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本科:刑法(1)第3章

练习1:某国驻华商社工作人员阿姆杜拉与国内 犯罪分子相勾结进行走私犯罪活动。对阿姆杜 拉的刑事责任应当如何处理? A.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其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适用其本国的法律追究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 D.直接驱逐出境
练习2:分析我国刑法对下列行为人的行为有无适用效力及具体 的适用原则: 1、甲是美国公民,一日我国一艘货轮停靠在美国港口,甲某向 船上射击,将船上的朝鲜公民乙射死。 2、中国留学生王某从日本向美国境内邮寄炸弹想炸死自己的异 国情敌,但在日本邮寄时被日本警方抓住。 3、A国杨某在中国某医科大学留学期间,与境外黑社会组织3S 党勾结,想制造冰毒,杨某负责从我国某省提供制造冰毒的原 材料,邮寄至国外,由3S党在境外制成毒品并销售。 4、国际大毒枭老K(美国籍)来我国旅游,老K以前从未在我国 进行过任何犯罪活动,但现在国际刑警组织接受美国警方的请 求在全球范围内对其发出了通缉令。
四、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我国《刑法》第10条:“凡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 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 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 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对外国判决的消 极承认。表明:我国拥有司法主权,又从实 际情况及国际合作角度出发避免使被告人受 过重的双重处罚,因而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 性的统一。)
第三,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 处罚(双重犯罪原则)。
(三)普遍管辖原则 又称世界主义,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
标准,认为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 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 地的属性,缔约国或者参加国发现罪犯在其 领域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
《刑法》第9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 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适用的限制: 第一,我国行使普遍管辖权的犯罪应当是国 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罪行;第二,我国是相 关条约的缔约国或者参加国;第三,国内刑 法也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第四,要求罪犯 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1.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1)概念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2)原则①属地原则。
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②属人原则。
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③保护原则。
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④普遍原则。
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3)结合型的刑事管辖权体制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是以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
我国刑法有关空间效力的规定,采取的也是这样的刑事管辖权体制。
2.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1)一般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①“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a.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包括地下层;b.领水,即内水和领海及其地下层;c.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
②“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a.《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
b.《刑法》第90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的规定。
c.修订的《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3.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三)我国的属地管辖权:刑法典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 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它涉及下述3个方面内 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中国国境以内的全部 空间区域,具体包括5个部分: (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 (2)领水,即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 (3)领空, 即领陆、领水的上空。实践中,人们通 常将国家领空的范围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空气 空间受国家主权管辖,外层空间不受国家主权管辖。 因而,领空应指领陆和领水上部的空气空间。 (4)中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 (5)中国的驻外使、领馆,凡发生在中国驻外大使 馆、领事馆内犯罪的,均适用中国刑法。不过,对于 驻外使、领馆是否属于国家的领域,尚有不同的看法。
(六)保护管辖权。刑法典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 的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适用保护管辖权必须符合下列5个条件: 1.犯罪性质必须是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因为,若不是对中 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则与中国主权、国家和公民利益无关。中 国没有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性。 2.犯罪地在中国领域外。如果犯罪地在中国,适用属地原则即可即 可解决刑法适用问题。 3.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若犯罪主体是中国人,适用属人原则即可 解决刑法适用问题。 4.按中国刑法规定,所犯之罪最低法定刑须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5.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应受刑罚处罚。有两点含义:按犯罪地的法律 不但要求构成犯罪,而且其罪行要求应受刑罚处罚。
3.保护原则,也称安全原则,即从保护本国安全和公民利 益出发,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论 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 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也称 世界原则。即从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出发,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论犯罪地在本国领 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5.折衷原则。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在刑事立法中对上述原 则予以综合采纳。目前,多数国家的做法是 以属地原则为 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充。基本要求是:凡是在本国领域 内犯罪的,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 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 本国刑法。
【学习】第三章刑法的效力刑法学

被告人蔡某,男,19岁。被告人蔡某于2005年6月 赴日本广岛大学留学。蔡某在日本留学期间与女友、 在早稻田大学留学的刘某发生感情危机,怀疑是另 一留学生汪某从中挑唆,遂伺机报复。2006年4月 10日,蔡某邀约汪某的女友、日本籍学生美智子和 其他两名男性同学外出游玩,当日晚10点数人抵达 日本冈山市“家和旅店”。约12时,蔡某以商议出 游计划为借口叫开美智子房门,将美智子强行奸淫。 2006年5月,蔡某在日本以强奸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 刑,于2007年5月刑满释放。同年6月,蔡某回国。 2007年,我国公诉机关以强奸罪对蔡某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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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折衷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有限制地兼采属人原则和保 护原则。
5.普遍原则。不论犯罪人的国籍,不论犯罪地点在哪个国家的 领域内,也不论犯罪行为侵害了哪一个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只 要有犯罪行为发生,任何国家都有权根据刑法的共同原则加以 处罚。
6.永久居所或营业地原则。《东京条约》规定,犯罪人或受害 人在一个缔约国有永久居所,那么该缔约国对这类犯罪案件也 有刑事管辖权。《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如果 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 而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但其永久居所是在一个缔约国,该 缔约国也可以对此种犯罪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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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1979年刑法采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1997年刑法同样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不管修订后的《刑法》如何
