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金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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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无效案例

债权转让无效案例

债权转让无效案例债权转让无效案例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债权转让争议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一笔债权债务关系,甲公司欠乙公司一万元人民币。

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内,甲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

因此,甲公司决定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

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将乙公司的债权全权转让给丙公司,同时将相应的债务也转移给了丙公司。

乙公司得知此事后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债权转让无效。

他指出,甲公司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首先,甲公司故意隐瞒了债务的本质和风险,没有向丙公司披露该笔债务未按时履行的情况。

其次,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实际债务金额,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

最后,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没有经过乙公司的同意,违反了债权转让的法定程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在债权转让过程中确实存在欺诈行为。

首先,甲公司故意隐瞒了债务的实际情况,给丙公司造成了误导。

其次,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实际债务金额,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

最后,甲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就将其债权转让给丙公司,违反了债权转让的法定程序。

因此,法院判决债权转让无效,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即向乙公司偿还一万元人民币。

案例二:个人债权转让引发的争议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一笔债权债务关系,甲公司欠乙公司五万元人民币。

两年后,甲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资金,决定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

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将乙公司的债权全权转让给丙公司,同时将相应的债务也转移给了丙公司。

乙公司得知此事后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债权转让无效。

他指出,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甲公司需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债务,但甲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就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且未履行还款义务。

此外,债权转让协议中未提及乙公司的同意,违反了合同约定的法定程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确实违反了合同约定。

甲公司在债权转让过程中未经乙公司同意就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违反了合同的法定程序。

债权转让纠纷案例判决书

债权转让纠纷案例判决书

债权转让纠纷案例判决书标题:债权转让纠纷案例判决书:保护当事人权益与规范债权转让关系的典范引言:在市场经济体系下,债权转让是一项重要的金融活动。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债权转让纠纷时有发生,直接影响了交易各方的权益。

本文将以某债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判决书为例,详细分析了其案情、争议焦点、法院裁判依据以及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旨在为规范债权转让关系、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提供指导和启示。

案情:甲方为一家小型企业,乙方为一家拥有优质债权的金融机构。

甲方转让一笔债权给乙方后,发现乙方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导致甲方经营出现困境。

甲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债权转让合同,并追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本案主要涉及两个争议焦点:一是乙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二是甲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追偿损失。

法院裁判依据: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解释,并依据以下几点做出了判决:1. 债权转让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依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

2.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还款,构成了违约行为。

根据《债权转让法》的规定,乙方作为债权受让人,有义务履行债权人的权益和义务。

3. 对于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在相应范围内追偿损失。

4. 根据《债权转让法》第十八条规定,甲方可随时解除债权转让合同,但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原则进行处理。

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法院在判决中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对于乙方的违约行为,法院依法判处其承担违约责任,保护甲方的债权利益。

2. 对于甲方的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判决乙方返还已收取的债权价款,并赔偿甲方的损失,实现了甲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

3. 法院依据法律原则,确保了甲乙双方的交易秩序,促进了债权转让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结论: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在债权转让纠纷中的指导与保护作用。

对于债权转让市场参与者而言,应增强法律意识,严格履行债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义务,倡导诚实守信、公平交易,并积极主张自身权益以实现合法合规的债权转让。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持有的金融不良债权,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将该不良债权转让给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债权转让1.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的不良债权(以下简称“转让债权”)转让给乙方。

1.2 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受让上述转让债权。

第二条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2.1 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

2.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价款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三条债权文件的移交3.1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转让价款后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所有与转让债权相关的文件、资料及凭证移交给乙方。

3.2 乙方应妥善保管上述文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四条债权转让的效力4.1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再享有转让债权的任何权利,乙方取得转让债权的全部权利。

4.2 甲方应协助乙方完成债权转让的法律手续。

第五条债权转让的声明与保证5.1 甲方声明并保证其对转让债权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且未对转让债权设定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

5.2 乙方声明并保证其具备受让转让债权的资格和能力。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转让价款的________%。

6.2 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8.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本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债权转让的范例

债权转让的范例

债权转让的范例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在合同中所享有的权益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在商业和金融领域,债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它可以帮助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变现和风险的分散,同时也为买方提供了获取稳定收益的机会。

本文将通过几个范例来探讨债权转让的不同情景和应对策略。

范例一:企业债权转让某公司A因经营不善,面临资金困难,需要进行债权转让以筹集资金。

公司A 与一家金融机构B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年利率为8%,期限为5年。

由于公司A的资信状况下降,B担心无法按时收回本息。

于是,B决定将债权转让给C公司,以分散风险。

在这个案例中,债权转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风险。

C公司作为债权买方,可以通过购买债权来获取固定的利息收入,并承担与借款人违约的风险。

对于B公司来说,债权转让可以帮助其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同时也能减少不良资产的风险。

