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范文(3篇)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范文1.目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规定对食品安全状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定期对公司的食品生产安全状况进行自我检查评价,及时发现危害食品安全的不符合情况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确保我公司食品安全。
2.范围食品生产安全自查范围包括现场检查、管理制度和质量记录。
3.职责3.1质管部负责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文件的编制、修改、更新。
3.2质管部组织人员每月两次进行食品生产安全现场检查。
3.2生产部、质管部分别指派____名以上管理人员组成食品安全自查小组,每半年度对公司的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检查评价一次,并向质量管受权人提交自查报告。
4.食品生产安全检查规程4.1现场检查规程一、原辅料(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
检查项目:原辅料存放;专库管理;标签标识;索证索票;制度具备情况;现场记录。
(一)原辅料存放1.原辅料存放是否离地、离墙。
外包装是否完整,并做好防护。
检查规程:查看原辅料存放情况,是否符合存放要求重点注释:原辅料堆放是否离地1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并应有防止虫害侵入的装置。
2.仓库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检查规程:查看现场卫生情况。
3.原辅料仓库内是否有过期原辅料,过期原辅料清理及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规程:查看是否有过期原料,是否有处置记录。
4.生产过程中用到的危险化学品,存放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规程:查看是否有危险化学品,是否符合存放要求。
重点注释:需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要求;5.生产用原辅料是否与有毒有害物质一起存放。
检查规程:查看是否有毒有害物质与原辅料一起存放。
重点注释: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
6.原辅料仓库内是否有非生产用原辅料和非生产用其他物品。
检查规程:查看仓库内是否有非生产用原辅料和非生产用其他物品。
重点注释:原辅料仓库内不应堆放非生产用物品,专库专用,防止交叉污染。
(二)专库管理1.食品添加剂是否专库或专柜保存,并有专人管理。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模板(精选17篇)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模板(精选17篇)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模板,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篇1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和谐,提供安全营养的食品是我们食品行业和从业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
为保证食品行业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们代表全国食品行业向社会各界发起倡议: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
认真执行相关标准和法规,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二、严格执行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进货验收制度。
保证所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等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绝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原料加工食品;三、保证生产工艺科学、合理。
不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
不超出许可范围生产加工食品;四、严格执行检验制度。
确保产品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完整齐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销售,售出的产品要具备可追溯性,发生问题时,要依法及时处置。
五、规范标注产品标签和营养标签,指导消费者科学、合理食用产品;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杜绝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不法行为,杜绝销售过期,变质的食品及原料的违法现象发生;七、遵守行业道德准则和公约,规范市场行为,讲信誉,不搞欺骗宣传。
依法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标权;八、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对社会和消费者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承担社会责任。
自愿接受国家各级执法部门、新闻媒体及消费者的监督和指导。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篇2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大局。
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应以严谨的科学态度、高度的责任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提供安全放心的产品。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范文【15篇】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范文【15篇】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篇1)一、本市场(超市、商场)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自我检查管理制度,自觉履行食品质量管理职责。
建立食品质量管理机构,配备检测仪器,设立食品质量管理岗位,指定有业务水平的人员担当食品质量管理工作。
二、根据季节变化、消费者投诉反映的热点和相关行政部门要求,及时制定检测工作计划,调整和规范检测的品种、数量、批次。
三、每日营业前对蔬菜、水发食品、腌制品、米、面、豆制品等食品的甲醛、甲醛次硫酸氢钠(吊白块)、二氧化硫、亚硝酸盐、残留农药等指标重点检测。
检测品种、数量、项目、结果等在醒目位置公示。
检测资料妥善保存,检测结果及时登记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四、通过对食品质量进行常规抽检,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要立即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同时通知柜台暂停销售,经确认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移交工商部门处理。
五、对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协助工商部门追查进货源头。
对已经销售的食品,应迅速采取措施召回。
六、有计划地邀请法定检验机构,对场内仪器进行抽样检验、质量判定,公布食品质量信息,指导消费。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篇2)一、坚决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
二、建立食品安全组织,落实管理人员,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管理员,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网络,责任到部门每人。
三、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制度包括:环境保洁制度,食品采购保管制度,个人卫生及操作卫生制度,餐具、工具、容器洗涤消毒制度,食品粗加工、切配、烧煮烹调(加工)、熟菜加工操作等卫生制度和奖惩制度。
四、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教育,经常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规和卫生知识教育,定期考核,提高职工的素质。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先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五、做好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先进行体检,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通用10篇)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通用10篇)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篇1 为了加强对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销售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单位所经营的食品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
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检查。
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二条经营包装食品时,应当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
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的食品,应当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三条本单位及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并如实记录食品进货台帐、销货台帐(从事批发业务的),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五条本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不合格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
对不合格食品应当实施退市登记管理制度。
第六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严禁聘用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销售。