规定,都不能根据修订后的《刑法》追究,即刑法没有溯及力。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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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 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试行,效力 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 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 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按照司法解释的 规定办理。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的行为,行为 时已经有相关司法解释,按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 理,但适用新的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 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 的案件,按照当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 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追溯力
(二) 刑法的溯及力
1、概念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 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 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 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的 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 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 就是没有溯及力。
一般原则
各国刑事立法关于溯及 力的规定,大致有以下 五种原则: 1、从旧原则 2、从新原则; 3、从轻原则; 4、从新兼从轻原则; 5、从旧兼从轻原则
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12月 7日公布的《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 的规定》: A、自发布或规定之日起实行,效力适用于法 律的施行期间; B、当时未处理的,按新的解释处理; C、已经处理的行为,适用新解释对被告人有 利的,适用新的解释; D、已经处理的,未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2、关于犯罪地标准:领域内犯罪的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为地与结果地都是犯罪地,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本 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国领域内,就适用本国刑法。
——《刑法》第6条第3款
行为地或者结果地
行为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
3、我国属地原则的例外:“法律特别规定的”
属地原则第六条 属人原则 第七条 保护原则 第八条
普遍管辖原则 第九条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 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 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 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 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 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刑法总论讲义03第三章刑法适用范围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领土:领陆、领海、领空 2、“法律有特别规定” 包括:
①不适用中国刑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11条)
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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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56. 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AC A.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B.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于公海上时实施犯罪行为 C.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空后实施犯罪行为 D.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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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引渡
1、定义:国际司法协助 2、事例:余振东案、赖昌星 3、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4)死刑犯不引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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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昌星:远华案,偷逃税400亿,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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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珠,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温州市 副市长,涉案2.523亿,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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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生效时间 1.法典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生效
(二)失效时间 1.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2.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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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从旧兼从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 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 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 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 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 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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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
例:A国与我国交界,甲在A国土地上对我国土地上的乙某开枪,欲
杀害乙,但乙只受了伤。我国刑法对甲是否有管辖权?
#共同犯罪(实行、教唆、帮助)
• (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例外)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的绝大部分犯罪。但是, 全国性的刑法仍然存在对发生于该两个特别行政区内的部分犯罪进行适用 的可能性。例如,对于内地机构派驻两个特别行政区的人员利用职务实施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 (二)我国刑法对刑法溯及力的规定
• 我国《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 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 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 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 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解 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 基于各国社会政治情况和历史传统习惯的差异,在解 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主张的原则不尽相同。概括而言, 包括以下几种:
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其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 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 罚的除外。 • 例:上述情形,如果外国人犯罪,法定最低刑为3年 以下呢? • 我国人在外国犯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我 国是否也不应处罚?(双重犯罪原则,都!) • 在外国已受刑罚处罚的,在我国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吗?(第10条)--消极承认
刑法第三章

• 其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 我国刑法效力无法及于港澳台地区,这 是对刑法属地管辖权的事实限制。因为 根据“一国两制” 区的刑事司法仍然保持独立,全国性的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 权
•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 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 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可以不予追究。”(注意“可以”)
• 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 具体包括:(1)领陆, (2)领水 (3)领空。 • 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 • 领水,即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内水 包括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同外国之间 界水的一部分。我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
• 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实践中, 人们通常将国家领土上空的范围分为空 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空气空间受国家主 权管辖,外层空间不受国家主权管辖。 因而,领空应指领陆和领水上部的空气 空间 。
• 3、保护原则也称为安全或者自卫管辖 protective jurisdiction
