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法务疑难问题解析与常见纠纷处理案例分析

合集下载

企业担保法律实务案例(3篇)

企业担保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为了扩大业务规模,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5000万元。

乙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遂找到丙公司,请求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丙公司同意担保,并与乙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约定,如果甲公司不能按时偿还贷款,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在贷款期间,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乙银行向甲公司催收贷款,甲公司无力偿还。

乙银行遂向丙公司追偿。

丙公司认为甲公司经营不善,自己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双方发生争议,乙银行将甲公司和丙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丙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担保?2. 乙银行是否尽到了催收贷款的义务?三、法院判决1. 丙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担保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明确了担保范围、期限、责任等内容,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甲公司不能按时偿还贷款,丙公司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 乙银行尽到了催收贷款的义务。

法院认为,乙银行在发现甲公司不能按时偿还贷款后,及时向甲公司催收,并通知了丙公司。

在催收过程中,乙银行采取了合理的催收方式,尽到了催收义务。

四、案例分析1. 企业担保合同的重要性本案中,甲公司为了扩大业务规模,向乙银行申请贷款,丙公司作为担保人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这说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了降低贷款风险,需要签订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明确了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担保责任的承担本案中,甲公司不能按时偿还贷款,丙公司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这说明在担保合同中,担保人需承担一定的风险。

企业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充分了解担保责任,避免因担保而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3. 债权人的催收义务本案中,乙银行在发现甲公司不能按时偿还贷款后,及时向甲公司催收,并通知了丙公司。

这说明债权人在发现债务人无法偿还贷款时,应及时采取催收措施,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

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了担保,丙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2019年5月,借款到期,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将乙公司和担保人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担保人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分析1. 案件事实(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3)丙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

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的,视为连带保证。

”2. 案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

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的,视为连带保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 案件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2)丙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和担保人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银行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银行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银行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已成为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管不力等原因,银行担保业务中也存在诸多风险。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因银行担保引发的纠纷,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借款人)因扩大生产规模,向乙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

为降低风险,乙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

丙公司(担保人)同意为甲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与乙银行签订了《银行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如甲公司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贷款期限内,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乙银行向丙公司发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要求丙公司履行担保责任。

但丙公司以甲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无力偿还贷款为由,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乙银行遂将甲公司和丙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丙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 乙银行在履行担保责任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四、法院判决1. 丙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本案中,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银行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范围,因此丙公司应对甲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乙银行在履行担保责任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履行对债务人的审查义务,确保债务人有偿还能力。

本案中,乙银行在贷款前对甲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调查,并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履行了相应的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

五、案例分析1. 银行担保的法律性质:银行担保是指银行为借款人提供的一种担保方式,旨在降低贷款风险。

根据《担保法》规定,银行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本案中,丙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2. 担保责任的承担:根据《担保法》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本案中,丙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即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合同担保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合同担保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0万元。

为了保障合同履行,B公司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

A公司遂与C银行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约定C银行对A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履行期间,B公司发现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并要求C银行承担保证责任。

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此,C银行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C银行向B公司支付货款。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担保的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担保法》和《合同法》。

《担保法》是我国担保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担保的概念、种类、设立、变更、消灭等基本规则。

《合同法》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基本规则。

2. 担保合同的性质在本案中,C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属于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与债权人订立的合同。

保证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保证合同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合同,与债务人无关。

(2)保证合同是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一种债权,具有独立性。

(3)保证合同是一种担保方式,其目的是保障债权实现。

3. 保证责任的承担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C银行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C银行向B公司支付货款。

4. 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担保方式的选择,确保合同履行。

(2)担保人应充分了解保证合同的法律责任,谨慎签订保证合同。

担保公司法律业务案例(3篇)

担保公司法律业务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拟在市区开发一高档住宅项目,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

由于开发商自有资金有限,为顺利推进项目,开发商向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经审查,同意为开发商提供8亿元人民币的贷款,但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应的担保。

为此,开发商找到某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寻求担保服务。

担保公司经评估后,同意为开发商提供8亿元人民币的融资担保,并与开发商、银行签订了《融资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担保公司对开发商向银行申请的8亿元人民币贷款提供担保,若开发商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担保公司应在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二、争议产生项目开工后,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开发商自身原因,项目进度严重滞后,资金链出现断裂。

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于一年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偿还贷款本息,同时要求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公司在收到法院传票后,认为自身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理由如下:1. 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属于违约行为。

2. 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未对开发商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3. 担保合同中约定,若开发商违约,担保公司仅在银行实际损失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而银行并未提供实际损失证据。

三、案件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1. 开发商是否违约?2. 银行的贷款发放是否存在违规操作?3. 担保公司是否应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开发商是否违约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在贷款发放后,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属于违约行为。

2. 关于银行贷款发放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未对开发商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管,存在违规操作。

3. 关于担保公司是否应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但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也存在违规操作,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因此,担保公司不应在担保范围内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担保公司法律业务案例(3篇)

担保公司法律业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亿元,用于其新开发项目的建设。

为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开发商找到某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公司对开发商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照约定向开发商发放了贷款。

然而,在贷款发放后不久,开发商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经营不善,出现了资金链断裂的情况。

银行多次催促开发商还款未果,遂向担保公司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要求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代为偿还开发商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担保公司接到通知书后,认为开发商的经营状况和贷款用途不符合合同约定,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银行遂将担保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代为偿还开发商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担保公司是否应当履行担保责任;2. 开发商的经营状况和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3. 担保公司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