范例二:个人债权转让在个人债权转让方面,常见的情景是债权人将自己所持有的债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机构,以获取更快的现金流或分散风险。

例如,某个人A在购房时向银行B贷款100万元,年利率为6%,期限为20年。

然而,由于个人原因,A需要尽快变现,因此决定将债权转让给C公司。

对于C公司来说,购买A的债权可以带来稳定的现金流。

同时,C公司也需要评估A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以确保债权的价值和回报。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转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A的资金需求,同时提供给C公司一个投资机会。

范例三:金融债权转让金融债权转让是指金融机构将自己所持有的债权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或投资者的行为。

这种转让通常是为了分散风险、优化资产配置或满足监管要求。

例如,某银行A拥有一笔贷款1000万元,由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A决定将这笔债权转让给B银行。

对于B银行来说,购买A的债权可以增加其资产规模和收益。

然而,B银行也需要评估A的信用风险和贷款的回报率,以确保购买债权的合理性。

在这个案例中,债权转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银行的资本要求,同时提供给B银行一个投资机会。

长春地区金融民商事十大典型案例

长春地区金融民商事十大典型案例

长春地区金融民商事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18•【分类】其他正文长春地区金融民商事十大典型案例长春金融法庭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设立,自2022年8月18日实质化运行以来,秉承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等理念,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依法稳妥审理金融民商事案件,为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值此设立一周年之际,长春金融法庭精选辖区内具有代表性的优秀案例集中发布,旨在统一辖区裁判标准、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示范功能。

案例1:乾安某银行与长春某学院、吉林某装饰公司等六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乾安某银行向长春某学院、吉林某装饰公司陆续发放贷款29.8亿元,贷款中存在借新还旧。

长春某学院、吉林某装饰公司、吉林某农业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吉林某装饰公司、吉林某农业公司、吉林某投资公司为本案债权分别提供不动产抵押、股权权利质押并办理登记。

银行诉请被告偿还尚欠的6亿元本金、利息和复利并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结果】经本院工作,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长春某学院、吉林某装饰公司2027年9月前分五期偿还6亿元及利息、复利。

乾安某银行对抵押的不动产、质押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典型意义】办案法官了解到长春某学院近年来发展势头强劲,持续盈利能力较强。

吉林某装饰公司是省内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各担保人也提供了不动产抵押和股权质押,法官没有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而是多次做各方工作,最终促成和解。

本案调解结案,体现了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工作理念,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彰显了司法温度。

案例2:吉林某银行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吉林某农业公司、北京某投资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吉林某银行委托案外人理财,金额2.5亿元。

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与某证券公司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约定标的为2574万股,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最高法院: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中,非...

最高法院: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中,非...

最高法院: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中,非...裁判要旨最高法院在《海南会议纪要》及其后针对个案的答复确立的案情介绍一、案涉不良债权由广州中院生效(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所确认,该债权自农行流花支行于2011年9月转让至东方资产广州办事处后,又于2014年1月15日转让至正中公司,后经广州中院在执行程序中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为正中公司。

二、2015年9月24日,经正中公司申请,广州中院就本案作出(2005)穗中法执字第2785号通知书,对本案应执行数额进行了计算,其中包括农行流花支行转让债权之后的利息和迟延利息期间加倍利息。

三、泰和公司对该通知书提出执行异议(注:本案中正中公司亦提起执行异议及复议,与本文论述主题无关,故略),主张其为国有企业,应参照《海南会议纪要》规定,免除农行流花支行转让债权之后的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

四、2015年12月5日,广州中院作出(2015)穗中法执异议字第413号执行裁定,认为泰和公司并五、2016年7月26日,广东高院作出(2016)粤执复46号执行裁定,认为正中公司为2014115六、正中公司不服该执行复议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

2017年8月30日,最高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执监433号执行裁定,认为本案不属于《海南会议纪要》规定的特定范围内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不应适用《海南会议纪要》第九条的规定于正中公司受让债权后停止计算利息。

裁定撤销上述执行通知、异议及复议,发回广东中院重新审查处理。

裁判要点及思路一、案涉不良债权转让合法有效。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权转让本身并无异议,且各转让过程均未对债权的金额作出限制,也没有债权人放弃相关的债权,故本案债权经合法转让,正中公司有权取得申请执行人的主体资格。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经合法转让后应该得到履行,债务人应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二、案涉不良债权在本质上并三、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他字第4号答复,是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在执行程序中能否参照适用《海南会议纪要》规定计算债务利息问题进行请示的个案答复。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指导案例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指导案例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指导案例一、案例背景。

