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环办[2015]71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5.04.23【实施日期】2015.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黑环办[2015]71号)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黑龙江省2015年本)》,我厅组织对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发布《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地,垦区)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并发布实施。
二、各地要结合基层承接能力,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本目录外的化工、造纸、非金属矿采选、化学药品和生物生化制品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由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三、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切实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约束作用,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通知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我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厅已发布的有关建设项目分级审批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4月23日附件:。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辽环发〔2017〕47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辽环发〔2017〕47号各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和《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按照同级审批、同步放权、各负其责、就近服务的原则,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现印发全省执行。
各市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通知,及时确定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告及本通知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并发布实施。
其中,煤炭类、电力类、石油天然气类、石化化工类、医药类、公路类、水运类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项目,造纸(含废纸造纸)项目,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以及燃煤锅炉项目、风电站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各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严格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落实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求,进一步完善技术支撑和集体决策机制,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监管,全面提高环评审批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联动, 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区域风电规划等影响较广泛的规划环评应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通知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

• 存在于给定场所的所有电磁现象的总和。 参考GB/T2900.1—2008《电工术语 基本术语》 公众曝露 public exposure • 公众所受的全部电场、磁场、电磁场照射,不包括职业照 射和医疗照射。 参照GB21288—2007《移动电话电磁辐射局部暴露 限值》及《ICNIRP导则1998》 电场 electric field • 由电场强度与电通密度表征的电磁场的组成部分。
一、法规要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3年9月1日施行。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 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 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 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 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 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 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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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所称电磁环境的范围?
电磁环境指存在于给定场所的所有电磁现象的总和,但 本标准范围略小: • 一是主要为与人体健康相关的电磁现象,不包括对设备 的保护(无线电干扰); • 二是直流电场、磁场暂时不纳入,需作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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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限值和评价方法
公众曝露控制限值
• 为控制电场、磁场、电磁场所致公众曝露,环境中电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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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
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 681 交流输变电工程电磁环境监测方法(试行) 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监测仪器
HJ/T 10.2 和方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项目类别
项目投资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或建设规模
(一)水利
水库
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
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
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
娱乐
大型主题公园。
(十)核与辐射
核设施
全部(包括与核设施有关的科研实验室)。
放射性
铀(钍)矿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
电磁辐射设施
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程。
(十一)
全部。
绝密工程
(十二)
除本目录(一)至(十)项以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
外商投资
(十三)其他
列入国务院《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
除《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外的其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应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
注:本附录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F1赛车场项目。
十、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
十一、外商投资
除《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一)至(十)项以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注:本附录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煤炭项目环保政策及煤炭建设项目各阶段环保管理要求

三、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发[2015]163号)(2015年12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 2015年以来,我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重大决策部署,加快环境保护工作由注重 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转变。 为明确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责任, 规范工作流程,完善监管手段,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切实 管好建设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行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不断提高建设项 目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强化建设单位履行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增强地 方政府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意识,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 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2月10日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 管网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 线管网项目。
二、《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 变更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2015年6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六条 事中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是,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公开情况;施 工期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开展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排 污许可证的实施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和环境 保护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情况。 事后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是,生产经营单位遵守环境保 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产生长期性、累积性和 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的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冶金、 石化、化工以及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和铀矿冶等编制环境影 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及 落实相应改进措施的情况。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2018年 第4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正文:----------------------------------------------------------------------------------------------------------------------------------------------------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2018年第4号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明确环评审批权责,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际,我厅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予以公告。
一、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
我省将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进步、污染防治技术发展和环境保护管理要求,适时调整该目录。
二、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建设项目,其调整、变更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按本公告分级审批规定执行。
三、除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厅审批的项目外,市(州)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二)除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厅审批的项目外,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铁路、水运、油库和气库、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煤炭洗选和配煤、型煤和水煤浆生产、有化学处理或喷漆工艺的轻工类制品、屠宰、机场导航台站等配套工程、规模2万吨/天及以上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220千伏及以下的输变电工程。
生态环境部修订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

生态环境部修订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生态环境部今日印发了公告,修订《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出台是生态环境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体现,对围绕中心、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现行《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实施近4年来,简政放权取得积极进展,生态环境部审批数量大幅减少,地方承接能力不断增强,审批时间不断缩减,事中事后监管得到强化。
调整环评审批权限,既是此前改革的一项成果,也是进一步深化环评改革的必要举措。
《目录》修订期间,生态环境部对2015版目录实施效果进行了跟踪评估,遵循改革导向、转变职能,措施成熟、影响可控,管理规范、易于承接,统一管理、实现打通的原则,减少国家层面微观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对规划环评开展较为深入、不涉及重大污染排放、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较为成熟、影响范围可控或者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适度下放,同步推动实现环评相关管理职能的打通和管理事项的整合。
《目录》下放的9类项目包括运输机场、不跨省铁路、集装箱专用码头、稀土矿山开发、特大型主题公园,以及一部分防洪治涝工程、灌区工程、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和卫生项目。
结合机构调整,将海洋油气田、大规模围填海等海洋工程4类项目纳入《名录》统一管理,推动实现管理职能的打通和管理事项的整合。
同时对煤炭、核与辐射等个别项目的具体表述进行修改,不涉及审批权限变化。
修改后的《目录》保留了新建炼油等化工石化项目、跨省铁路等交通运输项目、部分水电站等能源项目,以及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仍由生态环境部审批环评文件,统筹做好审批服务和严格准入。
公告同时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基层生态环境部门承接能力,及时调整公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实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5版),6月1汇总

— 2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 3 —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 4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环评类别项目类别 194 、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采选 195 、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冶炼加工 196 、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废渣处理、贮存和处置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本草原、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三)中的全部年采1万吨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 1000吨/年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 (一)中的全部;(三)中的全部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 (一)中的全部;(三)中的全部 197、伴生放射性矿物 1000吨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资源的废渣再利用其他 / (一)中的全部;(三)中的全部 198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在已许可场所增加不超出已许可活动种类和不高于已许可范围等级的核素或射线装置除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 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使用I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销售(含建造)、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22 —环评类别项目类别报告书报告表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水井式γ 辐照装置;除水井式γ 辐照装置外其他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场所存在污染的;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存在污染的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199 、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 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除水井式γ 辐照装置外其他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场所不存在污染的—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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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5年本)
一、水利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核电厂:全部(包括核电厂范围内的有关配套设施)。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3—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不包括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
化工: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
五、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
六、核与辐射
除核电厂外的核设施:全部(包括核设施范围内的有关科研实验室)。
—4—
放射性:铀(钍)矿及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
电磁辐射设施: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程。
七、绝密工程
全部项目。
八、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