第七条在行政执法部门检查时,本单位及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主动、积极、有义务配合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工作。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篇2 1、设立食品卫生检查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商场进行商品卫生检查和环境卫生检查:2、把好食品采购、进货关,特别是对油、米、肉、菜等大宗,关键的食品要定点,不准采购霉变、有毒、有害或无证不合格的食品,确保所购食品卫生安全:3、规范食品加工操作流程。
做到粗细分区、肉菜分开、生疏隔离、洗消严格:4、对储存食品应进行冷藏保鲜,无须保鲜的食品应做到离地隔墙,分类堆放整齐,先进先用、用前应检查有无变质变味:5、保证不出售变质或夹生不熟食物,严防病毒交叉感染引发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4篇)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安全是关乎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领域,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
为了保障食品的安全和品质,我国建立了一系列食品安全监管和管理制度,其中包括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自身生产经营环节进行定期自主检查和评估,并将检查结果报告给有关部门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促进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自我管理水平。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设立食品安全自检自查机构。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自检自查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食品安全自检自查活动。
2. 制定食品安全自检自查计划。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制定食品安全自检自查计划。
计划应当明确自检自查的对象、内容、方法、频率等,确保全面、系统地开展自检自查工作。
3. 实施食品安全自检自查。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自检自查计划,组织开展自检自查活动。
自检自查的内容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经营场所设施、卫生管理、食品生产加工过程、质量控制、销售环节等。
自检自查可以采用现场检查、抽样检测、档案审核、问卷调查等方法。
4. 形成食品安全自检自查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自检自查结果,形成食品安全自检自查报告。
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食品安全自检自查情况,包括问题和风险的发现、整改和改进措施等。
5. 报告食品安全自检自查结果。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食品安全自检自查报告报送给食品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食品监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评估和监督,并根据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处理。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主管理意识和责任感,提高其食品安全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可以提高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和管理能力,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还可以增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和满意度,促进消费者选择安全健康的食品。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通用7篇)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通用7篇)食品安全自查制度1一、依据实际状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场内(店内)的食品及出租柜台进展日常检查。
二、食品安全员定期要对店内环境和条件、库存食品、散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标签标准、从业人员安康证状况等进展检查,准时清理过期变质食品和接近保质期食品,发觉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马上下架,催促有关部门和人员予以改正,并做好登记。
三、食品安全员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展检查评价。
经营环境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马上实行整改措施;存在食品安全潜在风险的,应当马上停顿经营行为,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检查的内容(一)经营环境,检查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是否保持场所环境干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二)经营条件,检查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销售冷藏、冷冻食品的,是否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别要求;(三)经营行为,检查是否销售制止销售的食品,选购食品是否根据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照实记录食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保存的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四)标签标识,检查场内销售的散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1、销售未包装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照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2、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包装销售,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3. 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是否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是否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是否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分装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是否在包装上保存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4、散装食品是否根据要求加贴标签,销售人员和场地是否落实“两罩一套一帽”;(五)证明文件,检查是否持有所销售食品来源牢靠的证明文件,包括: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按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是否有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进口食用农产品是否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六)仓储状况,检查是否认期检查库存,准时清理腐坏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特别的食品,是否照实记录食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三篇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三篇篇一: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一、为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环境卫生管理等。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环节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五、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2次指出仍未改进的,按公司规定处理。
六、各种检查结果记录归档备查。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一、目的使进入流通领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及时、快速、安全的召回,避免或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进入流通领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三、职责:1、经理负责产品召回的启动及审批。
2、质检组负责产品召回实施监督与跟踪。
四、需要召回的不安全食品1、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外包装不合格,外观不合格,感官质量不合格等。
2、对确认的已进入流通领域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3、对食品标签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的,通过加贴说明、发布告示等方式进行补救,并做好记录。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1、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管理措施。
2、制定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3、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4、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
