成本更低、维护更方便,并且在城市中更便于穿行。
,电动车的迅猛增长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电动车的属地管理造成了管理难题。
由于不同地区的管理部门有不同的管理方式和标准,导致了电动车管理的混乱。
,电动车的安全问题仍然存在。
由于电动车的速度相对较慢,骑行者在坡道上或拐弯时容易发生事故。
,一些未成年人未经许可驾驶电动车,给交通安全带来了隐患。
2018年电动车禁行令的制定背景面对电动车带来的管理问题和安全隐患,政府在2018年决定出台电动车禁行令。
这是为了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从而维护城市交通的有序性和安全性。
骑电动车年龄法律规定的目的与意义为了确保市民的交通安全和防止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带来的风险,政府出台了骑电动车年龄法律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限制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并进一步完善电动车管理制度。
骑电动车年龄法律规定的实施,对防止未成年人骑电动车上路具有积极的作用。
通过设定合理的年龄限制,政府可以确保骑电动车者具备一定的成熟度和责任感。
,这也有助于降低电动车事故的发生率,减少交通事故对社会、个人和家庭的伤害。
骑电动车年龄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骑电动车年龄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1. 未满12周岁的儿童禁止骑乘电动车。
2. 12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骑乘电动车,但需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陪同。
3. 拥有有效驾驶证的16周岁以上成年人可以独立骑乘电动车。
这些骑电动车年龄法律规定的内容旨在确保未成年人在骑乘电动车时能够得到成人的保护和指导,并能够正确认识交通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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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电动车管理规定昆明2018年电动车新规
为加强和规范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昆明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昆明电动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打击盗抢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__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自行车。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并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道路通行管理,并加强对电
动自行车盗抢案件的预防及侦办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会同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并公布在本市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对销
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查处。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本市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最高车速、制动性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应当依法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
电动自行车的生产企业、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制造企业、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销售商应当承担回收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责任。
鼓励消费者将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交由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销售商回收。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
第七条本市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
凡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上行驶。
公安机关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等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并提供业务查询等便民服务。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车证后,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上行驶。
第九条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登记人的 __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以及产品相关技术参数说明书。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车证。
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更换电动机的,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行车证和车辆登记人的 __明。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变更车辆登记人的,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转移登记。
办理时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行车证、原车辆登记人和现车辆登记人的 __明。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补领号牌和行车证的,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补领手续。
办理时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车辆登记人的 __明。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或者补领手续:
(一)未列入本市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
(二)电动自行车车身号、电动机号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的;
(三)拼装或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办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车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购买、使用无合法来历证明的电动自行车;不得拼装电动自行车;不得改变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的结构、构造;不得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的车身号、电动机号。
第十三条本规定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自购买之日起满五年的,应当报废。
达到报废年限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上行驶。
第十四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年满16周岁;
(二)随车携带行车证;
(三)在规定位置安装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
(四)保持转向、制动、后视镜、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齐全有效;
(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让行人;
(六)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服从管理;
(七)只能附载一名16周岁以下人员并确保乘坐安全;
(八)横过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制动器失效时下车推行;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逆向行驶;
(二)醉酒驾驶;
(三)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四)驶入高架桥上层、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
(五)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六)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七)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车证;
(八)载物高度从地面起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超出车轮,后端超出车身0.3米;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鼓励车辆登记人和驾驶人为电动自行车购买相关保险。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盗抢重点地区和场所的监控和管理,定期清理并规范二手电动自行车市场、电动自行车维修站(点)、废旧电动自行车收购站(点),依法查处盗窃、抢劫、非法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其他违反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__、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实施前未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在xx年12月31日前办理注册登记。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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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