小王开了一家小公司,和供应商老张有业务往来。

老张给小王的公司供应原材料,但是小王的公司因为经营不善,欠了老张一笔货款,总共10万块钱。

这时候呢,老张自己也急需用钱,就想了个办法。

二、债权转让情况。

老张把对小王公司的这10万债权转让给了他的朋友老李。

老张和老李签了一个债权转让合同,合同里写明了债权的金额、债务人是小王的公司,还通知了小王的公司这个债权转让的事情。

三、纠纷产生。

小王的公司觉得很委屈,他们觉得老张转让债权太突然了,而且他们公司现在虽然经营不好,但也在努力想办法还钱,只是需要一点时间。

小王就对老李说:“你看,我和老张合作这么久了,我们之间的账还有些细节没弄清楚呢,你这样突然接手这个债权,不合适吧。

”老李可不管这些,他觉得自己按照合同办事,现在债权是他的了,就要求小王的公司马上还钱。

四、法院判决思路。

1. 债权转让的有效性。

法院首先看老张和老李签的债权转让合同。

这个合同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欺诈、胁迫这些情况。

而且转让的债权是合法有效的,老张确实对小王的公司有10万的债权。

老张也按照规定通知了小王的公司债权转让的事情。

通知这个环节很重要哦,如果没有通知,这个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是不生效的。

就像你要告诉别人一件事,你不说,别人怎么会知道呢?在这里,老张通知了,所以这个债权转让从法律上来说是有效的。

2. 债务人的抗辩权。

小王的公司说和老张有没弄清楚的账,这在法律上叫做抗辩权。

法院也会考虑这个问题。

法院会审查小王的公司提出的这些没弄清楚的情况是不是合理的。

如果是合理的,比如说老张之前供应的货物有质量问题,导致小王的公司遭受了损失,那么这个损失是可以和债权相抵的。

但是呢,小王的公司不能随便找个借口就想赖账。

如果他们提出的情况没有证据支持,或者是不合理的,法院就不会认可他们的抗辩权。

3. 最终判决。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的公司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和老张有未解决的合理账务问题。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例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例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例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与被告郴州宾馆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例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郴民二初字第6号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郴民二初字第6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解放东路186号。

代表人丁晓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录荣,男,1965年1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忠义,男,1984年3月4日出生。

被告郴州宾馆,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人民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雷荣,该宾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群主,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湖南公司)因与被告郴州宾馆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于201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信达湖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录荣、张忠义,被告郴州宾馆的委托代理人李群主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达湖南公司诉称,被告郴州宾馆2001年起与中国银行郴州分行发生以下金融贷款业务:(1)2001年2月21日借款200万元,期限60个月,年利率为6.633%,用于技术改造。

截止于2011年3月20日,尚欠贷款本金200万元,利息1,569,570.58元;(2)2001年3月30日借款300万元,期限为60个月,年利率为6.633%,用于技术改造。

截止于2011年3月20日,尚欠贷款本金300万元,利息2,357,433.27元;(3)2001年3月30日又借款900万元,期限为60个月,年利率为6.633%,用于技术改造。

截止于2011年3月20日,尚欠贷款本金900万元,利息8,011,387.49元;(4)2001年8月13日借款275万元,期限为60个月,年利率为6.633%,用于技术改造。

截止于2011年3月20日,尚欠贷款本金275万元,利息2,313,553.87元;(5)2001年11月5日借款200万元,期限为60个月,年利率为6.633%,用于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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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报案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沈阳银胜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银行不良金融债权,具有较强的政策性。

银行不良金融债权的转让,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与等价交换的市场规律有较为明显的区别。

不良债权交易的实物资产,不是一般资产买卖关系,而主要是一种风险与收益的转移。

二、银行不良金融债权以资产包形式整体出售转让的,资产包内各不良金融债权的可回收比例各不相同,而资产包一旦形成,即具有不可分割性。

因此,资产包整体买进后,如需解除合同,也必须整体解除,将资产包整体返还。

银行不良金融债权的受让人在将资产包中相对优质的债权变卖获益后,又通过诉讼请求部分解除合同,将资产包中其他债权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协议之目的是公平合规的完成债权及实物资产的顺利转让,在未对受让人是否能够清收债权及清收债权的比例作出承诺和规范的情况下,受让人以合同预期盈利目的不能实现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提字第12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