5、建立并执行从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6、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7、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安全检验人员职责1、食品检验员要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对工作要认真负责,严把质量关。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篇一」(一)食品安全综合管理制度1、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确保提供的食品安全卫生。
2、依法亮证经营,不超许可范围经营,不超出供餐能力承接聚餐活动。
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不擅自变更加工布局及场所用途,新、改、扩建加工场所或变更许可内容,先经过监管部门审查通过再进行。
3、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餐饮业法人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4、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实施内部检查管理,督促检查食品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并做好相关记录。
5、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在部门内开展岗位自查,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进行一次以上食品安全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小组每周进行1次食品安全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6、依法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臵方案,关注社会食品安全预警提示,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
7、从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食品采购查验制度1、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要到许可证照齐全有效、有相对固定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向固定供货商采购食品的,要签订采购供货合同。
2、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要查验留存供货商资质证明(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生肉禽类应有检验合格证明);从固定供货商(含个体经营户)采购的,要查验留存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合法超市、农贸市场采购的,要查验留存购物清单;使用集中消毒式餐饮具的,要查验留存供货厂家营业执照及消毒合格证明。
证明资料为复印件者,要由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确认。
3、建立采购记录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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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坚持每天检查卫生状况、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仓储条件等。
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四、发现问题,应安排人员跟踪直至改正。
五、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制作、销售等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等。
六、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及时维修,有维修记录,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七、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备查。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或借用,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为了加强食品经营单位对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购进食品或原材料时应当对供货方资格实行查验,索要供货方的经签字(或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等复印件和出具的相关票证。
应检验检疫的,按照食品生产加工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经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三、购进食品或原材料时,经营者要对食品或原材料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四、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五、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七、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
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八、对出租柜台或场地的单位,要指导场内食品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一、目的当突然发生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及时做出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整个过程中突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出准备和响应。
三、职责食品经营单位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响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按程序进行具体实施。
四、程序
1、成立应急组织(1)应急组织是应急处置的执行机构,是应急处置的组织基础。
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行使应急组织的职责。
(2)食品经营单位负责召开应急工作会议,协调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3)各组织成员负责协调相关方具体实施应急响应措施,跟踪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报告。
所有组织成员应保证通讯畅通,以便紧急情况发生时及时沟通信息,迅速组织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2、监测、预警及报告(1)食品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采集、原辅材料的检测分析、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生产加工过程的监测、员工的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2)食品经营单位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3)当突发事件已经危害或潜在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时,应当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4)在后续的事故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将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向监管部门报告。
(5)根据情况向消费者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3、存档整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各环节记录,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管理档案。
食品安全管理小组成员:
组长:
成员:
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
二、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小作坊对因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者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退货或者修正标识等方式,及时消除或者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三、对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并在3日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并采取必要措施,将须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退货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经销售的不安全食品。
四、作坊主负责对召回产品的确认,负责组织和安排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工作;负责召回事项并做好记录,同时对召回产品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根据验证记录信息进行跟踪追查,提出和落实整改措施;负责自查加工过程中可能出现不安全的因素,包括人为的因素,提供生产经营记录及配料使用记录等。
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及时对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
六、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在采取通过加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形式完善原有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等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实施召回过程中,应当记录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情况,以及已召回食品的数量和处理情况,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且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