三、法院判决1. 关于担保公司是否应当履行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在本案中,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明确约定了担保公司对开发商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此,法院认为,担保公司应当履行担保责任。

2. 关于开发商的经营状况和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公司对开发商的贷款用途进行监督,确保贷款用于约定的项目建设。

然而,在贷款发放后,开发商将部分贷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并未按照约定用于项目建设。

法院认为,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担保公司有权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

3. 关于担保公司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担保公司认为,开发商的经营状况和贷款用途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担保法律案例解说(3篇)

担保法律案例解说(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担保业务在金融领域的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由于担保合同条款不明确、担保方式不当、担保物价值不足等原因,担保纠纷频发。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对担保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借款人)向乙银行(贷款人)申请贷款1000万元,用于扩大生产规模。

为保障贷款安全,甲公司提供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担保。

同时,甲公司邀请丙公司(担保人)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乙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案例分析1. 抵押权的设立根据《担保法》第39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本案中,甲公司以其房产为抵押物,与乙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

因此,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2. 抵押权的实现根据《担保法》第40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或者部分行使抵押权。

本案中,乙银行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实现抵押权。

根据抵押合同约定,乙银行有权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

3. 连带责任保证的效力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应当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

本案中,甲公司邀请丙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根据《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 案件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根据抵押合同约定,乙银行有权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

同时,丙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履行保证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甲公司偿还乙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并实现抵押权。

丙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与甲公司共同偿还乙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抵押权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担保方式。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抵押权的设立需符合《担保法》相关规定,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

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1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将一栋房产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为每年100万元。

为保证乙方的按时支付租金,双方约定由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提供担保。

2018年2月,丙方与甲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方对乙方的租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二、案件经过2018年5月,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

甲方遂向丙方主张担保责任。

丙方以《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甲方遂将丙方诉至法院。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

”本案中,甲方与丙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方对乙方的租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关于丙方以《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担保人的名称、住所;(二)债权人的名称、住所;(三)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四)担保的范围;(五)担保期限;(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虽然《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但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担保合同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因此,法院认定《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综上,法院判决丙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即在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由丙方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及担保期限的认定问题。

(一)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1. 担保合同的形式《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甲方与丙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因此《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担保合同的主体《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出让人 在向受让人返还受让款本金的同时,应当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定期存款利 率支付利息。
• 五、基于不法原因已经完成的给付
• 1、已经履行完毕的非法借贷合同
• 2、就超出法定利息水平的金钱赔偿义务, 另行订立结算协议予以确认
• 《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 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 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 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 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 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归国家、集体所 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担保公司法务疑难问题解析与 常见纠纷处理案例分析
I. 担保公司与金融借贷纠纷
一、金融借贷纠纷的主要类型
• 1、金融机构借贷纠纷 • 2、企业间的借贷纠纷 • 3、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的借贷纠纷 • 4、民间借贷纠纷
二、与司法审判相关的 担保公司合规性问题
• 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 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 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III. 民间借贷纠纷的 法律适用
一、民间借贷的范围
• 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 2、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
借贷 • (1)自然人为债权人的 • (2)企业或其他组织为ຫໍສະໝຸດ 权人的二、民间借贷的诉讼程序
• 1、管辖 • (1)地域管辖 • (2)债务人下落不明 • (3)约定管辖
• 2、当事人 • (1)夫妻共同债务的识别与推定 • (2)企业与法定代表人谁是债权人 • (3)冒用他人名义 • (4)虚构的名义 • (5)共同债务人 • (6)合伙债务人
利资金或企业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 项下的资金为其他企业解决资金困难或生 产急需,未约定收取利息的借贷合同? • (二)银行信誉好的企业接受其他企业的 委托,从银行贷款进行转贷,中间无加息 牟利而签订的借贷合同?
• 四、企业间借贷的法律责任
• 1、本金
• 2、利息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的会议纪要》债权转让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同法的 相关规定处理;受让人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赔 偿损失数额应以受让人实际支付的价金之利息损 失为限。相关不良债权的诉讼时效自金融不良债 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II. 企业间借贷纠纷的法律 适用
• 一、企业间借贷的范围 • 二、企业间借贷的种类 • 1、直接签订借贷合同 • 2、变相的企业间借贷
• 1、名为联营、投资实为借贷 • 2、以存单表现形式的非法借贷 • 3、以融资租赁为表现形式的非法借贷 • 4、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非法借贷 • 5、通过预付货款空买空卖形式的借贷 • 6、以证券、票据回购为表现形式的借款
三、民间借贷的利息
• 1、利息上限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
见》 :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 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 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 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 2、合同中未约定利息的处理 •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
•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 门依法予以查处。
• 第二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 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 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 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 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 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 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 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 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 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 督其清算过程。
• 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 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 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 (一)吸收存款。 • (二)发放贷款。 • (三)受托发放贷款。 • (四)受托投资。 •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 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 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 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 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 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 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三、担保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
• 1、合规担保业务中的债务风险 • 2、高额费率的效力风险 • 3、直接发放信用贷款的违法风险 • 4、以股东名义实施民间借贷的风险
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 《意见》8.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 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 贷款利率计息。
• 第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 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 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 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 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 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 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 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 三、企业间借贷的合同效力
• 《贷款通则》第61条:“企业之间不得违 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 务。”
•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 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 批复》(法复[1996]15号)中作出规定: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属 无效合同。”
• 征求意见稿: • 企业之间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借贷合同? • (一)企业以自有的预算外资金,税后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