负责人:祝晓军,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桂艳,该办事处职员。

委托代理人:贾圣囡,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银盛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丽敏,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黎黎,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因与被申请人沈阳银盛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辽民二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09年8月14日作出(2009)民申字第55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叶小青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明焰、王闯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张永妹担任记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5年12月12日,辽宁华安拍卖有限公司在辽宁日报上发布出售鞍山、朝阳、锦州、阜新、营口、盘锦及葫芦岛等七个地区的资产包的拍卖公告。

2005年12月27日,沈阳银盛天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盛天成公司)通过辽宁华安拍卖有限公司以拍卖方式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沈阳办)购得了鞍山、朝阳、锦州、阜新、营口、盘锦及葫芦岛等七个地区的资产包并全额支付了拍卖价款7350万元。

拍卖成交后,银盛天成公司与华融沈阳办签订《债权及实物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华融沈阳办将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阜新、鞍山、锦州、朝阳、盘锦、营口、葫芦岛等七个地区的资产包,包内资产总额约26亿元,包括金额约人民币24.8亿元的贷款债权及其从权利,其中本金11.45亿元,利息13.35亿元;实物资产13项,账面价值约1.335亿元转让给银盛天成公司,银盛天成公司一次性向华融沈阳办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7350万元。

华融沈阳办收到银盛天成公司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30日内将收购档案和处置档案的现有材料全部移交完毕,将证明其对实物资产拥有处分权的文件交付给银盛天成公司,并制作实物资产交接清单,由双方在实物资产所在地共同填写实物资产交接单,即视为已履行了实物资产交付义务。

自资产转移之日起,银盛天成公司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风险、责任、损失和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转移日之前因不可归责于华融沈阳办方的事由导致或产生的转让资产的主从债务人破产、解散、清偿能力的降低或丧失主体资格,抵、质押物的毁损、灭失、被征用或收回,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应付未付的费用,所转让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担保债权中的担保人免责,实物资产实际数量(或面积)与转让数量(或面积)之差异。

转让债权本金、表内利息、表外利息之和与本协议附件列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如超过金额或短少金额不超过转让标的总额的5%(含5%),双方均不再向对方主张权利;短少金额超过转让标的总额的5%的,银盛天成公司有权要求同比例调减转让价款。

银盛天成公司承诺并认可:华融沈阳办按现状拍卖实物资产,华融沈阳办对所拍卖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不负责腾迁场地,银盛天成公司自行负责腾迁场地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银盛天成公司自行办理实物资产过户手续并承担资产过户所需交纳的税费,实物资产交付后,如出现资产的实际数量与质量与本协议附件不符(包括出现房产、土地使用权实际面积减少或机器设备数量减少的情形)华融沈阳办不承担违约责任。

银盛天成公司确认:华融沈阳办已将拍卖标的有关情况向其作出了说明和解释,银盛天成公司在参加竞买前,充分考虑了拍卖标的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影响债权行使或实现的法律和现实风险,银盛天成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为签订本协议,银盛天成公司已经对拍卖标的进行充分、全面的调查和必要的了解,对于受让后知悉的、不属于华融沈阳办在本协议项下明确保证并给予救济的拍卖标的中存在的瑕疵及由此造成的任何风险,银盛天成公司自愿承担;除本协议明确的救济方式外,银盛天成公司同意不向华融沈阳办主张任何其他权利。

银盛天成公司受让债权后,如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终审裁决认定华融沈阳办所转让的债权不存在,则华融沈阳办将该项债权的拍卖价款退还给银盛天成公司,但华融沈阳办无需支付该项拍卖价款的利息和相关拍卖费用。

"此次转让具体包括771项债权资产及13项实物资产;协议签订后,银盛天成公司及时支付了全部拍卖价款,华融沈阳办也交付了771项债权资产的档案材料,在实物资产交接中,华融沈阳办将9户实物资产:盘山建筑材料企业集团总公司、鞍山市民族大厦、鞍山市百货公司、葫芦岛市燃料总公司第二公司、葫芦岛市五金交电化工公司、锦州汤河子商场、辽河油田康达机电产品销售处、盘锦拖拉机配件厂的档案材料交付给了银盛天成公司,其余4户实物资产的档案材料没有交付给银盛天成公司。

对于实物资产,双方未按协议约定在实物资产所在地共同填写实物资产交接单。

银盛天成公司于2006年2月5日将债权中的240户债权资产及3项实物资产转让给案外人沈阳天成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500万元。