• 即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要求凡侵害本 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 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 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 本国刑法。
各国解决形式管辖权的原 则
• 4、普遍原则也称为世界主义管辖 universal jurisdiction即从保护国际社 会共同利益出发,凡侵害由国际公约、 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 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 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 都适用本国刑法。
曾经恩爱,如今不在
• 从法律角度,中美两国对这个案子 都有管辖权。何雷和陈丹蕾都是中 国公民,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且陈丹蕾目前在中国警 方的控制下。因此,根据属人管辖, 中国当然具有该案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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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经我国外交部核定享受若干特权和豁免的下列人 员:途径或临时留在我国境内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 交官;各国派来中国参加会议的代表;各国政府来 中国的高级官员;按照联合国宪章规定和国际公约 享受特权和豁免的其它人员。 F.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人、名誉领事 和其它领馆人员。 (2)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的规定。
张子强案虽有一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香港,但同时 也有一部分行为发生在内地,因此,香港特别行政 区与内地司法机关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由于张子强 在内地被捕获,因而内地司法机关对本案行使管辖 权是正确的。
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 力,各国在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上所主张的原则,包括以下几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 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根据《刑法》第10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在我国领 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 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 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 者减轻处罚。
(1) 属地原则 (2) 属人原则 (3) 保护原则
(4) 普遍原则
我国刑法是以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兼 采其他原则的刑事管辖权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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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 法。” 这里所说的我国“领域”,是指我国国 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 水和领空。
3.特别规定(即使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也不使用我国刑 法的)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通过外交 途径解决。 A.外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 B.外国驻本国的外交代表、大使、公使、代办和同级别 的人和具有外交官衔的使馆工作人员(一、二、三等秘 书,随员,陆海空武官,商务,文化,新闻参赞或专员) 以及他们的家属(配偶、未成年之子、未婚之女)等。 C.执行职务的外交使差。 D.根据我国同其它国家订立的条约、协定享受若干特 权和豁免权的商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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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 权的,适用本法。” 适用普遍管辖权,应当注意掌握我国缔结或加入 的国际条约的有关内容,把握我国所承担的义务。 只有当犯有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的罪犯在我国 境内,我国才能对罪犯实施管辖,除非引渡给有 关国家,否则就应当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予以惩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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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三、刑法的溯及力 四、与刑法时间效力有关的若干问题 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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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生效时间关于刑法的生效时间,通 常有两种规定方式: 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这通常是一 些单行刑事法律的做法。 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
审判权问题:缅甸提出糯康是缅甸人,泰国表 示案件发生地在泰国,犯罪被害人是中国人。 究竟哪个国家拥有审判权?
1991年和1996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 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1997年9月,被告 人张子强等人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 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线,偷运香港。 此外,被告人张子强一伙在广州等地经多次密谋策 划后,分别于1996年5月和1997年9月在香港绑架了 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在本案中,就 走私枪支、弹药罪而言,从内地走私到香港,属于 跨境犯罪。就绑架罪而言,预备行为发生在内地、 实行行为发生在香港。那么,内地的司法机关对张 子强案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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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 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 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这条规定表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 犯罪,我国刑法有权实行管辖,但这种管辖权是有一定限 制的: 一是这种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必须是3年以 上有期徒刑; 二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刑法》第10条对于在国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 外国人,也是适用的。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 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 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1源自一、 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二、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三、 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四、 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五、 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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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糯康(1969年11月8日—2013年3月1日), 缅甸掸邦腊戌人,特大武装贩毒集团“糯康集 团”头首犯。2007年后盘踞湄公河,长期从 事制贩毒品、绑架杀人等犯罪活动。2011年 10月5日,糯康及其贩毒集团成员,在湄公河 泰国水域劫杀13名中国船员。2012年5月10 日,被逮捕移交中国,11月6日一审被判处死 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湄公河“10·5”惨 案主犯糯康于2013年3月1日在云南昆明被依 法执行注射死刑。
(2)未遂犯场合,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之 地、可能发生结果之地。 (3)共同犯罪场合:犯罪行为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 内、共同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内,全案视 为在我国领域内发生。(中国对整个案件有管辖权) (4)在网络犯罪的情况下,虽然犯罪人在外国实施 的行为,但是结果可能会发生在全世界,出现犯罪 结果的国家的刑法都有管辖权。 (5)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都认 为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我国刑法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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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领域的范围包括哪些? (1)领陆、领水、领空。 (2)旗国主义: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 2.如何理解“犯罪地”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只要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就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包括如下情形: (1)只要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 内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