银盛天成公司现有的债权资产中存在以下问题:29户债权已经破产终结;24户债权处于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名称为鞍山民族大厦的债权已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辽民二合终字第285号民事判决驳回华融沈阳办诉讼请求,华融沈阳办并未取得对鞍山民族大厦的债权;债务人名称为鞍山市药材公司、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维修中心、锦州高普皮革有限公司等3户债权业经华融沈阳办执行回款或回物,但华融沈阳办将未扣除已执行款项的全部债权转让给银盛天成公司;债务人名称为锦州汽车运输公司的债权业经华融沈阳办执行回款,华融沈阳办扣除已执行的90万元后将剩余债权转让给了银盛天成公司。

关于实物资产部分:华融沈阳办转让的债务人为辽宁省盘山建筑材料企业(集团)总公司、葫芦岛起重机厂(土地使用人为葫芦岛市燃料总公司第二分公司)二户实物资产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盘锦拖拉机配件厂的土地、厂房由盘锦市中级人民院在2000年7月19日的(2000)盘中执字第81号裁定中以评估价格7 327 567.00元抵债给中国工商银行盘锦市分行,虽然中国工商银行盘锦市分行已于2000年5月26日将债权转让给华融沈阳办,但是由于华融沈阳办未及时向盘锦市中级法院行使诉讼权利变更诉讼主体,使得盘锦市中级法院将剩余的4009㎡土地和房屋及沙岭二厂17 400㎡土地和房屋裁定给盘锦市工商银行,现银盛天成公司无法办理相关过户手续;转让的锦州汤河子商场的房地产有锦州市中级法院在2000年6月20日的(2000)锦执字第8号民事裁定中裁定允许锦州汤河子商场使用;转让的盘锦市辽河油田康达机电产品销售处的机电产品、辽河油田联谊宏大经济技术实业公司的设备银盛天成公司在自行调查中找不到具体的实物。

银盛天成公司多次催促华融沈阳办履行对实物资产的交付义务并配合办理产权过户事宜,并且向华融沈阳办发律师函要求重视此事,但是华融沈阳办仍未履行实地交接和配合义务。

庭审中,华融沈阳办自认双方未在实物资产所在地共同填写实物资产交接单,只是将与实物资产相关的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档案资料移交给银盛天成公司,所转让的房产及土地在转让前并未办理过户至华融沈阳办名下。

银盛天成公司、华融沈阳办双方就实物资产交付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协商一年无果,引发纠纷。

华融沈阳办转让的771户债权资产定价合计为人民币51 888 062.10元,13项实物资产定价合计为人民币31 341400.00元,二者合计为人民币83 229 462.10元,其中实物资产名称为鞍山市百货公司和鞍山市民族大厦二户定价中包含了同名的债权资产定价,因华融沈阳办提交的《关于对鞍山等七个地区剩余资产整体打包的处置方案》(以下简称处置方案)中并未对这两户的债权部分和实务部分分别定价,故实物资产部分定价合计包括该两户债权部分的定价。

因此,债权资产在整个资产包的比例约为62%,实物资产在整个资产包的比例约为38%。

华融沈阳办在处置方案第17、19页中记载,"此资产包预计有回收的资产价值为8331万元","虽然资产包可回收价值为7423万元,但拟定打包处置拍卖底价为7350万元",转让双方最终债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350万元。

银盛天成公司于2006年2月5日将240户债权资产及3项实物资产转让给天成公司,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500万元,根据处置方案,此次转让的240户债权资产的定价合计为人民币36 104 281.03元,3项实物资产的定价合计为人民币17 115 100元,二者合计为人民币53 219 381.03元,转让给天成公司后,银盛天成公司剩余的531户债权资产及10项实物资产的定价合计为人民币30 010081.07元。

由于处置方案中对债权资产及实物资产的定价合计为人民币83 229 462.10元,因此银盛天成公司转让给天成公司部分占资产包的比例为64%,银盛天成公司现有的债权及实物资产占资产包的比例为36%。

结合双方实际转让价款为人民币7350万元、拍卖佣金为人民币294万元的事实,银盛天成公司实际上以人民币4500万元价格转让给天成公司的债权及实物资产的购买价格为人民币4704万元,拍卖佣金为人民币188.16万元,银盛天成公司现有的债权及实物资产的购买价格为2646万元,拍卖佣金为人民币105.84万元。

银盛天成公司就实物资产交接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等问题与华融沈阳办协商未果,于2007年11月14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银盛天成公司与华融沈阳办签订的《债权及实物资产转让协议》;判令华融沈阳办返还部分转让款人民币26 460 000.00元,相应利息银盛天成公司保留诉权;判令华融沈阳办赔偿损失人民币1 058 400.00元;四、诉讼费用由华融沈阳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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